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錯誤
影響就是受處分期間不得晉職、晉級。
行政警告處分是比較輕微的行政處罰方式,是行政處分中最輕的一種處分,輕於記過。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所以受處分的公務員在處分期間一般不適提拔。
(1)行政處分錯誤擴展閱讀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6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5)撤職:撤銷現任職務。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6)開除: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Ⅱ 行政警告處分與黨內警告處分有什麼區別
具體區別來如下:區別一:源警告對象不同。行政警告處分針對的是公務員,而黨內警告處分針對的是黨員。區別二:受到的處罰不同。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並不得晉升工資檔次。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
Ⅲ 受到行政記大過處分後,個人對錯誤的認識怎麼寫
行政處分撤銷申請書:
我叫***,男,漢族,1972年3月出生,本科文憑。1991年8月參加工作。1991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現在***工作。2008年 8月,因上當受騙,違反了計劃生育政策,受到行政處分。
二年來,在黨支部、單位領導和同志們的關心幫助下,使我能夠認識錯誤、輕裝上陣,認真反省和改進。我由衷的感謝上級黨委和政府,給我一次改過的機會,感謝同志們向我伸出了熱情的手,關心和幫助我。
回顧自己的人生歷程,由於放鬆了思想改造,自身的黨風廉政意識大大降低,犯了錯誤,我的行為損害了黨員領導幹部的形象,自己也為這一嚴重錯誤付出了沉重代價。
我在行政處分期間的主要表現如下:
一、能認真改造世界觀,政治思想過得硬。我深刻認識自己所犯錯誤的嚴重性,吸取教訓,痛改前非。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認真學習黨章、黨紀處分條例及國家的法律法規,以此提高自己的思想覺悟、黨性修養和政治修養,認真查找自身存在的問題,以此提高自己對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再認識。
二、能盡職盡責工作,各項任務完成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服從安排,聽從指揮,努力工作、鑽研業務、熱愛本職。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回報社會。
在學校各項工作中,總是走在最前面,表現了不怕苦,不怕犧牲的精神,我在校的各方面成績顯著。今後,我會努力學習、努力工作,用共產黨員的標准嚴格要求自己,規范自己的行為,以報答上級和同志們對我的期望。
提高了遵紀守法的自覺性。認真撰寫學習筆記和法律法規分析材料,嚴格加強自己的法律意識,不斷改造自己的世界觀,在政治思想上靠得住,在知識上過得硬,能經受起黨和人民的考驗。
******,監察局給我的處分期已到,請教育局根據我二年來的學習和工作表現,給予解除行政處分。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12年3月26日。
(3)行政處分錯誤擴展閱讀:
哪些情形行政機關應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並有權予以檢舉。
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違反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財政部門違反規定向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或者拍賣款項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Ⅳ 國家公務員不服 行政處分怎麼辦
公務員對於行政處分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或者申請復核。
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務員復核、申訴的機關應當撤銷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機關重新作出決定:
(一)處分所依據的違法違紀事實證據不足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作出處分決定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務員復核、申訴的機關應當變更處分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機關變更處分決定:
(一)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決定錯誤的
(二)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的;
(三)處分不當的。
第五十一條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該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或者工資檔次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調整;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該公務員的級別、工資檔次,按照原職務安排相應的職務,並在適當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
被撤銷處分或者被減輕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工資福利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Ⅳ 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是錯誤的對嗎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對違法、違紀的國家公務員所給予的懲戒。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對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列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決定。除行政處分外,在行政機關內部的人事管理活動中,對國家公務員個人作出的具體人事處理決定,還有定級、考核等次、降職、免職、迴避、晉級、增資、辭職、辭退以及退休等涉及其個人權益的決定。行政處分以及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屬於行政機關的內部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法的目的是解決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的過程中與管理相對人之間產生的行政爭議,是解決外部行政行為爭議的一項法律制度。外部行政行為引起的爭議與內部行政行為引起的爭議在性質、內容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在處理機關、程序和後果等方面也不一樣,它們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因此,行政復議法將國家公務員對行政處分和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排除在復議范圍之外。但是,這樣規定並不是說國家公務員的合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而是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有相應的規定,如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的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所受紀律處分不服的時候,應該在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向處理機關要求復議,並且有權直接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訴。根據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申訴,其中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因此,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不需要通過行政復議的途徑解決。
Ⅵ 行政處罰錯誤後應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法律)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規章)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其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如提問者是屬於違法行為人的情形下,根據上述規定在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當地法制部門申請復議或者自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滿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時,有權向相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有個前提是當事人必須將認為處罰主體的違法依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一並提交方可。
Ⅶ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辭退共六種( ) 是對還是錯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辭退共六種是正確的。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5)撤職。撤銷現任職務。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6)開除。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7)行政處分錯誤擴展閱讀: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行政處分的程序有以下7個步驟:
(一)經任免機關負責人同意,由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調查;
(二)任免機關有關部門經初步調查認為該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報任免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立案;
(三)任免機關有關部門負責對該公務員違法違紀事實做進一步調查,包括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聽取被調查的公務員所在單位的領導成員、有關工作人員以及所在單位監察機構的意見,向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並形成書面調查材料,向任免機關負責人報告;
(四)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公務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
(五)經任免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作出對該公務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六)任免機關應當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並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七)任免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將處分決定歸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匯集有關材料形成該處分案件的工作檔案。
參考資料:網路-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