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處分
Ⅰ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區人民法院趙雲江法官可以不經過檢察院而直接向院長王新華投案自首交待違法調解受賄嗎
不可以。一般為檢察院反貪局偵查,或者紀委(有人舉報,嫌疑人為黨員等等條件)也可以調查,如受賄數額達到量刑、情節惡劣……最終是要由檢察院,公訴至人民法院受理的。這是構成受賄罪的情形,也有可能受賄數額較小……,不起訴,就給個處分、記大過什麼的……
Ⅱ 請問在宜昌市進行司法鑒定(法醫臨床)的工作需要什麼樣的職稱,怎樣獲得相應的職稱呢
我推薦您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一)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您可以看看對您有幫助。
Ⅲ 宜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宜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政務、業務等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綜合性會議的組織、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大事項的督辦;負責文秘與公文處理、建議提案辦理、工作信息綜合、電子政務運行、政務值班及接待等工作;管理機關公共事務;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綜合分析和反映信訪動態,開展信訪工作調查研究,督辦重要來信、來訪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信訪事項;協調維穩、應急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內外宣傳歸口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掛行政審批科牌子)
組織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相關規范性文件並承擔合法性審核備案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和工作調查研究;協調專家咨詢和法律咨詢;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普法、依法治理、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監督檢查依法行政情況;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政策宣傳培訓工作;按照一個窗口對外、一站式服務的要求,負責本機關行政審批事項的集中受理、全程協調服務和跟蹤督辦,對其中一般性的行政審批事項及「即辦件」直接辦理審批手續。
(三)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再就業等專項資金預決算草案;負責中央和省轉移支付社會保險、就業等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擬訂和匯審工作,以及市本級專項就業資金使用計劃審核工作;負責市本級社會保險基金計劃申報和資金支付的審核工作;參與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就業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和補充保險基金、企業年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和補充保險基金、企業年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依法監督全市就業資金管理和使用;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控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局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內部審計工作。
(四)就業促進與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科
擬定全市促進城鄉勞動者就業政策、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公共就業服務管理體系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擬定全市及市本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牽頭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負責全市促進就業扶持政策的審核落實;擬訂國(境)外人員在宜就業管理政策,承辦外國人來宜就業行政許可;擬訂全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並指導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承擔市人民政府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國(境)外、本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准入管理制度;承辦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中外合資(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行政許可;擬訂人員調配政策,承辦特殊需要人員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市級行政機關、市屬企事業單位和中央、省屬駐宜單位人員調配工作;負責協調部分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服務項目和計劃。
(五)勞動關系科
擬訂全市勞動關系政策,提供規范的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終至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文書並組織實施;負責企業裁員報告和企業改組的職工安置方案審核;承辦文藝體育單位特招和用人單位特殊工時制度行政許可以及集體合同審查登記工作;負責政策性安置進入企業人員工作;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按分工審核市屬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負責人工資收入;負責勞動標准和勞動定額管理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局維穩、應急工作。
(六)軍轉安置辦公室(掛「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中心」牌子)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制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和中央、省在宜單位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和隨調家屬安置工作;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市人民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落實中央、省關於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相關政策,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解困維穩和政策宣傳、思想教育工作;研究擬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政策,負責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和就業培訓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職業能力開發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完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指導全市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擬訂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承辦技工學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行政許可;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崗位考核(鑒定)評審工作政策並指導實施。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參與制定全市人才資源開發的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和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省政府專項津貼專家的選拔和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博士後產業基地、博士後科研流動崗位初審、申報和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市專家產業基地考核、認定、管理服務工作;負責高層次留學回國人員科研資助工作;按照有關規定承辦因公出國(境)人員政審工作;指導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才作用。
(九)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科
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研究擬訂全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方案和職稱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並指導實施全市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負責各系列(專業)中級及醫療副高、中學高級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建設工作;負責組織全市中、初級及醫療副高、中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承擔其他系列高級職稱材料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全市各類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審批;負責各類專業技術證書的核發及審驗工作;承擔全市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管理工作;承擔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規,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承擔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和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年度考核工作,落實機關工勤人員有關人事管理政策;承辦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表彰獎勵有關事宜;負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組織實施市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工作;貫徹落實有關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參與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人員綜合統計分析工作。
(十一)工資福利科
根據國家和省的工資、福利政策、法規、制度和標准,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全市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工作;核定機關及事業單位新錄用人員、大中專畢業生的定級待遇、調動和受處分人員的工資待遇;按規定許可權承辦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手續及待遇核定、審定幹部參加工作時間與工齡計算和離退休人員待遇工作;辦理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享受特殊待遇的審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實施全市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死亡之後有關撫恤待遇審核工作。
(十二)養老保險科
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辦法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基金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擬訂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及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和完善企業職工退休政策,辦理市直統籌企事業單位參保人員退休條件核實;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准,並辦理市直統籌單位相關人員的核實手續。
(十三)醫療與生育保險科
統籌規劃全市城鄉一體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辦法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准;擬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醫療、生育保險政策和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組織市直管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資格審查與年審;擬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和市管封閉運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承擔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工傷保險科
擬訂全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辦法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組織、企業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工傷性質認定工作,負責工傷、非工傷與職業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教育培訓與對外交流科
研究制定全市國家公務員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市公務員能力建設與培訓工作;負責制定全市國家公務員各類培訓方案,綜合管理全市國家公務員培訓工作;承辦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對外交流工作;負責市直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證書的年度審驗工作;負責國家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基地的資格評估認定工作;擬訂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機構、培訓教材(內容)和師資隊伍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六)農村社會保險科
擬訂全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辦法和標准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全市農村社會保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編制農村社會保險發展規劃,會同有關方面指導檢查全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情況;擬訂土地徵用中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和辦法。
(十七)調解仲裁管理科
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制度和政策,推進仲裁工作和隊伍規范化建設,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用人單位依法規范人力資源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建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預防機制,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合同(聘用合用)鑒證服務;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協調處理市內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八)勞動保障監察科(掛農民工工作科牌子)
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推進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和隊伍規范化建設;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並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組織實施全市勞動保障監督檢查工作;依法實施中央、省屬在宜及市屬單位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查處和督辦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指導全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協調全市重大勞動保障違法事件和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組織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督促檢查相關單位責任履行和任務落實情況,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協調農民工進城落戶的相關工作;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九)公務員管理科
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公務員錄用、登記、考核、任免、獎懲、職位管理、交流、培訓、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面試考官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承辦面試考官資格認定管理工作;依法辦理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人事任免議案和市政府批准任免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承辦全市行政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新進主任科員及以下非領導職務國家公務員的考試錄用和審批工作;負責行政機關、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內設機構非領導職務職數的設置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審核報批工作;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管理全市綜合性表彰獎勵工作,審核上報省級表彰獎勵和以市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市級勞動模範);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管理市直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二十)人事科(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與其合署辦公)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資福利等工作;負責承辦本局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爭先創優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紀檢監察機構、產業工會機構 按有關規定設置。
離退休幹部科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Ⅳ 鄭興華的人物事件
2014年1月6日,中央紀委監察部官方網站發布消息,湖北省宜昌市副市長鄭興華因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
鄭興華因郭有明案牽出落馬,主要是經濟問題,鄭興華案屬於郭有明案的「案中案」,由中紀委直接督辦。
2014年7月2日,湖北省紀委發布消息:日前,經湖北省委批准,省紀委對宜昌市原副市長、黨組成員鄭興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鄭興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
鄭興華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受賄問題涉嫌違法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省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鄭興華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察廳報請省政府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宜昌市處分擴展閱讀:
2015年2月16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郭有明涉嫌受賄一案,由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河南省南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河南省南陽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郭有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郭有明,聽取了指定辯護人的意見。
河南省南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有明利用其擔任中共湖北省宜昌市委副書記、宜昌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宜昌市委書記、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Ⅳ 宜昌市火葬一個人要多少費用
宜昌市殯葬管理條例(最新)信息來源:中國陵網點擊:170發布時間:2009-11-3 10:49:17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保護土地資源,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和《湖北省殯葬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內進行殯葬活動、從事殯葬服務及生產、經營喪葬用品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細則。第三條 本市殯葬管理工作,貫徹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文明節儉辦喪事的方針。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高度重視殯葬管理,動員各方力量,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推進本行政區內的殯葬改革。本市各級民政部門負責殯葬行政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建設、土地、林業、宗教等行政部門依法協助民政部門實施殯葬管理。第五條 本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城鄉居(村)民自治組織,應當積極做好殯葬改革宣傳教育工作。全市公民應當自覺遵守殯葬管理規定,破除舊的殯葬管理。堅決糾正違法殯葬行為。第六條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少數民族群眾自願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二章 火葬和土葬管理第七條 本市西陵區、伍家崗區、猇亭區及其他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劃定的縣市區所轄區、鎮、村屬於火葬區域的殯葬,依照國家規定實行火葬。在實行火葬區以外區域的殯葬,暫劃為土葬區。第八條 土葬區域調整為火葬區域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擬定方案,經本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審批。本市長陽、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喪葬習俗,擬定殯葬改革方案,提請自治縣權力機關審議後按前款規定上報審批。第九條 凡在火葬區內死亡的人員,除國家、省和本細則另有規定外,遺體一律實行火葬。非火葬區人員死於火葬區內的,應就地火化。禁止將火葬區內的遺體運到土葬區土葬。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火葬區內的遺體土葬提供墓地、墓穴、運輸等便利。第十條 遺體火葬,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應當火葬的死者,其親屬或生前所在單位、居(村)民自治組織、醫療單位、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當地殯葬管理所接運遺體,並在3日內持死亡證明辦理手續,火化遺體。特殊情況需延長遺體停放時間的,經殯葬管理所同意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7日。逾期經書面通知仍不辦理火化手續的,殯葬管理所有權火化遺體。(二)無名屍體由公安機關依法出具證明後火化,其喪葬費用由火化地財政開支。第十一條 火化後的骨灰,按照因地制宜、方便群眾、有利於管理、有利於環境保護的原則處理。骨灰存入骨灰堂灰堂或骨灰公墓。提倡不留骨灰或植樹代墓等新式葬法。禁止將骨灰裝入棺木再行土葬或在公墓區外留墳頭、立碑誌安葬。第十二條 應當火葬而沒有實行火葬的死者,其生前所在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對其親屬給付喪葬補助費和落實撫恤政策。第十三條 土葬區應建立土葬公墓埋葬遺體;未建土葬公墓的地方,遺體應埋入荒山瘠地;無荒山瘠地的,實行平地深埋,不留墳頭。第十四條 土葬區內死者生前遺囑實行火葬或其親屬同意實行火葬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干涉。第十五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一)耕地、林地內;(二)城區公園、風景名勝和文物保護區內;(三)水庫、河流堤壩、水源保護區500米以內;(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以及重要建築物、居民居住區500米以內。第十六條 禁止利用烈士陵園、烈士墓地從事經營性的公墓銷售業務,禁止恢復或新建專門的宗族墓地,禁止將已經遷移或平毀的墳墓返遷或重建,禁止為活人立墓。第十七條 辦理喪事應當文明、節儉,破除封建迷信、鋪張浪費等陋習。禁止在辦理喪事中看風水、做道場、打喪鼓及沿道路拋撒紙錢、冥錢等。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辦理喪事,不得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城鎮居民辦理喪事,應在殯儀館內進行,禁止佔用道路或在房前屋後搭棚祭弔。第三章 殯葬設施和服務管理第十九條 本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全市殯葬管理工作需要和殯葬改革的要求,提出殯葬設施的布局和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二十條 建設殯儀館、經營性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民政部門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農村公益性墓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前款所列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第二十一條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鄉(鎮)、村興辦和管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不得對外經營。第二十三條 公墓建設應堅持節約土地的原則。埋葬骨灰的單人墓或雙人合葬墓佔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在土葬區內,安葬單人遺體佔地不得超過4平方米,雙人墓不得超過 6平方米。公墓墓穴使用年限為20年。使用期滿前6個月,公墓管理單位應當通知墓主辦理續用手續;使用期滿仍未辦理續用手續的,作為無主墓穴處理。第二十四條 殯葬事業單位(包括殯儀館、殯葬服務站)所需的新建、搬遷和維修費用,應列入地方基本建設計劃和財政預算,並依據有關規定減免相關稅費。殯儀館、火葬場、公墓的經營收入,應當用於本地殯葬事業的發展。第二十五條 殯葬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經營服務制度,完善服務設施,改善服務條件,提高服務質量。第二十六條 殯葬事業單位提供收取費用的服務項目時,應由喪戶自願選擇;未經喪戶同意,不得強行提供服務和收費。禁止以任何借口刁難喪戶或向喪戶索取財物。第四章 殯葬設備和喪葬用品管理第二十七條 生產殯葬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禁止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壽衣、花圈、棺木、黑紗、骨灰、存放器具、墓葬用的石碑石料等喪葬用品,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並自覺接受當地民政部門的監督管理。禁止依法成立的殯葬事業單位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屍體冷藏(櫃)、水晶(玻璃)棺、殯儀館等經營業務。禁止生產、經營封建迷信喪葬用品。第二十九條 殯葬運屍專車經縣以上交通部門核定後,免交車輛通行等費用。第五章 監督與處罰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細則規定,在火葬區將遺體土葬或火葬後將骨灰裝入棺木埋葬,以及在禁止建造墳墓的地區建造墳墓的,由縣以上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強制火葬並平毀墳墓,對直接責任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其中在耕地、林地建造墳墓的,可由縣以上國土資源和林業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非法經營墓穴、墓地的,由縣以上民政部門責令限期遷移或平毀墳墓,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多不得超過3萬元。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擅自從事喪葬業務,或在火葬區內生產、銷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由縣以上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三條 借辦理喪事進行封建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的,由民政部門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第三十四條 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第三十五條 殯葬管理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造成惡劣影響或釀成重大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 附則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宜昌市殯葬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Ⅵ 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命法院院長章富翠劉軍余勤通姦2012第16號後又強煎湖進套社會保險法第37條不執行犯罪嗎
枉法裁判罪上訴遺狀!
單位和人社局工傷舉證不能應敗訴
周六再次加班的工作原因必須認定
加夜班一年的工作原因是致病本質
因工作原因受到七級傷殘的是工傷
單位不認為是工傷必須負舉證責任
缺乏工作原因調查核實程序不合法
上訴人:章富翠,劉軍、余勤、宜昌市中級人命法院大法官!
被上訴人:宜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44號;法定代表人張軍平,局長。
第三人:宜昌市東方威尼斯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東山開發區發展大道11號。法定代表人陳剛,董事長。
總經理孫繼芳電話威脅要害我!有電話錄音!
追加遺漏第三人:宜昌市衛生局。局長董美階。宜昌市一馬路22號,
6230008、12年12月27日《舉報答復》證明我吃單位剩菜一年致病
案由:上訴人因強烈不服(2012)鄂西陵行初字第16號枉法裁判罪的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西陵區法院(2012)鄂西陵初行字第16號 違反《社會保險法》第37條而無效的《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2: 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行職務中給上訴人造成的工傷認定和延誤醫療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並國家賠償七級傷殘費4賠*上年宜昌平均工資2.2=8.8萬元。
3:判決被上訴人主體資格不合法:因為沒有犯罪認定資格無裁量權
所以根據《社會保險法》第37條判決:無權認定不是工傷!
4:判決被上訴人認定程序不合法:沒有犯罪自殺證據;
5:判決被上訴人認定事實不合法:遺漏一年加班事實;
6:判決採信偽證不合法:勞動合同無人簽字工作開始時間事實不清?
7:判決法官混淆事實不合法:引起工傷的工作原因是什麼沒有查?
8:判決法官法律依據不合法:為何不用特別法社會保險法第37條?
9:判決法官適用舊法不合法!適用下位法犯罪!
10:判決沒查工作原因濫用職權不合法:程序過程漏一環!
事實與理由
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裴縝:
西陵區人民法院法官:章富翠、劉軍、余勤枉法裁判罪事實如下:
法官只認定工傷疾病表面形式現象!
卻不認定疾病原因背後的本質內容!肯前才能推出肯後!
法官違法沒有認定工傷原因加班事實,肯定不能認定為工傷!!!
沒有連續一年加夜班認定何談工傷?沒有連續一年吃剩菜認定何談原因?沒有連續一年有毒物認定何談起因?
法官邏輯混亂錯誤!故意讓事實不清,混淆事實!
故意不認定一年加班事實!故意枉法裁判!
原告法庭上說:「我是2010年11月開始上夜班」
單位說:「不是的。」被告人事局卻違法認定8月?
矛盾邏輯!必然結論是:矛盾話一真一假!第三人人事局一定是假話!
因為壩區法院已經判決認定上訴人是2010年11月開始上班的!!!
人事局全部是假話!一審法官故意包庇被上訴人!是共同犯罪!!
上訴理由的法律條文大前提根據 一審枉法裁判罪的小前提事實
《憲法》第4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一審法官說:「憲法無效!不予執行!」
判決原告沒有一年休息的權利!
每月上班31天!有《考勤表》證據為證!
《憲法》第45條 公民在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一審法官說:「憲法不是法!我不採用!」
判決原告七級工傷不是工傷!
因為「不死不算工傷」!
工傷保險也判決無效!不予執行!
《社會保險法》第2條::國家建立工傷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工傷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一審法官說:「保險法也不是法!我不採用!」
判決原告七級工傷活該自負!
原告不得依法從國家獲得物質幫助!
《社會保險法》第1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一審法官說:「保險法不是法!老子才是法!」
判決原告不得共享發展成果,法院不得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法院要故意破壞穩定!
不予認定工傷的話:我將轟動全世界!!!
第九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宜昌市總工會拒不支持原告訴訟!有《舉報信》證據!宜昌市總工會也不監督!!!
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一審法官對單位違法沒有從2010年11月起繳納工傷保險包庇單位犯罪!成立共犯!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審法官對工作原因故意迴避!
本案關鍵就是工作原因沒有查清!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殘或者自殺; 被告應該根據該條不認定工傷;
但是原告(一)沒有「故意犯罪」
(二)沒有醉酒或者吸毒;
(三)沒有自殘!
被告根據以上那一條不認定原告工傷?這是本案上訴焦點之一!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一審法官包庇單位!單位從2010年11月起就沒有給原告繳納工傷保險!無保險證據!
但是單位卻為原告按照1500元繳費基數從2010年11月起繳納了住房公積金!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一審法官還犯罪包庇單位!
強烈請求中級法院查清工傷保險偷交漏繳事實!挽回國家巨大保險基金損失!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一審法官沒有查清工傷保險繳費事實!
單位就是因為這個原因才不申請工傷認定!
單位犯罪事實必須徹底查清判刑坐牢!
事實不清!必須發會一審重新審理!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宜昌市人社局就是因為沒有徵收工傷保險!
才違法《不予工傷認定》!
讓七級工傷原告無辜充當犧牲品替罪羊!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宜昌市人社局必須按照宜昌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早已經確認的2010年1500元的繳費基數加110%=1650元,從2010年11月起徵收單位漏繳偷交的原告工傷保險金!
早日讓原告享受工傷認定及其合法待遇!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原告幾十次到宜昌市人社局稽查處找王主任和簡君稽查科科長舉報!都石沉大海!
被告法制科三次書面答復不予受理舉報!
再次強烈請求申請中級法院到宜昌市人社局法制科魏松處和簡君處將舉報證據保全!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被告故意包庇第三人單位東方威尼斯!
導致本案嚴重事實不清!
原告到底是不是2010年11月上班?
一審法官沒有查明!
原告到底是不是加一年夜班?
一審法官也沒有查明!
原告就是因為連續一年加夜班才導致積勞成疾、累病在星期六夜班再次加班崗位上面的!
第八十六條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被告稽查科科長簡君至今不履行法定職責!
沒有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八十九條給社會保險基金、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強烈請求中級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我的七級工傷損失十萬元!
開除共同犯罪分子公務員稽查科科長簡君!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簡君不為原告從2010年11月起責令單位補繳工傷保險金是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罪!
《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 原告因為連續一年加夜班導致七級工傷,必須根據該條「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請求中級法院依法改判!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單位至今沒有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我得到及時救治。3000元一醫院工傷住院費至今單位不給報銷一分錢!
強烈請求中級法院判決報銷原告宜昌市一醫院3000元住院費!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原告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為星期六再次加夜班而導致的積勞成疾七級傷殘傷害,
恰恰符合該條規定!
為什麼不根據該條依法認定工傷?
(四)患職業病的;
原告有一醫院的職業病輕度肝中毒脂肪肝診斷證明!被告為什麼不採信?
為什麼不認定工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原告在《工傷申請表》提供了勞辦發(1996)133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在工作時間發病可比照工傷處理的復函》!為什麼不執行?
法行(2000)2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工傷認定法律適用的請示的答復》:員工未構成犯罪,也不屬於自殺酗酒的,應該認定為工傷 西陵區法院為何不執行?
宜昌市人社局為何也不執行???
單位為什麼也不執行???
勞辦發(1996)271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工傷認定問題的復函》:從事本單位日常工作導致七級傷殘的,應該認定為工傷。 西陵區法院為何不執行?
宜昌市人社局為何也不執行???
單位為什麼也不執行???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二)在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有前款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原告犧牲星期六夜班休息時間,
為建設宜昌市文明城市的公共場所之一的東方威尼斯的公共利益加班加點而傷殘,
根據該條也應該屬於「視同工傷」!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原告完全符合第14條(一)(四)(七)和第15條(二)的規定;也沒有犯罪酗酒自殺吸毒,為什麼不認定工傷???
被告無權吧認定工傷!!!
因為沒有公安局犯罪證據!!!
被告必須認定原告為工傷!!!
第十九條:職工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原告我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也不申請工傷認定,應該必須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為何被告不依法認定工傷??
為何被告違法要我承擔不是工傷法律後果?
《工傷認定辦法》第一條 為規范工傷認定程序,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被告為何不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工傷部門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中,可以進行以下調查核實工作: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並作出調查筆錄; 程序違法:
被告沒有調查清楚原告到底是那一天開始上夜班的?《員工登記表》證據在那裡?
沒有詢問會計工資從那一天始發的證據?
沒有詢問單位夜班廚師吃一年剩菜事實?
沒有封存一年《考勤表》《夜班簽字本》?
沒有封存333個有毒木櫃《驗收合格證》?
工傷原因的根本原因一個都沒有調查!!!
第十六條 工傷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汪溪平與原告結怨十多年!曾經仲裁過原告
不主動迴避!程序嚴重違法!
依法必須撤銷《工傷認定書》
第十七條 職工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程序又再次違法如下:
單位到今天拒不舉證不是工傷!
反而幫原告再次申請工傷認定!
人社局汪溪平卻違法拒不受理!
人社局必須根據該條:
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十九條《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三)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程序又再次違法如下:
人社局沒有載明工作原因的依據???
沒有載明關鍵的「吃單位亞硝酸鹽的剩菜和加一年夜班工作原因導致原告在有毒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導致七級工傷傷殘」的工作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請求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裴縝:
親自審理此全國最大枉法裁判罪案!
法官帶頭侵犯人權!世界關注!
准備聯系《焦點訪談》讓事實說話!
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
不以事實為根據!不以法律為准繩!
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宜昌市人社局:
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
第三十一條證據有以下幾種:
(五)當事人的陳述; 原告我說:「我是從2010年11月開始上班的」
單位說:「不是的!勞動合同是11年簽的」
我和單位說的話必是:一真一假!其餘都假
人社局卻說:「是從2011年8月上班的!」
邏輯推理出:人社局說假話又認定假話!
一審法官卻又判決也認定假話就是真話!
一審全部判決全是邏輯錯誤的假話!
(六)鑒定結論; 原告說:「勞動合同不是原告簽的名字!」
單位說:「假勞動合同就是真勞動合同!」
法官判決書第7頁第6條明目張膽寫到:
「本院對該證據不予認定!」
單位強迫原告連續一年加夜班的事實,
是本案的最關鍵工作原因!
有加班一年原因才導致身體突發疾病!
有原因才能有結果!
一審法官故意對一年加班事實「不予認定」
一審法官不以事實為根據!
必然導致判決不以法律為准繩!
再次強烈請求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鑒定《勞動合同》誰簽的我的假名字!徹底查清「合同詐騙罪」犯罪事實!依法移交宜昌市公安局立案偵查100多名員工的假合同!
為國家挽回巨大漏繳社會保險金損失!!!
東方威尼斯不馬上賠償我七級工傷十萬元!
我將親自去北京公安部舉報其他犯罪事實!
徹底摧毀東方威尼斯黑社會犯罪集團!
第四十九條訴訟參與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 單位已經偽造了2011年假勞動合同、隱藏了《2010年員工考勤表》、毀滅了《2010年廚師夜班剩菜工作記錄表》等證據!
法官為何知法犯法包庇單位?
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一審證據不足,判決無效!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一審沒有適用《社會保險法》第37條!
明顯違法!無權認定是犯罪而非工傷!
3.違反法定程序的; 一審違法程序,判決無效!
4.超越職權的; 一審超越職權,判決無效!
5.濫用職權的。 一審濫用職權,判決無效!
(三)被告不履行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請求中院判決被告重新認定工傷
第六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三)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 請求中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不以事實、證據為依據,而輕信被上訴人的口述作出判決,是違反法律、法規的。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向你院上訴,請求依法公正地審理此案,撤銷原判決,並改判,責成被上訴人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此 致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如果不依法認定工傷就是逼我上訴人:章富翠、劉軍、余勤
2012年6月24 日
附:上訴狀3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法律出版社,出版,最新權威法律規定:第106頁到數第二行:
在工作崗位致病應該認定為工傷!
第109頁第10行:
本條改變了舊法律縮小了不認定工傷范圍
職工僅在犯罪情況下,才不認定為工傷
Ⅶ 沒有行政處罰決定書,但已經履行了罰款處罰。這樣做合法嗎
1、首先你可以向罰款單位所要處罰決定書。因為這關繫到你的申請復議等權利。
2、如果其拒絕提供,你還可以向其上級主管單位反映其不履行行政職責。
Ⅷ 湖北省青年崗位能手羅娟宜昌市中級法院審判員如果包庇維持全國優秀法官左樹青強奸法律一審判決可以起訴嗎
荊楚網消息(湖北日報)(記者 小明 梅華峰 通訊員 高秉喜鍾發)由公安部督辦的當陽劉曉兵黑幫集團成員全部落網。宜昌市9日召開公判執行大會,對該黑幫集團骨幹成員劉曉兵、李清、徐輝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其他犯罪分子分別處以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執行。法院宣判書說,自1998年12月起,罪犯劉曉兵等人結伙,採取小恩小惠、拉攏利誘等手段網羅和糾集勞改釋放人員、社會閑雜人員及其他人員,在當陽市逐漸形成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罪犯劉曉兵全面策劃,幕後組織指揮,罪犯徐輝、李清負責發展組織成員並具體實施暴力犯罪。該組織在當陽大市場、太子橋市場非法收取停車費、壟斷家禽宰殺市場,敲詐勒索,非法聚斂錢財,具有一定經濟實力,並形成了較穩定的組織結構。
從1998年至2003年7月28日,該組織及成員在當陽、宜昌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欺壓、殘害群眾,犯下故意殺人3起、故意傷害9起、尋釁滋事10起等一系列罪行,嚴重威脅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嚴重破壞了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據此,法院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窩藏等6項罪名,依法對劉曉兵等24名被告分別處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直至死刑。罪犯劉曉兵等不服,提出上訴,經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Ⅸ 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處分是怎麼樣的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一條 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
一、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准,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二、凡上述機關的幹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9)宜昌市處分擴展閱讀
嚴禁黨和國家機關及機關幹部經商辦企業是黨中央、國務院的一貫要求。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對此作出明確規定。黨員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主要有五種情形:
一是個人獨資經商辦企業;
二是與他人合資、合股、合作、合夥經商辦企業;
三是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
四是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股份或者證券;
五是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條 對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作出了規定,
一是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
二是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九條指出,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不得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不得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根據相關規定,這方面的時限要求一般是離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內。
Ⅹ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人命法院院長馮麗娥強奸法律、與葯監局局長通姦法律犯法嗎不給不予受理裁定書陰罪嗎
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章富翠劉軍余勤枉法裁判罪事實:
2012鄂西陵行初字第16號判決書!
工傷的工作原因事實不清!上訴狀
法官只認定工傷疾病表面形式現象!
卻不認定疾病原因背後的本質內容!
肯前才能推出肯後!後真必定是前真
法官邏輯混亂錯誤!故意枉法裁判!
上訴理由的法律條文根據 一審枉法裁判罪的事實
《憲法》第4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一審法官說:「憲法無效!不予執行!」
判決原告沒有休息的權利!
每月上班31天!有《考勤表》證據為證!
《憲法》第45條 公民在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一審法官說:「憲法不是法!我不採用!」
判決原告七級工傷不是工傷!
因為「不死不算工傷」!
工傷保險也判決無效!不予執行!
《社會保險法》第2條::國家建立工傷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工傷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一審法官說:「保險法也不是法!我不採用!」
判決原告七級工傷活該自負!
原告不得依法從國家獲得物質幫助!
《社會保險法》第1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一審法官說:「保險法不是法!老子才是法!」
判決原告不得共享發展成果,法院不得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法院要故意破壞穩定!
第九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宜昌市總工會拒不支持原告訴訟!也不監督
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一審法官對單位違法沒有從2010年11月起繳納工傷保險包庇單位犯罪!成立共犯!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審法官對工作原因故意迴避!
本案關鍵就是工作原因沒有查清!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殘或者自殺; 被告應該根據該條不認定工傷;
但是原告(一)沒有「故意犯罪」
(二)沒有醉酒或者吸毒;
(三)沒有自殘或者自殺!
被告根據以上那一條不認定原告工傷?這是本案上訴焦點之一!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一審法官包庇單位!單位從2010年11月起就沒有給原告繳納工傷保險!無保險證據!
但是單位卻為原告按照1500元繳費基數從2010年11月起繳納了住房公積金!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一審法官還犯罪包庇單位!
強烈請求中級法院查清工傷保險偷交漏繳事實!挽回國家巨大保險基金損失!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一審法官沒有查清工傷保險繳費事實!
單位就是因為這個原因才不申請工傷認定!
單位犯罪事實必須徹底查清判刑坐牢!
事實不清!必須發會一審重新審理!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宜昌市人社局就是因為沒有徵收工傷保險!
才違法《不予工傷認定》!
讓七級工傷原告無辜充當犧牲品替罪羊!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宜昌市人社局必須按照宜昌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早已經確認的2010年1500元的繳費基數加110%=1650元,從2010年11月起徵收單位漏繳偷交的原告工傷保險金!
早日讓原告享受工傷認定及其合法待遇!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原告幾十次到宜昌市人社局稽查處找王主任和簡君稽查科科長舉報!都石沉大海!
被告法制科三次書面答復不予受理舉報!
再次強烈請求申請中級法院到宜昌市人社局法制科魏松處和簡君處將舉報證據保全!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被告故意包庇第三人單位東方威尼斯!
導致本案嚴重事實不清!
原告到底是不是2010年11月上班?
一審法官沒有查明!
原告到底是不是加一年夜班?
一審法官也沒有查明!
原告就是因為連續一年加夜班才導致積勞成疾、累病在星期六夜班再次加班崗位上面的!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被告稽查科科長簡君至今不履行法定職責!
第八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強烈請求中級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我的七級工傷損失十萬元!
開除共同犯罪分子公務員稽查科科長簡君!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簡君不為原告從2010年11月起責令單位補繳工傷保險金是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罪!
《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原告因為連續一年加夜班導致七級工傷,必須根據該條「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請求中級法院依法改判!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單位至今沒有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我得到及時救治。3000元一醫院工傷住院費至今單位不給報銷一分錢!
強烈請求中級法院判決報銷原告住院費!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原告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為星期六再次加夜班而導致的積勞成疾七級傷殘傷害,
恰恰符合該條規定!
為什麼不根據該條依法認定工傷?
(四)患職業病的;
原告有一醫院的職業病輕度肝中毒脂肪肝診斷證明!被告為什麼不採信?
為什麼不認定工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原告在《工傷申請表》提供了勞辦發(1996)133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在工作時間發病可比照工傷處理的復函》!為什麼不執行?
法行(2000)2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工傷認定法律適用的請示的答復》:員工未構成犯罪,也不屬於自殺酗酒的,應該認定為工傷 西陵區法院為何不執行?
宜昌市人社局為何也不執行???
單位為什麼也不執行???
勞辦發(1996)271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工傷認定問題的復函》:從事本單位日常工作導致七級傷殘的,應該認定為工傷。 西陵區法院為何不執行?
宜昌市人社局為何也不執行???
單位為什麼也不執行???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二)在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有前款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原告犧牲星期六夜班休息時間,
為建設宜昌市文明城市的公共場所之一的東方威尼斯的公共利益加班加點而傷殘,
根據該條也應該屬於「視同工傷」!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原告完全符合第14條(一)(四)(七)和第15條(二)的規定;也沒有犯罪酗酒自殺吸毒,為什麼不認定工傷???
第十九條:職工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原告我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也不申請工傷認定,應該必須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為何被告不依法認定工傷??
為何被告違法要我承擔不是工傷法律後果?
《工傷認定辦法》第一條 為規范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被告為何不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工傷部門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中,可以進行以下調查核實工作: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並作出調查筆錄; 程序違法:
被告沒有調查清楚原告到底是那一天開始上夜班的?《員工登記表》證據在那裡?
沒有詢問會計工資從那一天始發的證據?
沒有詢問單位夜班廚師吃一年剩菜事實?
沒有封存一年《考勤表》《夜班簽字本》?
沒有封存333個有毒木櫃《驗收合格證》?
工傷原因的根本原因一個都沒有調查!!!
第十六條 工傷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汪溪平與原告結怨十多年!曾經仲裁過原告
不主動迴避!程序嚴重違法!
依法必須撤銷《工傷認定書》
第十七條 職工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程序又再次違法如下:
單位到今天拒不舉證不是工傷!
反而幫原告再次申請工傷認定!
人社局汪溪平卻違法拒不受理!
人社局必須根據該條:
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十九條《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三)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程序又再次違法如下:
人社局沒有載明工作原因的依據???
沒有載明關鍵的「吃單位亞硝酸鹽的剩菜和加一年夜班工作原因導致原告在有毒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導致七級工傷傷殘」的工作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請求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裴縝:
親自審理此全國最大枉法裁判罪案!
法官帶頭侵犯人權!世界關注!
准備聯系《焦點訪談》讓事實說話!
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
不以事實為根據!不以法律為准繩!
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宜昌市人社局:
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
第三十一條證據有以下幾種:
(五)當事人的陳述; 原告我說:「我是從2010年11月開始上班的」
單位說:「不是的!勞動合同是11年簽的」
我和單位說的話必是:一真一假!其餘都假
人社局卻說:「是從2011年8月上班的!」
邏輯推理出:人社局說假話又認定假話!
一審法官卻又判決也認定假話就是真話!
一審全部判決全是邏輯錯誤的假話!
(六)鑒定結論; 原告說:「勞動合同不是原告簽的名字!」
單位說:「假勞動合同就是真勞動合同!」
法官判決書第7頁第6條明目張膽寫到:
「本院對該證據不予認定!」
單位強迫原告連續一年加夜班的事實,
是本案的最關鍵工作原因!
有加班一年原因才導致身體突發疾病!
有原因才能有結果!
一審法官故意對一年加班事實「不予認定」
一審法官不以事實為根據!
必然導致判決不以法律為准繩!
再次強烈請求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鑒定《勞動合同》誰簽的我的假名字!徹底查清「合同詐騙罪」犯罪事實!依法移交宜昌市公安局立案偵查100多名員工的假合同!
為國家挽回巨大漏繳社會保險金損失!!!
東方威尼斯不馬上賠償我七級工傷十萬元!
我將親自去北京公安部舉報其他犯罪事實!
徹底摧毀東方威尼斯黑社會犯罪集團!
第四十九條訴訟參與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 單位已經偽造了2011年假勞動合同、隱藏了《2010年員工考勤表》、毀滅了《2010年廚師夜班剩菜工作記錄表》等證據!
法官為何知法犯法包庇單位?
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一審證據不足,判決無效!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一審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無效!
3.違反法定程序的; 一審違法程序,判決無效!
4.超越職權的; 一審超越職權,判決無效!
5.濫用職權的。 一審濫用職權,判決無效!
(三)被告不履行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請求中院判決被告重新認定工傷
第六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三)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 請求中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