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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違規的處罰

發布時間: 2021-03-12 08:36:57

A. 考研違紀,有什麼後果

1、考試作弊的認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規定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2、考試作弊的處理: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如實記錄;對考生用於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2名以上監考員或者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字確認。考生在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行為,由組織考試的機構認定,由相關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受其委託的組織考試的機構做出處理決定。
3、考生的權利及申辯機會:教育考試機構在對考試違規的個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認定存在異議的,應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給予考生停考處理的,經考生申請,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舉行聽證,對作弊的事實、情節等進行審查、核實後作出處理結果。

B. 浙江考研上百名考生違規被處理,違規都會受到哪些處罰

我們中國雖然發展速度很快,但是因為我們是佔有領土,還有人口最大的國家,所以人們之間的競爭壓力一直都是很大的。尤其是研究生需要從眾多考生裡面考試選拔出來,所以競爭真的很大。而這一次人們會感到疑惑浙江考研上百名考生違規被處理,違規都會受到哪些處罰?我覺得最起碼的就是取消考試資格還有這一次的成績也是作廢,甚至可能會坐牢之類的,我們來具體分析一下吧。

1:追求公平:

任何考生都應該知道考試需要公正,絕對不可以作弊,不管你自己平時努力了沒有,最起碼你要給別人一個公正的態度。不要想到這樣走捷徑的方法,世界上沒有掉下來的餡餅,你需要承擔自己犯規後承擔的責任。這是沒有人可以幫助你的。

C. 取消考研違規處罰決定是否成績有效

根據教育部頒來的《國家教育考試違源規處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受理復核申請的教育考試機構、教育行政部門應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和適用的依據等進行審查,並在受理後三十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復核決定: (一)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撤銷或者變更: 1.違規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處理程序的。做出決定的教育考試機構對因錯誤的處理決定給考生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救。
所以如果你申請復核後取消了你的違規認定,成績是有效的,相關部門會對你的損失進行補救,不過你也應該盯住了。

D. 問:去年考研違紀被抓,處罰通知書說是最輕的,只取消當年考試成績,我今年考研初試通過了,請問去年的作

不會。你是應屆的么?考研學校在確定是否擬錄取你時,是根據你的初試復試成績,只有當確定擬錄取你了,發放通知書給你,本科學校才會把你的檔案寄給研究生學校。這時候你已經被正式錄取了~學校知道也沒什麼關系了

E. 研究生考試作弊處罰

教育部發布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理辦法提高了可操作性,加大了處理力度,將考生可能發生的違規行為具體分成「違紀」9種和「作弊」14種,將監考等考試工作人員可能發生的違規行具體為分成「違紀」9種和「作弊」10種。處理辦法規定,考生違紀取消其該科成績;考生作弊其當次報名參加的各科成績無效,自考考生作弊視情節輕重可同時停考或延遲畢業1-3年。《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統一了各項國家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辦法,成為新形勢下從嚴治考、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2004年5月19日教育部令第18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考生)、從事和參與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教育考試機構承辦,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的教育考試。

第三條 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公開公平、合法適當。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或者本地區國家教育考試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督。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有關考試的具體實施,依據本辦法,負責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 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視情節輕重,可同時給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遲畢業時間一至三年的處理,停考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並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F. 考研有哪些違規行為

違規一:坐錯座位


有些考生因為看錯准考證號碼等原因沒有在規定的位置考試。依據規定,考生應在每科開考前10分鍾,憑准考證、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軍人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入座後將准考證、身份證等放在桌面左上角,以備查對。


處理辦法:取消該科目考試成績。


違規二:手機當手錶


考生將手機或小靈通代替手錶,用來看時間。依據規定,考生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資料、通訊工具(如手提電話、尋呼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或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塗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處理辦法:各科考試成績無效。


違規三:考前搶答


有些考生為了爭取更多的做題時間,沒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就開始答題。


處理辦法:取消該科目考試成績。


違規四:試卷上做標記


考生用規定以外的筆、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依據規定,考生答題必須用黑色字跡鋼筆、圓珠筆或簽字筆書寫,塗寫答題卡須使用2B鉛筆。不得使用塗改液。答案書寫在草稿紙上的無效。不準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處理辦法:取消該科目考試成績。


違規五:遲到早退


遲於開考後15分鍾入場,或考試結束前30分鍾離場均屬違規。


處理辦法:考生遲到不得參加該科目考試。


違規六:考場喧嘩


考生在考場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活動。


處理辦法:取消該科目考試成績。


違規七:偷看或抄襲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


處理辦法:取消該科目考試成績。


違規八:試卷帶出場


考生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依據規定,考試終了時間一到,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並將試題、答題卡、答題紙(或答卷)裝入原試題袋內並密封。經監考人員逐個核查無誤後,方可逐一離開考場,試題、答題卡、答題紙(或答卷)和草稿紙不準帶走。

G. 關於考研違規問題

一旦在國家考試中作弊,這個「污點」會伴隨考生的終身。2008年研究生招生考試將於本周末舉行,記者今天上午了解到,國家教育考試誠信網站已經進入試運營,若在考研中出現嚴重違規,如使用手機、對講機、「耳麥」等無線通信工具內外勾結進行作弊的考生,將被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資料庫,供高等學校、招生單位甚至將來的用人單位查詢。市教育考試院提醒考生,考生一旦作弊,違規事實將跟隨終身,考生千萬不要以身試險。

作弊事實將供社會查詢

「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系統」是國家教育考試從全局出發,利用數據通信技術、網路技術、資料庫技術等高科技手段,將分三階段建立起統一的國家教育考試誠信系統網路平台。它把考生參加各項國家教育考試的違規行為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資料庫,並依法向社會提供誠信檔案查詢服務

考試作弊的處理結果可能只是小范圍知道,而一旦進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資料庫,這個作弊的行為事實就會保留下來。即便這位考生來年再考,這個不良記錄也是抹不掉的。它不僅會成為高校是否錄取考生的重要依據之一,甚至在將來畢業找工作時,用人單位也能查到。

會同高科技雙管齊下

國家教育考試誠信網站開通後,對那些鋌而走險的作弊考生可起到有力的威懾和打擊作用。

事實上,面對日益更新的作弊手段,各國都在苦尋良策,打擊作弊。如,韓國考生常利用上廁所之機作弊,於是官方就用金屬探測器對其進行入廁前後搜身等。我國考生作弊手段也是花樣迭出,出現了無線通訊作弊器、隱形耳機、作弊眼鏡、作弊鋼筆和無線放射車等高科技作弊工具。

為了防範高科技作弊,確保考試安全,近年來,各地國家考試考場上都加強了電子監控,陸續配置了一些必要的探測儀和監控設備等。作弊與反作弊,已經成為一場高科技的「較量」。雖然參與作弊的當事人都受到嚴厲處罰,但由於我國缺乏對考試的立法、作弊成本過低等原因,一些人仍頻頻鋌而走險。

莫以身試險

為了防範高科技作弊,本市各相關考點將加緊對所有考試工作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培訓合格才能上崗。同時,國家教育考試誠信網站已經開通,過段時間將可正常使用。

教育部門提醒,對於考生在考試中出現的嚴重違規行為,有關處理結果除了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資料庫,也會在考生的電子檔案中反映出來。考生一旦作弊,違規事實將跟隨終身,考生千萬不要以身試險。

H. 考研違紀後的後果

下面是04年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現在也應該還適用。它把違紀分的很細,自己對照一下,不能說完全沒有影響。如果沒計入檔案可能影響的效果不是很大,但是一旦記入檔案,那想像就很深了,報考的學校最後提檔的時候是會看的,如果發現問題,那後果你自己也很清楚。

教育部發布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理辦法提高了可操作性,加大了處理力度,將考生可能發生的違規行為具體分成「違紀」9種和「作弊」14種,將監考等考試工作人員可能發生的違規行具體為分成「違紀」9種和「作弊」10種。處理辦法規定,考生違紀取消其該科成績;考生作弊其當次報名參加的各科成績無效,自考考生作弊視情節輕重可同時停考或延遲畢業1-3年。《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統一了各項國家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辦法,成為新形勢下從嚴治考、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2004年5月19日教育部令第18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考生)、從事和參與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教育考試機構承辦,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的教育考試。 第三條 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公開公平、合法適當。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或者本地區國家教育考試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督。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有關考試的具體實施,依據本辦法,負責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 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視情節輕重,可同時給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遲畢業時間一至三年的處理,停考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並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並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迴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五)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誤差的; (六)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七)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九)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並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具備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二)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五)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縱容或者夥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換、塗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九)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十)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五條 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內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業考試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給予該考區警告或者停考該考區相應專業一至三年的處理。 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國家教育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參考,下同)丟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在職人員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有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鬆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 (三)參與或者組織他人進行考試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八)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後果嚴重的。 第三章 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如實記錄;對考生用於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監考員或者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字確認。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2012考研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第十九條 教育考試機構發現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查,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並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對所涉及考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第二十條 考點匯總考生違規記錄,匯總情況經考點主考簽字認定後,報送上級教育考試機構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出現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出現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處理,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也可以要求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報送材料及證據,直接進行處理;出現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處理,對考生及其他人員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當地公安部門處理;評卷過程中發現考生有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並通知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參加其他國家教育考試考生違規行為的處理由承辦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考試機構參照前款規定具體確定。 第二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考點、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情況或者需要對教育考試機構實施監督的情況下,應當直接介入調查和處理。發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條所列案件,情節嚴重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並及時報告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必要時,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參與或者直接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場、考點及評卷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考點主考、評卷點負責人應當暫停其工作,並報相應的教育考試機構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生,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試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根據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向提出處理的教育考試機構通報。 第二十五條 教育考試機構在對考試違規的個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認定存在異議的,應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被處理人受到停考處理的,可以要求舉行聽證。 第二十六條 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應製作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處理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的內容、救濟途徑以及做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 第二十七條 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其上一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對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授權承擔國家教育考試的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第二十八條 受理復核申請的教育考試機構、教育行政部門應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和適用的依據等進行審查,並在受理後三十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復核決定: (一)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撤銷或者變更: 1.違規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處理程序的。做出決定的教育考試機構對因錯誤的處理決定給考生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救。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考生的相關信息。教育考試機構應當接受社會有關方面對考生誠信檔案的查詢,並及時向招生機構提供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及時匯總本地區違反規定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處理情況,並向國家教育考試機構報告。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考場是指實施考試的封閉空間;所稱考點是指設置若干考場獨立進行考務活動的特定場所;所稱考區是指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設置,由若干考點組成,進行國家教育考試實施工作的特定地區。 第三十三條 非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考試、中國人民解放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各級各類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頒布的各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I. 全國研究生考試違規了會遭到什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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