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籍重處分
① 開除黨籍處分有何影響
開除黨籍處分的影響有:
1、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2、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專務相當屬;
3、也不得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4、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5、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工資降低一個級別工資標准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後的級別,再降低二個級別工資檔次。
6、另外開除黨籍也會影響子女入徵兵伍政審。
相關法律規定:
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② 黨紀處分有幾種如何區分
一、黨紀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二、處分的區分:
1、情節輕重不同
五種處分中,按情節輕重由低到高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2、適用情況不同
五種處分統一適用於除違法犯罪黨員的其他黨員的違紀行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而對於違法犯罪的黨員,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3、處分時間不同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
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黨籍重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1、警告;
2、嚴重警告;
3、撤銷黨內職務;
4、留黨察看;
5、開除黨籍。
③ 6.對於黨員違犯黨紀的處分,有下列哪種情形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
abcd全選來。
參考:《中國共自丨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二)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④ 開除黨籍處分,黨紀輕處分與重處分的區別,黨紀和政
警告、嚴重警告是輕處分,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是重處分。
⑤ 黨紀輕處分與重處分的區別,黨紀和政紀處分哪個重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政紀處分逼黨紀處分重。
政紀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限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比如,一個公務員,其又是黨員,犯了錯誤可能要受到兩個部門的處罰;如果其不是黨員,只會受到監察部門的處罰,而不會受到紀檢部門的處罰;
(5)黨籍重處分擴展閱讀
黨紀律處分種類
1、警告;
2、嚴重警告;
3、撤銷黨內職務;
4、留黨察看;
5、開除黨籍。
黨紀處分原則
1、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
2、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3、堅持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原則
4、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5、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
⑥ 開除黨籍的處分嚴重嗎
做為一個共產黨員來講,開除黨籍已經是非常嚴重的事情了!
⑦ 開除黨籍的處分嚴重嗎,哪些情況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開除黨籍作出了以下規定:
第二十五條一人有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即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六條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7)黨籍重處分擴展閱讀:
以下行為會開出黨籍:
1、重大原則問題不同中央保持一致,嚴重者開除黨籍
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等,開除黨籍
通過網路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詆毀污衊英雄模範,嚴重者開除黨籍
通過網路等方式,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範,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組織分裂黨的活動的,開除黨籍
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拉幫結派導致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或開除黨籍
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6、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搞變通,嚴重者或開除黨籍
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7、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做兩面人,嚴重者開除黨籍
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裡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8、製造傳播政治謠言,嚴重者開除黨籍
製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製造其他謠言,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9、擅自對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對外發表主張的,嚴重者或開除黨籍
擅自對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對外發表主張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10、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不落實整改要求的,嚴重者開除黨籍
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⑧ 黨的五種紀律處分分別是什麼
黨的五種紀律處分分別是:
1、警告。這是黨內最輕的紀律處分。適用於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錯誤或所犯錯誤情節比較輕的,但必須予以黨紀處分的黨員。警告處分的目的在於給予違紀黨員以警示,使其認真反省自己的錯誤,以便改正。
2、嚴重警告是重於警告的黨紀處分。適用於那些所犯錯誤的性質和程度比較嚴重的違紀黨員。對於犯不十分嚴重錯誤的黨員,是給予警告處分還是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應根據其所犯錯誤的性質、程度、後果以及本人的一貫表現和對錯誤的認識、態度,依據黨內處分的一般規定來具體確定。
3、撤銷黨內職務是重於警告和嚴重警告的處分,是一種比較重的黨紀處分。這一處分適用於那些所犯錯誤性質、情節嚴重,不宜再擔任黨內職務的違紀黨員。
4、留黨察看是僅低於開除黨籍的黨紀處分,是黨內重處分之一。這一黨紀處分適用於嚴重違犯黨紀,但尚未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需要給其改正錯誤的機會,以便黨組織繼續考察的黨員。
5、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高處分。適用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造成很壞影響,嚴重損害黨和國家的利益,給黨的形象和工作帶來重大損失,或者犯了錯誤不改正,抵制黨組織的教育,背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或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
(8)黨籍重處分擴展閱讀:
黨的紀律處分是黨的組織對於違犯黨紀的黨員,根據其錯誤性質和情節的輕重,按照黨章的有關規定作出的處罰。黨紀處分是對違紀黨員採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組織手段。黨章規定的黨紀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特徵
作為無產階級先進性的體現,黨紀是建立在黨員共同的理想、信念的基礎上,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則基礎上,具有黨員共同遵守的自覺性;無產階級肩負建立共產主義的艱巨使命,決定黨的紀律是鐵的紀律,對於違反黨紀的黨員,情節較重的,必須給以紀律處分,直至開除黨籍,具有一定的強制性;黨章規定實行在紀律面前人人平等,每個黨員都必須無條件遵守,任何黨員違反黨紀都必須受到追究,黨內不允許有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黨員,具有統一性。
目的
目的在於教育黨員自覺遵守和維護黨章和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共產黨新聞-黨的紀律處分有哪幾種?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紀律處分
⑨ 黨紀輕處分具體指哪些黨紀重處分具體指哪些政紀輕處分指哪些政紀重處分又指哪些
黨紀輕處分,是指黨內警告和嚴重警告兩種處分。
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是黨紀重處分。
政紀輕處分指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政紀重處分指:
1、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2、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體現了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內在一致、高度互補,實現了黨內監督的全覆蓋與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察全覆蓋,實現了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但是,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作為兩種不同的懲戒措施,在諸多方面都存在著較大差異,需要在具體適用中予以准確把握。
今年2月,中央紀委對外通報2018年1月份全國紀檢監察機關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情況——「查處4058起,處理5641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4327人」。「政務處分」也首次取代「政紀處分」,出現在通報中。
(9)黨籍重處分擴展閱讀
黨紀處分和組織處理都是執紀監督的重要手段。
黨紀處分,是指各級黨委和紀檢機關,依照規定的許可權、程序,對違紀對象作出的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這五種處分決定。其中的黨紀輕處分,是指黨內警告和嚴重警告兩種處分。
從輕處分,所適用的處分只能在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而不能在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而減輕處分,則是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例如,《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按照上述條文規定,該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是「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如果行為人具有從輕處分情節可以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上例,如果行為人具有減輕處分情節的,應在該條規定的「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處分幅度外,減輕一個處分檔次,即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從重處分,所適用的處分也只能在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而不能在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而加重處分,則是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例如,《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按照上述條文規定,該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是「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如果行為人具有從重處分情節可以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上例,如果行為人具有加重處分情節的,應在該條規定的「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處分幅度外,加重一個處分檔次,即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⑩ 開除黨籍處分的情形包括哪些
日前,中央印發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翻看《條例》,很多條款對於處分的輕重進行了這樣的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條例》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分為五類,其中,開除黨籍是對黨員最嚴厲的處罰。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可謂紀律的「高壓線」。
對於8900多萬黨員來說,《條例》中諸多新增或修訂的紀律「高壓線」,千萬碰不得,有媒體梳理了其中條款,內容較多,務必慢慢學習。
1、重大原則問題不同中央保持一致,嚴重者開除黨籍
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等,開除黨籍
通過網路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詆毀污衊英雄模範,嚴重者開除黨籍
通過網路等方式,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範,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組織分裂黨的活動的,開除黨籍
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拉幫結派導致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或開除黨籍
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6、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搞變通,嚴重者或開除黨籍
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7、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做兩面人,嚴重者開除黨籍
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裡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8、製造傳播政治謠言,嚴重者開除黨籍
製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製造其他謠言,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9、擅自對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對外發表主張的,嚴重者或開除黨籍
擅自對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對外發表主張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10、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不落實整改要求的,嚴重者開除黨籍
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1、對抗組織審查,嚴重者開除黨籍
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員的;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12、組織、參加這些活動和組織的,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活動的,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未經組織批准參加者,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條例》第五十八、五十九條規定,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從事、參與挑撥破壞民族關系製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組織、參加迷信活動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 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3、信仰宗教的黨員經教育後仍沒轉變,勸其退黨或除名
信仰宗教的黨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4、在國外或涉外活動中,這些言行開除黨籍
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後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5、違反黨的規矩,嚴重者開除黨籍
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6、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或開除黨籍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17、投票選舉活動中拉票等行為,嚴重者開除黨籍
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8、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等,嚴重者開除黨籍
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說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幹部等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9、幹部錄用、徵兵等工作謀取利益的,嚴重者開除黨籍
在幹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徵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0、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等行為,或開除黨籍
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21、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造成不良後果的,嚴重者開除黨籍
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批評、檢舉、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他人的;
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後果的;
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後果的,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2、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等,或開除黨籍
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23、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嚴重者開除黨籍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
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幹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24、收受可能影響公務執行的有價證券、股權等,嚴重者開除黨籍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