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
⑴ 受他人脅迫有行政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不對,應該把可以改成應當。違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⑵ 受他人脅迫有行政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這句話對嗎
不對,應該把可以改成應當。違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版罰:受他人脅權迫有違法行為的。
⑶ 關於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適用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么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釋義】 本條是對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范圍內對當事人適用較輕的處罰或者較少的罰款。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范圍內對當事人適用較輕處罰種類。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不予處罰是指對當事人作有違法行為的宣告,但免除其行政處罰。 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實際上是賦予行政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權力,便於行政機關靈活地運用自己的權力。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律賦予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自行決定實施的一種權力。行政機關在具體運用這一權力時,必須遵循行政處罰的公正原則以及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相適應原則。 所謂公正原則,就是公平正直、沒有偏私,要求行政機關對違法當事人公正對待,一視同仁,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所謂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相適應原則,就是指行政處罰必須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輕重有度。 條文中所說的幾種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中,「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這里的關鍵是「主動」,是違法當事人對實施違法行為的補救,是從主觀積極的角度來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 「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是指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實施違法行為是由於某種原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威**或者強制。這些人從主觀上看是不完全願意實施違法行為的,客觀上在違法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也較小。 「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這種情況是當事人以實際行動對違法行為予以補救的最積極的體現。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包括揭發檢舉違法行為,向行政機關主動提供材料和案件線索,積極做有關當事人的工作,使行政機關的查處工作進展順利、效果明顯。 「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行政違法行為的形式和種類繁多,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節也很復雜,不可能在法中全部羅列詳盡,除上述三種適用倩節外,還有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的情節。條文中所說的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是「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在這里,違法行為輕微、及時糾正與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 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作出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沒有「酌情」隨意從輕或減輕一說。
⑷ 為什麼《行政處罰法》對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是從輕或減輕處罰而不免除處罰
行政違法來不同與刑事違法。
在脅迫源他人進行刑事違法時,往往採取較重、較殘忍的威脅手段,被脅迫人在這種情形下,自由意志較弱,被迫參與犯罪,社會危險性相對小,從道德上說,「有情可原」的成分高。
在脅迫他人進行行政違法時,脅迫人一般採取較輕的威脅手段,被脅迫人選擇是否參與違法活動的自由意志較大,在這種情況下參與違法,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大。
因此,在立法上,從人性化考慮,處罰就有區別。
⑸ 哪些情形下應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⑹ 哪些情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根據《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6)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擴展閱讀
中國的行政處罰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警告:指行政主體對違法者提出告誡或譴責。
2、罰款:指行政主體強制違法者承擔一定金錢給付義務,要求違法者在一定期限內交納一定數量貨幣的處罰。
3、沒收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將違法行為人的部分或全部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包括違禁品或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收歸國有的處罰方式。
4、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這是指行政主體依法收回或暫時扣留違法者已經獲得的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資格的證書。目的在於取消或暫時中止被處罰人的一定資格、剝奪或限制某種特許的權利。
5、責令停產、停業:這是行政主體對從事生產經營者所實施的違法行為而給予的行政處罰措施。它直接剝奪生產經營者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只適用於違法行為嚴重的行政相對方。
6、行政拘留:也稱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體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在短期內剝奪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⑺ 當事人在什麼情況下,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為: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回行政處罰的。
《行政處罰法》第答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8)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擴展閱讀: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⑼ 被逼迫犯罪有法律責任嗎
屬於脅從犯。我國現行刑法第28條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我國刑法對脅從犯的法定概念。那麼,什麼是脅從犯?
從主觀方面來看,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的是犯罪行為,在可以選擇的情況下,因某種原因而選擇了實施犯罪行為。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行為人選擇實施犯罪行為是出於不得已,即不情願地實施犯罪,而並非主動參加犯罪,這是脅從犯與其他共同犯罪人的最大區別。由於這一主觀特點,在多數情況下,行為人雖然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有一定預見,但並不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而只是對其聽之任之。
從客觀方面來看,第一,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
第二,行為人參加共同犯罪、實施犯罪行為是受他人脅迫的。所謂脅迫,是指以剝奪生命、損害健康、揭發隱私、劣跡、毀損財物等對行為人進行精神上的強制;
第三,由於脅從犯參與實施了共同犯罪,其行為也不可避免地成為共同犯罪行為這個有機整體的一部分,從而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
同時具備上述主客觀兩方面特徵的,即構成脅從犯。
再來區分一下脅從犯與緊急避險。
我國刑法第21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刑法並未將受脅迫而為的一切造成損害的行為都認定為脅從犯而以共同犯罪人論處,而是視其社會危害性區別對待的。
什麼是緊急避險?行為人受到的脅迫是直接威脅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險時,如果行為人造成的實際損害小於他所保護的利益,則行為人的行為應認定為緊急避險,而不應作為脅從犯追究其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是因為受人脅迫,為了保護自己的某種利益,而對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損害,且這種損害大於其所欲保護的利益時,則屬於脅從犯。例如,甲為了使白己免遭某乙的傷害,在乙的脅迫下,將丙開槍打死,則顯然超出了緊急避險的范疇,而構成脅從犯。
那麼,有人要說了,如果乙威脅甲如不開槍將丙打死,則將甲打死,甲在這種情況下開槍將丙打死,還構成脅從犯嗎?
回答是,在這種情況下,甲同樣應當構成脅從犯。因為緊急避險與避險過當的界限就在於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所避免的損害,即為了保護一個合法利益而損害的另一合法利益,既不能大於,也不能等於所保護的利益,否則就構成避險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