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違法判決
1. 甘肅高院一五年的無期徒刑案件怎麼查
如果案件已經判決,那麼當事人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查詢。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保留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真實信息,但必須採取符號替代方式對下列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姓名進行匿名處
(一)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
(三)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且不屬於累犯或者慣犯的被告人。
同時,如果提問者確實對其提到的案件,具有知情權。那麼其可以委託律師,或者本人到審判法院進行查詢。
2. 甘肅網約車第一案一審宣判是怎麼回事
該案是交通運輸部等部門《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頒布後,我省首起針對網約車經營這一新生事物提起的行政訴訟,因此備受關注。
法院審理認定,原告張某未取得相關經營許可,從事網約車載客行為屬於非法營運;但處以2萬元罰款,屬於明顯不當。
據了解,2016年10月26日,原告張某駕駛自己的車輛,在蘭州市西客站附近利用「滴滴打車」軟體搭載一名乘客欲前往金牛街,被被告城運處執法人員查獲。執法人員對查處現場和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對乘客進行了詢問。根據詢問情況,城運處作出《車輛暫扣憑證》,將原告車輛暫扣,並製作了現場筆錄和扣押清單。
2016年11月3日,城運處向原告送達了《違法行為通知書》。同年11月9日,經過集體討論決定後,被告城運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張某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原告張某不服,於12月6日向交通委申請復議。
(2)甘肅違法判決擴展閱讀:
失信聯合懲戒
2018年5月11日,交通運輸部發布《關於加強和規范出租汽車行業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網約車經營者及駕駛員出現以下6種情況將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6個月內仍拒不改正者,應按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未取得平台、車輛、駕駛員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
2.線上提供服務車輛、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駕駛員不一致,情節嚴重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
3.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情節嚴重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
4.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標明網約車服務價格及定價規則,侵害乘客合法權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
5.違法使用或故意泄漏乘客個人信息,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
6.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質量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
3. 甘肅張掖甘卅區劉濤一案法院判決
當事人可以直接登錄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相關案件的判決結果,根據《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三條規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書;
(二)刑事、民事、行政、執行裁定書;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執行駁回申訴通知書;
(五)國家賠償決定書;
(六)強制醫療決定書或者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書;
(七)刑罰執行與變更決定書;
(八)對妨害訴訟行為、執行行為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書,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因對不服拘留、罰款等制裁決定申請復議而作出的復議決定書;
(九)行政調解書、民事公益訴訟調解書;
(十)其他有中止、終結訴訟程序作用或者對當事人實體權益有影響、對當事人程序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裁判文書。
第七條 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應當在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公布。依法提起抗訴或者上訴的一審判決書、裁定書,應當在二審裁判生效後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公布。
4. 政府違法,後患無窮——甘肅省合作市政府非法批准勘查金礦案是怎樣
2004年7月至2005年10月,甘肅省合作市人民政府以勘查開發礦產資源項目招商引資,委託市國土資源局先後與家企業簽署了風險勘探協議,批准這9家企業在合作市境內勘查金礦資源,並收取了探礦管理費、鄉村植被損失補償費及復墾押金等規費503萬元。隨後,9家企業在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進入礦區,其中8家企業實施了非法開采。2005年11月,國土資源部會同甘肅省國土資源廳對本案進行調查後認定,合作市人民政府的上述行為屬非法批准勘查礦產資源行為。甘南藏族自治州監察局作出決定,給予負有非法批准勘查責任的分管副市長楊保祥行政警告處分;責令合作市市長馬隆全作出書面檢查。甘南藏族自治州國土資源局作出決定,給予合作市國土資源局局長伊旦木行政警告處分;責令該局副局長余永紅作出書面檢查。
【分析】本案是一起非法批准勘查礦產資源案件,主要涉及地方政府非法批准勘查礦產資源定性處罰問題。
按照《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勘查礦產資源的審批及登記發證權,集中在國土資源部、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除此之外,任何行政機關均沒有這種權力。本案中,合作市人民政府無權批准礦產資源勘查,卻以勘查開發礦產資源項目招商引資,委託市國土資源局先後與9家企業簽署了風險勘探協議,批准這9家企業在合作市境內進行探礦,並收取了探礦管理費、鄉村植被損失補償費等規費,構成非法批准勘查礦產資源。根據《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違法批准勘查礦產資源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被追究行政責任,屬於咎由自取。
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之所以混亂,政府違法審批、甘當「保護傘」是一個重要原因。政府違法後果十分嚴重,不僅損害了政府形象和信譽,踐踏了法律尊嚴,誤導了大眾行為,而且由於部門難管政府,從而加大了管理工作的阻力和難度,如果不及時制止,很容易造成管理失控。而非法批礦往往表現為政府主要負責人員的個人行為,因此,加大對政府主要負責人員違法的懲治力度,是抑制非法批礦最為有力和有效的手段。
5. 民事違法的判決有什麼
要求民事賠償,可能會判決肇事者承擔賠償責任。
6. 甘肅高級人民法院6月案件判決書27o號
當事人可以登錄中國裁判文書網關注判決結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書;
(二)刑事、民事、行政、執行裁定書;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執行駁回申訴通知書;
(五)國家賠償決定書;
(六)強制醫療決定書或者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書;
(七)刑罰執行與變更決定書;
(八)對妨害訴訟行為、執行行為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書,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因對不服拘留、罰款等制裁決定申請復議而作出的復議決定書;
(九)行政調解書、民事公益訴訟調解書;
(十)其他有中止、終結訴訟程序作用或者對當事人實體權益有影響、對當事人程序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裁判文書。
第七條規定, 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應當在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公布。依法提起抗訴或者上訴的一審判決書、裁定書,應當在二審裁判生效後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公布。
7. 甘肅省行賄受賄量刑標准
甘肅省行賄受賄量刑標准
一、受賄罪以受賄數額和受賄情節為標准,具體確定行為人的刑罰
1、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個人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l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3、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矛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惡劣;行為人既貪贓又枉法;受賄行為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賄後又參與、支持其他犯罪活動:訂立攻守同盟,銷毀罪證,拒不坦白退贓;在對外活動中,向外商索賄受賄等。情節較輕,一般是指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沒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沒有給國家或集體造成嚴重損失;案發後坦白交待事實經過,並退了贓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現等。
5、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法釋〔2012〕22號(註:甘肅省執行此解釋。)
為依法懲治行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葯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第四條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葯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多次行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處罰。
第六條 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與行賄犯罪實行數罪並罰。
第七條 因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而破獲相關受賄案件的,對行賄人不適用刑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功的規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單位行賄的,在被追訴前,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主動交待單位行賄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受委託直接辦理單位行賄事項的直接責任人員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自己知道的單位行賄行為的,對該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八條 行賄人被追訴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罰。
第九條 行賄人揭發受賄人與其行賄無關的其他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功的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十條 實施行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因行賄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三)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行賄的;
(四)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五)其他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十一條 行賄犯罪取得的不正當財產性利益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責令退賠或者返還被害人。
因行賄犯罪取得財產性利益以外的經營資格、資質或者職務晉升等其他不正當利益,建議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行賄犯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三條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被追訴前」,是指檢察機關對行賄人的行賄行為刑事立案前。
附: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