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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紀律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1-22 19:04:50

❶ 公務員免於起訴後應受到何種紀律處分

公務員免於起訴後,可以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可以給予開除、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等紀律處分。

❷ 事業單位的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具體是怎樣的處分.

行政處分與紀律處分的區別主要在於:
一是作出處分決定的主體不同。行政處分由國家行政機關作出,紀律處分則主要由除國家行政機關以外的單位、組織作出。例如黨的組織、人大機關、政協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查院、企業事業單位等作出的處分稱為紀律處分。
二是處分的對象不同。行政處分只適用於國家行政機關除工勤人員以外的人員即國家公務員。紀律處分的適用對象為既包括國家公務員又包括公務員以外的其他單位人員。例如黨員、團員、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和其他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等。
三是處分的種類不同。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種;紀律處分包括黨紀處分和紀律處分。如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分為: 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5種。對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的處分種類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8種。對法官的紀律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四是強制力不同。行政處分屬於國家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對法官的紀律處分也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黨紀處分不具有國家的強制 力,根據企業的規章制度對企業職工作出的紀律處分行為也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根據法律法規作出的決定除外。

開除工作算是什紀律處分

❸ 公務員紀律處分條例退休後判刑的處理規定

1、公務員已退休,但因在職期間違法被判刑的,如果被判處有內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容,則停發退休金,但發給生活費;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則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停發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2、監察部《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3、按照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的相關規定,國家公務員如果因為犯罪而被羈押(如最終被證明無罪,可事後補發所停發退休金)、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但是應發放生活費。
4、綜上,如果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因為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應發給生活費,而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則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就取消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了。

❹ 公務員違反考勤紀律如何處分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專
(一)警告
(二)記屬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❺ 公務員的紀律處分有哪幾種

第五十五條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公務員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解讀處分,是公務員違反紀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是一種懲戒形式。對公務員處分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一是公務員要有違法或者違反紀律的行為,二是公務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承擔紀律責任,且不存在免予處分的情形。 1957年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確立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八種紀律處分的種類。 1993年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了警告,記過,記大過,階級,撤職,開除六種處分種類。公務員法沿用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 警告。是一種警戒性質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輕微的一種制裁方式,是指公務員的行為構成了違紀,應當及時糾正和警示。警告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處分期限為六個月。 記過。記大過。也是警戒性的紀律制裁方式,但在程度上較之警告要嚴厲。記過,記大過是書面的。記過的處分期限為十二個月,記大過的處分期限為十八個月。 降級。是指也降低公務員級別的紀律制裁方式,使受處分者的待遇直接受到損失。處分期限為二十四個月。 撤職。是指撤銷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的紀律制裁方式。受撤職處分的,應當降低級別。處分期限為二十四個月。 開除。是解除被處分公務員與機關的人事關系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為嚴厲的制裁方式。被開除後,被處分人不再具有公務員的身份。

❻ 公務員免予紀律處分和不予紀律處分有什麼區別

公務員免予紀律處分和不予紀律處分的區別是:
免予處分是指公務員所犯錯誤較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應該給予紀律處分,但具有免除處分的情節,經過有關機構作出的免予處分的書面結論。
不予處分,是指公務員所犯錯誤顯著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不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經有關機構研究作出的不予處分的決定。不予處分的前提,是公務員的錯誤行為顯著輕微,不需要給予處分。

❼ 紀律處分對小孩入職公務員有影響嗎

建議你看下《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或者電話咨詢下當地招考辦。
以下內容來源於《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考試錄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報考者和工作人員在公務員考試錄用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認定與處理違紀違規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四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和考試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對報考者和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的,由負責資格審查工作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
報考者有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材料騙取考試資格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四)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五)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七)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報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中央一級招錄機關作出處理。報考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八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方法和標准。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有串通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並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十一條 報考者在考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其他妨礙考察工作正常進行行為的,由負責組織考察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十二條 報考者的違紀違規行為被當場發現的,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或者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並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紀違規事實和現場處理情況,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簽字,報送負責組織考試錄用的部門。
第十三條 對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報考者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報考者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對報考者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第十四條 對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製作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依法送達報考者。
第十五條 試用期間查明報考者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錄用並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
任職定級後查明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給予其辭退處理或者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 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考試錄用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錄用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錄用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七條 錄用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有《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其中,公務員組織、策劃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報考者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錄用工作人員因違紀違規行為受到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錄用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的管理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制定。

❽ 事業單位的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具體是怎樣的

事業單位的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具體如下:

1、行政處分

(一)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一種懲罰措施。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它具有強烈的約束力,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可以強制執行。

(二)處分的種類及適用人員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七種。

警告: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是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

記過: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對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

記大過: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對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

降級: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降低其工資等級。

撤職: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撤銷現任職務。

開除: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取消其公職。

2、紀律處分

(一)是黨的紀律處分。黨的組織對於違犯黨紀的黨員,根據其錯誤性質和情節的輕重,按照黨章的有關規定作出的處罰。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的。

(二)處分分類及適用人員

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五種。

警告:適用於犯錯程度輕人員。是黨內處分最輕的處分。

嚴重警告:是黨內五種處分中的輕處分,但比警告處分要重。一般指黨員所犯錯誤性質和程度比警告處分嚴重,但構不成撤銷黨內職務(或無黨內職務又構不成留黨察看)處分,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撤銷黨內職務:適用於錯誤的性質、程度、後果和影響已不適宜繼續擔任黨的領導職務,但又不構成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具體是指撤銷黨員在黨內經過選舉或由黨組織任命而擔任的黨的各級組織及其工作部門中的領導職務。

留黨察看:僅低於開除黨籍的一種。

開除黨籍:適用於那些犯了嚴重錯誤,造成很壞影響,給黨的工作帶來重大損失,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黨員,或對犯錯拒不改正,拒絕黨組織的批評教育,已喪失了黨性及黨的立場,背離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黨員。這是黨內最重的紀律處分。

(8)公務員紀律處分擴展閱讀:

行政處分及紀律處分實行的意義

1、行政處分: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原則,追究違法行為不枉不縱。;規定一個不同種類行政處分的梯度,對於執法標準的統一,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嚴肅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對於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設,對於反腐敗也著重大意義。

2、紀律處分:對於維護黨紀處分的權威性、嚴肅性和統一性,教育黨員自覺遵守和維護黨章和黨的紀律,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純潔黨的組織,維護黨的團結,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具有重大意義。

❾ 公務員酒駕行政處分是哪個文件規定的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的。

(9)公務員紀律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五條 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七條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法》是一部規范公務員行為准則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05年4月27日通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57年10月23日批准、國務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公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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