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車輛
⑴ 車輛違章如何處罰
駕駛機動車逆行,扣三分,罰款200元。闖紅燈扣六分,罰款200元對逆行的處罰: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規定:1、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行的。2、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的:
⑵ 違章車輛怎麼舉報
違章車輛可以通過上傳車輛交通違法照片來舉報。以鄭州為例,可通過鄭州警方回微信公眾號鄭州警民通來舉報,答在舉報時必須有3張連續拍攝的機動車全景特徵圖片,具體舉報照片內容要包含機動車前部(或後部)全貌、號牌、顏色、車型、顯著地理特徵等。
為了防止人為修改圖片內容,舉報者只能在鄭州警民通平台上傳圖片,在進行舉報抓拍時必須使用可疊加記錄日期和時間水印的攝錄設備。違法車輛被舉報後,車主將會收到警方寄送的交通違法告知單。
(2)違法車輛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2次以上達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學習、接受考試外,還應當接受駕駛技能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接受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准駕車型考試。
⑶ 汽車違法。
異地可以辦理,給你介紹幾種方法,你可以參考一下:
方法一:本人去當地的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罰,因各地的處罰方式不同,請注意要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或復印件前往。提示:手續繁瑣、過程復雜。
方法二:通過異地朋友代辦,如果違章當地有朋友的話,可以直接把違章通知單、駕駛證、行駛證、身份證等證件的原件或復印件遞送給你的朋友,請朋友代辦。
方法三:通過一些開展了異地違章代辦的車友俱樂部或其他相關經營機構辦理,這些代辦機構一般會收取一定的費用,代辦前要與車友俱樂部或經營機構簽訂相關協議,以免事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方法四:通過郵政代繳違章罰款的業務。
⑷ 車輛違章罰款和扣分能在網上處理嗎
扣分罰款都可以在網上處理,但扣分只能扣自己的,想用他人駕駛證代扣還是得去交警隊。需要扣分的違章在網上無法繳納的,能在網上繳納的違章就是不用扣分的,違章罰款繳納後24小時,違章記錄會解鎖消除的。
按現行規定,紙質罰單需要到違章所在地的銀行繳納罰款的。過期未交,會產生滯納金的。如果是電子眼拍到的違章,可以異地繳納的。
12580手機支付辦理
致電12580咨詢,服務人員介紹,中國移動的車主可通過登記車主資料,包括車牌號碼、行駛證號、車架號等信息,成為中國移動的簽約客戶。
2日後,系統就能為車主開通電話代繳功能,屆時車主致電12580,客服人員會與車主確認相關的違章信息,然後會轉入一個語音系統,車主可依照提示輸入銀聯卡的賬號密碼,實現電話支付繳納違章罰金,可即時辦理完成,每一筆違章收取20元手續費。
(4)違法車輛擴展閱讀:
公安交警信息網辦理
除了上述幾種交通違章處理的方式外,還可以登錄交警信息服務網,頁面中間有交通違法網上查詢的鏈接,輸入車牌號碼等相關資料後,就能夠查詢車主車輛的交通違章信息,並可以通過選擇上門服務或者網上支付的方式辦理違章處理,本地違章每宗收取25元手續費,本地車主省內違章收取每宗40元手續費。
橙牛違章管家、車輪查違章等APP
專業便捷的違章處理應用,無需輸入驗證碼,對接全國300個城市交管局官方數據,支持多車輛異地查詢,新規違章主動提醒,永久免費!消息,橙牛違章管家相關負責人透漏,橙牛違章管家已完成由如山創投領投,德同資本、盈動資本以及投資人李治國跟投的3000萬人民幣A輪融資。
⑸ 從哪裡舉報違法車輛
首先要把違法車輛的車牌、違法地點、違法行為用圖片或者影像方式記錄保存好,然後到當地交交警部門進行舉報。
⑹ 車輛違法行為是其他是什麼意思
車輛違法行為就是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法律法規。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依法可以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三)拖移機動車;
(四)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含量;
(五)收繳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 採取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依據及其依法享有
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四)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
(五)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即為送達。
現場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實施,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種類和依據、接受處理的具體地點和期限、決定機關名稱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准嫌疑的;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第二十六條 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車輛後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車輛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的,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對車輛所載貨物應當通知當事人自行處理,當事人無法自行處理或者不自行處理的,應當登記並妥善保管,對容易腐爛、損毀、滅失或者其他不具備保管條件的物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錄像後變賣或者拍賣,變賣、拍賣所得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乘員、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消除違法狀態:
(一)違法行為人可以自行消除違法狀態的,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自行將超載的乘車人轉運、將超載的貨物卸載;
(二)違法行為人無法自行消除違法狀態的,對超載的乘車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聯系轉運;對超載的貨物,應當在指定的場地卸載,並由違法行為人與指定場地的保管方簽訂卸載貨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違法狀態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違法狀態消除後,應當立即退還被扣留的機動車。
第二十八條 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接受處理或者提供、補辦的相關證明或者手續經核實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十日;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至十五日。核實時間自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車輛合法來歷證明,補辦相應手續,或者接受處理之日起計算。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車輛的,扣留車輛時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一)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駕駛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准嫌疑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條 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後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處罰決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扣留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只對違法行為人作出罰款處罰的,繳納罰款完畢後,應當立即發還機動車駕駛證。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五)項情形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考試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條 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
拖移機動車的,現場交通警察應當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固定違法事實和證據。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拖移機動車查詢電話,並通過設置拖移機動車專用標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可以通過電話查詢接受處理的地點、期限和被拖移機動車的停放地點。
第三十三條 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含量:
(一)對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酒精含量結果有異議的;
(二)涉嫌飲酒、醉酒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後駕駛車輛的;
(四)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
對酒後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檢驗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條 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含量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由交通警察將當事人帶到醫療機構進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樣;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樣及時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並將檢驗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
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含量的,應當通知其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對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或者自行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強制拆除,予以收繳,並依法予以處罰。
交通警察現場收繳非法裝置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收繳的物品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對收繳的物品,除作為證據保存外,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後,依法予以銷毀。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扣留的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後,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第三十七條 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的,應當予以收繳,依法處罰後予以銷毀。
對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應當予以收繳,依法處罰後轉至機動車登記地車輛管理所。
第三十八條 對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違法行為人送達排除妨礙通知書,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後果。違法行為人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處罰並強制排除妨礙。
第三十九條 強制排除妨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實施。無法當場實施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委託或者組織沒有利害關系的單位予以強制排除妨礙;
(二)執行強制排除妨礙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到場監督。
第五章 行政處罰
第一節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四十條 交通警察對於當場發現的違法行為,認為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據,向違法行為人提出口頭警告,糾正違法行為後放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確定適用口頭警告的具體范圍和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不需要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現場交通警察應當收集、固定相關證據,並製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實施。
第四十二條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並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四)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五)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即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日內將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處罰的依據、處罰的內容、履行方式、期限、處罰機關名稱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第四十四條 制發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並通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接受處理;
(四)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由違法行為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註明;
(五)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註明,即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接受處理的具體地點和時限、通知機關名稱等內容。
第四十六條 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詢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情況,並製作筆錄;當事人拒絕接受詢問、簽名或者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註明;
(二)採用書面形式或者筆錄形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對當事人陳述、申辯進行復核,復核結果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四)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六)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即為送達;被處罰人不在場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四十七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的依據、處罰的內容、履行方式、期限、處罰機關名稱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分別裁決,合並執行,可以製作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人只有一種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並處兩個以上處罰種類且涉及兩個處罰主體的,應當分別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四十九條 對違法行為事實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處以罰款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或者聽證程序結束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處罰決定,交通肇事構成犯罪的,應當在人民法院判決後及時作出處罰決定。
第五十條 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
第二節 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五十一條 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以罰款,交通警察當場收繳的,交通警察應當在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上註明,由被處罰人簽名確認。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交通警察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機動車駕駛人給予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應當在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機動車駕駛證轉至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違法行為人申請不將暫扣的機動車駕駛證轉至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應當准許,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第五十四條 對違法行為人決定行政拘留並處罰款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違法行為人可以委託他人代繳罰款。
參考資料http://ke..com/link?url=-#2_5
⑺ 車輛違章怎麼處理
如果你的違章是你本市的,你可以帶上你的駕駛證和行車證到交警大隊違法處理窗口處理。如果不是你本地的,你可以委託當地的親戚或朋友幫你處理,也可以通過當地的道路協會代你處理。
⑻ 車輛違法停車算違章嗎
違法停車告知單上有沒有開罰款,如果開了罰款,現在不交可以,便審車時要交的,要不然審不了車
⑼ 車輛 違章的處罰是什麼
第二章 處罰 第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弔扣二個月駕駛證。 (一)不避讓出入站點的客運車輛的; (二)不按規定安裝號牌以及車輛號牌字跡辨認不清、不全、損壞或號牌被遮擋的; (三)兩輪摩托車乘坐人員側坐、 第二章 處罰 第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弔扣二個月駕駛證。 (一)不避讓出入站點的客運車輛的; (二)不按規定安裝號牌以及車輛號牌字跡辨認不清、不全、損壞或號牌被遮擋的; (三)兩輪摩托車乘坐人員側坐、倒坐、撐傘、雙手持物、背抱兒童以及兩輪摩托車超員載人的; (四)駕駛車輛時使用行動電話、查閱傳呼機信息以及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 (五)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在車輛上粘貼、放置各種標志、標牌,隨意噴塗廣告以及放置物品遮擋後視窗的; (六)未按規定噴塗單位名稱、計程車標志的; (七)在沒有劃分道線的路段右側超車的; (八)小型車輛後背廂。夾掛自行車和其他物品,後廂蓋不能關閉或放平的; (九)左轉彎時,違反規定小回轉或搶上逆行的。 第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弔扣三個月駕駛證。 (一)行經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時,不按規定行車或爭道搶行的; (二)進入導向車道後,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的; (三)貨運車未封蓋或封蓋不嚴,導致垃圾、砂石、泥土等物品灑漏的; (四)頻繁變換車型道爭道搶行的; (五)行駛中未關好車門、車廂板或車輛未停穩即上下人的; (六)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的; (七)客運車輛站點候客時或行駛中長鳴喇叭以及爭道搶進站點的; (八)客運車輛行駛中開門叫客、非站點停車以及不緊靠站點邊線停車的; (九)機動車在劃有中心黃色雙實線的路段騎、壓、跨線超車及掉頭的; (十)遇有學生列隊行走不避讓的; (十一)在非機動車道行駛的; (十二)農用機動車進城不按規定路線和時間行駛的。 第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可並處弔扣四個月駕駛證。 (一)客運車輛載人超過額定人數,貨車載人、載貨違反規定的; (二)在明令禁止停車的街路停車的; (三)教練車不按規定安裝副制動器的; (四)農用機動車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號牌上路行駛的; (五)外市籍駕駛員到本市駕車超過三個月,未辦易地准駕登記的。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弔扣六個月駕駛證。 (一)不按交通信號指示或者指揮行駛的; (二)在道路上跨道路中心雙實線行駛的; (三)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駛的; (四)客運車輛在車行道上停車載客的; (五)駕駛證期滿未及時更換繼續駕車的。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銷其駕駛證。 (一)超過三個月不接受違章行為處理的; (二)假報號牌、駕駛證被盜及遺失的。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除按本規定進行罰款、弔扣駕駛證外,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機動車輛所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扣車輛,視情節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更改發動機、車架子號碼的; (二)底盤變形、車身腐蝕嚴重或損失無法修復的; (三)發動機老化,功率達不到原設計要求及排污量超規定標準的; (四)超過報廢年限三個月未辦理報廢手續的; (五)使用外省、市號牌的機動車未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異地管理登記手續的; (六)封閉交通時不聽指揮,強行通過的; (七)擅自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八)遇有交通事故現場,不聽從公安交通警察指揮的。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佔用道路進行修(洗)車,支棚擺攤等經營活動的,視情節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在道路兩側設置霓虹燈、牌匾、廣告牌,妨礙交通安全,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書面通知,限期內仍未拆除的,視情節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佔用、移動、損壞交通安全設施的; (二)擅自挖掘道路的; (三)擅自在道路上設置路障、交通標志或施劃交通標線的; (四)道路施工現場未設置警示標志和安全設施的。 第十五條 特種車或托運超長、超高、超寬貨物的車輛,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上路行駛,影響交通,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街路兩側因施工、爆破或拆扒大型建築物,影響交通,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殘疾人專用車、自行車、人力三輪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處10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 (一)在禁行路段和機動車道內行駛或推行的; (二)載人或逆行的; (三)裝載貨物超高、超寬、超長的; (四)不按交通信號和指揮行駛或推行的; (五)不按規定停放的。 第十八條 殘疾人專用車、自行車、人力三輪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 的,視情節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一)無證駕駛或駕駛無行駛證、無牌號車輛的; (二)私自將車輛改裝、改型或將非機動車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 (三)非殘疾人駕駛殘疾人專用車的; (四)搭攀機動車的; (五)騎、跨非機動車堵占路口的。 第十九條 非機動車不按規定路線行駛,搶占機動車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方無違章行為的,非機動車方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機動車方應負國家規定的無過錯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處5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交通信號和指揮行走的; (二)行人橫過道路,距其100米內有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或有人行信號燈路段,行人不按規定行走或翻(鑽)越交通隔離護欄的; (三)在車行道和中心護欄兩側行走的; (四)在車行道、路口聚集的。 行人有本條(二)、(三)項行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方無違章行為的,行人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機動車方應負國家規定的無過錯賠償責任。
⑽ 車輛嚴重違章有哪些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
(1)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2)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3)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的;
(4)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駕駛證的;
(5)塗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的;
(6)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7)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離帶掉頭、轉彎的;
(8)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停車的;
(9)在高速公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