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拉橫幅不違法
Ⅰ 質量問題拉橫幅維權是否違法
打著維權的名義拉橫幅,實則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維權應當理性,應當合理合法,拉橫幅這種行為不可取。公安機關一般也是批評教育,嚴重的也是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定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Ⅱ 關於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拉橫幅屬於違法嗎
拉橫幅不屬於違法行為,只有嚴重影響了別人的生活工作才屬於違法行為。
Ⅲ 拉橫幅怎麼拉
日常生活中,不少小區業主會採用拉橫幅的方式維權,但很多人不知道,私拉橫幅這種行為可能違法!下面這位業主就因私拉橫幅被開發商以侵犯名譽權為由起訴到臨沂市羅庄區人民法院。
2017年9月,業主杜某與臨沂某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了該公司開發的臨沂某小區商品房一套。購房後,杜某發現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經與開發商交涉未得到滿意答復,於是在房屋外牆處懸掛了帶有「黑心開發商」字樣的橫幅。開發商與杜某多次協商撤掉橫幅,甚至撥打110報警,但杜某堅持不撤橫幅。為此,開發商一紙訴狀將杜某告上法庭,要求判決杜某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在媒體上刊登公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開發商各項經濟損失30萬元。
杜某認為,開發商對於房屋存在的嚴重質量問題敷衍推諉,不積極解決,自己在家中懸掛橫幅是對客觀事實的描述,沒有干涉到任何人,現在開發商將其起訴到法院更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經過幾輪調解,雙方各執一詞,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法院經審理認為,業主購買房屋後如發現存在質量問題,應通過合法、正常渠道解決。杜某在房屋外牆處以私拉「黑心開發商」字樣的條幅方式維權,讓進入小區的公眾知曉,確實給開發商的經營及名譽造成影響,維權方式超過必要限度,認定構成名譽權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杜某主張懸掛條幅行為是對客觀事實的描述,沒有充分證據證實,但考慮到截至訴訟時杜某已經撤走條幅,行為影響范圍小、時間短、情節輕微,而且杜某購買的商品房確有質量問題,開發商對於購房者的訴求未積極應對,存在一定責任等因素,最終判定杜某賠禮道歉並賠償開發商1000元
Ⅳ 治安處罰法關於拉橫幅的規定
拉橫幅一般由城市城管局管,除非引起了群體事件,公安機關才介入
Ⅳ 拉橫幅行政拘留完了怎麼處理,怎麼界定違不違法
拉橫幅如果不影響政府正常工作即不違法,但若影響可視為違法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擾亂公共秩序,影響政府機關辦公。尚未構成犯罪的,拘留、罰款或者警告之後,應該不會再處理了。
《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1)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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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醫院前拉橫幅燒紙要賠償5名「醫鬧」被刑拘
起因孕婦胎死腹中 60多人聚集5人被抓
記者昨日從湛江警方獲悉,該市赤坎公安分局日前依法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對5名「醫鬧」進行刑拘。
赤坎警方通報,在赤坎區租住的遂溪縣孕婦官某(女,25歲),9月13日到湛江市婦幼保健院待產。9月18日,官某出現異常,醫院於是對其實施剖腹產,由於種種原因,其腹中的胎兒不幸死亡。
9月19日上午9時,孕婦官某所在村的親屬30餘人到湛江市婦幼保健院聚集。到下午2時30時左右,聚集人數上升到60多人,他們敲盆、燒紙錢、拉橫幅,要求醫院賠償。
民警緊急前往處置,在多次勸導、解釋無效的情況下強行清場,將挑頭的5名鬧事人員帶回派出所進行處理。當天18時許,聚集親屬及群眾自行解散,醫院秩序得以恢復正常。
Ⅵ 怎麼樣拉橫幅不違法
不要妨害他人的工作、生活。不影響正常的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