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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集資合作建房

發布時間: 2021-03-10 12:05:10

㈠ 買賣一套房子,房屋性質是集資合作建房,有房產證,買賣後房產的性質:

集資建房必須有兩證才能交易過戶,買方要承擔交易契稅,營業稅,印花稅,土地收益金等稅費

㈡ 房產證房屋性質是集資合作建房是否可以轉商品房

集資合作建房俗稱小產權房,土地性質是村裡土地;商品房的土地性質是開發商通過政府招牌掛正常渠道獲得的;最主要的區別就是集資房是未向政府繳納土地轉讓金,所以政府不承認,所以轉不了商品房。

㈢ 集資建房是違法的嗎

集資建房不是違法,把證件都補齊不就可以了

㈣ 為什麼國家不允許集資建房請問這樣有法律依據嗎請問這樣是否違反憲法精神

樓主,你好!
請你耐心看完我的分析,雖然有點長,但是是高分哈,不詳細不行啊。我盡量分段分開一點,層次分明一點。

其實你對集資建房的概念就有所誤解。集資建房分兩種:一是單位職工集資建房方式。二是個人集資建房方式。這兩種都沒有被法律禁止(只有單位建房中部分條款被禁止,且審查嚴格),只是大家心照不宣,沒人會去碰釘子而已。我先來分析一下這兩種方式。

一是單位職工集資建房方式。單位提供國有劃撥土地,由單位和職工共同集資繳納建房款,再委託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由於建造過程中可以減免許多房地產開發商必須要繳納的配套稅費及利潤,所以國家也一直把單位職工集資建房納入福利分房這種制度體制中。也就是說,如果你承租了公房且有資格購買房改房,你就沒有權利再集資建房,反之亦然。由於一些地區出現部分單位以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住房實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等問題。故建設部發文,自2006年08月14日起,停止審批黨政機關集資合作建房項目。但國有企業或事業單位的集資建房政策沒有取消,但審查已嚴格控制。

另一種就是個人集資建房方式。即由居住在同一城鎮區域的在不同單位工作的職工通過政府牽頭組織成一個社會團體(城鎮住宅合作社),再由職工集資建造房取得住宅,比如說安居工程就是其中的一種。這種方式也一直是國家鼓勵與支持,但由於缺乏法律與行政法規的立法,且與地方政府通過利用國有土地經營城市和創造財富的執政理念沖突,因此,目前幾乎所有地方政府都對此持消極態度。目前國家實際上已經否決了該方式,而取代的是廉租制度、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和限制商品房政策。

目前市場上炒的非常火熱的個人集資建房,就是許多想改善自己居住環境但由資金不足的人組成一個群體,通過個人集資去購房國有土地再委託開發商建造房屋的一種行為。從法律上分析,這種集資建房實質上就是變相的商品房買賣關系,並非法律意義上的集資建房。

單位建房是有法律依據的: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規定,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單位職工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建造的房屋。職工個人可按房價全額或部分出資、信貸、建材供應、稅費等方面給予部分減免。集資所建住房的權屬,按出資比例確定。個人按房價全額出資的,擁有全部產權,個人部分出資的,擁有部分產權。

個人集資建房沒有法律依據,但是從總體政策上來看還是支持的:

政策支持: 1991年12月31日,由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頒發的《關於全面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見》第六條:「住房投資和建設體制問題。住房投資和建設體制的改革,就是把現行由國家、企業統包的住房投資體制,轉換成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共同負擔的住房投資體制。各地政府應大力支持單位或個人的集資、合作建房,特別是結合「解危」、「解困」進行的集資、合作建房。計劃、金融、財政、稅收、城建、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應該積極配合、支持,通過減免稅費等扶持政策,努力降低建房造價。……」 1994年7月18日,由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第二十六條:「鼓勵集資合作建房,繼續發展住房合作社,在統一規劃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各方面積極性,加快城鎮危舊住房改造。」以上從政策上闡述了國家對個人集資建房的態度是鼓勵與支持的。

法律支持: 依據是《中國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這兩個法律是目前我國對城市建設管理的最重要的法律,是直接適用各種建築物的統籌規劃、立項許可、施工審批等法律。在這兩部法律中,沒有任何禁止個人可以建房的規定。

行政法規支持: 依據是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行政法規。該條例的第二條非常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 也就是說,以上法律從理論上支持了個人集資建房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所以,由此可見,這兩種建房方式都是合法的,就是在實際操作方面是障礙重重。

個人集資建房簡單的說,就是城市居民自發的聯合起來進行住房建設。個人集資建房是居民個人為了居住而建,因而不存在商品房銷售環節。這樣就使房子的商品性不存在,減少了商品流動環節的稅收和開發商的利潤,房價總體大幅度降低。從經濟競爭和利益角度講,個人集資建房的大面積發展會損壞房地產行業的發展。
有關的統計數據顯示:房地產開發活動中,開發商利潤最高可達60%。不僅如此,整個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土地的炒作和倒賣,房屋銷售的炒作等使商品房的土地成本增值,房價不斷上漲。開發商獲利的同時,地方政府取得了很多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營業稅、交易稅等。而個人集資建房的興起首先使政府損失大量的稅收,還不說土地的增值稅和房地產交易對相關產業的帶動損失。因此,從地方政府的主導思想來說,地方政府不會支持「個人集資建房」。
「個人集資建房」的另外一層意思還意味著「集資建房者」對房地產產業的破壞和沖擊外,同時將獲得低價的土地使用權資源,這對於多數商品房購買者來說也是一種資源佔有和使用的不公平。因而不解決個人集資建房中的地方政府依靠房地產行業獲利和稅收問題,地方政府不會痛快的支持「個人集資建房」。

可以看看個人集資建房的流程手續:

一、首先,城市居民(不是戶籍概念的居民)發起集資建房活動,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為「某某個人集資建房合作社」。同時對「集資建房合作社」人數做出限定,如集資戶不低於200戶。
二、按照社團法人登記管理要求,對個人集資建房合作社發起人數量做出要求。「個人住房合作社」建立章程,核心是構築財務管理制度,監事會制度和社長負責制、產生、罷免程序等。
三、「個人住房合作社」達到法律規定的集資戶,並交納了首期集資款後(首期款的數額以能夠滿足購置土地和合作社管理運作經費為限)。住房合作社社長為「個人集資建房合作社」的法人代表進行土地購置和房屋建築設計、以及其他房地產建設的報批手續。
四、住房合作社取得了土地使用權和開工建設手續以後,就可以和建築公司聯系施工事宜。集資建房者按照事先約定好繳納集資款的辦法和比例分期繳納集資款。住房合作社按照章程和財務制度使用集資款,並接受集資戶和監事會的財務監督。需要明確的是住房合作社的發起人對集資建房的成敗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允許住房合作社社長和日常管理人員有適當的報酬。
五、個人住房合作社在土地使用權取得和房屋建築成功後房屋首次產權登記上,以民政部門登記的「個人住房合作社」名稱為權屬所有人,房屋竣工後過戶到集資戶個人名下。這樣房管和土地部門的流轉稅收不會因為集資建房而大幅度減少,便於實現土地價值和房地產開發的適當稅收回報。地方政府在此沒有理由不支持「個人集資建房」。為了鼓勵地方政府支持「個人集資建房」,甚至允許地方政府徵收一定的「個人集資建房」土地或房產稅收補貼。
六、允許個人集資建房過程中,允許房屋設計套數適當多出集資戶一些,將來允許銷售或者公開招募集資戶。因為房屋建築設計不可能說是200戶集資人,就設計出來是200套房子。將來還有社區共有房子和其他臨時調劑問題。但是可以限制集資建房中多餘住房的銷售價格,或者按市場銷售價徵收多餘房子的銷售稅收。
七、個人集資建房的集資款應當由以下幾部分組成:一、土地使用權價格和稅收;二、房屋建築裝修成本和稅收;三、辦理產權登記的稅費;四、成立住房合作社的必要管理和運作經費;五、房屋的設計費以及聘請中介服務的費用;六、其他的不可預測費和有關稅收支出。

個人集資建房的風險主要在於:時間成本和集資戶的數量限制,以及發起人操作不善,或者非法使用集資款時給集資人造成的損失。當然,在個人集資建房有法可依的情況下,也可以出台金融業的信貸支持政策幫助集資戶在集資過程中的資金困難。
其實,當你看到這里也就明白了,兩種集資建房的不易操作性在於個人所承擔的風險和政府部門方面的障礙。說白了,個人集資建房是和政府搶錢呢?地方政府還要依靠土地財政創收呢,怎麼能讓你給分了這杯羹呢?

㈤ 單位集資建房的法律關系

單位集資建房與職工間的法律關系
單位集資建房是單位組織職工向單位繳納資金,由單位以自己的名義,在自有土地上籌建房屋,房屋建成後由單位依據內部集資建房的政策,按成本價銷售給職工的房屋。
對於職工集資所建房屋,在未將房屋分配給職工之前,單位系合法的權利人。在將集資房屋分配給職工後,單位對於集資所建房屋的物權即已喪失。單位將集資所建房屋分配給職工的行為,既是對自己物權的行使,又是一種內部行政行為,不完全根據職工的意志。因此,在分配房屋的決定權上,單位與職工並不處於平等的民事地位。因而,單位集資建房既非福利分房,也非一般性的買賣房屋,更不是商品房買賣。當然,由於單位集資建房只面向企業內部職工,因此更不是保障房。 職工對於集資建房的權利分析
單位將所建房屋出售給職工後,職工就取得了該房屋的房產證及其所佔土地的土地使用證,即職工對自己所分到的房屋具有了完全的物權。職工對於自己擁有物權的房屋具有佔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的權利。所以,單位集資所建房屋,只要職工取得了該房屋的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即職工對自己所分到的房屋具有了完全的物權。雖然有許多單位對於職工處分自己的房屋有不同的限制,但從法律的角度而言,這是對於職工權利方面的限制,與法律是相悖的。 單位集資建房在當前的狀況
作為經濟適用房有益補充而存在的單位集資建房,在政府住房保障體制不完善的情況下得以繼續存在。雖然建設部、監察部、國土資源部三部委聯合下發了關於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但該通知並未明確要求黨政機關以外的企事業單位停止集資建房,所以單位集資建房現象仍會繼續存在。 如何平衡單位集資建房與市場的關系
單位集資建房雖然可能帶來不公平,但是在房價高企的今天,能改善廣大人民的住房條件是最為主要的,廣大居民特別是中低收入者還存在著比較突出的買房難問題,而發展合作集資建房,讓它在住房建設中佔有一定比重,應是解決我國住房問題的一種可行的辦法。並且,單位集資建房所能產生的不公平可以通過監管的措施來堵住漏洞。
同時,為改變單位集資建房被變相「偷梁換柱」,必須明確集資建房對象為企業住房困難戶。針對居住困難職工較多,企業和職工雙方資金壓力均較大的情況,可通過片區自助拆遷,建成收益按照事先投資比例分配的模式,解決土地資源、業主和單位資金的問題並且解決職工更多的後顧之憂。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聯合頒發

㈥ 集資建房和集資合作建房是一個概念嗎

集資建房是指單位內部職工集資.
合作建房可以在全社會的法人、
自然人參與。二者的產權沒有區別

㈦ 國家允許個人集資建房嗎!

國家允許個人集資建房

集資建房政策對於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和困難企業,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單位發展計劃的前提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無房戶和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家庭。向職工收取的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集資建房政策凡已經享受房改政策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了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集資、合作建房單位只允許收取規定的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辦法》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用途、銷售價格,以及不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准等價格違法行為,將受到處罰。

集資建房政策其次,集資建房建設與一般商品房在各種手續的申辦上也存在區別。房地產開發公司,要開發經營一般商品房必須「五證俱全」,即要同時具備《規劃用地許可證》 、 《建設規劃許可證》 、 《開工許可證》 、 《土地使用證 》、 《房屋銷售許可證》 。一般商品房的土地是出讓用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是以招投標、拍賣、掛牌以及市場轉讓的方式。

(7)違規集資合作建房擴展閱讀:

個人集資建房很難操作。

首先是國家規定,房地產開發單位需要有一定資質,而獲得資質的前提就是成立公司實體。否則連地塊都那不到,更不要談後面一步一步獲得各項審批,招投標、施工過程、各項市政配套、驗收程序了

其次,房地產開發是專業性較強、投資數額很大的項目,也有一定的項目風險,單靠沒有多少經驗的個人或小團體,難以順利進行。

第三,一個風險大、專業性強的項目,靠個人或小團體力量操作,產生利益分配不均、操作過程無可控性的機率相當大,不要用利益試煉人性。

總之,集資建房可能幫你節約40%的金錢,但是如果正規購房的風險只有5~10%,集資建房卻高達60~90%。

雖然集資建房聽起來不錯,但還是經不起推敲,各方各面的問題都會接蹤而至,所以國家暫時是不提倡個人集資建房的。

(7)違規集資合作建房擴展閱讀:網路-集資房

㈧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建設用地如何解決

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嚴禁新徵收或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對單位機關搞集資合作建房的,一律不得供地。

㈨ 建設企業可以不執行建設部 關於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 嗎

建設企業不可以不執行關於非法集資的通知,目前國家再嚴厲打擊建設企業非法集資的活動。

㈩ 集資建房真的合法嗎

不能全說合理,也不能全不合理,
集資有兩個稱呼:「集資」「非法集資」,這么說你就明白了吧,下面給你簡單解釋一下。
首先你說的這個非法性不在於是集資上,而在於是用地上,土地的所有權是國家,就算你說這房是你買的,那你回家看產權證和土地證上怎麼寫就知道了,是房屋產權歸你,但土地所有權歸國家,你是使用權,而且上面有寫你的使用許可權是多少年。這么說我想你就該明白為什麼村裡不同意你們集資在那蓋房了吧,願意是那個地不是你的。
下面給你簡單說一個什麼情況下是非法集資:
1、集資要到稅務部門去申請,當同意了,你們才可以去集資,如果沒同意那就是非法集資,所集的資金有權利沒收。原因很簡單,如果大家都去集資了,那國家的銀行貸款的錢都貸給誰去?
2、集資所蓋的房子必須要先出售給集資人,當集資的群體都選擇完成後,才能進行出售。簡單解釋下,就是說因為蓋房子的利潤比較大,如果產生集資了,那麼出現的高額資產會被一些人所佔有,國家也是為了保護群眾的利益,就是說不產生剝削,雖然他們給了你東西,但是給你的東西遠遠的少於了你產生的勞動力的價值,也就是說集資的號召者賺取了大額的剩餘價值,也就是說他們靠剝削了大家的剩餘價值而發財了,就是所說的資產階級的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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