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的期限
有 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2. 請問行政警告處分的處分期限是多少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
第九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所以受處分的公務員在處分期間一般不適提拔。
3. 行政記過處分的期限是一年還是六個月
行政記過處分的期限是12個月。
《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八條: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依據以上規定記大過時間為18個月。
公務員受記過(記大過)處分的,不降低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
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3)行政處分的期限擴展閱讀:
公務員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
(一)公務員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級別條件的,如次年1月1日仍在處分期,從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次月起晉升級別。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工資檔次。
(二)公務員記地、記大過處分的,不降低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
(三)公務員受降級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後級別相應的工資檔次,相應降低按級別確定標準的津貼補貼。
受處分前的級別為本職務對應最低級別的,降低一個級別工資檔次,級別工資為本級別最低檔的,按本級別的一個工資檔差降低級別工資,級別工資為二十七級1檔的,可給予記大過處分。
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解除降級處分,不視為恢復處分前的級別和工資待遇。
(四)公務員受撤職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職務工資按新任職務確定,級別按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相應降低兩個級別確定,最低降為二十七級,級別工資逐級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後級別相應的工資檔次,津貼補貼按新任職務和級別確定。
未明確新任職務的,暫按本人原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之和的70%計發臨時工資。明確新任職務後,被多減發或水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或扣發。
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解除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處分前的職務、級別和工資待遇。
(五)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六)公務員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工資待遇的,從處分決定被變更的次月起執行。處分被減輕或撤銷的,多減發或停發的工資予以被發。處分被加重的,少減發的工資予以扣發。
4. 請問行政警告處分的處分期限是多少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七條規定,行政警告的處分期限為6個月,6個月後會解除處分,如果單位沒有發通知,可以選擇自己申請。
在警告處分期間有突出貢獻的,可以提出申請,然後解除行政警告處分。國家人事部、監察部《關於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國家公務員受到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其中的「特殊貢獻」指的是國家公務員受行政處分期間,表現突出,有重大貢獻,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
(4)行政處分的期限擴展閱讀: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一種懲罰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依照有關法律和有關規章,給所工作中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實行的懲處和制裁,是對國家公務員的過錯行為的一種否定和懲戒,使之受到抑制和消除,對未受到懲戒的國家公務員,也有著規范和警戒作用。同時又是被處分人的行政責任的體現形式之一。
參考資料: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網路
5.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記大過處分的期限是多久
公務員受記大過處分的期限是十八個月。
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5)行政處分的期限擴展閱讀:
《公務員法》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二)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三)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6. 行政機關公務員記大過、處分的期限是多久
行政機關公務員記大過,處分期限為18個月。
7.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記大過處分的期限是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版行政權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5)撤職。撤銷現任職務。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6)開除。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公務員受行政處分,有處分期限的規定:(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公務員受處分期間不得晉職、晉級;受警告以外行政處分的,並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開除處分的,不得被行政機關重新錄用或聘用。
8. 行政處罰的期限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
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
案情特別復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鑒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8)行政處分的期限擴展閱讀:
辦案期限是指從立案之日起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時間等不計入辦案期限。
事實上,《行政處罰法》沒有對行政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作出明確規定,但不能據此認為《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沒有要求。
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的一大原則。《行政處罰法》在規范行政處罰行為、推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同時,同樣重視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時效的規定以及聽證程序有關時限的規定,表明了對行政機關依法辦案、及時辦案的要求。由於行政處罰案件種類復雜,涉及多項行政管理內容,加之各地行政執法實際情況差別很大,《行政處罰法》對辦案期限沒有明確作出統一規定。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從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執法的角度出發,對行政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作出了必要的、可行的規定。
9. 實施行政處分的時限有什麼要求
為了維護公務員紀律規定的嚴肅性,盡快糾正違紀行為,端正機關作風,避免出現更大的問題,對公務員的行政處分必須有時限要求。
國家公務員的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發現或受理檢舉公務員有違紀行為,應該給予紀律處分時,必須及時辦理,不得無故推延。一般應從發現錯誤之日起,半年內給予處理。對於未經批准無故拖延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