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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違法

發布時間: 2021-03-08 10:17:09

A. 管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那職務犯罪具體指什麼犯罪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回、賄賂、徇私舞弊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 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B. 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如何區分

職務犯罪,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專有職權屬,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顧名思義,職務犯罪是一種犯罪,觸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職務違法是指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的違法行為(未達到追訴標准,不構成職務犯罪)。
兩者的區別:職務犯罪比職務違法後果更加嚴重。

C. 職務違法的七類情形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3)職務犯罪違法擴展閱讀

首先,它將破壞政權的穩定,導致政治體系合法性的危機。國家政治體系是一個多成分的結合體,按照馬克斯·韋伯的觀點,國家政治體系的統治系統是由自願服從和信仰體系構成。一個政權的維系取決於公眾對政治體系合法性的確認和信仰。

職務犯罪的多發、頻發、高發態勢會導致公眾認為國家已背離了存在的初衷,成為權力擁有者發財致富的工具,或成為被濫用和不負責任加以行使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國家現存政權合法性必然產生危機,社會就會出現動盪局面。「如果人們對哪一個政權具有合法性問題發生爭論,其結果必然導致內戰或革命。」職務犯罪是發生在掌握公共權力的國家公職人員中的犯罪,因此,它總是同國家政權密切相關的。

鄧小平(1904~1997)同志曾對腐敗現象給政權造成的嚴重危害作過精闢的概括,並且為之憂心忡忡,夜不能寐。他指出「腐敗現象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廣泛領域,尤其是侵蝕到我們黨政機關和幹部隊伍。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貪贓枉法、索賄受賄等犯罪行為,達到了驚人的程度。」

「如果我們掉以輕心、任其泛濫,就會葬送我們的黨,葬送我們的政權,葬送我們的社會主義大業。」在黨的十六大上,他進一步明確指出:「不堅決懲治腐敗,黨同人民的血肉聯系就會受到嚴重損害,黨的執政黨的地位就會有喪失的危險,黨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毀滅。」顯然,職務犯罪是腐敗最嚴重的表現形式,是我們黨的性質、宗旨根本對立的。它的滋生蔓延會危機我們黨的執政地位,國家政權的穩定,導致政治危機。

其次,削弱黨和政府的執政能力。我們黨的執政地位是建立在人民群眾密切聯系基礎之上的,是建立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基礎之上的,解放後,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威信很高,政權非常穩固,但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和發展,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等腐敗現象不斷蔓延滋生,不少國家公職人員把自己所掌握的本屬於人民的權力資本化、商品化,搞錢權交易,以權謀私。

處於各級領導權的國家工作人員絕大部分是共產黨員,如果這些人利用職務之便牟取個人私利或任意褻瀆職責,必然大大地降低黨和政府的威信,破壞黨和政府的執政能力。

D. 職務犯罪包括哪些罪名

您好,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貪污、受賄、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管理職能,依照刑法規定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關於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類:
一是貪污賄賂犯罪,具體包括的罪名有: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
二是瀆職犯罪,具體包括的罪名有: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故意泄露國家私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私密罪,枉法追訴、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放縱走私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三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具體包括的罪名有: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報復陷害罪,破壞選舉罪。

E.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和什麼相配合

和當地的公安機關相配合。

F. 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概念不同:職務違法,指利用事業單位的工作職員利用現有職務便利的職權違法亂紀。
職務犯罪,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
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違法,是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或公民,因違反法律的規定,致使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受到破壞,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違法和犯罪有嚴格的區別。違法不一般不是犯罪,只有違反刑法且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才能構成犯罪。
二、一般違法與犯罪在區別:違法是指一切違反國家的憲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其外延極為廣泛。
犯罪則必須符合我國《刑法》關於犯罪的規定,必須具備以下特徵: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的特徵。
第二,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也就是說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同時是觸犯《刑法》規定的行為,才構成犯罪。
第三,犯罪必須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只有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才被認為是犯罪。上述特徵是確定任何一種犯罪必須具備的缺一不可的條件。《刑法》同時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就說明,行為的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的程度是區分違法和犯罪的界限。

G.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發生什麼的,不可從寬處罰

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積極退贓,減少損失的;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7)職務犯罪違法擴展閱讀:

職務犯罪的相關要求規定:

1、職務違法犯罪的涉案人員揭發有關被調查人職務違法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有助於調查其他案件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H. 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監察機關一般怎麼處理

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具體規定如下:

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8)職務犯罪違法擴展閱讀

職務犯罪的構成及其要件:

(1)職務犯罪主體:職務犯罪的主體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是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三是人民團體中的工作人員、四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2)職務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危害後果,所持的一種心理與心理狀態。

(3)職務犯罪的客體要件:侵害的是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

(4)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我國法律規定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一是利用職務之便;二是濫用職權;三是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I. 職務犯罪 嚴重違紀 有什麼不同

區別:職務犯罪主體限於公職人員,嚴重違紀主體更加多;職務犯罪後果更加嚴重。

職務犯罪: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

顧名思義,職務犯罪是一種犯罪,觸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嚴重違紀:是指違反國家法規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且具有明文禁止的行為,給社會或公司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事實。就是違紀行為已經超過一般限度。

嚴重違紀可以發生在官員、公職人員(對官員來講,嚴重違紀指違背黨的紀律中規定的原則性問題,或者違背法律規定,做了嚴重超過規定范圍內的事情。);也可以發生在勞動者違反公司紀律;學生違反學校紀律等等。

(9)職務犯罪違法擴展閱讀:

職務犯罪的類型和處罰方式

職務犯罪的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也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通常由檢察院管轄,可分為三大類;而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涉及類型較多,由當地公安機關管轄。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非法活動或者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破壞國家對職務的管理職能,依照刑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的總稱。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由檢察機關立案管轄。

「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和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其它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一般由公安機關立案管轄。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可以劃分為以下三大類:

1、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

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1、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賄罪4、單位受賄罪5、行賄罪6、對單位行賄罪7、介紹賄賂罪8、單位行賄罪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10、隱瞞境外存款罪11、私分國有資產罪12、私分罰沒財物罪。

2、瀆職罪(第九章)

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1)、濫用職權(2)、玩忽職守(3)、枉法追訴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員罪(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3、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訊逼供罪

(4)、暴力取證罪

(5)、虐待被監管人罪

(6)、報復陷害罪

(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二、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涉及罪名多樣。有貪污罪、介紹賄賂罪、行賄罪等。

三、職務犯罪的處罰標准

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情節較重的(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

受賄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3)強行索取財物的;

職務侵佔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

單位受賄罪:10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2)強行索取財物的;(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30萬元以上;

隱瞞境外存款罪:30萬元以上;

私分國有資產罪:10萬元以上;

私分罰沒財物罪:10萬元以上。

職務犯罪數額多大可以判死刑?

貪污罪:十萬元以上;

受賄罪:十萬元以上;

貪污、受賄達到以上數額的就可能判死刑,但不是必然判死刑,現在司法實踐中貪污、受賄達到500萬元以上的,判死刑的可能性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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