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收費的定義
㈠ 在法律意義上的「亂收費」指的是什麼
國家稅務總局:擇校費贊助費征稅並非承認收費合法
重在界定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范圍
2006年03月02日08:20 【字型大小 大 中 小】【留言】【論壇】【列印】【關閉】
本報北京3月1日訊 記者李麗輝報道: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人士近日明確表示,對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徵收營業稅,並不是承認這些收費是合法的。這是對已有的政策進行明確和細化,從而更加清晰地界定了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的范圍。
這位人士表示,根據稅法的規定,單位和個人所有應稅勞務收入就應該繳納營業稅。1993年頒布實行的《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屬於免徵營業稅的項目。近年來教育辦學體制趨於多元化,收取擇校費、贊助費的現象普遍出現。一些名目繁多的教育收費行為,已嚴重偏離了《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免稅的教育勞務的范圍。為此,2004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出台《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對教育勞務的免稅項目作了規定,明確包括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托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以及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徵營業稅。
對於2004年出台的政策,稅務部門和納稅人在執行的過程中,對免稅范圍仍存有疑問,特別是對學校超過規定范圍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收入是否免稅理解不一,國家稅務總局於今年1月12日出台《關於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中的「學歷教育」和「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的定義,並明確免徵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按規定標准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收入。
㈡ 費用的法律定義
我國《企業會計准則》中對費用的定義表述為:費用是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耗費。企業直接為生產商品和提供勞務等發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商品進價和其他直接費用,直接計入生產經營成本;企業為生產商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應當按一定標准分配計入生產經營成本。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為銷售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進貨費用、銷售費用等,應當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由此可以看出,費用僅僅指與商品或勞務的提供相聯系的耗費,這是一種狹義的概念。而廣義的費用包括各種費用和損失,如其他業務成本等。
費用,企業所得稅法術語,即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銷售(經營)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修訂後並於2007年1月1日開始實行的《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相關條款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費用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從而導致企業資產減少或者負債增加、且經濟利益的流出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
第三十五條 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等發生的可歸屬於產品成本、勞務成本等的費用,應當在確認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等時,將已銷售產品、已提供勞務的成本等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支出不產生經濟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夠產生經濟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導致其承擔了一項負債而又不確認為一項資產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六條 符合費用定義和費用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㈢ 違法的定義是什麼
違法,也稱違法行為,是指特定的法律主體(個人或單位)由於主觀上的過錯所實施或導致的、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行為。
違法行為表現為超越法律允許限度的權利濫用、作出法律禁止的行為以及不履行法定的積極義務等。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或公民,因違反法律的規定,致使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受到破壞,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3)違法收費的定義擴展閱讀:
違法的後果:
一個人如被判定有罪,就應受到刑事懲罰;就象一個人如被證明有民事侵權行為,就要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一樣。
例如,某甲由於粗心大意開車傷害了某乙,那末,某乙就可以對某甲提起訴訟,要他賠償損失。然而,如果某甲是使用暴力對某乙進行人身毆打,那末,某甲就會被告發和判罪,受到刑事懲罰。
刑事犯罪行為和民事違法行為的後果之間的這個區別,由於在某些案件中,刑事法庭可以拒絕懲罰罪犯的事實,比如法官可能基於更多的寬大理由而寧可釋放被告,被弄得模糊不清了。
其次,在某些案件中,民事法庭又可能懲處被告,判令他付給原告以懲戒性損害賠償金。這樣的事在誹謗行為中就時常發生。
不過,事實仍然是:刑事訴訟的基本目的,是懲罰被告和預防犯罪,而民事訴訟的本質,則是強制被告賠償原告所遭受的損害。
㈣ 不正當收費的相關法律
你好
學校沒有罰款的權利,此違法,可以拒交。要求班交費用,此學校也是無權的,屬違法,可拒交,除非學生自願;以上可向教育部門投訴,如果已交,可要求返還,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
㈤ 如何認定行政收費違法
在城管執法實踐中不可避免地會碰到這樣的情況,在同一違法事件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相對人參與,他們共同合謀、互相分工或互相參與利益分配。此類案件中,從表面上看行為人有多人,似乎存在多個違法事實,其實不然,這類案件整個事件為一個整體,實為「一事」,多個相對人共同參與,其行為構成了共同行政違法行為。一、「共同行政違法」與「一事各罰」的概念共同行政違法是指兩個以上的行政相對人共同故意地實施行政違法行為。「一事各罰」是指兩個以上的行政相對人共同實施同一違法行為,對各個行政相對人分別處以行政處罰。適用「一事各罰」原則的前提是要對共同行政違法行為作出一個合理的界定。雖然行政處罰不同於刑罰,不能完全套用《刑法》中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但卻不妨可以借鑒。一般認為,共同行政違法行為具有以下特徵:行為人為兩人以上;所實施的違法行為是同一個;行為人之間存在著共同故意。當然,在共同行政違法行為中,行為人的作用未必相同,根據各行為人在違法事件中的作用,可以分為四個狀態:一是均等性共同行政違法行為,即各個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中的作用大體相當;二是主從性共同行政違法行為,即各個行為人在共同行政違法行為中有輕重,有主有次;三是脅騙性共同行政違法行為,即在共同違法行為中,有的違法行為人是受其它違法行為人的脅迫或誘騙參與實施違法行為的;四是教唆性共同行政違法行為,即在共同違法行為中,有的違法行為人是受其他違法行為人的教唆而參與實施違法行為的。二、「一事各罰」原則的適用對共同行政違法行為人適用「一事各罰」,是因為行政相對人都參與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違法行為,理應都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而且共同行政違法人彼此的行政責任是相互獨立,不能互相代替,更不能由其中一個承擔所有行為人共同的行政責任。對共同行政違法行為實施「一事各罰」,也不是簡單地對行政責任平均分割,而應如前所述,按照行為存在的不同狀態,根據違法行為人情節的輕重,違法行為的性質,在法定的處罰方式和罰款幅度內,分別對各個行為相對人給予處罰,做到「責任自負、過罰相當」。對此有的法律已有明確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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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事各罰」在城管執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共同行政違法行為人實施的違法事實為一個整體,理應立「一案」查處,即同案查處,共同行政違法行為人均為本案的當事人。城管執法部門應該對行為人在共同行政違法案件中實施的行為進行全面深入調查,了解其分工,並根據行為人的違法情節、行為人在違法事件中發揮的作用、所造成的法律後果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定,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作出與違法責任相當的行政處罰決定。
㈥ 違法行為的定義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違法行為是指違反國家現行法律規定,危害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行為。 違法行為中只有違反刑事法規,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才是犯罪。對一切違法行為,都要按其性質和程度依法處理。
㈦ 哪些收費是違法徵收規費
徵收規來費是行政主體依法向公自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取法律、法規規定其應繳納的行政管理費用。
行政主體收取規費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較多。根據這些規定。合法地徵收規費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徵收的項目必須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應當徵收的項目,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項目,行政主體不得收取:
徵收的數額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標准;.徵收的行政主體必須是法律、法規明確的授權。
凡違反上述三個條件中任何一個,即屬違法徵收規費,實施違法徵收規費的行政主體對所造成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
㈧ 憲法收費違法嗎
違法的。但是你在網路知道發也沒用啊,你可以找媒體曝光一下,看看到底是怎麼處理。比如說京東報啊,澎湃新聞啊,觀察者網。等等等。我記得以前視覺中國用國旗收費,然後被處罰。要不你向新聞出版署舉報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