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違法性
① 違法和犯罪最本質的區別:
犯罪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而違法不一定觸犯了《刑法》。
一、犯罪的定義很嚴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章第十三條的規定: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的行為,都是犯罪。
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違法的定義相對寬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或公民,因違反法律的規定,致使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受到破壞,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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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基本特徵:
1、刑事違法性:刑事違法性是指觸犯刑律,即某一個人的行為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徵,是對犯罪行為的否定的法律評價。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沒有刑事違法性,也就沒有犯罪。因此,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徵。
2、法益侵害性:法益侵害性是指對於刑法所保護的利益的侵害。這里所謂刑法所保護的利益,就是法益。刑法法益是關系社會生活的重要利益,對此,中國刑法第十三條關於犯罪概念的規定中作了明文列舉。
3、應受懲罰性:應受懲罰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徵,它表明國家對於具有刑事違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行為的刑罰懲罰。犯罪是適用刑罰的前提,刑罰是犯罪的法律後果。
如果一個行為不應受刑罰懲罰,也就意味著它不是犯罪。應受懲罰性並不是刑事違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消極的法律後果,它對於犯罪的立法規定與司法認定具有重要意義。
② 犯罪的主客觀違法性分析
1、違法性的概念
犯罪行為不僅是形式上不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而且實質上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即必須是違法的行為。如果沒有違法性,那麼即使責任再重大,也不成立犯罪。
所謂的違法性,就是指行為違反法律,即行為為法律所不允許的。由於構成要件是違法行為的類型,而構成要件又有徵表機能和違法性推定機能,所以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在通常情況下具有違法性。但是,也有一些行為雖然符合構成要件,但卻不具有違法性,例如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行為等行為。而這種排除了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的違法性事由,在德、日刑法上被稱為違法性阻卻事由,或者稱正當化事由。
2、違法性的意義
違法性是判斷行為是否成立犯罪的第二個要件。在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時候,首先要判斷這個行為是否符合構成要件,如果不符合就不需要第二次判斷,如果符合還需要進行第二次判斷,即違法性判斷。前者是一種抽象的、定型的事實判斷;後者則是一種具體的、非定型的價值判斷。違法性的判斷意味著行為在法律上是無價值的,那麼應該如何進行判斷呢?判斷本身包含著幾個基本要件:(1)作為判斷基準的規范——到底是刑法規范還是社會倫理規范?(2)作為判斷對象的事實——到底是行為人的行為還是行為人實施行為所造成的後果?(3)判斷自身的活動,即是判斷行為還是判斷結果?是判斷行為的違法性存否還是判斷行為的違法性程度等等。
3、違法性的本質
德、日刑法學界圍繞著這個問題產生了幾組概念,即形式的違法性和實質的違法性,客觀的違法性和主觀的違法性,行為無價值和結果無價值(又稱行為的反價值和結果的反價值)。
4、客觀的違法論和主觀的違法論
刑法規范從不同的角度區分可以被分為評價規范和意思決定規范,而客觀的違法論就是將法律(刑法)理解為客觀的評價規范,不管行為人的主觀能力(刑事責任能力)如何,只要客觀上違反了法律,就具有違法性。這相當於中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中的「不法侵害」中的「不法」;而主觀的違法論則將法律(刑法)理解為對行為人的命令規范,因此,違反規范的人必須是能夠理解規范內容的人,也即只有具備辨別是非並能作出意思決定的人的行為,才談得上有無違法性的問題,而要能辨別是非和作出意思決定則只有那些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了(以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准)。這樣,主觀的違法性論者就將法規范理解為意思決定規范,所以否認了沒有責任的違法性,即那些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所實施的行為在法律上也不具有違法性,其實,這也是當前中國法律體系之下對違法的理解,即將違法理解為主觀和客觀相統一的內容。但是在德、日刑法三階段的犯罪論體系中,由於已經將責任放在了第三個犯罪成立要件(階段),即有責性中進行判斷,因此,德、日刑法中的違法性也就是僅指客觀違法性了,即德、日刑法中的一句刑法格言:「違法是客觀的,責任是主觀的!」,也就是說違法性決定於評價規范,責任決定於意思決定規范,違法只是一種與行為人的能力無關的客觀判斷。
當然,違法與責任、評價規范與意思決定規范僅僅是在理論邏輯上的分離,在現實生活中是很難割裂開來的,法的評價規范和決定規范可以同時在違法和責任階段發揮雙重作用,不同在於二者所針對的對象不同,前者針對抽象的、一般的 人,即具有一般的、客觀的特徵;後者針對的是具體的、個別的行為人,具有個別的、主觀的特性。從司法認定犯罪的角度而言,一般的、客觀的判斷在前,個別的、主觀的判斷在後,因此違法性判斷應當優先於責任的判斷。
③ 違法性的實質的實質是什麼
在大陸法系的犯罪論體系中,違法性是作為繼構成要件符合性之後成立犯罪的一個不可缺少的要件出現的。違法性的這種地位使得對其理解的不同可能導致在對犯罪本質的表述及對犯罪的認定上產生極大的差異,因而關於違法性的爭論歷來頗引人注目。
違法性可以被分為實質的違法性與形式的違法性。形式的違法性意指行為違反法秩序或法規范。將違法性在形式上解釋為違反實定法是最容易被理解和接受的,從而也就沒有太大的爭論。在這里我們所要討論的是關於實質違法性的各種理論。關於實質違法性的爭論主要在法益侵害說與規范違反說之間展開。
法益侵害說認為,違法性的實質是對法益的侵害或威脅。李斯特認為,實質的違法性是指行為「對社會有害(反社會的或非社會的)」、是「侵害社會的舉動」、是「對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脅」。麥茲格認為,違法性的實質是對一定的生活利益的侵害或者有侵害的危險(威脅)。規范違反說則認為,違法行為的實質是違反法規范或者違反法秩序。麥耶認為,違法性是指「與國家承認的文化規范不相容的態度」。小野清一郎說:「違法性的實質是違反國家的法秩序的精神、目的,是對這種精神、目的的具體的規范性要求的背反。違法性的實質既不能單純用違反形式的法律規范來說明,也不能用單純的社會有害性和社會的反常規性來說明。」團藤重光則指出,違法性從實質上說,是對整體社會法秩序的違反,是對作為法秩序基礎的社會倫理規范的違反。
從法益侵害說與規范違反說的基本觀點中大概可以看出兩者之間的區別。然而要更加明晰這兩者之間的爭論,還必須了解關於違法性的另一組對立的概念,即結果無價值論與行為無價值論。結果無價值是指行為在造成法益侵害或者引起危險時,才給予否定性評價,以凸顯被侵害的法益(結果)自身的重要性。行為無價值是指行為由於違反了社會倫理規范,就必須受到否定性評價,以顯示行為本身不值一提,不值他人學習效仿。 當然值得注意的是結果無價值與行為無價值的對立不是刑法中客觀主義與主觀主義的對立,而是刑法客觀主義內部的對立。法益侵害說論者一般贊成結果無價值論,在判斷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行為是否屬於違法阻卻事由時,最基本的是考慮行為是否侵害或者威脅了法益(此即結果)。
④ 犯罪構成的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
這是三階層理論,我們國家是四要素理論為依據的法律。成立犯罪,除了必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以外,還要求行為人具備有責性。
1、構成要件該當性,也稱構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構成要件的實現,即所發生的事實與刑法條文所規定的構成要件相一致。
2、違法性是指犯罪不僅是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而且是實質上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
3、有責性,是指能夠就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對行為人進行非難、譴責。
(4)實質違法性擴展閱讀:
一、基本的犯罪構成與修正的犯罪構成
這是以犯罪構成的形態為標准進行的劃分。基本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條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態所規定的犯罪構成。
基本的犯罪構成一般是指既遂犯或者單獨犯的構成要件;修正的犯罪構成(也稱為特殊形態的犯罪構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構成為前提,適應犯罪行為的不同形態,對基本的犯罪構成加以某些修改變更的犯罪構成。
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態的犯罪構成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構成則屬於修正的犯罪構成。刑法分則條文大都是以單個人犯既遂罪為標本的,基本犯罪構成以刑法分則為基準,直接根據刑法分則就可以認定。
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態以及共同犯罪的內容都在刑法總則部分規定,因此修正的犯罪構成要以刑法分則規定的基本的犯罪構成為基礎結合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加以認定。
⑤ 犯罪成立要件的違法性與有責性之間的聯系與區別
一、犯罪成立要件的違法性與有責性是大陸法系尤其在在德、日刑法理論中,犯罪乃「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有責」的行為。犯罪成立的條件或稱「犯罪成立要件」,包括構成要件的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三部分。這種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從結構上看可以形象地稱為「遞進排除」式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
二、具體而言,在這種犯罪構成理論體系中,對行為是否成立犯罪的判斷,鮮明地分出三個先後有序的層次:(1)一個行為要成立某種犯罪, 首先必須符合或該當刑法分則所規定的該罪的構成要件,構成要件是一個「觀念形象」、犯罪的「類型輪廓」。只有符合這個「輪廓」外型,行為才有必要作進一步違法性和責任的評價。(2 )當一行為符合某一犯罪的構成要件即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後,接著便要進行違法性的審查。大陸法系刑法理論現今通說的觀點認為,構成要件是違法的類型,且不僅是違法性的認識根據,而且是其實質根據-某個行為如果該當構成要件,一般就可以肯定它違法。但總有猶如「沒有火有時也會有煙」一樣的例外,這就是違法性的阻卻事由。違法性的評價,主要就是對構成要件該當的行為是否具有諸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阻卻違法事由的判定。(3)對於構成要件該當、 違法的行為,其是否犯罪,最後必須審查行為有無責任。
三、責任因素包括責任能力、故意和過失,以及期待可能性等內容:(1)期待可能性是否責任的因素、是否責任中的與責任能力、罪過相並列的一個獨立因素,仍是具有爭議的問題。如心理責任論關於責任的內容,根本沒有期待可能性,即只要有責任能力和故意或過失的罪過,就可認定行為人有責任;(2)對於故意及過失是屬於構成要件還是責任領域、 違法性認識是否屬於責任,也是存在重大爭議的。如傳統的規范責任論主張罪過與期待可能性為責任因素,甚至把規范責任論等同於期待可能性理論;而目的行為論的規范責任論則認為罪過是構成要件和違法性領域的因素,違法性認識及期待可能性則為責任因素,主張規范責任論是指導期待可能性理論以及包含違法性認識因素的責任之理論的上位理論。如果沒有責任阻卻事由,行為最終就成立犯罪。
四、大陸法系犯罪構成理論這種結構體系,明顯地體現了三個犯罪成立要件之間的序列性和由此決定的縱向貫穿性。從構成要件該當性,到違法性,再到有責性,呈現出嚴密的、不可逆轉的先後順序。後一要件的存在,以前一要件的滿足為前提。這與我國犯罪構成四要件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齊合填充」程式大不相同:在大陸法系犯罪構成理論中,行為該當了刑法分則規定的構成要件,可以是非違法的;行為該當構成要件並且具有違法性,也許是具有阻卻責任事由的、缺乏可歸責性,不構成犯罪。
⑥ 犯法和違法的實質性區別是什麼
犯罪要承擔嚴重的刑事責任,輕則拘役,重則要吃花生米。。。
違法一般指輕微的違反行政法規或法律的行為,但違法嚴重的也可能構成犯罪。。
⑦ 管轄性違法與實質性違法
以下內容是小編在 大律師網 看到的案例解釋。
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土內的一切人內、物和所發生的事件,容以及對在其領域外的本國人行使管轄的權利。一般來說,管轄權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屬人管轄權。這是指各國對具有本國國籍的公民實行管轄的權利。
2、屬地管轄權。這是指國家對領域內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發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轄權。
3、保護性管轄權。這是指國家對於外國人在該國領域外侵害該國的國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為有權行使管轄。
4、普遍性管轄權。根據國際法,國家對於國際犯罪,無論犯罪人的國籍如何,也無論他在何處犯罪均有權實行管轄。
實質性違法
(1)行政主體不合法;
(2)行為超出了行為主體的法定許可權;
(3)意思表示不真實;
(4)行為的內容同行政法律規范所規定的目的、原則和規則相悖。
⑧ 什麼是"實質性違法"和"形式性違法"他們有什麼區別和不同
一、形式不同。
形式的違法性意指行為違反法規范,違反法的禁止或命令。實質的版違法性,用「違反實權定法規」以外的實質的根據來說明違法性的。通說對實質的違法性採取法益侵害說,即違法性的實質是對法益的侵害與威脅。
二、審查不同。
形式違法是具體行政行為程序違法的一部分。相對的,實質性違法是造成實質性的損害。形式違法一般是經過合法性審查發現,實質性違法一般是經過合理性審查發現。
(8)實質違法性擴展閱讀:
實質性行政違法具體表現:
(1)行政主體不合法;
(2)行為超出了行為主體的法定許可權;
(3)意思表示不真實;
(4)行為的內容同行政法律規范所規定的目的、原則和規則相悖。
⑨ 民事違法性與刑事違法性的本質區別
民事違法行為是違反民法(主要表現為揀到別人的錢不歸還,高空擲物並且傷及他人)主要為侵犯別人的財產權和人身安全權)
字串3
刑事違法行為是違反刑法的行為,指犯罪。表現為持刀殺人等。都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具有刑事違法性和刑罰當罰性。
字串1
民事違法行為和行政違法行為屬於一般違法行為
字串5
刑事違法行為屬於嚴重違法行為,就是犯罪。
⑩ 形式違法性與實質違法性什麼意思
在大陸法系的犯罪論體系中,違法性是作為繼構成要件符合性之後成立犯罪的一個不可缺少的要件出現的。違法性的這種地位使得對其理解的不同可能導致在對犯罪本質的表述及對犯罪的認定上產生極大的差異,因而關於違法性的爭論歷來頗引人注目。
違法性可以被分為實質的違法性與形式的違法性。形式的違法性意指行為違反法秩序或法規范。將違法性在形式上解釋為違反實定法是最容易被理解和接受的,從而也就沒有太大的爭論。在這里我們所要討論的是關於實質違法性的各種理論。關於實質違法性的爭論主要在法益侵害說與規范違反說之間展開。
法益侵害說認為,違法性的實質是對法益的侵害或威脅。李斯特認為,實質的違法性是指行為「對社會有害(反社會的或非社會的)」、是「侵害社會的舉動」、是「對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脅」。麥茲格認為,違法性的實質是對一定的生活利益的侵害或者有侵害的危險(威脅)。規范違反說則認為,違法行為的實質是違反法規范或者違反法秩序。麥耶認為,違法性是指「與國家承認的文化規范不相容的態度」。小野清一郎說:「違法性的實質是違反國家的法秩序的精神、目的,是對這種精神、目的的具體的規范性要求的背反。違法性的實質既不能單純用違反形式的法律規范來說明,也不能用單純的社會有害性和社會的反常規性來說明。」團藤重光則指出,違法性從實質上說,是對整體社會法秩序的違反,是對作為法秩序基礎的社會倫理規范的違反。
從法益侵害說與規范違反說的基本觀點中大概可以看出兩者之間的區別。然而要更加明晰這兩者之間的爭論,還必須了解關於違法性的另一組對立的概念,即結果無價值論與行為無價值論。結果無價值是指行為在造成法益侵害或者引起危險時,才給予否定性評價,以凸顯被侵害的法益(結果)自身的重要性。行為無價值是指行為由於違反了社會倫理規范,就必須受到否定性評價,以顯示行為本身不值一提,不值他人學習效仿。 當然值得注意的是結果無價值與行為無價值的對立不是刑法中客觀主義與主觀主義的對立,而是刑法客觀主義內部的對立。法益侵害說論者一般贊成結果無價值論,在判斷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行為是否屬於違法阻卻事由時,最基本的是考慮行為是否侵害或者威脅了法益(此即結果)。
【崇陽縣律師】http://www.lawtime.cn/chongy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