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違法
㈠ 目前打著免費體驗醫療器械而後銷售醫療器械的行為違法嗎
您好,這一方式是違法的,我將在下文中展示相關的規定,希望對題主有所幫助。
免費體驗方式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監管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免費體驗方式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保障醫療器械的合理安全使用,嚴厲打擊虛假宣傳和非法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簡稱《條例》)、《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和《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簡稱《醫療器械GSP》)等規定,結合監管實際,特製定《免費體驗方式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監管辦法(試行)》。
一、把握經營條件
1.經營場所。《條例》規定,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應當有與經營規模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貯存條件。根據相關規定,體驗場所作為經營企業對其所經營產品實施廣告、推銷及試用等行為的場所,應視為企業的經營場所。包括對聲稱「只設立體驗場所進行醫療器械體驗,無實際銷售行為」的,應視為經營環節的一部分,應當單獨申請醫療器械經營許可或備案。經營場所和庫房不得設在房屋規劃用途為「住宅」的場所,不得設在未經消防驗收的場所,不得設在軍事管理區、黨政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和村(居)委會的辦公區,不得設在各類院校等不適合經營的場所。
2.經營場所和庫房面積。經營企業提交申請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備案)資料時,應在經營場所示意圖中明確體驗場所和庫房的區域及面積(以房屋產權證建築面積計,下同)。
3.經營范圍。經營第三類醫療器械的企業,其《營業執照》和《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上的經營范圍應標注「三類物理治療及康復設備(或醫用超聲儀器及有關設備、醫用高頻儀器設備)的銷售(不包括疾病的診療、咨詢服務)」;經營第二類醫療器械的企業,其《營業執照》和《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 》上的經營范圍應標注「第二類醫療器械(含二類物理治療及康復設備的銷售,但不包括疾病的診療、咨詢服務)」。
4.配備計算機管理系統。計算機管理系統應符合《醫療器械GSP》要求,同時企業應配備監控設備,對經營場所、體驗場所和庫房實施無死角監控,能利用外部存儲媒介對監控信息進行逐月備份,備份至少保存至備份之日起後4個月。
5.配備專業人員。經營企業應當至少配備1名醫師或護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並在職在崗。原則上,按照1人/30m2配備專業技術人員,不足 30m2的或超過部分不足30m2,均以30m2計算。
6.規范庫房設置。跨行政區域設置庫房的,應當在向企業所在地監管部門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備案)變更的基礎上,再向庫房所在地縣級監管部門辦理備案。
二、強化廣告監管
7.核查醫療器械廣告批准文件。應核查企業發布的醫療器械廣告是否已取得醫療器械廣告批准文號,不得發布未取得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真實性未經核實或者廣告內容與批准文件不一致的醫療器械廣告。
8.廣告批准文件備案。企業應將相關廣告批准資料提交所在地縣級監管部門備案。
9.廣告內容設置。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應張貼至少放大2倍以上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經營備案憑證)、《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醫療器械注冊登記表》等復印件文本。不得張貼、懸掛感謝信、錦旗、中醫教學掛圖等。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明文件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三、強化日常監管
10.開展現場核查。申請經營許可的,按照《醫療器械GSP》和本指導意見要求開展現場核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申請備案的,應按照《醫療器械GSP》和本辦法要求到現場進行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備案之日起1個月內對其開展現場核查。
11.嚴格現場監管。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全項目檢查,加大其他形式的日常監管(飛行檢查、日常檢查、監督抽驗及跟蹤檢查)頻率。現場檢查應關注企業配備的計算機管理系統及備份是否符合本辦法要求;企業是否按照《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使用的醫療器械按照說明書的要求,定期進行檢查、校驗、校準、保養、維護並予以記錄,及時進行分析、評估,確保醫療器械處於良好狀態。
12.建立銷售記錄。企業應在開具發票的同時給消費者開具加蓋企業印章的銷售憑據,銷售憑據應至少記錄醫療器械名稱、規格(型號)、生產企業名稱、數量、單價、金額、經營企業名稱、經營地址、聯系電話、銷售日期等,以便進行質量追溯。企業自留的銷售憑據保存期限參照《醫療器械GSP》中第九條對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的規定。
四、營造共治環境
13.建立協同共治機制。由於對醫療器械進行體驗的過程同時必然涉及醫療器械的使用,按照《條例》第三十九條要求,企業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備案)後7個工作日內,監管部門應將企業名稱、地址、體驗所使用的醫療器械名稱同時抄告企業所在地衛生部門;為形成群眾安全、理性消費醫療器械的意識,逐步形成群防群控、營造社會共治氛圍,監管部門也應將企業的上述信息在許可(備案)後7個工作日內抄告企業所在地鎮綜合治理辦公室。涉嫌「免費理療」、「診療」的,及時移交衛生部門查處。
14.強化綜合執法力度。對監管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綜合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加大打擊力度。
15.建立公開曝光機制。暢通投訴渠道,引導理性消費。發布消費警示,防範使用風險。與公眾媒體互動,及時對違法違規經營企業的信息(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經營企業名稱、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案例曝光,增強震懾力;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及企業提出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備案)申請。
㈡ 非自願醫療屬於違法嗎
是。
㈢ 醫療不作為是違法行為嗎
選項在哪裡啊???那你不給選項我就給你介紹下啥叫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指違反國家現行法律規定,危害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行為。 亦稱「非法行為」。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行為。違法行為中只有違反刑事法規,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才是犯罪。對一切違法行為,都要按其性質和程度依法處理,必要時給予法律制裁。
分為一般違法行為以及犯罪行為
按照其違反的法律 可分為行政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和刑事違法行為。
行政違法行為,就是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對於如何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在行政法理論上並無確切的判斷標准,這一點與刑法理論中的四個判斷標准(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有明顯的區別。對於構成行政違法的標准,在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中規定也極不一致。在實踐中,要判斷某行為是否是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主要依據的是規范這一違法行為的單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具體規定。
一般來說,同一個違法行為應具備以下特徵: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行為人在一個特定的時間和空間下,做出的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如葯品經營企業從非法渠道購進劣葯銷售的行為,有人認為這是兩個違法行為,但筆者認為,這是典型的同一個違法行為,時間、地點單一,違法事實清楚,購進、銷售這兩個環節合在一起才能構成經營行為,購進的目的是銷售,銷售的前提是購進,這兩個階段不能截然分開,不能因為違反了兩個條款就變成了兩個行為。所以同一個違法行為包括違反數個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既包括單純的法條競合的行政違法行為,也包括一個違法行為的手段、方法等觸犯其它規范的構成牽連情形的行政違法行為。同一個違法行為是一個獨立的違法行為。所謂獨立是指行為從開始到終結的一個完整過程。一般認為違法行為的終結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自然終結,即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順利結束,實施過程中沒被執法部門發現,結束後被發現而受處罰的情況。另一種是非自然終結,即在實施違法行為過程中,由於執法部門的查處而終結。同一個違法行為指的是該違法行為的整體。如果在查處時,違法行為人對自己的違法行為向執法部門作了隱瞞或重大欺騙,導致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有失全面、准確,執法部門在第一次做出行政處罰後可以根據新查明的事實對違法當事人追加處罰。
(二)同一個違法行為與同一類違法行為的區別在實踐中,同一個違法行為與同一類違法行為的界限容易混淆。同一類違法行為一般是指在性質上相同的多個違法行為。因此,首先判斷是否構成了一個違法行為,然後才能判斷是否構成了多個違法行為。
按照前文的分析,判斷是否是一個違法行為的關鍵和標準是單行法律、法規或者行政規章的具體規定。違法行為的成立,一般情況下是在該違法行為實施的當時,如葯品經營企業銷售假葯、葯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等。但有的違法行為處於繼續狀態,則該違法行為在終了之日起成立。 如何認識違法行為的終了?當事人在一個違法行為結束後,又實施了相同的違法行為,表明其實施了一個新的違法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執法部門責令當事人即日改正或限期改正的日期,就是違法行為結束的日期。在該期限過後,如果當事人不改正,就構成新的違法行為,執法部門可再次做出處罰。如醫療機構從非法渠道購進葯品受到葯品監管部門行政處罰後,無視行政處罰決定,繼續從非法渠道購進葯品,就又構成了新的違法行為,葯品監管部門可以再次做出新的行政處罰。因此,區別同一個違法行為與同一類違法行為的標志在於:某一個違法行為是否已經結束,在繼續狀態下的違法行為是否已經終了或者已經被行政機關查處,行政機關限期改正的期限是否已經屆滿。對同一個違法行為只能處罰一次,而對當事人實施的多個同一類違法行為,則可以處罰多次。
(三)對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再罰的理解原則上,對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但是,由於實踐中的復雜性,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完全徹底地實施這一原則,而在有些情況下,又可能有例外。實踐中,對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再罰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理解:同一個執法部門對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強調同一個執法部門對同一個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後,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和根據對該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如果當事人有新的違法行為,執法部門進行處罰,並不違反這一原則。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了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范而由兩個以上的執法部門管轄,兩個以上的執法部門不得同時給予罰款處罰,但是其它種類的行政處罰仍然可以採用。這種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兩個以上行政法律規范的情形,在實踐中和法律規定上比較多見。如前文中談到的某葯品經營企業從非法渠道購進一種葯品,擅自發布葯品廣告,然後高價出售牟取暴利的案例,葯品監管、物價、工商部門都可以根據自己的行政法律規范依據,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但是一旦先處罰機關做出的決定包括罰款種類,其它的執法部門就不能再做出罰款的處罰,只能做出其它種類的處罰,如吊銷許可證等,這就是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基本適用。
雖然很長,但希望能幫到你`
㈣ 醫院違法國家醫療規定 治死人命拒覺賠償
涉及醫療糾紛的問題,國務院有明確的規定,是需要相關機構進行鑒定,以確定是否是因為醫院的錯誤而導致醫療事故的發生,如果是醫院有民事賠償責任,如果不是,醫院不負相關的賠償責任。但是維權應理性,不能出現圍堵醫院的情況,否則會受到相應的治安處罰和行政拘留。
㈤ 農村合作醫療被套取違法嗎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違規違紀處罰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完善新型農村合。確保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在我縣順利實施,根據認府後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鄉兩級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各相關部門和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
第三條 違反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單位或個人除要以通報批評、罰款等方式處理外,還要按照黨紀政紀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條
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子通報批評,暫停合作醫療待遇;造成基金流失的要全部追回;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將本人《合作醫療證》轉借給他人就診的;
(二)開虛假醫葯費收據、處方,冒領合作醫療補助基金的;
(三)因本人不遵守農村合作醫療辦事程序、造成醫葯費不能補助而無理取鬧的
(四)私目塗改醫葯費收據、病歷,自行開方取葯、違規檢查、授意醫護人員合弄虛作假的;
(五)利用雙好合作系戶定點醫療機構,非法謀利的;
(六)其他違反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為。
第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力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子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無效的取消醫療機構定點資格;對有關醫務。_氣取消其合作醫療處方權並建議單位對其做出相應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基金流失的單位或個人,除如數賠償外,處以3一5倍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宣傳工作深入,有違規行為,影響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正常進行的;
(二)不嚴格執行診療規范,不堅持首診負責制,推倭病人,隨意放寬入院標准,濫用大型物理檢查設備、重復檢查的;
(三)工作人員不驗證、不登記,故意隱瞞冒名就醫者或為其提供方便的;
(四)不嚴格執行農村合作醫療有關政策、規定,造成合作醫療基金損失或發生合作醫療醫患糾紛的;
(五)不嚴格執行農村合作醫療《住院病種目錄》、《基本用葯目錄》和《入、出院判定標准》等相關規定,分解收費、亂收費,不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的;
(六)違反農村合作醫療用葯規定.不按規定限量用葯,開過時或超前日期處方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車開葯。或與患者聯弓。造假用處方葯品調換成自費葯品、保健葯品等其它用品的;
(八)自費葯品、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超基本范圍的診療服務項目十徵得患者本人或家屬同意簽名而發生的醫療費用的;
(九)私自編造假病歷、出具假診斷證明、轉院證明或以各種方式套取合作醫療補助基金的;
(十)其他違反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各級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業務工作人員及財務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基金流失的,除如數賠償外。處以3—5倍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工作不認真,不負責,敷衍了事,或自作主張,造成基金流失和重大失誤的;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三)不按時撥付補助款或不按相關規定給予補助的;
(四)不執行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政策規章制度;擅自製改文件資料或擅自公布有關數據,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資料不全,賬目不清;出現賬、款不符或擅自改變補助項目和補助比例的;
(六〕工作人員在檢查工作中發現問題十給予糾正式等意隱瞞的,造成基金損失和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違反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行1。
第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及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工一.員年內發生兩起以上違紀違規行為的。將該工1卜員調髦本崗位,該單位內不得評為先進。
第八條
合作醫療基金專項收繳,個人統籌基金統一由鄉鎮(辦事處)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管理並負責按時如數上解縣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未按時如數上解個人統籌基金的,除責今按時如數上解外,子以通報批評。
第九條 各鄉鎮不按規定發放《合作醫療證》,出現人、證不待或隨意亂填亂發或擅自印製發放的,一經發現予以沒收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各級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出現截留、挪用、借支、私吞合作醫療基金的,將以貪污論處.
第十一條
縣、鄉兩級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各相關部門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嚴,措施不當,給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後果的,將對主要領導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要了定期對全縣的合作醫療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對工作中出現冽司題及時給予批評指正。
第十三條 對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人員,及時舉報並經查實的,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監察局、衛生局負責買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執行。
㈥ 醫療衛生違法行為類型有那些
衛生局設的量化打分表,一共是將近100項吧!無照行醫。出租科室。亂打醫療廣告。超審胎兒性別鑒定。違法開展計劃生育項目。消毒不嚴。違反處方法違反傳染病防治法。違反葯品管理法。違反醫療廢棄物管理辦法。等等
㈦ 醫療機構哪些行為是違法的,什麼是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
醫療機構違反《處理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資料服務的;(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六)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範和處理預案的;(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和保存、處理屍體的。各級衛生廳(局)是各級醫療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它不但確定各級各類醫療單位及醫護人員的最低資格條件及在取得資格後必須遵守的規則和要求,而且在發生後擁有調查、調解、裁決和處罰的權利。在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衛生主管部門是行政主體,各級醫療單位是直接行政相對人,患者在醫療糾紛中是利害關系人,行政機關對醫療單位的行政管理必然會對其產生影響而使其成為間接相對人。實踐中,由於畏訴和對訴訟經濟的考慮,患者及其家屬在發生醫療糾紛後,往往先向衛生主管部門(我國目前醫療鑒定委員會設在其中的醫政部門)投訴,要求調查和鑒定。經調查和鑒定後,根據醫療糾紛的性質及經濟賠償數額的大小,衛生行政部門可對醫患雙方的糾紛主持調解,如果調解失敗,再轉由司法機構依法處理。同時可依照《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執業醫師法》給予醫療單位和直接責任人以相應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它主要有:1、財產罰。基於違法或違章行醫而致的醫療糾紛,可給予醫療單位一定數額的罰款,或沒收財產(如未達法定標準的、能嚴重影響病人安全和健康的醫療器械,各種假葯劣葯等)。2、行為罰。符合《執業醫師法》第37條規定,情節較重的,或由於醫院嚴重管理混亂而致的醫療糾紛,衛生行政機關可暫扣或吊銷直接責任人的《醫師職業證書》或《護士職業證書》,暫扣或吊銷責任醫療單位的行醫許可證。3、申戒罰。基於醫療單位管理不善而致的醫療糾紛,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限期改正等措施。對於醫師責任符合《執業醫師法》第37條規定,情節較輕的,可給予警告或責令暫停執業活動。4、行政處分。直接責任人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醫療糾紛中負有責任的,可依責任大小比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處理法》第20條規定:對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當根據其事故等級、情節輕重、本人態度和一貫表現,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分:一級醫效事故: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二級醫效事故: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三級醫效事故: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醫療事故處理法》第21條規定:對造成醫療技術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吸取教訓,一般可免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的,也應當依照本法第20條的規定,酌情給予行政處分。但行政機關是憑借何種權利而對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事業單位人員進行處分的,這有待商榷。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所造成的醫療事故,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事故等級、情節、本人態度,除責令其病員或家屬一次性經濟補償外,還可以處一年以內的停業或者吊銷其開業執照。不可否認,我國目前醫療單位承擔行政責任的不多,且主要是針對個體行醫,這與醫療單位管理水平不高,醫療糾紛頻繁發生有著必然的聯系。無論是刑事、民事、行政責任,經濟賠償是必然的,而且必須由醫療單位承擔。但是,我國醫院大部分屬於事業單位,基本上靠國家財政撥款,收費低廉,基本無營利,根本沒有專門用於醫療事故的賠償款項。如果再拿出款項支付經濟賠償費,勢必影響醫院的設備更新、智力投資以及正常工作的開展。這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有人建議採取建立責任保險制度以解決賠償費用的的來源問題。具體法是,由國家衛生部門與保險公司簽訂醫療事故保險合同,或專門設立一個醫療事故賠償委員會,其賠償經費有三個方面的來源:一是各企業單位按其資產總額交納一定比例的費用;二是衛生部門按照職工工資總額交納的一定比例的費用(不宜過大);三是從國家稅收中給予一定的補貼。在醫療事故處理中,常有少數患者或其家屬借口醫療事故提出過高的賠償要求,無理要挾醫療單位的情況。《醫療事故處理法》第19條作出明確規定:因醫療事故致殘的病員不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產婦死後留有活嬰的,由其家屬接受出院;無家屬的,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出院。病員在醫療單位死亡後,屍體應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屍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周,逾期不處理的屍體,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公安部門備案後,由醫療單位處理;火化後的骨灰應通知家屬領回。
㈧ 衛生行政部門發現醫療機構違法事實後多長時間必須做出立案處罰
1,衛生行政部門在初步調查後,認為應當立案的,需報部門主管領導審批。主管領導應當在接到立案申請書七天內做出是否立案決定。
2,《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十三條經初步調查,認為應予立案的,經辦人必須填寫《立案申請書》。報衛生行政部門主管領導審批,並將批准立案的交監督管理辦公室承辦。
衛生行政部門主管領導應在接到《立案申請書》後七日內做出是否批准立案的決定。
㈨ 醫療事故過程中發生違法行為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條規定內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容十五條規定,依法承擔下列責任:(1)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患者或家屬經濟損失。各項賠償項目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已有詳細規定,可以對號入座。具體數額的確定,患方可以通過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確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確定。各項賠償項目確定後一次性支付,賠償結束後不得再反悔。(2)行政責任:對於醫療機構,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於發生醫療事故的人員,衛生行政部門或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3)刑事責任: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㈩ 醫療期間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醫療期內嚴重違法違紀,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如非嚴重違法違紀,解除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和八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可以主張繼續履行合同或者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即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本人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按半年計算。
勞動者醫療期停工治療,需要醫療機構的證明,並按照相關程序辦理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