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船交通違法
㈠ 海上交通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修正)
一九九一年三月五日農業部發布,根據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農業部令第39號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及時調查處理漁業海上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下列海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均適用本規則:
(一)船舶、設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發生的交通事故;
(二)漁業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及沿海水域發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條 漁業海上交通事故是指:(一)碰撞:指船舶與船舶(包括排筏、水上浮動裝置)相互間碰撞致損,以及船舶航行產生的浪涌沖擊他船致損;(二)觸礁:指船舶觸碰礁石或擱置在礁石上致損;(三)觸損:指船舶觸碰岸壁、碼頭、航標、橋墩、鑽井平台等水上固定物或沉船、木樁、漁柵等水下障礙物致損;(四)擱淺:指船舶擱置在淺灘上致損;(五)風災:指船舶遭受強風致損;(六)火災:指由於雷擊、爆炸、失火等原因,使船舶燃燒致損;(七)在航行中發生影響適航性能的機件或重要屬具的損壞或滅失;(八)其他引起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級漁港監督機構是本規則的執行機關。
第二章 報 告
第五條 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船舶、設施發生交通事故,必須立即用有效的通訊手段盡快向就近的漁港監督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船舶或設施的名稱、呼號、國籍、起迄港,船舶或設施的所有人或經營人的名稱、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海況及船舶或設施的損害程度、救助要求,碰撞事故還應包括對方的船名號、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徵等。
第六條 船舶、設施發生海上交通事故,除應按第五條規定立即提出扼要報告外,還必須按下列規定向漁港監督提交《漁業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和必要的文書資料:
(一)船舶、設施在漁港水域內發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須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向當地漁港監督提交;
(二)漁業船舶在漁港水域以外發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須在到達第一個港口後48小時內向當地漁港監督機關提交。
第七條 《漁業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應如實寫明下列情況:
(一)船舶、設施概況和主要性能數據;
(二)船舶、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的名稱、地址;
(三)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
(四)事故發生的氣象和海況;
(五)事故發生的詳細經過(碰撞事故附相對運動示意圖);
(六)損害情況(附船舶、設施受損部位簡圖。難以在規定時間內查清的,應於檢驗後補報);
(七)船舶、設施沉沒的,其沉沒概位;
(八)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 事故報告必須真實,不得隱瞞和捏造。
第九條 因漁業海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設施發生損害,船長、設施負責人應申請當地船舶檢驗部門檢驗或鑒定,並將檢驗報告副本送交漁港監督機關備案。
檢驗、鑒定的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承擔。
第三章 調 查
第十條 船舶、設施在漁港水域內發生交通事故,由當地漁港監督進行調查。
漁業船舶在漁港水域外發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就近港口的漁港監督或到達的第一港口的漁港監督進行調查。必要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指定的漁港監督進行調查。
第十一條 漁港監督接到事故報告後,應及時進行調查,根據調查工作的需要,可以:
(一)查詢有關人員;
(二)要求被調查人員提供書面材料和證明;
(三)要求有關當事方提供航海日誌、輪機日誌、車鍾記錄、報務日誌、海圖、船舶資料、航行設備儀器的性能以及其他必要的文書資料;
(四)檢查船舶、設施及其有關設備的證書、船員證書和核實事故發生前船舶的適航狀況以及水上設施的技術狀況;
(五)檢查船舶、設施及其貨物的損害情況和人員傷亡情況;
(六)勘察事故現場,搜集有關物證;
(七)使用錄音、照相、錄像及法律允許的其他手段。
第十二條 事故當事人必須接受調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應如實陳述事故的有關情節,並提供真實的文書資料。
漁港監督人員在執行調查任務時,應向被調查人員出示證件。
第十三條 漁港監督因調查海上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令當事船舶駛抵指定地點。當事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未經漁港監督同意,不得離開指定地點。
第十四條 漁港監督機關對海上交通事故的調查材料,應根據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妥善保管和使用。
第四章 處 理
第十五條 漁港監督應當根據對海上交通事故的調查,作出《漁業海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查明事故的原因,判明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漁業海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船舶、設施的概況和主要數據;
(二)船舶、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的名稱和地址;
(三)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氣象、海況、損害情況等;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
(五)當事人各方的責任;
(六)與事故有關的證據及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對漁業海上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漁港監督可以根據事故的性質和情節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一)對中國籍漁業船舶的船員,可給予警告、罰款或扣留、吊銷職務證書。
(二)對非漁業船舶及外籍船員或設施上的人員,可給予警告、罰款或將其過失通報其主管機關或所屬國家的主管機關。
第十八條 對漁業海上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人員,需要追究其行政責任的,由漁港監督建議其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根據漁業海上交通事故的原因,漁港監督可責令有關船舶、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限期加強對所屬船舶、設施的安全管理,對拒不加強管理或限期內達不到安全要求的,漁港監督有權責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業,並可採取其他必要的強制處置措施。
第五章 調 解
第二十條 對漁業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向漁港監督申請調解。調解必須遵守當事各方自願的原則,調解由當事各方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天內,向負責該事故調查的漁港監督提交書面申請;漁港監督要求提供擔保的,當事人應附經濟賠償擔保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各方應共同簽署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寫明當事人的姓名、住所、法定代表或代理人的姓名及職務、糾紛的主要事實、當事人的責任、協議的內容、調解費的承擔、調解協議履行的期限,並經漁港監督蓋印確認。各當事方應當按協議規定嚴格履行各自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凡當事人已向海事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裁機構裁決的民事糾紛,漁港監督不再受理調解。
第二十三條 凡已向漁港監督申請調解的民事糾紛,當事人中途不願調解的,應向漁港監督遞交撤銷調解的書面申請,並通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四條 漁港監督自收到事故調解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未能使當事各方達成調解協議的,可宣布調解不成。
第二十五條 不願意調解或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海事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裁機構仲裁。
第二十六條 凡申請漁港監督調解的,應向漁港監督繳納調解費,收費標准,由農業部會同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制定。
經調解簽署協議書的,調解費用按責任比例或約定的數額分攤,調解不成的,由當事各方平均分攤,調解過程中,當事人要求撤銷調解的,由申請撤銷方承擔。
因事故的調查、處理或調解而產生的交通費、電訊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按實納入事故調查處理費內,由事故當事人按事故責任比例分擔,事故糾紛由漁港監督調解,已交納調解費的,上述費用不再收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中國籍遠洋漁業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水域以外發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向船舶船籍港的漁港監督報告,並於事故發生之日起60天內遞交《漁業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如果事故在外國訴訟、仲裁或調解,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在訴訟、仲裁或調解結束後60天內將判決書、裁決書或調解書的副本或影印件遞交船籍港的漁港監督備案。
派往外國籍漁業船舶任職的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職務證書的中國籍船員,對海上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其派出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60天內向簽發該船員職務證書的漁港監督遞交《漁業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
第二十八條 因海上交通事故產生的海洋環境污染,按照我國海洋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則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報農業部備案。
第三十條 本規則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㈡ 違章代碼,1637扣多少分
違章代碼1637 :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 。處罰是: 罰款500-2000元、記6分。
扣分依據:根據《道路交通違法記分分值》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五)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六)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2)輪船交通違法擴展閱讀
交通違法代碼又稱「交通違法行為代碼」、「交通違章代碼」,是公安部對機動車、行人通行發生的交通違法行為制定的一種編碼規定。通過新交通違章代碼查詢,可以快速的查出駕駛員具體的違章情況,加快了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速度。
違章代碼1001: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A:駕駛拼裝的非汽車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違章代碼1001:駕駛拼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B:駕駛拼裝的汽車上道路行駛的
違章代碼1002: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A: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非汽車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違章代碼1002: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B: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汽車上道路行駛的
違章代碼1003: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A:持有機動車駕駛證
違章代碼1003: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B: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㈢ 輪船屬於交通工具嗎
1、輪船屬於交通工具;
2、交通工具是人類製造的,用於代步或運輸的裝置,能使人或物品發生空間的移動;
3、交通工具是現代人的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個部分。隨著時代的變化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人們周圍的交通工具越來越多,給每一個人的生活都帶來了極大的方便。
(3)輪船交通違法擴展閱讀:
輪船作用:
輪船推進方式的發展經歷了兩種方式,一種是原始的以人力踩踏木輪推進,一種是現代的以機械化螺旋漿推進。輪船的發明和不斷改進,使水上運輸發生了革命性的變化。
輪船促成了人類生活的改變,造成人類以往連做夢也沒想到的世界各國相互依存的關系。今天,現代化的輪船,其中有客輪、貨輪和油輪,正在從事著各種關繫到人類命運的全球性商業航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輪船
㈣ 違規出海的漁船處罰是什麼
根據規定,情節嚴重的沒收漁獲物、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根據《漁業法》規定,最高處以1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還有可能沒收漁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製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4)輪船交通違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有關非法捕撈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沒收漁具和漁船。
第四十二條違反捕撈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㈤ 船舶交通管理系統是怎樣的
船舶交通管理系統(簡稱VTMS),是一種為有效協調擁擠的水域交通而建立的高級監控系統。隨著水運事業的迅速發展,船舶數量空前增加,其中船舶的大型化和高速化又使其航行和停泊所需水域大為增加,這就使有限水域的交通擁擠程度空前加劇,增加了操船難度,需要有安全保障體系。另外,災難性的海難事故加速了交通法規的制訂和系統的建設,如1967年3月,11萬噸的賴比瑞亞油輪在英國海岸觸礁,造成8萬噸原油溢出,嚴重污染了英吉利海峽,英法兩國舉國震驚。有鑒於此,該國際水道實行了分道通航制。1971年舊金山灣兩艘油輪碰撞造成了海灣嚴重污染,促使了美國制定出「港口和航道安全法」,並於次年建立了舊金山實驗船舶交通系統。另外,通信、雷達、雷達數據處理技術和計算機技術的發展為VTMS的發展和完善提供了技術上的現實可能性。1948年英國利物浦港安裝了世界上第一台港口雷達,並利用「船—岸」通信設備引導船舶在霧中航行獲得了成功。
1972年美國首先將計算機技術應用於傳統的港口雷達,建立了舊金山實驗船舶交通系統,為更高級監視系統的建立奠定了技術基礎。1977年2月,具有雷達數據處理和交通數據處理功能的東京灣VTMS正式投入運行,形成了VTMS自動化高級監視系統的基本格局。
㈥ 飛機、火車、汽車、輪船。這四種交通方式出事故的比率分別是多少
2010年2月23日,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簡稱「國際航協」)發布2009年全年航空安全狀況:2009年全球事故率(以西方製造飛機的每百萬架次的機體損毀率計算)為0.71,即每140萬次飛行發生一起事故。該數字相比2008年的0.81(每120萬次飛行發生一次事故)有了很大的進步。
其它的火車、汽車、輪船貌似找不著一個准確的事故率
㈦ 1200總噸輪船發生水運交通事故,哪些符合一般事故情形
1000總噸以上1500總噸以下的船舶,人員有重傷,直接經濟損失4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屬於一般事故!
㈧ 乘船要遵守哪些交通法則
1.不乘坐無牌無證船舶。船舶駕駛人員、輪機人員、渡工必須持有當地港務(航)監督機關發給的駕駛證、船員證、渡工證,船舶要有船舶檢驗部門發給的船舶合格證書。
2.不乘坐客船、客渡以外的船舶。客船、客渡船必須持有船名牌,畫有載重線,並在明顯位置標有本船載客定額數。
3.不乘坐超載船舶和人貨混裝的船舶。客船、客渡船要按批準的航線和航區航行,嚴禁違章超載、人貨混裝。
4.不乘坐冒險航行的船舶。遇到大風、大雨、洪水、濃霧等不良天氣,船舶和渡船設備簡陋、技術狀況不良,嚴禁冒險航行。
5.集體乘船時應注意:要有老師帶隊、指揮;上下船要排隊,不得爭先恐後;在船上要坐穩,不得打鬧、走動;要聽從船上工作人員的指揮,維護好船上秩序。
㈨ 乘坐飛機、輪船、公交車輛,都要求隨身行李不得夾帶禁運、違法和危險物品,其中危險物品包括
以下是乘坐飛機,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或者托運的物品 ,僅供參考。
(一)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發令槍等。
3、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槍等。
4、軍械、警械: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二)爆炸物品類,包括:
1、彈葯: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和子彈(空包彈、戰斗彈、檢驗彈、教練彈)等。
2、爆破器材:炸葯、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爆破劑等。
3、煙火製品:禮花彈、煙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三)管制刀具:指1983年經國務院批准由公安部頒布實施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刀、雙刃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等。少數民族由於生活習慣需要佩帶、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屬於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氫氣、氧氣、丁烷等瓶裝壓縮氣體、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體;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璐等易燃固體;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等各種無機、有機氧化劑。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葯等劇毒物品.
(六)腐蝕性物品: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幹擾飛機上各種儀表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㈩ 開船有什麼交通規則嗎
開船也有交通規則!
長江水道將實行新的交通規則。記者昨天從有關部門獲悉,經交通部批准,長江江蘇段將自今年7月1日起實施船舶定線制,按大船分道、小船分流、各自靠右航行的原則重新設計航路,使長江航道成為一條「水上高速公路」。
多年來,江上行船一直遵循「下行走主流、上行走緩流」的航行原則,江面有多寬、航道就有多寬,進江吃水海輪的推薦航線與江船航路存在逆向重疊的矛盾,不能滿足安全航行的要求,也無法適應現代物流業對航運既「大進大出」、又「快進快出」的發展要求。
7月1日起實施的船舶定線制,按照「各自靠右航行」原則分別設計了三種航路——供大型船舶上下行的深水航道、供小型船舶使用的推薦航路和供部分通航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小型船舶或船隊)使用的特定航路,並統一規范了航道航路的設置標准和尺度。而且在航行規則中還第一次引進了「過錯責任原則」,改變了以往主要就避讓措施得當與否來判定事故原因和責任的方法,確定了以航路對錯與否來論處事故責任大小的處理原則。
實施船舶定線制,將使長江江蘇段成為全天通航的「水上高速公路」,提高江蘇口岸的運轉效率,吸引大型海輪進入江蘇港口。另外江蘇段航道上還統一規劃建設了近60處錨地和停泊區等功能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