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權
行政處分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據行政管理法規、規章、紀律等對其所屬人員違規、違紀行為所做的處罰,行政處分有六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所以,有
❷ 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應按哪些方面的許可權辦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堅持的5項原則:
1.處分法定原則,即依法定事由,經法定程序;
2.處分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懲前斃後,治病救人,懲戒與教育相結合;
3.過錯與處分相適應原則,行政處分的輕重與國家公務員違紀行為應承擔的紀律責任相適應;
4.處分適用平等原則,適用行政紀律一律平等;
5.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
❸ 行政處分和黨紀處分有什麼區別
行政處分和黨紀處分的區別如下:
一、處分對象不同
黨紀處分的對象是專黨員,政務處分的對象是行使公權力的屬公職人員;
二、處分行為類型不同
黨紀處分對應的是違紀行為,政務處分對應的是違法行為;
三、處分的依據不同
黨紀處分的依據,主要是黨章、黨紀處分條例、黨內監督條例等黨內法規,政務處分的依據主要是政務處分法、監察法、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
❹ 處分權的分類
整體資產處分權是指某一企業整體資產的處分權。處分權包括:
(1)決定資產整體在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不同管理主體之間轉讓的權利;
(2)企業資產的經營形式和企業組織制度的變更方面的權利,如企業實行兼並、分立、聯營、股份經營等;
(3)決定企業資產產權命運的重大變動。如企業的破產、清算、歇業、關、停、並、轉等。 部分資產處分權主要指企業內部的生產經營活動中佔有、使用資產的處置和變動的權利。包括:
(1)企業的廠房、設備、生產工具、原材料、燃料及成品、半成品等有形資產的處分權;
(2)企業的技術、工藝、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的處分權;
(3)企業的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的處分權利;
(4)其他歸企業擁有的部分資產的處分權利。 所有權人
《合同法》 第132條第1款明確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所謂「屬於出賣人所有權」,顯然意指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人可以作為出賣人。標的物的所有權人,即對標的物享有所有權之人,根據《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財產所有權人(註:此處《民法通則》使用的是「財產所有權」的表述方式,而不是「物的所有權」的表述方式,但這似乎不妨礙根據該規定確定物的所有權人,至少物是財產的一種。)顯然可以處分自己的所有權,通過處分自己的所有權可以使作為所有權標的的物歸屬於他人,從而實現物與人的結合關系的變動,適應市場經濟對市場資源的配置。
非所有權人的處分權人
(1)概說。《合同法》第132條第1款除了明確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之外,還提出了另外一種可能性:「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對標的物有權處分之人,應指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可以處分標的物之人。《合同法》第132條的條文中既然是用「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顯然是將這一類人與所有權人並列,因此是指所有權人以外的對標的物有處分權的人。所謂對標的物有處分權,顯然是強調對該標的物上的權利進行處分能發生相關處分效力。
(2)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人。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29條的規定:「企業有權依照國務院規定出租或者有償轉讓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固定資產,所得收益必須用於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根據該規定,國有企業對國有企業中屬於國家所有財產有權進行處分,享有處分權。根據《公司法》第4條第3款規定:「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於國家」,但是,公司顯然可以出賣、處分國有資產,因此,公司可以作為國有資產的出賣人。
(3)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根據該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特定財產有權進行處分,可以作為該特定財產的出賣人。
(4)清算組。《企業破產法(試行)》第24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根據該規定,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有權處分,可作為該特定財產的出賣人。
(5)擔保物權人。根據《擔保法》和《海商法》的規定,擔保物權人在其債權未獲清償的情況下,可以將屬於他人的擔保物拍賣、變賣,並就變價優先受償。 除了民法上的處分權外,處分權還包括行政處分權。行政處分權是行政監察機關的職權之一,指監察機關根據案件調查和監察檢查的結果,對監察對象違法違紀應給予行政處分的,直接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權力。《行政監察法》第24條規定,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的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建議,也可以直接給予行政處分。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處理程序的規定辦理。
❺ 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行政處分權是行政監察機關的主要職能嗎
行政處分權不是
❻ 組織部有行政處分的權力嗎 我朋友是某縣某事業單位副局長,因瀆職被紀檢委處以留黨查看一年
廢話,瀆職了還想當副局長,應該直接擼到底
❼ 行政處分有哪幾種
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7)行政處分權擴展閱讀:
政務處分與行政處區別:
1、從作出政務處分的主體來看,做出行政處分的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監察機關,而做出政務處分的主體為各級監察機關。
監察體制改革後,隨著國家、省、市、縣四級監察委員會的成立,行政系統的監察機構(國家層面的監察部、省級層面的監察廳、縣級層面的監察局)已經不再存在了,主體自然也要隨之發生變化。
2、從政務處分的對象來看,比原來的行政處分范圍擴大了。
原來行政處分的處分對象是行政機關公務員。監委成立後,其監察對象,不僅既包括中國共產黨機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
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總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都納入了監察范圍,也都是政務處分的對象。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行政處分
人民網-政務處分法要來了!「政務處分」與「行政處分」有何區別
❽ 1996年紀委有作出行政處分的權利嗎
任何時候紀委部門都沒有直接做出行政處分的權力。監察局是有權這樣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