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傷違法
『壹』 輕微傷能夠成犯罪么
輕微傷不構成刑事案件,沒有刑事責任、只有行政責任(治安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一般輕微傷可以由公安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後不再處罰;若調解不成可處罰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
根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陵燃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陸汪虛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早燃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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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刑事處罰
1、如果通過法醫鑒定做出傷情是輕傷或者重傷,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通俗的說,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就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屬於自訴案件,自訴案件主要還是鼓勵和解,所以原告只要自願撤訴被告就不必負法律責任。
在實踐中,如果真的是輕傷,一般只要達成了賠償協議並執行了,一般不會判刑。所以現在輕傷最好的辦法就是和對方協商賠償解決。
『貳』 請問輕微傷 怎麼判刑
輕微傷不構成刑事案件,沒有刑事責任、只有行政責任(治安處罰),可行政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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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第二十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6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
『叄』 被人打成輕微傷,警方一般如何 處理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且鑒定為輕微傷,屬於治安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章
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有關規定,社會上發生的治安案件一般由當地公安派出所負責查破;發生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治安案件,由本單位保衛組織查破,沒有保衛組織的單位,由所在地公安機關負責查破。
另外,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中需要給予警告、5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1.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條例及釋義)
2.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3. 受害人有權知道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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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章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規定,打架斗毆處罰如下: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肆』 輕微傷應該負的刑事責任
如果鑒定是輕微傷,一般公安機關會對打人者進行治安處罰,但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根據情況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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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女子稱在醫院"受氣"家人趕到打醫生造成三名醫生輕微傷
2013年11月9日晚10時,郭雨在房山區中醫院與醫生發生爭執,後打電話叫來其父郭天(化名)和男友李勇(化名),在醫院急診內科辦公室,郭天和李勇用凳子、拳腳對值班醫生李某、付某和范某進行毆打,造成李某和范某頭部多發軟組織損傷,付某腹部軟組織損傷,經司法鑒定均為輕微傷。
2014年7月5日,郭雨、李勇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正在東城拘留所強制戒毒的郭天也被傳喚到案。檢方認為,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三人刑事責任,其中,郭天曾因罪獲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加重處罰。
郭雨稱,2013年11月8日,她母親被狗咬了,她便陪母親到中醫院看病。醫院要求母親住院,郭雨繳納了住院費。第二天,因母親想出院回家,郭雨與急診科醫生李某溝通,對方表示不能將住院費退還,並稱其母手上是埋的針,不能輕易拔。「我們想回家,也認了。」郭雨說,但女醫生十分不耐煩。
我氣不過,就跟她理論,我說要跟她一起找領導解決,結果又來了幾個醫生幫著她跟我吵,我覺得很委屈,就給爸爸和男朋友打電話訴苦。郭雨說,沒想過父親和男友到醫院後,會和院方打起來。
庭審現場,三名被告人對先動手打醫生的指控表示認罪。進了急診,我掄起手邊的一個凳子就朝醫生砸過去。女兒沒有動手,郭天供述稱。
在最後陳述時,郭雨向三名受傷醫生表示道歉,沒想到跟家人訴苦會造成這么嚴重的後果,我應該採取理性的方式解決問題。
今天來法院的路上女兒一直哭,我都不敢看孩子,出了這事兒,我應該帶孩子一起找醫院領導解決,不該沖動打人。郭天稱,是他拖累了女兒,希望法院能輕判。在附帶民事賠償部分,三名被害人要求被告方賠付醫葯費、誤工費等共5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