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長處分
⑴ 江西上高縣15官員被處分是怎麼回事
3月2日晚間,江西省紀委通報稱,包括兩名副縣長在內的名官員被處分,並責成宜豐、上高縣委縣政府和宜春市環保局向宜春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此前報道,2016年12月16日,江西上高縣多位居民向媒體反映稱,家中自來水呈渾濁狀,並伴有異味。對此,宜春市委宣傳部回應,初步判斷事因上游宜豐縣部分企業排污,導致上高縣自來水取水口被污染。
⑵ 部長受處分降級後為副廳級,在其他公共場合還可以稱原部長嗎
回答這個問題,部長受處分降為副廳級,在其他公共場合還可以稱原部長嗎?這個是不可以的,因為他已經不是部長了。
⑶ 民政部部長李立國為什麼處分這么輕
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和李立國同志的違紀事實,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李立國同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由監察部報請國務院批准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降為副局級非領導職務;終止其黨的十八大代表資格。給予其留黨察看二年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和竇玉沛同志的違紀事實,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竇玉沛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終止其黨的十八大代表資格;提前退休。
⑷ 「停職檢查」與「行政撤職處分」及「責令辭職」有何區別
一、停職檢查,即暫時停止履行職務,檢查反省問題。是對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一種形式。詳見《
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
二、行政撤職,指撤銷公務員所擔任的行政職務,如主任科員、局長、部長等職務。詳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三、責令辭職,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黨政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可以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詳見《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
區別:
1、從適用范圍來說,停職檢查和責令辭職適用於黨政領導幹部;行政撤職適用於國家公務員。
2、從三者的性質來說,停職檢查和責令辭職屬於組織處理措施的范疇,行政撤職屬於對公務員的行政紀律處分的范疇。
⑸ 在學校學生會里因多次遲到或不集和被部長踢出部隊會不會受處分
在學校學生會里,因多次遲到被部長提出,那麼這裡面不會被受到處分,因為學生會是學生自願參加這個組織,但是作為學生會的成員,你應該遵守學生會的規章制度。
⑹ 成員犯錯部長怎麼寫檢討
尊敬的領導:你好!今天在正常工作之時,我沒有做好自己的工作!犯下了在線路板上寫字的這一低級錯誤,並被上級主管發現,我深刻的反思自己的行為,並為我自己的這種錯誤行為感到了深深的內疚與不安,在此,我謹向領導做出深刻的檢討。通過看似很小的事,我感到這雖然是一件偶然發生的事,但同時,也是我對自己工作的放鬆,帶來的結果,經反思我覺得自己在工作責任心上仍舊非常欠缺,更為重要的是我感到對不起領導對我的信任,愧對領導的關心,這次的事使我不僅感到是自己恥辱。我深深的感到這種行為是一個非常不好的傾向,也是一個極為重要的苗頭,如果不是領導及時發現,並要求自己深刻反醒,而我還這樣下去,那麼後果極為嚴重,甚至無法想像會發生怎樣的工作失誤,在此我在向領導做出檢討的同時也向你們表示發自內心的感謝!總之我的行為給帶來了不好的影響,做出了這樣的行為,我的心情非常沉重和羞愧。發生這件事,我知道無論怎樣都不足以擬補我的過錯,因此我不請求領導的寬恕,無論領導怎樣從嚴從重的處分我,我都不會有任何意見,同時!我請求領導在給我一次機會,讓我可以通過自己的行動來表示自己的覺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來為的工作做出積極的貢獻,請領導相信我。望領導能念在我是初犯,我保證以後不再有類似的情況發生,我真誠地接受批評,並願意接受處理。對於這一切我還將進一步深入總結,深刻反省,懇請領導相信我能夠記取教訓、改正錯誤!
⑺ 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什麼意思
指涉入違背重大的紀律、法律中,違背了原則性的問題,一般指黨員違紀。涉嫌嚴重違紀需要接受國家執法部門的調查,取證證據確鑿之後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予以處罰,一般為刑事處罰。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六條: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7)部長處分擴展閱讀: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⑻ 重大責任事故死亡多少人當地政府一把手免職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屬重大事故,當地政府一把手不會免職。
國務院2007年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事故等級作了明確規定: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屬特別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屬重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屬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屬一般事故。
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信息,要在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逐級上報至安監總局。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一、根據2009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出台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1、2008年至今368名事故責任人受處分
在實際操作中,從2001年7月廣西南丹礦井透水導致81人死亡縣委書記被免職開始,黨政幹部行政問責制度在基層起步。
2、而2003年SARS期間,時任衛生部長的張文康和時任北京市長的孟學農雙雙被免職,成為行政問責的標志性事件。
3、2007年4月,隨著《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頒布,又將重大事故中官員的問責機制直接與事故性質及嚴重性掛鉤,問責也更具操作性。
4、根據財新網的統計,2008年以來,共有13起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發生,368名事故責任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二、在行政問責在事故處理中頻頻發力的同時,另一個爭議也日益被人們所關注,被問責官員的「復出」。
1、2008年因「三鹿」事件引咎辭職的國家質檢總局原局長李長江在2009年復出,擔任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專職副組長;
2、2009年4月,在甕安事件中被撤銷一切黨政職務的原縣委書記王勤,也被發現已然復出,並調任黔南州財政局副局長一職;
3、2009年10月,廣州海事法院院長羅國華因出國「豪華游」被免職,同年12月30日,他被任命為廣東省政協副秘書長。
三、實際上,《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對於被問責官員的復出,也有明確的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全國人大代表傅企平認為,官員從被問責到復出,過程並不透明。為此,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他曾提交《關於完善行政問責制的建議》。
在建議中,傅企平提出,在每一起問責事件結案之時,相關部門應向社會公布對被問責官員今後的大致安排。一旦這一安排遭到社會上大范圍、大力度的不滿,應該重新予以考慮。
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林喆則認為,一些官員的高位復出,絲毫不能體現對他們的懲罰。他建議,被問責官員即使要復出,也要低位復出,比如地廳級幹部復出後只能當處級幹部,省部級幹部復出後只能到地廳級,重要崗位上的幹部到非重要崗位上。
近年來部分重特大安全事故官員問責情況。
1、上海靜安特大火災。時間:2010年11月15日傷亡:58人死亡71人受傷。
問責:上海市副市長沈駿行政記大過,靜安區區長張仁良、副區長徐孫慶被撤職,靜安區建交委主任高偉忠等26人被究刑責。
2、山西屯蘭煤礦瓦斯爆炸,時間:2009年2月22日傷亡:78人死亡114人受傷。
問責:山西焦煤集團董事長白培中行政記大過,屯蘭礦礦長尹根成等6人被究刑責。
3、央視新大樓特大火災時間:2009年2月9日傷亡:1人死亡8人受傷。
問責:央視台長趙化勇被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副台長李曉明被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央視新址辦主任徐威等44人被究刑責。
4、四川巴中客車墜崖,時間:2008年9月13日傷亡:51人死亡。
問責:巴中市副市長魏文通,巴中市交通局局長張世俊等15人受黨紀、政紀處分。
5、山西襄汾潰壩事故,2008年9月8日傷亡:277人死亡4人失蹤33人受傷。
問責: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張根虎、總工程師劉德政記過處分;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蘇保生等51人被究刑責。
6、膠濟鐵路列車相撞,時間:2008年4月28日傷亡:72人死亡416人受傷。
問責:鐵道部副部長胡亞東記大過處分、鐵道部部長劉志軍記過處分;濟南鐵路局常務副局長郭吉光等6人被究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