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房違章
㈠ 什麼樣的房子算是違章建築
違章建復築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制況:目前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違章(法)建築」的含義,在學術界目前比較認可的一種說法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築物和其他工作物。違章建築拆除有補償嗎,哪些屬於違章建築?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㈡ 請問國家規定哪一年的房子就算是違章建築了
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行政機關及其有關部門應該依照法律加大對建設活動的監管力度,如果發現了違反城鄉規劃實施建設的行為,應該依照法律進行處理。
市、縣級人民行政機關在把房屋徵收決定作出之前,應該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對徵收范圍內沒有經過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對認定為沒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和合法建築的,應該進行補償;對認定為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和違法建築的,不會給予補償。」
通過法律規定,我們能夠看出在把徵收決定作出之前,甄別和處理違法建築就是徵收決定的前置程序。
如果行政機關將被徵收人的建築物認定為違法建築並在沒有給予補償的情況下拆除了建築,被徵收人依照法律能夠享有行政訴訟的權利。
征地拆遷律師,需要與被徵收人學習有關房屋徵收過程中與「違法建築」認定時間有關的節點。
有些建築物會被認定為違法建築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沒有得到合法的建設審批手續。只要建築物取得了合法產權證書,具有合法的建設手續,就不能被認定為違法建築。
但是,我們是否能夠反過來說,只要是沒有取得合法產權證書、沒有具備合法建設手續的建築物都屬於違法建築呢?
1、國務院在1982年2月13日頒布實施《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在農村村鎮和村莊建設並使用至今的房屋
我國在1982年之前,並沒有建立建設用地的審批制度。國務院在發布《條例》的通知中明確規定:要「把村鎮建房審批制度盡快建立起來,做到有人管理、有章可循,杜絕濫用亂佔耕地的行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本條例只適用於集鎮和農村村莊,不適用設鎮建制的鎮和縣城。」也就是說,上文中《條例》建立的審批制度,也只適用於「集鎮和農村」,並沒有涵蓋城市的范圍。
既然國家在1982年之前,沒有出台建房用地的審批制度,當然也就不能要求當事人把建造該房屋時的審批手續提供出來。
2.國務院在1984年4月1日頒布制定的《城市規劃條例》實施之前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使用的房屋
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的各項建設,需要對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徵用或者對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進行使用時,都一定要持經國家規定程序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建設計劃或者其他有關的證明文件,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
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的個人和組織,需要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其用地面積、用地位置和范圍,並對土地進行劃撥,在把建設用地許可證拿到手之後,才能夠使用土地。」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臨時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一定要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臨時使用土地,經過審查批准,拿到臨時用地許可證之後,才能夠對土地進行使用。
通常情況下,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不能超過兩年。」《城市規劃條例》用行政法規的形式對城市規劃區內的用地審批制度作出了規定。由於之前沒有相關的制度,所以相關用地的建房審批手續也就無從談起了。
㈢ 房屋違章建築是怎樣界定的
關於什麼是違章建築,國家法律並沒有統一的定義,通常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建造的房屋。
各地政府一般從規劃、施工許可的角度去認定違章建築,也就是說,如果你建造的房屋沒有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施工許可證的,或者超出上述該證的許可范圍建設的,都有可能被認定為違章建築,實踐中拆遷如果涉及到的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大多也是從這幾個證入手的。
從違章程度的不同來看,違章建築分為兩種,一種是有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築,也就是在自己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建設,但該施工建設未取得或超出建設、規劃部門的相關審批,另一種是無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築,因為沒有土地使用權,也談不上後續的審批手續,這種類型的違章建築,往往會面臨被無償拆除的法律後果。
㈣ 什麼是違章搭建的房屋,違章搭建的房屋如何處理
所謂違章搭建是指未經政府規劃部門的批准與認可,在規劃審定的圖紙之外的建築物、構築版物、自行權搭建的地下室、車庫、陽光屋、游泳池、加層及自建的有頂走廊。
這些自行搭建的房屋、陽光棚等在小區里猶如一塊塊扎眼的補丁,除了影響小區外觀,破壞鄰里間的和諧之外,更為嚴重的是違章搭建人對法律的踐踏。
《物業管理規定》第26條:禁止下列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
(二)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三)破壞房屋外貌;
(四)擅自改建、佔用物業共用部分;
(五)損壞或者擅自佔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
(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性物品,或者存放、鋪設超負荷物品;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八)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雜訊;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㈤ 多少年以上的房子不算違章建築
根據違章建築(目前無具體法律規定)的內容相關規定,沒有「超過XX年就不屬於違章建築」這一說法。只要滿足相關條件,無論是多少年的房子,都屬於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定義主要包括:
⑴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⑵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⑶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⑷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5)樓房違章擴展閱讀:
違章建築相關規定:
修訂草案確立了對違法建設的執法聯動機制,形成對違法建設的聯合打擊。規定對違法建設不得提供市政公用服務。市政公用服務單位辦理水、電、氣、熱、通訊等服務手續時,應查驗規劃許可證件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對無前述合法手續的,不得提供相應服務。
違規提供服務的,追究主管人員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規定對違法建設不予辦理相關證照。以違法建設為經營場所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證照。執法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決定的,應當通知規劃國土部門暫停辦理不動產登記。
修訂草案中增加了對違法建設當事人實施信用懲戒的內容。明確提出,執法機關將違法建設當事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的情況共享到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關部門根據本市關於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可以對其採取懲戒措施。
㈥ 在上海是不是有違章的房子就無法交易
房屋不可能違章,但是有違建房,也就是說沒有批文自己擅自建設的房子為違建房,當前國家正在大力度的整理該性質的房屋,原則是在規定時間無償立即拆除,恢復原貌,像這樣的房子取締中絕對無法交易。
㈦ 什麼是房屋違章
違章建抄築,是指在城市襲規劃區內,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主要包括:(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4)擅自將臨時建築設成為永久性建築。 可以被告倒的但是你要有有利的證據
㈧ 什麼樣的房子算是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即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建造的房屋。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
(4)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有一種觀點認為,所謂違章建築,是指未經主管部門的許可而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築物和構築物。然而這種觀點雖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並不盡科學,其並沒有指明「違章建築」中所謂「違章」的本質,只是一個籠統表面的定義,容易在指導實務中出現差錯。這個將在後面論及,這里暫不做具體討論!
違章建築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築建築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築物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築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