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險公司違法違規
在打擊違法違規保險經營活動方面,《方案》特別指出,監管部門將堅決打擊違規出資和違規股權交易行為。加強保險公司股權監管力度,堅決查處保險公司股權違法違規行為。集中整治入股資金不實、關聯關系不實、股權代持、提供虛假材料等問題,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依法從重處罰。
對於現場檢查監管制度,保監會將修訂現場檢查工作規程。加大全系統現場檢查統籌力度,整合現場檢查力量,提升現場檢查效率。進一步落實「雙隨機」抽查機制,強化現場檢查的公平、公正。完善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工作辦法,規范舉報處理流程。
Ⅱ 財產險公司能倒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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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保險法規定的是壽險公司不允許倒閉的,財險公司沒規定不允許倒閉,即使倒閉了,政府也會讓其他財險公司合並掉倒閉的公司的
Ⅲ 怎麼查處保險企業違規
保險公司屬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擬訂有關商業保險的政策法規和行業規則;依法對保險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依法查處保險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培育和發展保險市場,完善保險市場體系,推進保險改革,促進保險企業公平競爭;建立保險業風險的評價與預警系統,防範和化解保險業風險,促進保險企業穩健經營與業務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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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的最高治理機構是什麼
中國保監會,直屬監管機構!
中國商業保險的主管機關,也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於1998年11月18日,其基本目的是為了深化金融體制改革,進一步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和管理保險市場。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擬訂有關商業保險的政策法規和行業規則;依法對保險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依法查處保險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培育和發展保險市場,完善保險市場體系,推進保險改革,促進保險企業公平競爭;建立保險業風險的評價與預警系統,防範和化解保險業風險,促進保險企業穩健經營與業務的健康發展。
Ⅳ 光大永明等6家保險公司為什麼被罰121萬
從保監會獲悉,近日,保監會針對「亮劍行動」中發現的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對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和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保險公司進行了處罰,共計罰款121萬元,處罰個人11名,罰款49萬元。
截至目前,共計處罰保險機構157家、罰款2540.7萬元,處罰個人254名,罰款827.65萬元。其中,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總公司,共罰款454萬元,處罰個人25名(高級管理人員8人)、罰款176萬元。
目前,2017年查處工作仍在進行中,處罰結果將陸續公布。
Ⅵ 陽光產險 處罰函 保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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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的一個新聞,你可以參考下。
14家保險公司被指中介業務非法套現保監會責令整改。
根據保監會網站昨日發布的新聞稿,此次總計有14家保險總公司分別收到了監管函。保監會稱,在2011年度檢查中,上述14家公司的80個機構違法違規問題較多,「集中表現為虛構中介業務、虛構銷售人員、虛列中介業務費用等手段非法套取資金等」。保監會要求,各公司要嚴格按照《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及內部制度進行責任追究,特別是要嚴格落實對高層級管理人員和上級機構管理人員的問責、內部處理和內部通報。要以省級公司為單位部署開展中介業務合規性自查自糾,徹底查清虛假的、不真實的中介業務,全面清理無資質的、不規范的中介業務渠道和機構。在省級公司自查自糾基礎上,總公司要進一步組織抽查,確保基層機構自查自糾工作落實到位。
保監會還要求,各保險公司要在2012年2月28日前將包括責任追究、自查自糾、加強制度建設等內容的整改落實情況報告報送中國保監會。
對比保監會去年和今年的新聞稿發現,今年被要求整改的保險公司數目和去年一樣,但相關公司略有不同。
剛剛上市不久的新華人壽保險公司今年被列入了整改對象。此外,信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兩家壽險公司和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安保險中國有限公司等3家財產險公司也是今年新收到監管函的公司。
其他8家收到監管函的保險公司分別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平安(601318)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601628)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財險公司以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家壽險公司。
和保監會去年發布的新聞稿對比,本次發出的監管函所涉及的保險公司機構由去年的36個增加至80個,合計罰款金額由989萬元增加至1006萬元。但依法警告責任人由去年的86名降至79名,罰款由85人降至78人,罰款金額由219.2萬元降至190.1萬元。
所謂保險中介,指介於保險經營機構之間或保險經營機構與投保人之間,專門從事保險業務咨詢與銷售等中介服務活動,並從中依法獲取傭金或手續費的單位或個人。由於銀保新規的實施,保險中介業務日漸成為各保險公司的主要依託渠道。保監會數據顯示,2011年上半年,全國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中介渠道實現保費收入7042.63億元,占同期全國總保費收入的87.48%。但也因此,中介業務違規亂象日益嚴重。
在2011年度檢查中,上述14家公司的80個機構違法違規問題較多,集中表現為虛構中介業務、虛構銷售人員、虛列中介業務費用等手段非法套取資金等。有關保監局依法對上述80個機構合計罰款1006萬元、警告2家次、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6家,涉及業務3項、銷售渠道3個;依法警告79名責任人,罰款78人計190.1萬元。同時,依法向稅務部門移送了偷逃稅款等違法線索2起。在此基礎上,向14家保險總公司發出監管函,進一步要求法人機構要在做好自查自糾、健全內部管控制度、完善信息系統建設、嚴格內部責任追究、狠抓制度執行等方面採取措施,全面規范中介業務經營行為,督促其與保險中介機構建立起合法、真實、透明的合作關系。
這是中國保監會第二次就保險基層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問題向保險總公司發出監管函。中國保監會通過深入開展保險公司中介業務檢查工作,依法嚴肅處理了一批違法違規機構和責任人員,向整個行業發出警示。
希望採納
Ⅶ 財產保險經營中面臨的主要風險有哪些
保險企業面臨的主要風險有:
一是償付能力不足的風險。償付能力不足,不僅會影回響整個中國保答險市場的健康發展,從而對整個金融體系造成沖擊,也會影響中國目前正在進行的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產險和壽險業務必須分業經營,一家公司不得同時經營產壽險業務。這項規定有效防止了該風險的發生。
二是內控管理薄弱的風險。業務管理、財務管理、印鑒管理、單證管理、信息技術等,是保險公司風險防範的重要關口,是極易產生風險和違法違規現象的地方。這些重要的風險控制點必須作為內控檢查的重要內容。
三是定價不合理的風險。定價風險包括產品的價格定得較低的低價風險;保險企業將產品價格定得較高的高價風險以及價格變動引發的風險,例如,降價行為會引發競爭對手的惡性價格戰,提價會使消費者轉向買競爭對手產品進而導致顧客流失等。
Ⅷ 如何核查公司重大違法違規,重大訴訟與仲
核查方法如下:
(1)重大違法違規公司近二年是否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調查方式如下:①咨詢公司律師或法律顧問;②查閱已生效的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其他能證明公司存在違 法行為的證據性文件;③詢問公司管理層;④查閱公司檔案;⑤向稅務部門等查詢,了解是否有違法違規記錄。
(2)重大訴訟與仲裁風險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訴訟、仲裁及未決訴訟、仲裁情況及其法律風險。調查 方式如下:①詢問公司管理層;③咨詢公司律師或法律顧問;④取得公司管理層有關公司重大訴訟、仲裁及未決訴訟仲裁及其影響的 書面意見等材料。
Ⅸ 財產險公司投訴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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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欺詐行為,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騙取保險金為目的,採用虛構保險標的、故意製造人員或者財產保險事故等欺騙手段,蒙騙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的行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是保險欺詐行為:
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如某人投保家庭財產險後,被盜微波爐一台,價值2000元,在保險公司理賠時,其家中本無電視機,卻謊稱家中有一台價值1萬元的彩色電視機被盜,騙取保險金。
2.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如某倉庫投保企業財產險後,沒有發生倉庫被盜事件,而故意製造倉庫被盜的假現場,騙取保險金。
3.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如某人購買了一輛價值2萬元的二手車,按4萬元投保損失險後,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將該車翻入山澗,騙取保險金。
4.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如某人為其配偶投保長期人身險後,故意將其配偶駕駛的汽車的剎車裝置破壞,造成其配偶車毀人亡,騙取保險金。
5.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如某人為了向保險公司索賠醫療費,將住院收據1780元塗改4786元,騙取保險金。
保險欺詐行為不僅損害保險公司的利益,同時也損害其他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保險欺詐還常常伴有其他暴力犯罪事件,因此是一種社會危害極大的違法犯罪行為。除保險公司自身要採取措施防止被欺詐外,保險法從我國國情出發,對上述保險欺詐行為規定了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上述所列保險欺詐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的規定,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罰款。
2.刑事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上述所列保險欺詐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金融詐騙罪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Ⅹ 財產保險行業經營中面臨的風險包括哪些
財產保險行業經營中面臨的風險包括:
一、定價不足風險:
二.承保質量低風險:
三.理賠制度管控不嚴風險:
四.分保風險:
五.信用風險:
六.應收風險:
七.合規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