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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生紀律處分條例

發布時間: 2021-03-07 04:01:56

① 小學生學生違紀處理規定

為能督促學生修正錯誤,促進學校文明的建設,創造一個嚴明、守紀的校風。特製定本條例。
第一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一般違紀,一經發現,由班主任視其違紀情況,採取班內點名批評、書面檢查和班會檢討處理。
1、 上課、上自習遲到或早退的。
2、 上早(課間)操拖拉,晚到操場或做操動作不規范的。
3、 做眼保健操不認真者。
4、 在午休時間內違犯學校有關規定的。
5、 不經允許,無故不上交作業一次。
6、 不經允許,私自進入教職工活動辦公室。
第二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學校處以校內通報批評或警告。
7、在校園內大聲喧嘩者。
8、對違紀情節比較嚴重或對檢查人員批評接受態度不誠懇的。
9、在一周內有一般違紀現象兩次以上的。
10、曠課一節的。(含體育課、班會課、勞動課、自習課、校會)
11、無故不上早操、課間操或眼保健操一周之內兩次。
12、無故損壞公物,除按規定(損壞物品價格的兩倍予以賠償)賠償外,視其情節給以通報批評或從嚴處分
第三條:學生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處以記過處分。13、在學校組織的各種考試中,有舞弊行為的。
14、學生違紀對檢查、管理人員教育態度生硬的。
15、學生違紀在一學年被學校通報批評兩次(含兩次)以上的。
16、連續遲到、早退,一周在三次以上的。
17、無論在何時何地去網吧、電子游藝廳一次的。
第四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給以留校察看、勸其退學
21、打架造成一定後果的。22、對個別違紀學生,若屢教不改的。

②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都分為哪幾級

分五級,具體如下: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五十一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版規、本規定以及學權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2)中小學生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五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③ 請教《小學生違紀處罰條例》

對違紀現象做出公正的懲處,能督促學生修正錯誤,促進學校文明的建設,創造一個嚴明、守紀的校風。

第一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一般違紀,一經查出,責成班主任視其違紀情況,處以班內點名批評、書面檢查和班內大會檢討處分。
1、 上課、上自習遲到或早退一次者。

2、 上早(課間)操拖拉,晚到操場或做操動作不規范一次者。

3、 做眼保健操不認真一次者。

4、 在午休、晚休時間內違犯宿舍有關規定一次者。

5、 不經允許,無故不上交作業一次或不參加階段性小考一次者。

6、 不經允許,私自進入教職工活動場所一次者。

7、提前買飯或買飯不排隊一次者。

第二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學校處以校內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8、 不經允許,住宿生出校一次者。

9、在教學樓內大聲喧嘩一次者。

10、對違紀情節比較嚴重或對檢查人員批評接受態度不誠懇一次者。

11、在一周內有一般違紀現象兩次以上者。

12、曠課一節者。(含體育課、班會課、勞動課、自習課、校會)

13、無故不上早操、課間操或眼保健操一周之內兩次者。

14、違反宿舍關於午休、晚休的規定,一周達兩次以上者。

15、無故損壞公物,除按規定賠償外,視其情節給以通報批評或從嚴處分。

第三條:學生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況,學校處以記過處分,並視其表現在一定時間內取消該處分,不記入學生檔案,否則將記入學生本人檔案。 16、在學校組織的各種考試中,有舞弊行為一次者。

17、學生違紀對檢查、管理人員教育態度生硬一次者。

18、學生違紀在一學年被學校通報批評兩次(含兩次)以上者。

19、學生連續曠課6課時(含6課時)以上者。

20、連續遲到、早退,一周在三次以上者。

21、在校內有吸煙、打牌、下棋等行為者。

22、無論在何時何地去網吧、電子游藝廳一次者。

第四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學校給以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並記入學生檔案。 23、學年考試成績有三門以上主要課程不及格者,學校處以留校察看處分。

24、一學期曠課、遲到或早退(遲到或早退三次作為曠課一節)累計達50節以上者,以自動退學論。(注銷學籍)

25、亂用電器、亂扯電線者,最低應給以留校察看處分;造成事故者開除學籍。

26、學生有早戀傾向,不接受學校教育者,勒令退學。

27、有盜竊、賭博、酗酒行為者,視其情節,學校給以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28、打架、斗毆者,視情節,學校給以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對攜帶凶器斗毆或勾引社會人員到學校尋釁者,立即開除學籍,並報送公安機關

29、觸犯法律被公安機關收審者,開除學籍。

30、學生對批評教育不滿,對老師或學生有報復行為者,視情節輕重,學校給予留校查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31、對個別違紀學生,若屢教不改,可採取連續加重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中學生違紀處罰條例

為建立和維護學校的教學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培養出合格的中學生,根據國家教委頒發的《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條例。

一、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在班會上認真檢查,情節嚴重的給予全校通報批評。

1 、 課間遲到一周累計兩次。

2 、 無故曠課兩節。

3 、 逃避值日或者不認真值日。

4 、 故意破壞環境(隨地拋棄廢棄物、在牆壁黑板上亂塗亂畫、撕布告、改通知)。

5 、 擾亂他人學習、工作、休息或擾亂課堂、自習紀律。

6 、 無故不參與做操、升旗、集會,或者在集會時起鬨、吹口哨、吵鬧喧嘩的。

7 、 課間在走廊里打鬧、在教學區玩球且不聽勸阻。

8 、 不接受老師的批評教育或不聽從門衛、管理人員的指揮、管理,欺騙、頂撞、起鬨、侮辱、諷刺挖苦老師、管理人員或值日學生幹部、學生。

9 、住宿生在宿舍閑聊、唱歌、嚎叫、打鬧影響他人休息。在宿舍擅自留宿外人,初犯卻未造成後果;

10 、燙發、染發、化妝、佩戴首飾、穿高跟鞋、衣褲過於露體等不符合穿著規定

二、為嚴肅校紀,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下列之一的處分:( 1 )警告;( 2 )記過;( 3 )留校察看;( 4 )勒令退學;( 5 )開除學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1 、一學期內無故曠課 10 節至 15 節的學生(遲到、早退兩次折算曠課一節,下同);

12 、考試第一次作弊的學生(該科成績為零)。

13 、已經發現學生談戀愛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經多次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學生。

14 、對涉及鬧事的肇事、策劃、打架、參與及偽證的學生。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挑逗及各種手段觸犯他人,但未動手打人,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2)策劃者:策劃他人打架,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3)打架者:動手打人,未傷他人的學生;

(4)參打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5)偽證者:目擊者故意為他人作偽證,使調查造成困難的學生。

15 、偷盜,勒索、詐騙財物,作案價值在20元以下的學生;

16 、故意破壞公共財物,價值在20元以下的學生(照價賠償);

17 、私燒電爐、亂接燈頭、插座,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學生(並處以相應罰款);

18 、經常擾亂課堂紀律,屢教不改。

19 、與校外人員不正常往來影響學校正常秩序,尚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20 、一學期單科5次不交作業或各科累計10次不交作業,且態度惡劣的學生;

21 、酗酒、吸煙的學生。

22 、進入營業性歌舞廳、錄像廳、游藝機室、網吧或閱讀健康書刊,初犯且認錯態度較好的學生;

23 、攜帶危險品、易燃易爆品、凶器等進入校園,在校園內燃放鞭炮的學生。

24 、已被處以兩次通報批評的,給予警告處分,已被處以兩次警告處分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25 、 一學期內無故曠課 16 節至 30 節的學生;

26 、 考試作弊達兩次的學生(除該科成級按零分計外);

27 、 經發現談戀愛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經多次批評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學生中間造成不

良影響的學生;

28 、 涉鬧事的肇事、策劃、打架、參與及偽證的學生。

( 1 )肇事者:動手打人,造成打架後果但未傷他人的學生;

( 2 )策劃者:策劃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後果的學生;

( 3 )參與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發展,造成後果的學生;

( 4 )偽證者:目擊者故意為他人作偽證,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學生;

( 5 )提供凶器者: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29 、 偷盜、勒索、詐騙財物,作案價值 20 元至 100 元以下的學生(需照價賠償);

30 、 故意破壞公共財物兩次以上或價值在 20 元至 100 元以內的學生(需照價賠償);

31 、 住校生未經允許在外過夜,嚴重違反作息制度;

32 、經常進入營業性歌舞廳、錄像廳、游藝機室、網吧、參與賭博、瀏覽發布不健康信

息、或閱讀不健康書報,經教育仍不改正。

33 、冒領、拆看他人信件的學生視情節輕重,處以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4 、累計兩次嚴重警告處分的,給予記過處分。累計兩次記過處分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累計兩次記大過處分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視情節輕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35 、一學期內無故曠課 31 節至 50 節的學生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無故曠課達 51 節以上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36 、考試作弊達三次者(除該學科按零分計外)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四次或四次以上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37 、 已經發現學生談戀愛,或男生、女生交往不正常,經多次批評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學生中、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者;

38 、涉及鬧事的肇事者、策劃者、打架、參與者及偽證者:

( 1 )肇事者:動手打人,致使他人輕傷,留校察看處分;動手打人致使他人重傷,給予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

( 2 )策劃者:策劃他打架,後果嚴重,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 3 )參與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發展,造成後果的學生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 4 )提供凶器者: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後果者根據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 5 )打架者:持械打人,造成後果,視後果情況,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 6 )對鬧事的肇事者、策劃者、打架者、參與者及提供凶器者,受到司法部門處罰,一律勒令退學。

39 、偷盜、勒令、詐騙財物、作案價值在 100 元以上者(需照價賠償),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

40 、故意破壞公共財物 100 元以上者(需照價賠償)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處分。

41 、受過記過處分而又重犯者。

42 、住校學生未經允許多次在校外過夜,深夜遲歸,嚴重違反作息制度者。

43 、與校外人員來往影響教學秩序,造成嚴重後果或屢教不改者。

44 、經常進入營業性歌舞廳、錄像廳、游藝機室、網吧、參與賭博、瀏覽發布不健康信息或閱讀不健康書報,造成嚴重後果或屢教不改者。

45 、辱罵、毆打教職員工者。

46 、煽動或帶頭鬧事,擾亂正常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和社會治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分別給予;

( 1 )情節嚴重,經教育尚不能改正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 2 )情節嚴重,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47 、對參與鬧事的一般人員,視情節、後果及認錯態度分別給予:

( 1 )對判處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勞動教養者, 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 2 ) 判處以管制、拘役或徒刑並宣告緩期執行(屬過失犯罪)者,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

( 3 ) 被判處以行政拘留者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 4 ) 被處以警告或罰款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級處分。

a) 違紀後認錯態度差者。

b) 在本校已經受過處分者。

50 、寫反動標語,散發反動傳單或者參與邪教活動,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者。

三、其他:

51 、本條例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但需要給予處分的,參照以上條例中相類似條款給予處分。

52 、借讀生,復讀生違紀,按其情節輕重,夠記過以上處分者,一律給予辭退。

53 、受到處分者,附加給予以下處罰:

( 1 )在處分執行期間,受處分者不得被評為「三好學生」或「優秀學生幹部」等各種榮譽稱號(學科競賽除外)。

( 2 )受處分者在處分執行期間不得獲得各種物質獎勵。

54 、 學生受到處分或撤消處分,均應通知學生家長,並記入該生學籍表。

④ 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的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有哪些

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的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有:

1.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佔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佔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徵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佔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3.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准、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6.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中小學生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1.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2.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3.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4.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5.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6.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1.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2.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3.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4.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5.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⑤ 學校有哪些關於違紀行為的處分處分分別是怎樣的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5)中小學生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校園欺凌的嚴重危害

1、經常受到校園欺凌暴力侵害的學生整日生活在暴力的陰影當中,學習成績一般都下降嚴重。甚至有些學生由於受到嚴重傷害不得不住院治療或者休學,正常的學習被迫中斷。

2、而對於老師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一般都會導致受到傷害的學生畏懼學校,不願意再去上學。

3、老師打學生。影響學生身心的健康發展,導致不健全人格的形成。這種危害不僅體現在受害者身上,施暴者的身心同樣不能得到健康發展。

4、對受害者,有可能導致其缺乏信心和勇氣,自卑,逃避人群,孤僻,偏激。對施暴者,有可能導致其形成反社會人格,走上犯罪道路。

⑥ 初中學生違紀行為處理辦法

全校通報;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等。
通過班級積分制扣分。
抄校規校紀和中學生行為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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