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違法案例
A. 常見招標違法行為包括哪些
招投標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常見情形:
、必須招投標的項目,建設單位沒有進行招投標,直接與施工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建設單位未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招投標,招投標程序存在瑕疵的;
3、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串通投標的;
4、在確定中標單位前,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招投標中投標人違法行為有哪些 ?
(1)投標人掛靠在其他單位投標;
(2)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來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
(3)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不是本單位人員,投標人不能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項目負責人、主要技術人員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等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4)由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和簽字等行為。
招投標中投標人違法行為2.串通投標
(1)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內容;
(2)投標人之間約定好中標人;
(3)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4)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5)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採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招投標中投標人違法行為3.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
招投標中投標人違法行為4.虛假投標
(1)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2)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3)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4)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5)提供虛假的資格證明文件等;
(6)隱瞞真實情況提供其他虛假信息。
招投標中投標人的違法行為會影響招投標的公正性、平等性,要堅決抵制這種行為的發生。
B. 工程招投標的違法案例,分析招投標中的違法行為主要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2年2月1日)部分
第六十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第六十六條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選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C. 和工程招投標相關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為協助和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治理和遏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健全和完善招標投標制度,建立公開、公正、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建築市場健康發展,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建築市場與招標投標研究分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於2007年在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支持下,組織開展了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研究活動,並在22個省、區、市和省會城市提交調研報告的基礎上,進行匯總、歸納和梳理。近日,調研成果綜合報告正式發布,這里編發,以饗讀者。
為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區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自2007年年初開始,許多省、區、市結合工作實際,採取個別有針對性的調查和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活動的相關情況進行了調研。河北、山東、廣州等省市還以問卷調查的方式掌握了大量的基礎資料。
調查結果綜合如下:工程招投標活動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
總的來看,當前工程招投標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圍標」、「串標」、「陪標」現象依然存在,隱蔽性強。投標人通過建立價格同盟組成「圍標集團」,內部輪流坐莊,相互串通,在投標報價上進行分工,梯次報價,使競爭對手的正常報價失去競爭力,從而騙取中標。據廣州市的調查統計,自2004年以來,「圍標」、「串標」案件占招投標違法違規案件的比例高達69%%。
業主「肢解工程,規避招標」。對外招標的只是土建部分,而工程勘察、設計、設備材料采購、裝飾裝修工程或附屬工程則直接發包;或者採取化整為零的手段,將群體項目劃分成幾個小工程,使單項工程規模低於法定招標規模標准,從而直接發包。據山東省招投標監管部門對2007年上半年招投標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統計,規避招標的項目佔全部違法違規行為項目的比例達56%%。
業主(或招標代理機構)搞虛假招標,明招暗定。項目業主在招標前與投標人私下談妥條件,基本內定後,才開始招投標,並拉來其他企業「陪標」;或利用資格預審設置「門檻」,提高投標入圍標准,排斥潛在投標人;或在招標文件上暗做手腳,「量身定做」制定傾向性條款,為「意向」中的投標單位開綠燈。
尋找各種「借口」,規避招標。以招商引資工程,或合資、民間資本比例大為由要求直接發包,或變公開招標為邀請招標,以墊資、帶資或合資聯建為名,要求定向發包。
業主誘導評委,干預評標,左右評標結果。項目業主在資格預審、評標過程中發表傾向性意見,誘導評委,對投標人執行的標准不一,使評委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甚至刻意迎合招標人的意願,以傾向性打分影響評標結果。
掛靠、「借照」。一些資質較低的企業,通過掛靠高資質的企業,借取其單位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等參與投標,利用被掛靠、借照企業的良好社會信譽騙取中標。中標後進行施工或轉包,結果使施工現場管理混亂,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均無法保證,嚴重影響了建築工程質量,擾亂了建築市場秩序。
工程招投標中違法違規問題產生的原因
調研組認為,當前工程招投標違法違規問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現行法律法規存在不配套、不完善的問題,使不法行為有機可乘。我國現行的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在調整招投標過程中各種關系方面還有欠缺。如對「規避招標」、「轉包」等如何限定等都沒有給出詳細具體的規定,執行起來很難把握標准。
二是政出多門,缺乏協調統一。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對各部門招標投標監管職責進行了明確界定,但現實中有的項目出現條塊分割,界限不明,行業內部「近親繁殖」,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難以保證有效競爭,同時容易使招投標活動發生不公正、不公平現象,甚至產生腐敗行為。
三是誠信的缺失。當前存在的「圍標」、「串標」是一種投機行為,其根源在於工程建設領域乃至整個社會的誠信缺失。
四是招投標操作的不規范。招標人在制定招標方案以及整個招標過程中的措施和操作不嚴密,招標方案存在漏洞,資質審查不嚴格,評標辦法沒有有效遏制「圍標」、「串標」行為的辦法等,導致「圍標」、「串標」的產生。法律法規對「分包」規范不到位,對「轉包」現象還沒有嚴格的限制措施,對「勞動用工」與「分包」界定不清。這些問題在招標過程中很難得到徹底解決,為「圍標」、「串標」的產生留下了空間。
五是管理體制方面的問題。我國建築市場一直是個嚴重「供過於求」的市場,這種「僧多粥少」的供求關系,讓某些施工企業變得「飢不擇食」。有的施工企業急於「找米下鍋」,在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就可能會搞不正之風,以致出現腐敗現象。
六是業主在招投標過程中干涉過多。現行的法律法規規定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由招標人確定,招標人具有決定投標人入圍權的優勢,凡是參加投標的企業入圍與否也就完全由業主說了算。在這種情況下,工程項目進入有形市場交易實際上已到了後期階段,這就使得監管起來顯得「蒼白無力」了。
七是某些原因使業主具有傾向性。從法律上講,業主有權對投標企業進行資格審查,投標企業入圍不入圍基本由業主說了算。因此,有的施工企業為了一個工程項目跟蹤發包方多年,先賄賂好發包方,再通過「圍標」或「串標」取得中標。一些工程項目在進入招投標程序甚至在委託招標代理之前,業主已經有了中標意向了。
八是中標後的跟蹤管理跟不上。當前,施工合同與工程招投標脫節、相互分離的現象屢見不鮮。業主與投標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相互串通,搞虛假招標,簽訂「陰陽合同」的問題突出。而中標後的跟蹤管理難度還很大。
遏制工程招投標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措施和建議
各地通過調查研究,對如何治理和遏制工程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為,提出了很多好辦法、好措施,並對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提出了許多意見和建議,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7個方面:
一是加大法制建設力度,抓緊修訂與完善相關的工程招標投標法律法規。二是突出工程招投標重點環節,保證招投標活動全過程的公開透明。例如規范資格預審和評標專家行為,積極探索研究科學的評標方法,使評標活動進一步體現公正,以及加強中標後的跟蹤管理都能起到良好的作用。三是強化對國有投資工程招投標活動的監督,保證國有投資有效使用。四是規范招標代理的中介行為。五是認真抓好招投標的投訴處理工作。必須建立招投標投訴舉報的受理、處理和分析典型案例制度,依法糾正和查處工程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將行政處罰決定及違法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傳遞有關部門,公布處罰信息,提高違法成本,加大失信懲戒和警示力度,維護招投標市場秩序。六是研究制定串通投標行為的具體認定標准。針對當前串通投標行為及由此帶來的懲處難問題,建議政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精神,結合工程建設招投標實際,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串通投標行為的證據認定條件,改變過去的「口供證據為主定性」為「間接證據綜合定性」,便於行政監督部門有效利用行政手段,及時制裁串通投標行為,最大限度地遏制此類違法現象的發生。七是建立全國范圍內的建築市場誠信機制。全國建築市場誠信信息平台已經啟動了,要利用這一契機,形成一處違紀失信全國受罰的態勢,對投標單位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對於招標人在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除依法追究其責任外,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可暫停項目執行或暫停資金撥付。
D. 招標人在招投標中可能出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和行為有哪些
招投標法 法律責任那一章 自己看看
你真的從事招標采購活動的話你會發現這是一個內程序性的容問題
真正的問題是不會表現出來的
你總結問題的話你就總結點面上的
針對法律責任那一章容易出現的問題照貓畫虎寫一點心得體會就成
E. 違法招標,判刑多重!
中國快律為您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投標人相互專串通投標或與招標屬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兩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F. 招標人違法邀請招標的案例
主要是邀請的是不是夠規格
G. 投標人在招投標領域的典型違法違規行為有哪些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
①「第六十七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一)以行賄謀取中標;(二)3年內2次以上串通投標;(三)串通投標行為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②「第六十八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一)偽造、變造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騙取中標;(二)3年內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義投標;(三)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給招標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四)其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③「第六十九條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④「第七十六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⑤「第七十四條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以上均為投標人在招投標領域的典型違法違規行為。
參考資料:中國招標公共服務平台「招標采購大講堂」和「政策法規」
H. 網站查詢工程招投標的違法案例,分析招投標中的違法行為主要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2年2月1日)部分
第六十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第六十六條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選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I. 違法招標怎麼處罰
違法招標包括招標無效,招標人不予受理這兩方面進行處罰,具體如下所述:
(一)招標無效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招標無效。被認定招標無效的應當重新招標:
1、未在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
2、邀請招標不依法發出投標邀請書的;
3、自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於五個工作日的;
4、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少於二十日的;
5、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
6、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
7、應當履行核准手續而未履行的;
8、不按項目審批部門核准內容進行招標的;
9、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後接收投標文件的;
10、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標的。
招標賠償
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發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後終止招標,給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招標人不予受理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2、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按照廢標處理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初審後按廢標處理:
1、無單位蓋章並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2、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3、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項目報兩份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送投標方案的除外;
4、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5、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6、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招標人有權拒絕
投標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招標人有權拒絕:
1、投標文件不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2、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後到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人補充、修改、替代投標文件的;
3、聯合體參加資格預審並獲通過的,其組成的變化使聯合體削弱了競爭,含有事先未經過資格預審或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聯合體的資質降到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的最低標准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