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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化學品

發布時間: 2021-03-10 15:28:37

違規存儲危險化學品應當怎樣處罰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葯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葯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❷ 違反危險化學品運輸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構成什麼罰

《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三)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四)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❸ 違規存儲危險化學品應當怎樣處罰

這種現象也是屢見不鮮的。為了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法院會從快從重從嚴處理。前幾年有兩個人私自存放了不少的煙花爆竹,一不小心爆炸,還炸死了一個人。這兩個人就判了10年徒刑!

❹ 非法使用危險化學品公安機關怎麼處理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❺ 違規經營危險化學品都有那些處罰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1年國務院第591號令)
第七十五條 生產、經營、使內用國家禁止容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違反國家關於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❻ 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多少構罪

有以下五種情況,即構成犯罪:

(一)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葯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6)違規化學品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管制的核材料是:

(一)鈾-235,含鈾--235的材料和製品;

(二)鈾-233,含鈾--233的材料和製品;

(三)鈈-239,含鈈--239的材料和製品

(四)氚,含氚的材料和製品;

(五)鋰-6,含鋰--6的材料和製品;

(六)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鈾礦石及其初級產品,不屬於本條例管制范圍。己移交給軍隊的核製品的管制辦法由國防部門制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理條例》第三條:

國家對核材料實行許可證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理條例》第四條:

核材料管制的基本要求是:

(一)保證符合國家利益及法律的規定;

(二)保證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安全;

(三)保證國家對核材料的控制,在必要時國家可以徵收所有核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理條例》第九條:

持有核材料數量達到下列限額的單位必須申請核材料許可證;

(一)累計的調入量或生產量大於或等於0.01有效公斤的鈾、含鈾材料和製品(以鈾的有效公斤量計);

(二)任何量的鈈--239、含鈈--239的材料和製品;

(三)累計的調入量或生產量大於或等於3.7×10的13次方貝可(1000永)的氚、含氚材料和製品(以氚量計);

(四)累計的調入量或生產量大於或等於1公斤的濃縮鋰、含濃縮鋰材料和製品(以鋰-6量計)。

累計調人或生產核材料數量小於上列限額者,可免予辦理許可證,但必須向核工業部辦理核材料登記手續。

對不致危害國家和人民群眾安全的少量的核材料製品可免予登記,其品種和數量限額由核工業部規定。

❼ 違規儲存危險化學品了怎麼辦

這種現象也是屢見不鮮的。
為了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法院會從快從重從嚴處理。
前幾年有兩個人私自存放了不少的煙花爆竹,一不小心爆炸,還炸死了一個人。這兩個人就判了10年徒刑!

❽ 非法生產危險化學品怎麼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葯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葯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❾ 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違規儲存危險化學品怎麼處罰

危險化學品大多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如果管理不善容易引發生產安全事故。長期以來,由於種種原因,我市危險化學品經營領域普遍存在「樓下經營、樓上住人、店後倉儲」的狀況,安全生產條件較差。自實施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制度以來,我市積極推行危險化學品票據貿易經營,切實消除了經營、儲存環節中產生的安全隱患。截至2013年底,我市已有35家票據貿易類經營單位(名單見附件)領取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無倉儲經營活動。但是,近年來,一些經營單位領取許可證後隨意變更注冊地址、辦公場所、經營范圍和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降低安全條件,有的甚至長期從事異地經營和非法倉儲活動,不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給安全監管工作帶來一定的難度。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加強票據貿易類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管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增強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責任感。票據貿易類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是指無儲存場所和設施,經營場所不儲存任何危險化學品實物,經營方式為票據貿易往來從事批發業務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各鎮(街道)安監所要充分認識做好此類經營單位安全監管工作的極端重要性,高度重視經營單位危險化學品的購置、運輸、銷售等環節的安全管理,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強化主體責任,有效防範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
二、加強對票據貿易類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各鎮(街道)安監所要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及時掌握本轄區內票據貿易類經營單位取證情況。要結合年度執法工作計劃,加強對已發證票據貿易類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定期不定期檢查其安全生產狀況,及時了解其經營動態。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個月內,各鎮(街道)安監所要對本轄區內已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票據貿易類經營單位集中進行一次專項安全檢查,檢查的重點為經營單位是否存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安全評價報告過期、超許可范圍經營、實際經營地址與注冊地址不一致、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未制訂應急救援預案、無專業資質單位運輸,以及主要責任人、安全管理人員未持證上崗等違法違規行為。要通過檢查,督促經營單位落實各項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三、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儲存危險化學品行為。各鎮(街道)安監所要注重改進執法檢查的方法和手段,把日常執法與明查暗訪結合起來,把網格巡查與專項檢查結合起來,及時有效地打擊危險化學品非法儲存行為,特別是對已取證的票據貿易類經營單位,一旦發現存在未經批准擅自儲存危險化學品行為的,要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報告市安監局進行查處。市安監局將根據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對非法違法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責任單位和個人予以從嚴從重處罰。要引導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及時提供有效線索,主動舉報非法違法儲存危險化學品行為,努力營造危險化學品領域「打非治違」的濃厚氛圍。
四、嚴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工作。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已取證的經營單位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相關申請文件、資料。各鎮(街道)安監所要加強服務和指導,督促提醒經營單位定期落實安全評價,及時申請辦理許可證延期手續。同時,市安監局也將定期開展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清查工作,對逾期不辦理經營許可證和不再繼續經營的單位,一律依法注銷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❿ 生產安全法中有關危險化學品的違法行為及違法職責有哪些

生產安全法中有關危險化學品的違法行為及違法職責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釋義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釋義】本條是關於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的知識、能力和考核制度,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的原則規定。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一般性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直接、具體承擔本單位日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因此,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知識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關繫到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水平。近年來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表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缺乏基本的安全生產知識,安全生產管理和組織能力不強,指揮不當、調度不及時,措施不得力,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從立法上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提出要求,使其既懂生產經營,也懂安全生產管理,對於提高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保障安全生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本條首先明確了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知識和能力方面的要求: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這是一項原則性要求,如何確定「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既要考慮單位的生產經營范圍、規模,還要考慮單位的性質、危險程度等因素。一般說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熟悉和了解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方針政策,要對本單位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需的安全知識有一定的了解,並能夠較好地組織和領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來說,還需要對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有比較具體的、深入的了解和掌握,並能夠熟練地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運用。
(二)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的要求
由於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專業性強、危險性大,屬於事故多發的領域,對這類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有更高的要求。考慮到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單位的危險性也比較大,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將這兩類單位也納入本款規定的適用范圍。根據本款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對上述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來說,不僅要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還要經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增加了一道考核程序,以確保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本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 刪去了原來規定的「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中的「方可任職」,對礦山等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不再與能否任職掛鉤。這樣修改實際上取消了考核合格作為任職的前置條件這一行政許可。正確理解這一修改要注意以下三點:第一,考核不再與任職資格掛鉤,並不意味著削弱和放鬆考核,恰恰相反,要更加嚴格地進行考核,更加嚴格地把關。負責考核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考核內容、考核程序,創新和豐富考核的方法和手段,進一步增強考核的針對性和實際效果, 確保通過考核,使有關高危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真正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第二,考核不再與任職資格掛鉤,只是從法律制度上不再把考核合格作為任職資格條件,取消了一項許可事項,但並不意味著有關方面在任命、聘任主要負責人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時不可以把考核結果作為條件來掌握。相反,對此應該鼓勵。也就是說,雖然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要求,但在實際工作中,任命或者聘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時,有關方面完全可以把是否考核合格作為一個重要條件,真正把那些懂安全、懂管理的人選拔出來。第三,實踐中,對考核不合格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連續組織考核,直至考核合格。未經考核合格前,可以考慮暫由其他經考核合格的人協助或者替代其履行相關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確保安全生產工作不受影響。
此外,本條還規定有關部門對上述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不得收取費用。這是考慮到實踐中考核亂收費的問題較為嚴重的現實而做出的針對性很強的規定,有利於防止重收費、輕考核,不注意考核實際效果的問題,也有利於改善政府部門的形象,減輕生產經營單位的負擔,使考核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三)關於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的原則性規定
增加有關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的規定,是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最重要的「亮點」 之一。為了更好地說明這一制度,有必要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的發展歷程做簡要介紹。
我國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是從安全工程師制度發展而來的。1997年,原人事部、勞動部下發《關於印發〈安全工程師專業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人發〔1997〕109號),對從事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推廣、安全生產運行控制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量化評審,確立了獨立的安全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標准。2002年9月,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人事部聯合發布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標志著我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初步建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同時,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考試、注冊和在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中的職責等做了規定。
2004年以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10〕15號)、《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等文件相繼提出,要完善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任職、考核制度,加強安全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完善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推進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法規的制定工作,注重發揮注冊安全工程師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狀況診斷、評估、整改方面的作用。《安全生產「十一五」 規劃》和《安全生產「十二五」 規劃》也提出要充分發揮注冊安全工程師等安全生產執業人員的作用,完善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建立完善注冊安全工程師使用管理配套政策,發展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
實踐證明,注冊安全工程師對於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專業化、規范化水平,解決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無人管、不會管的問題,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時,許多人提出意見,應當在《安全生產法》中將這一制度確定下來,提升其法律地位和層級,以更好地發揮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安全生產管理中的專業技術優勢,進一步提高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據此,本條專門增加了一款,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做了原則性規定。主要有三方面的內容:
1要求有關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危險性較大,對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專業水平和能力應當有更高的要求;同時,要求這些單位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已經有一定的實踐基礎。據安全管理網不完全統計,目前, 14000多家煤礦單位中,有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有2700多家;9萬多家非煤礦山單位中,有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有3400多家;2萬多家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中,有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有6900多家。
2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上述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法律不強制要求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但有一個比較明確的態度,就是鼓勵其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這主要是考慮到,要求所有生產經營單位都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必要性不大,而且目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數量也難以滿足需要。本條規定既表明了立法態度,同時也留有餘地。實踐中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自身情況,盡量聘請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3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由於各行業、領域生產經營活動的性質、特點等差別很大,注冊安全工程師不可能是「通才」 「全才」, 必須按專業分類管理,才能適應實際需要。按照《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2007年1月11日發布) 的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分為煤礦安全、非煤礦山安全、建築施工安全、危險物品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五類。今後,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進一步完善分類標准。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制定完善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的具體辦法,不斷把這一重要制度的實施推向深入。
需要說明的是,本條規定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性質上屬於職業水平評價類資格,不屬於行政許可。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明其具備了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所需要的相關知識,但並不是其從事某項工作的必要條件。雖然高危行業相關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但不意味著只有注冊安全工程師才可以在這些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配備多少注冊安全工程師,由生產經營單位自行決定。實踐中,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組織好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分類管理和考試工作,切實提高注冊安全工程師適應實際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使其成為一個品牌,從而廣受生產經營單位歡迎,發揮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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