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處分權
① 未成年人能否對自己的個人財產隨意處分
不可以。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義務,父母不可以要求未成年子女用自己專的錢養活自屬己,而逃避其撫養義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保管並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其使用或處分該財產必須對未成年人有利。父母不可以隨意使用未成年人的財產,更不可以將未成年人的財產贈送他人、出售或者做其他對未成年人不利的處分。
② 未成年人的房產,父母一方有處分權嗎
未成年人的房產;父母任何一方絕對沒有處分權的,因為國家要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即使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其中一方),也不能變賣未成年人的房產,即使賣了也過不了戶。(房產名字還是末未成年人的)
同時監護人也不能將未成年人的房產在銀行作抵押貸款,因為銀行也不會受理未成年人的房產貸款。
所以未成年人的房產,父母任一方都設沒有處分權的。
③ 未成年人對自己的壓歲錢有處分權嗎
我覺得吧
一部分交給未成年人處理
一部分由家長保管
④ 未成年人財產處分
1: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通過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的,可以視為成年人。
2:除了上內述情況,容以及因遺產繼承或就受贈與等情況外,未成年人是沒有自己的財產的。即使有也是由監護人作為財產管理人代為保管。
3: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成年人)的純獲利的民事行為有效。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與其年齡、智力認識水平相符的合同,無須經過監護人追認,是有效行為。
所以,要說「強行佔有」可以說是代為保管,但是所有權是未成年人的。要說「干涉」也是作為監護人的權利。
⑤ 未成年人是否有權自己的處分零用錢
父母給你零用錢,應該是他們在行使處分權。既然給了你了,就應該不存在你有沒有權利處分的問題了吧。如果是你父母規定你不能怎麼用,你如果那樣用了,也不會觸犯法律的。不過你父母有勸收回的哦,因為他們是你的監護人嘛。
當然,如果你使用過程中,損害了他人權利,那就另當別論了。
⑥ 未成年人是否享有財產處分權
不享有,但有財產所有權,由監護人保管,但監護人無權使用.
⑦ 請問未成年人名下的房產監護人有處分權么(以未成年人處分財產)
監護人沒有權利處分未成年人的房產。
《民法通則》18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分別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⑧ 法定代理人可以處分未成年人的遺產繼承權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明確規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應認定其代理行為無效。因此,法定代理人原則上不可以處分未成年人的遺產繼承權。
⑨ 監護人(父母)只有保管被監護人(未成年人)財產的義務和權利,沒有處分權。對嗎何種情況下處分權有效
解答如下:
首先、我們看一下父母到底有沒有處分未成年子女財產的權利?根據《民法通則》第18條,可以得出,監護人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可以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也就是說監護人是有一定的處分權的,換句話說就是在不減損為成年子女利益的情況下,擁有處分權。說父母沒有未成年子女財產處分權死不對的,只是這個權利是有限制的。
其次、我們來看下什麼情況下,父母的處分權是有效的?從第一點可以看出,父母為了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處分權當然是有效的。那麼,是否還存在其他情況呢?我們從代理的角度來說,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父母為了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處分(如果未成年子女智力可以理解這個處分行為,應當取得為成年子女的同意)當屬有權處分,有效;如果父母的處分(如果智力能理解卻沒取得同意)行為非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是否就無效呢?這種情況可以看作廣義的無權代理,如果是表見代理(如未成年子女智力狀況、經濟能力、環境來看,足以理解這個處分行為並且同意了)這個效力由相對人選擇,可以選擇表見代理,處分有效,也可以選擇狹義無權代理進行撤銷,如果是狹義無權代理,就屬於效力待定的行為,需要未成年子女進行追認。就本案而言,監護人將被監護人的房產賣出,並且取得了有一定辨別能力的被監護人的同意,而價值45萬元的房產剛好賣出45萬元,沒有利益減損,該出售行為應當有效。
再次、關於孩子學費和生活費是由被監護人財產支付還是監護人的財產支付的問題,應該這樣看,讓孩子接受教育和正常生活,也是為了孩子的利益,這5000元換取了孩子的教育,1000元讓孩子生活了,也就是說孩子的利益還是沒有減損,為孩子所用了,監護人當然有權處分,這也是監護人在盡監護義務,只不過是行為上的盡義務,並不一定要從監護人的個人財產支付才算監護人盡量監護、撫養義務。另外從現實生活的角度來說,父母為了孩子的教育和生活,用孩子的財產支付,不違反道德,不違反法律,合情合理,法律來源於生活,也是為了生活的公平公正,從孩子的財產支付孩子的費用沒有什麼不妥的。這樣的判定要特別注意一點,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和一般的監護人還是有很大的區別的,而民法通則第18條第3款的規定,我認為只適用於一般監護人和對未成年子女不盡撫養義務甚至遺棄、虐待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對於關愛未成年子女教育與健康的父母,另外從父母的撫養費中支付教育、生活費這樣的判決是沒有意義的,在現實生活中也是沒有立足點的。
一孔之見,僅供參考。
⑩ 父母是否有權處分未成年人的房產
不可以。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義務,父母不可以要求未成年子女用自己的錢養活自己,而逃避其撫養義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保管並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其使用或處分該財產必須對未成年人有利。父母不可以隨意使用未成年人的財產,更不可以將未成年人的財產贈送他人、出售或者做其他對未成年人不利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