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收到開除黨籍處分的
① 黨支部對開除黨籍的處理程序
開除黨員黨籍,就是取消黨員資格和黨籍
第一,對要求退黨的黨員,經支部大會討論後宣布除名,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第二,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把他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對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的黨員,應作為自行脫黨處理。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第四: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經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2/3以上的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關於黨內除名處理報告的寫法:
1、寫上報告名稱,即《關於對xxx作黨內除名處理的報告》。
2、寫清正文內容。正文內容包括被除名黨員的簡歷、作出除名處理的原因、黨支部對其進行教育的情況及本人對自己存在問題的認識態度,支部大會討論的意見及決定。
3、寫上請求除名的意見;
4、署上被除名黨員所在黨支部的名稱及上報報告的日期。
(1)黨員收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擴展閱讀:
開除黨籍是最嚴重的一種黨的紀律處分。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網頁鏈接
中國共產黨黨章網頁鏈接
②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具體規定如下:
第十三條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2)黨員收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擴展閱讀
開除黨籍的程序:
1、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一般應由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2、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經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2/3以上的多數決定。
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③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幾多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五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④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什麼內不得重新入黨
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八條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4)黨員收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⑤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多長時間內不得重新入黨
具備共產黨員條件,可以重新入黨。
因觸犯刑律或犯錯誤被開除黨籍的人,以及退黨、勸退或因不起黨員作用等原因被除名的人要求入黨,黨組織既應給他們改正錯誤的機會,又要持十分慎重的態度。
在這些人中,只要經過黨組織長期培養、教育和考察,如果確實具備了共產黨員條件的,可以吸收其重新入黨。但在基層黨委審批前,必須報經上一級黨委審查同意。
(5)黨員收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擴展閱讀:
黨的十九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
⑥ 對具有什麼情形的黨員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開除黨籍是我黨黨內最重的處理,對於開除黨籍,《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都分別有明確規定。 《黨章》在第38條中規定「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第39條在規定「留黨查看最長不超過兩年。……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了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並對開除黨籍作出了100多條的規定,其中第14、30、31、36、37條是最基本的,黨員應該予以牢記: 第14條規定:「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第3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第31條規定:「依法被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36條規定:「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第37條規定:「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於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
⑦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三條: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八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 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7)黨員收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九條: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第四十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⑧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多少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