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事實違法
⑴ 能以推定的事實進行刑事,行政處罰嗎
以實際收購的價格是否合理的 來判斷是否故意隱瞞或裝不知道的事實
⑵ 事實推定的區別
事實推定與法律推定的區別
1,產生的方式不同。法律推定是由法律明文規定,而事實推回定來自於司法人員答根據經驗法則的邏輯推理
2,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權不同。法律規定了基礎事實和推定事實,司法者必須適用;而事實推定,司法者可以根據其實踐經驗自由裁量,決定是否適用
3,適用的范圍不同。法律推定主要使用於非刑事訴訟,事實推定則存在於任何訴訟形式之中
4,推定的種類不同。法律推定分為可反駁的推定和不可反駁的推定,而事實推定都是可反駁的推定
⑶ 事實認定,法律認定分別指什麼
認定事實上確有錯誤,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案件所認定的主要事實或重要情節不清楚,缺乏足夠的證據為根據,或者認定的案件主要事實和證據與結論之間存在矛盾;
(二)發現了新事實、新證據,證明原來認定的事實是錯誤的;
(三)發現當事人偽造證據,或證人作偽證、鑒定人提供假鑒定、翻譯人提供假翻譯等情況,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虛構,與實際情形嚴重背謬;
(四)發現本案的偵查、檢察或審判人員犯有瀆職罪,故意歪曲案情,徇私舞弊,作出枉法裁判的,等等。
所謂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應作廣義的解釋,既指適用刑事實體法的錯誤和嚴重違反刑事程序法的錯誤。主要表現在:
(一)對行為人的行為在法律認定上發生重大錯誤,混淆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或者是把合法行為認定為犯罪,或者是把犯罪行為認定為無罪;
(二)沒有正確適用法律條文,對案件性質、罪名認定錯誤,應該適用的法律和條文沒有適用,不應該適用的法律和條文卻適用了;
(三)案件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免除刑罰或者從重、加重情節沒有加以考慮,因而沒有根據法律進行判處和定罪量刑;
(四)原判定性、定罪雖然正確,但量刑畸輕、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顯失公正的的;
(五)嚴重違反訴訟程序,或發現嚴重刑訊逼供情形,可能引起錯誤裁判的,等等。
⑷ 事實推定和推論的區別在於是否需要提出反證
以有無法律依據為復標准,推定可制分為法律推定與事實推定。法律推定是指法律明確規定的推定,具體包括推論推定和直接推定,推論推定是真正的法律上的推定,是依據法律從已知事實推出未知事實、從前提事實推論推定事實的結果,如民法規定,失蹤一定期限的人被推定為死亡,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的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等。適用這種推定可以減輕主張推定事實的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並且可以將舉證責任從一方轉移給另一方。直接推定是當法律不依賴於任何事實就假定存在某一事實,比如「無罪推定」,直接推定的本質是以推定形式表現出來的確定舉證責任由誰負擔的實體法規范。事實推定,是法律推定的對稱,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只是法官依據經驗法則,從已知事實推定事實存在的假定。 事實推定來源於司法人員的邏輯推理過程,但與一般的執法人員日常推理有別,是經過理論和實踐的長期的總結,成為了一種已經形式化、先定的作出某種結論的規則,即推定規則。所以要特別注意將事實推定與事實推理或推斷區別開來,不能將一般推理誤認為推定。
⑸ 推定的事實推定與法律推定
以有無法律依據為標准,推定可分為法律推定與事實推定。法律推定是指法律明確規定版的推定,具體包括推權論推定和直接推定,推論推定是真正的法律上的推定,是依據法律從已知事實推出未知事實、從前提事實推論推定事實的結果,如民法規定,失蹤一定期限的人被推定為死亡,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的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等。適用這種推定可以減輕主張推定事實的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並且可以將舉證責任從一方轉移給另一方。直接推定是當法律不依賴於任何事實就假定存在某一事實,比如「無罪推定」,直接推定的本質是以推定形式表現出來的確定舉證責任由誰負擔的實體法規范。事實推定,是法律推定的對稱,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只是法官依據經驗法則,從已知事實推定事實存在的假定。 事實推定來源於司法人員的邏輯推理過程,但與一般的執法人員日常推理有別,是經過理論和實踐的長期的總結,成為了一種已經形式化、先定的作出某種結論的規則,即推定規則。所以要特別注意將事實推定與事實推理或推斷區別開來,不能將一般推理誤認為推定。
⑹ 現行法律或司法解釋中有關推定在刑事司法中的運用規定
所謂刑事推定,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司法人員根據事實之間的常態聯系,以某一已經查明的事實推斷另一難以證明的事實的存在。這里,已經查明的事實為「基礎事實」,由基礎事實推斷出來的事實為「推定事實」。由於基礎事實和推定事實之間存在著邏輯上的共存關系,所以只要基礎事實存在,就可以認為被推定的事實存在而無需證明。刑事推定是基於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而來,一般具有合理性和確定性,但其可靠性只能達到高度蓋然性的程度,不具有絕對性。因此,在進行刑事推定時必須遵循一定的規則。
刑事推定: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並非所有事實都能推定,哪些事實可以推定,哪些事實不能推定,這是刑事推定規則首先必須解決的問題。這一問題不僅涉及程序問題,而且涉及實體問題。刑事推定的事實不是案件事實的全部,而是其中的某一要素或環節。因此,必須運用證據證明的事實、要求證明的結果具有唯一性的事實以及基礎事實與推定事實之間不存在共存關系或雖然存在共存關系,但蓋然性程度不高的就不屬於刑事推定的對象,不能適用刑事推定。
犯罪主觀方面之推定:
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對於危害社會的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它包括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在某些犯罪構成中還以是否具有某種犯罪目的,是否「明知」以及是否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和「謀取個人利益」這些主觀動機作為構成犯罪的要件。犯罪的主觀方面作為行為人的一種內心活動,只要行為人拒不供認或矢口否認是很難直接查明的,但作為犯罪構成要件之一,又是必須查明的。此時,推定是唯一的途徑。由於「推定往往是能夠證明被告人心理狀態的唯一手段,因而在刑事司法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①但是,推定並不是主觀臆斷,而應根據行為人所具體實施的犯罪行為來分析、推斷其主觀方面的內容。這種推定具有高度的蓋然性,它允許行為人反駁,如果行為人反駁理由不成立,則推定成立。
犯罪客觀方面之推定:
犯罪客觀方面是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一般應由控方用證據加以證明,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只要具備了一定的條件,就可以推定被告人具備了犯罪客觀方面的某些要件。犯罪客觀方面之推定涉及到被告人的證明責任問題。當然被告人的證明責任僅僅是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始終在控方,如果控方不能舉證或舉證達不到法定的要求,被告人將被判決無罪。但是,由於對犯罪的某些構成要素和犯罪構成要素以外的事實,被告人具備了掌握證據上的信息優勢,而控方無法用直接證據證明,考慮到證明的需要和舉證的便利以及為了更有利於刑事證明的推進,必須由被告人承擔證明責任,被告人不能證明的則推定指控的事實成立。
特殊情形之推定:
特殊情形之推定是指由於公安、司法人員的違法執行職務或失職或存在其他一些特殊的情形,出於政策上和價值取向上的考慮,推定某項有利於被告人的事實的存在。
⑺ 法院可以用常理推定事實來判決嗎
可以,這個就叫「推定」,但是。如果有證據可以推翻「推定」,那麼就按照證據內來。容
打個比方,現在一個人,被人扔下來的一個蘋果砸傷了,只能判定,是a樓8到12樓的住戶扔的。但是沒法具體判定。這時候。就推定8到12樓住戶都有責任,這些人要共同承擔醫葯費。
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就是某人乾的,那麼就可以推翻這個推定,讓這個人自己負責任,
⑻ 事實推定 權利推定
事實推定:法律規定法院有權依據已知事實,根據經驗法則,進行邏輯上的演繹,從而專得出待證事實存屬否真偽的結論。訴訟中確定案情的一種方法,與「法律推定」相對。事實推定與法律推定均需藉助於邏輯推理,從基礎事實推斷另一事實的存在
權利推定: 通過法律明文確立下來的推定,當某法律規定(A)的要件事實(甲)有待證明時,立法者為避免舉證困難或舉證不能的現象發生,乃明文規定只須就較易證明的其他事實(乙)獲得證明時,如無相反證明(即甲事實不存在),則認為甲事實因其他法律規范(B)的規定而獲得證明。
區別:1,產生的方式不同。權利推定是由法律明文規定,而事實推定來自於司法人員根據經驗法則的邏輯推理 2,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權不同。法律規定了基礎事實和推定事實,司法者必須適用;而事實推定,司法者可以根據其實踐經驗自由裁量,決定是否適用 3,適用的范圍不同。權利推定主要使用於非刑事訴訟,事實推定則存在於任何訴訟形式之中 4,推定的種類不同。權利推定分為可反駁的推定和不可反駁的推定,而事實推定都是可反駁的推定
適用范圍見概念
⑼ 可以這樣理解「根據法律規定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釋義:第9條
第九條 【免證事由】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條文注釋
本條第一項中所講的「眾所周知的事實」是指在一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為受理案件的法官和一般社會成員共知的事實。一般具有以下三個特徵:其一,必須具有時間和地域的相對性;其二,必須為特定時空范圍內的一般社會成員所共知;其三,必須為審理案件的法官所知曉;其四,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事實,主張該事實的當事人仍需舉證。
本條第三項中的推定因其性質和依據的不同可以劃分為法律推定和事實推定。法律推定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從某一事實而推定另一事實存在的一種證明規則,因此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就前提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是適用法律推定的前提條件。法律推定對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免除主要指免除了當事人對推定事實的舉證責任,而不是免除當事人對前提事實的舉證責任。事實推定是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原則就已知的事實推論出未知事實的一種證明規則。事實推定適用的條件是:(1)需要通過推論而知的事實是無法用直接證據證明的事實;(2)事實推定的前提事實必須真實,且已經得到法律的確認;(3)前提事實與推定事實之間應當具有必然的邏輯聯系;(4)允許反證。
已生效的裁判確認的事實作為訴訟中的免證事實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第一,凡經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可免除提出該事實的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第二,該事實必須與當事人主張的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第三,此處所稱「裁判」,主要包括判決書、調解書、調解筆錄等,而對於解決有關實體法律關系的裁定,由於有既判力,也應當包括。
⑽ 簡述法律上推定和事實上推定的區別
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經驗法則,從已知的某一事實推斷未知的另一事專實存在,並允許當屬事人提出反證推翻的一種證據法則。前一事實稱為前提事實,後一事實稱為推定事實,一旦前提事實得到證明,法院徑直根據前提事實認定推定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