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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運違規

發布時間: 2021-03-07 02:14:52

『壹』 2014年國家海事部門對相關船舶信息行業有什麼扶持和幫助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海運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中遠、中海、中外運長航、招商局集團,上海航運交易所,中國船東、港口協會,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單位:

現將《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海運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14年10月8日抄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國資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部辦公廳文秘處。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海運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方案

國務院《關於促進海運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32號,以下簡稱《海運意見》)確立了海運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重要的基礎產業地位,明確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安全、便捷、高效、綠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現代海運體系的發展目標。為積極推進海運強國建設,按照依法落實、開放性落實、創造性落實的要求,深入貫徹《海運意見》,現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加快海運結構調整

(一)著力建設現代化海運船隊。

1.認真落實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提前報廢更新實施方案,加快淘汰一批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鼓勵建造符合國際新規范和新標準的船舶。(交通運輸部水運局、海事局牽頭,財審司、國際司配合,2015年完成)

2.嚴格執行船舶強制報廢制度,完善船舶技術政策和標准規范,大力發展節能環保、經濟高效船舶。鼓勵符合條件的國內航運企業和船舶從事國際運輸,加強國內沿海客船、危險品船運力調控,引導運力有序投放和合理增長。促進干支線運輸聯動發展,完善集裝箱運輸服務網路,提高集裝箱班輪運輸國際競爭力。(交通運輸部水運局、海事局牽頭,2016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3.在天津、上海、福建、海南等地開展郵輪運輸創新試點示範工作,拓展郵輪航線,逐步發展中資郵輪運力,培育本土郵輪運輸品牌。到2020年,郵輪航線、航班顯著增加,形成2-3個有影響力的郵輪母港。(交通運輸部水運局牽頭,2016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二)優化市場主體結構。

4.引導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從事海運業務,有序發展中小海運企業,支持民營企業、中小海運企業合作發展和聯合、聯盟經營。完善市場准入和退出機制,採取綜合調控手段,促進客船、危險品運輸企業結構優化。(交通運輸部水運局牽頭,持續實施)

5.加強與相關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研究出台相關制度和辦法,推動海運企業兼並重組,促進專業化、規模化經營。支持海運企業在做強做優海運主業的同時,適度開展多元化經營,拓展服務產業鏈,平抑海運市場大幅波動風險,構建有效的風險防範體系。(交通運輸部水運局牽頭,法制司、海事局等配合,2015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二、加快航運服務業轉型升級

(三)大力發展現代航運服務業。

6.研究制定航運服務業發展意見,推動傳統航運服務業轉型升級,加快發展現代航運服務業。(交通運輸部水運局牽頭,政研室、規劃司等配合,2014年完成)

7.規范船舶管理、船舶代理等服務業發展,提升傳統航運服務業發展質量。優化航運交易服務機構區域布局,推進航運交易信息共享,編制發布運價指數、船舶交易價格指數等指數。推動建立一批有影響力的航運研究咨詢機構,支持航運法律服務機構和仲裁機構發展。(交通運輸部水運局牽頭,規劃司、科技司等配合,2016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8.推動金融保險機構加大對航運業支持力度,積極發展船舶融資租賃,鼓勵海運企業參與組建船舶融資租賃公司,支持保險企業開展航運保險業務。(交通運輸部水運局牽頭,財審司配合,2015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四)加快建設國際航運中心。

9.引導港航及相關行業集聚,完善組合港協調機制,推進建立國際航運發展綜合試驗區,打造國際航運中心。(交通運輸部水運局牽頭,法制司、國際司、海事局等配合,2016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10.鼓勵開展航運發展政策、航運金融保險創新。支持建立市場化運作的海運發展基金,推動制定有競爭力的航運融資政策措施,完善國際船舶登記、船舶融資租賃、船舶保險與責任擔保制度。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探索開展航運衍生品交易,建設海運交易平台和相關信息服務平台,完善信息發布機制,提高海運交易和定價的國際影響力。(交通運輸部水運局、海事局牽頭,法制司、財審司、國際司等配合,2016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五)推進口岸便利化。

11.推動港口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與其他口岸部門建立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合作機制,健全與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的合作機制。推進港航電子數據交換(EDI)中心和交通電子口岸建設,加快建設進出境船舶聯合查驗單一窗口系統。(交通運輸部水運局、海事局牽頭,科技司、公安局等配合,2016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三、積極推進港口升級和現代物流發展

(六)加強港口基礎設施建設。

12.完善全國沿海港口布局規劃和主要港口總體規劃,優化煤炭、石油、礦石、集裝箱、糧食等主要貨類運輸系統,引導液化天然氣(LNG)、商品汽車及郵輪等碼頭合理布局。(交通運輸部規劃司牽頭,水運局配合,2016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13.有序推進沿海新港區開發和港口重點項目建設,鼓勵發展公用碼頭,加強深水航道、防波堤、錨地等公共設施建設,建立區域港口航道、錨地共享公用機制。(交通運輸部規劃司、水運局牽頭,海事局配合,2016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14.加強港口集疏運體系建設,加快主要集裝箱港區疏港專用公路建設,推進港口鐵路集疏運通道及場站建設。(交通運輸部規劃司、水運局、公路局牽頭,持續實施)

(七)完善港口服務功能體系。

15.積極拓展港口服務功能,引導港口企業由主要提供裝卸倉儲服務向提供裝卸倉儲服務和現代港口服務並重轉變。鼓勵有條件的港口依託主業發展物料供應、中轉配送、流通加工服務,拓展港口物流地產,培育電子商務服務。2020年基本建成現代港口服務體系。(交通運輸部水運局牽頭,2017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16.推進港口收費市場化改革,放開競爭性環節收費,修訂港口收費規則。(交通運輸部水運局牽頭,財審司配合,2015年完成)

(八)促進現代物流發展。

17.鼓勵港航企業與公路、鐵路、航空運輸企業深化合作,培育多式聯運經營人,推進「門到門」、「一票到底」的一體化運輸模式。(交通運輸部水運局、運輸司牽頭,持續實施)

18.制定完善聯運單證、標准和集裝箱鐵水聯運規則,大力發展鐵水聯運、江海聯運、滾裝甩掛運輸,推廣應用江海直達船型和聯運設施,提高集裝箱、大宗物資、商品汽車等聯運能力。(交通運輸部水運局、運輸司牽頭,海事局配合,2015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19.大力發展以港口為樞紐的物流業務,開展冷鏈、汽車、化工等專業物流業務,積極推進與港口銜接的物流園區、保稅區、內陸「無水港」的建設。(交通運輸部水運局、規劃司牽頭,運輸司配合,持續實施)

四、構建改革開放新優勢

(九)深化海運改革開放。

20.加強與相關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推動海運企業健全現代企業制度,深化國有海運企業改革,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海運企業。(交通運輸部水運局牽頭,政研室配合,持續實施)

21.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穩妥開展外商成立獨資船舶管理公司、控股合資海運公司、海員外派機構等對外開放試點,總結評估效果並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建立海運領域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交通運輸部水運局、海事局牽頭,法制司、國際司配合,2015年完成)

(十)加快構建全球海運網路。

22.支持符合條件的中資海運企業對外投資和跨國經營,與資源能源企業、製造企業合作拓展海外業務。(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國際司牽頭,2017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23.爭取利用國家相關專項資金和金融機構的支持,積極參與國際相關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構建海上支點和服務網路,形成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港口建設和運營商、全球物流經營人。(交通運輸部國際司牽頭,水運局配合,2017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24.積極推進海上絲綢之路建設,加大重要國際海運通道和北極事務的研究和參與力度,支持企業參與北極航線的運行,加強國際海運保障能力建設。(交通運輸部國際司牽頭,規劃司、水運局、科技司、搜救中心、海事局、救撈局等配合,2017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十一)提升海運國際競爭力。

25.積極參與相關國際組織工作,提高參與制定國際公約、規則、標准和規范的能力和水平,推進國內海運標准規范的國際化工作,樹立負責任的海運大國形象。(交通運輸部國際司、水運局、海事局牽頭,法制司、科技司、搜救中心等配合,2018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26.深化雙邊、多邊海運海事領域國際合作,積極開展海運會談,維護我國海運和海員合法權益。(交通運輸部國際司、水運局、海事局牽頭,搜救中心配合,2017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五、努力提升運輸服務保障能力

(十二)健全運輸合作機制。

27.推動海運企業與貨主緊密合作,簽訂長期運輸合同,以資本為紐帶合資合作經營;推進我國貨主、貿易商積極簽署海運國際貿易合同,促進海運服務貿易進出口平衡發展。支持船東協會與貨主協會、貨代協會等相關協會加強協調,促進企業間緊密合作。(交通運輸部水運局牽頭,2015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28.加強與相關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研究出台意見,支持海運企業與貨主、貿易商建立長效合作機制和相互約束機制,建立相應的監督考核機制。(交通運輸部水運局牽頭,政研室、法制司配合,2015年完成)

(十三)強化重點物資運輸保障。

29.加強與相關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完善重點物資運輸保障機制,建立必要的運力儲備,強化運輸組織協調,及時、優先保障重點物資、緊急物資運輸,提高原油、鐵礦石、液化天然氣、煤炭、糧食等重點物資的承運保障能力。(交通運輸部水運局牽頭,2015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六、積極推進海運安全綠色發展

(十四)健全海運安全應急保障體系。

30.健全規章制度,推進並規范海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建設或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安全質量司牽頭,2015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31.加大安全隱患排查力度,深入開展危險品運輸、中韓客貨班輪運輸等專項整治。(交通運輸部水運局牽頭,安全質量司、海事局配合,2015年完成)

32.對列入「黑名單」的船舶、老舊運輸船舶進出我國港口進一步加強港口國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安全監管體制機制,推進船舶定線制,加強安全監管與救助打撈能力建設。(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牽頭,規劃司、人教司、水運局、安全質量司、救撈局配合,2016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33.加強海運應急體系建設,完善應急預案和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強化監測、預測、預警和應急演練等工作,加強專業和社會應急救援力量以及應急裝備、應急物資儲備建設,著力提升海上搜救、海上溢油和危化品泄露等監測與處置能力。(搜救中心牽頭,規劃司、水運局、國際司、公安局、海事局、救撈局配合,2016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十五)積極建設綠色海運。

34.落實水運節能減排方案,健全船舶能源消耗管理體系,完善海運節能減排監測、考核制度。(交通運輸部法制司、水運局、海事局牽頭,規劃司、國際司配合,2016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35.優化海運業用能結構,加快清潔能源在海運業的推廣應用,開展LNG動力船舶、港口設備等清潔能源試點示範工作,繼續推進主要港口碼頭船舶岸電設施工程的實施。(交通運輸部法制司、水運局、海事局牽頭,規劃司、科技司配合,2015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36.加強綠色海運標准體系建設,制定完善船舶能效規范、清潔能源動力船舶檢驗規范等標准規范。(交通運輸部科技司、水運局、海事局牽頭,國際司配合,2016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37.健全防治船舶污染管理體系,實施船舶污染排放限值標准,加強船舶防污設施建設。(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牽頭,水運局、國際司配合,2015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七、加強和改進行業管理

(十六)完善政策法規體系。

38.抓緊評估完善老舊運輸船舶提前報廢更新政策,爭取政策延續實施。(交通運輸部水運局牽頭,財審司配合,2014年完成)

39.加強與相關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推動促進海運業發展的各類專項資金的整合完善,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完善海員個人所得稅、海運企業稅收制度等國際海運財稅政策體系。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與同級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的協調,爭取出台促進本地區海運業健康發展的財稅政策。(交通運輸部財審司牽頭,水運局、海事局配合,2015年完成或與財稅改革同步)

40.研究推動《海上交通安全法》、《港口法》和《國際海運條例》等相關法規的制修訂工作。(交通運輸部法制司牽頭,水運局、海事局配合,2018年完成)

(十七)改進提升行政管理服務水平。

41.強化海運頂層設計,研究制定海運發展戰略。(交通運輸部水運局牽頭、規劃司、搜救中心等配合,2016年完成)

42.深化海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網上審批和備案,建立海運海事管理權力清單制度。(交通運輸部法制司、水運局、海事局牽頭,2015年完成)

43.加強海運市場監測,定期公布市場分析報告。建立健全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完善客貨運服務規范。(交通運輸部水運局牽頭,2016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44.規范海運行政事業性收費,清理不合理的相關服務收費,公布收費項目清單。(交通運輸部財審司、水運局、海事局、國際司牽頭,2015年完成)

(十八)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45.加強海運企業經營資質、安全資質的監管,建立健全經營資質監督檢查和預警制度。強化海運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交通運輸部水運局、海事局牽頭,法制司配合,2015年完成)

46.嚴肅查處壟斷經營、不正當競爭、無證無照經營等違法違規行為,創新完善集裝箱運價備案等市場監管制度,堅決遏制以低於正常合理水平運價提供服務等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支持協會等中介組織採取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運力有序發展等加強自律的措施。(交通運輸部水運局牽頭,法制司配合,2016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47.積極推進海運行政執法、監管職能改革,建立健全港航、海事管理部門協同監管機制。(交通運輸部法制司、水運局、海事局、公安局牽頭,2016年完成)

八、強化科技信息和人才保障

(十九)加快海運科技進步。

48.強化海運科技創新,鼓勵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協同創新,大力開展船舶節能減排、危險品和客滾運輸安全營運等專項技術研發,推廣應用船舶先進適用技術與產品。(交通運輸部水運局、科技司牽頭,法制司、規劃司、搜救中心、海事局配合,2016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49.加大對海運應用基礎研究、科研基地建設和科技信息資源共享平台建設的投入。(交通運輸部規劃司、科技司牽頭,持續實施)

50.加強船舶檢驗機構質量管理和考核,加快船舶檢驗技術創新和服務創新,建設國際一流的船舶檢驗機構。(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牽頭,中國船級社配合,2017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51.加強航海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設,深化航海及相關領域理論和應用基礎研究,打造國際一流的海運教育和科研機構。(交通運輸部人教司、科技司牽頭,規劃司、水運局、海事局配合,2017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二十)努力提升信息化水平。

52.加強物聯網、雲計算、衛星導航、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等技術在海運領域的應用發展,推進集裝箱海鐵聯運、遠洋運輸管理物聯網應用示範工程建設,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交通運輸部水運局、海事局、規劃司牽頭,科技司、公安局、搜救中心配合,2016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53.加快建設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信息系統、長江危險化學品動態監管信息平台等綜合信息服務平台,逐步建成全國港口、航道、船舶、船員和企業資料庫。(交通運輸部水運局、海事局牽頭,規劃司、安全質量司、科技司配合,2016年完成)

54.加快建設東北亞物流信息平台,促進國際間海運信息共享。(交通運輸部規劃司、國際司牽頭,水運局、科技司配合,2016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二十一)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55.完善海運業職業資格制度,探索建立符合國際化要求的海運人才培養模式。(交通運輸部人教司、水運局、海事局牽頭,2016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56.加快發展海員現代職業教育,加強船員適任性技能訓練,健全覆蓋全國的船員考試評估基地。規范海員勞務市場和派遣機構管理,健全海員權益保障機制,建立海員誠信管理體系。(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人教司牽頭,2016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57.加大海運科技人才、專業人才的選拔和培養力度,重點引進和培養航運法律、航運金融、海事仲裁、航運經紀、郵輪服務等復合型人才。(交通運輸部人教司、科技司牽頭,水運局、海事局配合,2016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58.加強港航、海事管理隊伍建設,推進執法隊伍專業化、規范化。(交通運輸部水運局、海事局、法制司、人教司牽頭,2016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九、切實強化組織實施

(二十二)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59.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緊密結合本地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加快制定分工方案,細化任務措施,明確重點工作分工和進度安排。落實責任,建立年度監督考核機制,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各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於每年年底前將落實情況報部。(交通運輸部辦公廳、水運局牽頭,持續實施)

(二十三)營造氛圍,形成合力。

60.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制定海運宣傳方案,加強對《海運意見》精神和海運業發展的宣傳報道。結合「航海日」活動,共同營造航海文化。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協作配合,凝聚各方面促進海運健康發展的共識和力量。(交通運輸部水運局、政研室牽頭,持續實施)

『貳』 2020年湘潭交通將有大變化!

近日,湘潭市交通運輸局2020年工作重點出爐,「路長制」、科技治超、結構升級等成為熱詞。湘潭市交通運輸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推動交通運輸現代化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將成為全年工作的主線。

聘請「路管家」推行路長制

促進經濟發展,方便民眾出行是交通運輸的兩大課題。市交通運輸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湘潭市今年將堅持推進公交優先發展戰略,不斷完善公交線網結構,計劃新增新能源公交車60台,新增公交線路1條、調整4條。加快長株潭一體化城際公交發展,重點推進公共交通互聯互通,研究黃花機場、三市高鐵站等重要交通節點的公共交通「互連」方案,創新公共交通運營模式,滿足群眾差異化出行需求,助推長株潭融城步伐。

同時,深化落實《湖南省推進運輸結構調整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推進湘潭港易俗河港區公鐵水聯運項目等前期工作,加快發展多式聯運,持續優化公、鐵、水運輸結構調整和方式配置,提高運輸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此外,全力支持道路貨運物流業發展。積極宣貫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網路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和省7廳局《支持道路貨運物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調研製定全市支持網路貨運發展的扶持政策,協調解決全市2家無車承運人試點企業代開增值稅發票問題,啟動實施網路貨運經營許可等工作。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叄』 支付非試聯運企業運費5500是否包含增值稅

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貨物運輸發票抵扣增值稅問題,很多文章已經有過詳細的論述。2007年來,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加強了對四小票抵扣增值稅的管理,其中對於貨物運輸發票的增值稅抵扣,特別是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發票的增值稅抵扣出台了一些新的措施和政策,值得大家關注。
為使大家更好的掌握好貨物運輸發票增值稅抵扣問題,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我們將詳細分析一下貨物運輸發票增值稅抵扣的相關政策和實務問題。
一、貨物運輸發票增值稅抵扣的相關政策規定
1、基本政策。
經國務院批准,從1998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或銷售應稅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根據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所列運費金額,依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准予扣除。但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不得計算扣除。納稅人購買或銷售免稅貨物所發生的運輸費用,不得計算進行稅扣除。
(貨運發票增值稅的扣除率在1998年7月1日之前是10%,相關政策依據見財稅[1994]60號、財稅[1994]12號、財稅[1998]114號)

自2005年4月1日,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企業購進或銷售固定資產支付的運輸費用准予抵扣(國稅函[2005]332號)
自2007年7月1日,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企業為固定資產支付的運輸費用,自2007年7月1日後取得交通運輸發票的,准予抵扣進項稅。(財稅[2007]75號)
[實務問題]:
對於貨運發票抵扣我們一般的表述是一般納稅人在外購和銷售貨物和提供應稅勞務時所支付的運輸費,實務中有這么一種情況,部分大型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將外購的材料運抵入庫後,需要將材料從材料倉庫運輸到生產地點,對這部分發生在廠區內的運輸費用,取得了運輸發票能否抵扣增值稅是存在爭議的。因為,大家普遍認為,對於這部分發生在廠區內的運費不是在材料的外購或銷售環節,不符合規定。但是,這一爭議自2005年11月28日後就不存在爭議了。這里我們要特別提出以下的政策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文第7條第二款規定:一般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允許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只要運輸費用是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都允許計算抵扣進項稅。盡管在總局後來關於運費發票抵扣增值稅的表述中還是提外購或銷售貨物環節,但財稅[2005]165號文提出的這一原則還是執行的。
2、准予抵扣的運輸發票及費用
① 准予抵扣增值稅進項稅的運輸發票
准予計算增值稅進項稅扣除的貨運發票的種類。根據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和銷售貨物(固定資產除外,當然特別地區可以)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准予抵扣的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是指國營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單位開具的貨票,以及從事貨物運輸的非國有運輸單位開具的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貨票。准予計算進項稅額扣除的貨運發票種類,不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貨運定額發票。(國稅函發[1995]288號)
② 准予抵扣的運費
准予抵扣的貨物運費金額是指在運輸單位開具的貨票上註明的運費、建設基金,不包含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國稅函發[1995]288號)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和銷售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管道運輸費用,可以根據套印有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所列運費金額,按規定計算進項稅抵扣。(國稅發[1996]155號)
③ 不準予抵扣的運費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採用郵寄方式銷售、購買貨物所支付的郵寄費,不允許計算進項稅額抵扣(國稅函發[1995]288號)
納稅人購進、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明顯偏高,經過審核不合理的,不予抵扣運輸費用(國稅發[1995]192號)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費用,不得作為運輸費用抵扣增值稅。(國稅函發[2005]54號)
企業外購或銷售貨物所支付的費用,在計算運費費用進項稅額時,必須根據鐵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單位開具的「鐵路運輸發票」、「公路運輸發票」等貨票。不得依照聯運發票計算進項稅額)
准予計算進項稅額扣除的貨運發票,與購貨發票上所列的有關項目必須相符,否則不予抵扣。
納稅人同時購入固定資產和原材料,發生的運費如果可以合理劃分,則運輸原材料部分的運費的進項稅額可以計算抵扣,如無法劃分,則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一般納稅人取得的項目填寫不齊全的運輸發票(附有運輸清單的匯總開具的運輸發票除外)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匯總開具的運輸發票,凡附有運輸企業開具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的運輸清單,允許計算抵扣進項稅額。(財稅[2005]165號)
一般納稅人取得的項目填寫不齊全的運輸發票(附有運輸清單的匯總開具的運輸發票除外)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財稅[2005]165號)
[實務問題]:
對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進口和出口貨物環節發生的境外運輸費用能否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問題:根據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境外運輸費用是不能計算增值稅的進項稅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文第7條第三款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發票和國際貨物運輸發票,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財稅[2005]165號文不僅強調了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發票不得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而且規定國際貨物運輸發票也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實際就明確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的境外運輸費用是不能抵扣進項稅的。
對於不予抵扣的運輸發票進行進項稅轉出的問題,應根據企業在帳務上實際入賬的貨運費用的金額除以1-7%後乘以7%確認。即轉出不予抵扣的運費金額=企業入賬的運輸費用/(1-7%)*7%
二、各類貨運發票增值稅抵扣問題的詳細解讀
以上是我們對貨物運輸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問題的一些基本政策規定。由於貨物運輸發票的種類很多,包括航空運票、鐵路運票、公路、內河運票等,政策規定也不相同,為使大家更好的掌握各種貨運發票的增值稅抵扣問題,我們下面分別就各種貨運發票的種類來詳細解讀貨運發票抵扣中應注意的各類問題和事項。
(一)0x20民用航空運費發票
對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外購和銷售貨物(固定資產除外)中取得的民用航空貨票,根據國稅函發[1995]288號文的規定是准予抵扣的。
目前我國的稅收法規中,對於民用航空貨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的問題並沒有非常詳細的規定。但這里要注意的是,一般納稅人只有取得民用航空公司開具額貨票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而在實務中,航空公司的貨運業務一般是外包給大型貨運代理公司運作的,即航空公司一般不直接面對市場承接航空運輸業務。
因此,一般納稅人在通過航空運輸銷售或外購貨物時,是和運輸代理單位簽訂合同,取得的一般是貨運代理業發票。根據政策規定,貨運代理業發票是不能計算增值稅進項稅抵扣的。實務中,有部分納稅人將取得的這種貨運代理發票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導致了稅務機關的處罰。
(二)0x20管道運輸發票
根據國稅發[1996]155號文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和銷售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管道運輸費用,可以根據套印有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所列運費金額,按規定計算進項稅抵扣。
管道運輸一般發生在油運和天然氣運輸過程中,涉及的企業也較少,實務中對其規定也比較簡單。
(三)0x20鐵路運輸發票
自2005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運輸費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圍僅限於鐵路運輸企業開具各種運營費用和鐵路建設基金,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不得抵扣。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企業購進或銷售固定資產支付的運輸費用准予抵扣。(國稅函[2005]332號)
中國鐵路包裹快運公司(簡稱中鐵快運)為客戶提供運輸勞務,屬於鐵路運輸企業。因此,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取得的《中國鐵路小件貨物快運運單》列明的鐵路快運包干費、超重費、到付運費和轉運費,可按7%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國稅函[2003]970號)
[實務問題]:
由於鐵路運輸模式中,一般是實行車皮承包制,對於一般納稅人在鐵路運輸過程中租用別人車皮運輸導致托運人或收貨人與實際購買或銷售貨物人不一致,而導致鐵路運輸發票難以抵扣的情況,財稅[2005]165號文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東北以外地區固定資產除外)通過鐵路運輸,並取得鐵路部門開具的運輸發票,如果鐵路部門開具的鐵路運輸發票托運人或收貨人名稱與其不一致,但鐵路運輸發票托運人欄或備注欄注有該納稅人名稱的(手寫無效),該運輸發票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允許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四)0x20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發票
由於爆發了河南許昌利用虛假貨物運輸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的特大案件後,2003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對公路、內河貨物運輸市場進行了專項的稅務治理,並出台了新的稅收征管措施,這也導致了公路、內河貨運發票增值稅進項稅抵扣問題發生的新的變化。
2003年10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出台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03]121號文,文件由《貨物運輸業營業稅徵收管理試行辦法》、《運費發票增值稅抵扣管理試行辦法》、《貨物運輸業營業稅納稅人認定和年審試行辦法》和《貨物運輸業發票管理流程實施方案》(以下簡稱「三個辦法和一個方案」)組成。
首先,對於所有在我國境內提供公路、內河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自開票和代開票納稅人認定。
同時符合一下六個條件的納稅人為自開票納稅人:(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地方稅務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水路運輸許可證;?(二)年提供貨物運輸勞務金額在20萬元以上(新辦企業除外);?(三)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如是租用辦公場所,則租期必須1年以上;?(四)在銀行開設結算帳戶;?(五)具有自備運輸工具,並提供貨物運輸勞務;?(六)帳簿設置齊全,能按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妥善保管、使用發票及其他單證等資料,能按財務會計制度和稅務局的要求正確核算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稅金、營業利潤並能按規定向主管地方稅務局正常進行納稅申報和繳納各項稅款。
自開票納稅人可以自行開具全國統一的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發票。
個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掛靠人不得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
除自開票納稅人以外的需要代開票的單位代開貨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為代開票納稅人。
代開票單位是指主管稅務機關。經省地方稅務局批准也可以委託中介機構代開貨物運輸發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稅務機關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的聯運單位和物流單位開具的貨物運輸業發票准予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准予抵扣的貨物運費金額是指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單位為代開票納稅人開具的貨運發票上註明的運費、建設基金和現行規定允許抵扣的其他貨物運輸費用;裝卸費、保險費和其他雜費不予抵扣。貨運發票應當分別註明運費和雜費,對未分別註明,而合並註明為運雜費的不予抵扣。(國稅發[2004]88號)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貨物運輸業發票,可以在自發票開具日90天後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申報抵扣(國稅發[2004]88)。這里就改變了以前工業企業在貨物入庫、商業企業在付款後運費發票才允許抵扣增值稅的政策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內海及近海貨物運輸發票,可暫填寫在《增值稅運輸發票抵扣清單》內河運輸欄內。(國稅發[2004]88)
目前,對於公路、內河貨運運輸發票的抵扣是按如下程序進行的:
在該系統運行初期,由於國稅機關比對系統中的信息採集完全是通過手工方式進行採集的,而且採集的信息量較多,發生錯誤的幾率較大,特別是在採集18位納稅人識別碼時,進行出現由於納稅人或稅務機關採集信息錯誤導致大量貨物運輸發票發生無法抵扣的情況。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在此基礎上,借鑒了金稅三期對於增值稅發票抵扣的相關辦法,對2006年1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發票稅控系統。
2006年11月起,除試點地區外的其他省(市)開始推行貨運發票稅控系統,在2006年11月至12月內完成貨運發票稅控系統的推行。2007年1月1日(含)以後全國范圍內停止使用舊版貨運發票,全部啟用新版貨運發票。2007年1月1日(含)以後舊版貨運發票不再作為增值稅的抵扣憑證。?自2006年11月1日起,貨運發票稅控系統推行到位的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新版貨運發票,必須通過貨運發票稅控系統認證採集數據,認證相符的新版貨運發票方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由於國稅機關的信息採集是直接通過發票上的稅控碼進行電子採集的,因此採集信息的質量得到了明顯提高。

由於自2006年11月1日起,全國推行了新辦貨運發票稅控系統,因此,對於新、舊版貨運發票的抵扣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6]2號規定: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取得的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貨運發票,必須是通過貨運發票稅控系統開具的新版貨運發票。?納稅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舊版貨運發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二、納稅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舊版貨運發票暫繼續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應在開具之日起90天後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申報抵扣進項稅額。?自2007年4月1日起,舊版貨運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目前發票認證過程中主要會出現一下幾種情況的認證錯誤:重復認證,是指已經認證相符的同一張貨運發票再次認證。
密文有誤,是指貨運發票所列密文無法解譯。?認證不符,是指納稅人識別號有誤,或者貨運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後與明文不一致。?比對不符,是指貨運發票抵扣聯與存根聯數據的開票日期、承運人納稅人識別號、受票人納稅人識別號、運費金額四要素存在不同。不符的優先順序次順序為:運費金額、承運人受票人雙方納稅人識別號、受票人納稅人識別號、承運人納稅人識別號、開票日期。?缺聯,是指貨運發票稽核系統內有抵扣聯而無對應存根聯並且按規定不需留待下期繼續比對。?重號,是指貨運發票稽核系統內存在兩份或者兩份以上相同發票代碼和號碼的抵扣聯。
為進一步提高新版貨物運輸發票的抵扣質量,國家稅務總局又先後下文對如何規范開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發票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國稅發[2006]67號)文件規定,
1、《貨運發票》按使用對象不同分為《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以下簡稱自開發票)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代開)》(以下簡稱代開發票) 兩種。自開發票由自開票納稅人領購和開具;代開發票由代開單位領購和開具。代開發票由稅務機關代開或者由稅務機關指定的單位代開。納稅人需要代開發票時,應當到稅務機關及其指定的單位辦理代開發票事宜。
2、鑒於聯運貨物運輸業務與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務內容基本相同,為了便於統一管理,方便納稅人對發票的使用,凡從事貨物運輸業聯運業務的納稅人可領購、使用《貨運發票》。?
3、《貨運發票》必須採用計算機和稅控器具開具,手寫無效。開票軟體由總局統一開發,免費供納稅人使用。稅控器具及開票軟體使用的具體規定由總局另行通知。
4、填開《貨運發票》時,需要錄入的信息除發票代碼和發票號碼(一次錄入)外,其他內容包括:開票日期、收貨人及納稅人識別號、發貨人及納稅人識別號、承運人及納稅人識別號、主管稅務機關及代碼、運輸項目及金額、其他項目及金額、代開單位及代碼(或代開稅務機關及代碼)、扣繳稅額、稅率、完稅憑證(或繳款書)號碼、開票人。在錄入上述信息後,稅控器具按規定程序自動生成並列印的信息包括:機打代碼、機打號碼、機器編號、稅控碼、運費小計、其他費用小計、合計(大寫、小寫)。錄入和列印時應保證機打代碼、機打號碼與印刷的發票代碼、發票號碼相一致。
5、為了保證在稽核比對時正確區分收貨人、發貨人中實際受票方(抵扣方、運費扣除方),在填開《貨運發票》時應首先確認實際受票方,並在納稅人識別號前列印「+」號標記。「+」號與納稅人識別號之間不留空格。在填開收貨人及納稅人識別號、發貨人及納稅人識別號、承運人及納稅人識別號、主管稅務機關及代碼、代開單位及代碼(或代開稅務機關及代碼)欄目時應分二行分別填開。
6、《貨運發票》應如實一次性填開,運費和其他費用要分別註明。「運輸項目及金額」欄填開內容包括:貨物名稱、數量(重量)、單位運價、計費里程及金額等:「其他項目及金額」欄內容包括:裝卸費(搬運費)、倉儲費、保險費及其他項目和費用。備注欄可填寫起運地、到達地和車(船)號等內容。?
7、開具《貨運發票》時應在發票聯左下角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或代開發票專用章;抵扣聯一律不加蓋印章。
8、稅控器具根據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單位錄入的有關開票信息和設定的參數,自動列印出××× 位的稅控碼;稅控碼通過稅控收款機管理系統可以還原成設定參數的列印信息。列印信息不完整及列印信息與還原信息不符的,為無效發票,國稅機關在審核進項稅額時不予抵扣。
在採取了以上措施後,實際工作中還是出現了大量貨運發票比對不符和情況。針對貨運發票稅控系統出現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又通過國稅函[2007]315號文進一步對規范開票的行為進行明確:
1、貨運發票列印要正確、完整:
(一)貨運發票開具不規范、發票票面內容未列印在對應區域內、列印偏移和傾斜,會導致國稅機關無法對抵扣聯進行自動掃描認證,增加國稅機關的認證工作量並給納稅人帶來不便。開票單位要按要求正確地列印貨運發票。?
(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的稅控碼為144位,票面列印4行每行36位符號,《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代開)》的稅控碼為180位,票面列印為5行每行36位符號。發票開票單位應正確地設置列印機和頁邊距,確保稅控碼列印完整。
2、抵扣聯一律不加蓋印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新版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67號)第五條第(六)款明確要求「抵扣聯一律不加蓋印章」。目前,部分地區未嚴格執行國稅函[2006]67號文件要求,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代開)》抵扣聯上加蓋各種印章,要立即糾正。
3、關於主管稅務機關代碼
貨運發票抵扣聯上加蓋的印章,或者印章上的主管稅務機關代碼與抵扣聯票面上實際列印的主管稅務機關代碼的不一致,與認證無關,國稅機關應受理此類發票的認證業務。按照稅務總局技術一體化的思路,貨運發票稅控系統同時支持9位和11位的主管稅務機關代碼,《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代開)》可能出現9位或11位的主管稅務機關代碼,對11位主管稅務機關代碼發票國稅機關不得拒絕認證。關於稅務機關代碼的新編制規則及使用要求,稅務總局近期將發文明確。
4、提高貨運發票的掃描認證效率

由於發票開具、保管不規范和掃描識別率不高等原因,貨運發票抵扣聯掃描後某些項內容可能識別有誤,系統用紅色突出顯示異常項,操作人員應人工干預。對於無法認證的發票,特別是稅控碼列印不完整的發票,國稅機關應退還發票並要求納稅人重新開具。稅務總局將不斷改進和完善貨運發票稅控系統,盡快提高貨運發票掃描識別率,增強系統的易用性。
[實務問題]:
以上說明的這些內容,主要是提醒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取得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發票時,應按上述要求對發票進行必要的審核,不要到申請抵扣時發現不符合要求再退票重開導致不必要的麻煩。審核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發票的真偽。判斷發票真偽是一般納稅人取得貨運發票時首先要注意的問題。對於發票真偽,首先要看一下發票的質量,是否有水印。開票單位資格是否符合規定,比如對於自開票納稅人,要先審核一下該單位是否有稅務機關認定的自開票資格證書。對於代開票,一種是稅務機關代開,要審核一下稅務機關名稱是否正確,必要時可打電話詢問一下。對於代開票中介單位,一定要審核是否有省級稅務機關批準的證書。同時,根據自開票納稅人認定條件,如果一般納稅人取得是是個人自行開具的貨運發票,肯定是假票,因為個人不得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這些都是一些常識性問題,大家要注意,不要因為取得假票而發生不必要損失。目前,實行貨運發票稅控後,假票現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一般納稅人還是要注意。
2、檢查一下發票信息是否填開完整。具體內容如:開票日期、收貨人及納稅人識別號、發貨人及納稅人識別號、承運人及納稅人識別號、主管稅務機關及代碼、運輸項目及金額、其他項目及金額、代開單位及代碼(或代開稅務機關及代碼)、扣繳稅額、稅率、完稅憑證(或繳款書)號碼、開票人以及機器自行生成的機打代碼、機打號碼、機器編號、稅控碼、運費小計、其他費用小計、合計(大寫、小寫)。
3、運費金額和雜費金額一定要分開填寫。這一點大家一定要注意。因為,一般納稅人取得的運費發票只能抵扣運費和建設基金,雜費是不能抵扣的。很多貨運單位為圖方便,直接開運雜費,導致一般納稅人無法抵扣增值稅的情況。因此,一般納稅人在取得貨運發票時,一定要注意運費和雜費是否分開填寫,如果沒有應當時就要求貨運單位重開發票。
4、抵扣聯不要加蓋印章。很多貨運單位開開具貨運發票時,在發票聯和抵扣聯上都加蓋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而根據國稅函[2006]67號第五條第(六)款明確要求「抵扣聯一律不加蓋印章,這就導致納稅人取得加蓋印章的運費發票抵扣聯後,國稅機關不給抵扣。因此,一般納稅人在取得貨運發票抵扣聯時要注意,不要加蓋印章。
5、仔細核對發票信息是否正確。特別是發票金額,收貨人名稱及納稅人識別號、發貨人名稱及納稅人識別號、承運人名稱及納稅人識別號,特別是納稅人識別碼,由於位數較多容易發生錯誤。
為進一步加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開具貨運發票的增值稅抵扣管理,對國稅機關在認證、稽核發現的涉嫌違規貨運發票處理有關問題,國稅函[2007]722號文明確規定:
1、屬於「認證不符」中「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發票所列受票方納稅人識別號與申報認證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不符)」、「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機打代碼或號碼與發票代碼或號碼不符)」的貨運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稅務機關應將貨運發票原件退還企業,並告知其認證發現的問題類型,企業應要求開票方重新開具。
2、屬於「重復認證」、「密文有誤」和「認證不符(不包括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和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的貨運發票, 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稅務機關應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門作為案源進行查處。屬於稽核發現涉嫌違規的貨運發票,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由管理部門按照審核檢查的有關規定進行核查和處理。

『肆』 貨運公司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貨運代理管理規定細則
--------------------------------------------------------------------------------

第一條 為維護國際貨運代理市場秩序,促進我國國際貨運代理業和現代物流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以下簡稱「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注冊並商務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備案的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以作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和其他委託方的代理人或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代理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和其他委託方或其代理人的委託,以委託人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辦理有關業務,收取代理費、傭金或其他服務報酬的行為。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和其他委託方或其代理人的委託,承辦貨物運輸,簽發運輸單證、履行運輸合同,收取運費以及服務報酬的行為。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以無船承運人身份從事經營業務,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對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的監督管理,完善國際貨運代理業的管理制度,鼓勵國際貨運代理物流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第五條 國家鼓勵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加入行業中介組織。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和地方國際貨運代理協會作為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依法自願成立的行業中介組織,應依照章程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和行業經營秩序。

第六條 在中國境內從事業務活動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經營。

第二章 企業設立條件

第七條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當依法取得中國企業法人資格。

第八條 設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二)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經營海上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

(2) 經營航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

(3) 經營陸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或者國際快遞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代限額為200萬元人民幣。

經營前款兩項以上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其中最高一項的限額。

(三)企業名稱含有表明行業特點的「貨運代理」、「運輸服務」、「倉儲」、「配送」、「集運」、「物流」等相關字樣;

(四)至少有3名從業人員獲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第九條 申請國際貨運代理從業人員資格,須通過國家組織的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後頒發《國際貨運代理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商務部委託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組織國際貨運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第十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依法設立子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每設立一個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分地機構,應當增加註冊資本50萬元。

第三章 企業備案管理

第十二條 商務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商務部授權機構」)負責辦理本地區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

第十三條 依法注冊登記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含分支機構)自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向商務部授權機構辦理企業備案。

第十四條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法人備案實行全國聯網和屬地化管理。

第十五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程序如下:

(一)領取《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證》(以下簡稱《備案證》)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以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載,或到所在地商務部授權機構領取《備案證》(樣式附後)。

(二)完整、准確和真實填寫《備案證》,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三)提交如下備案材料:

1、《備案證》;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4、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第十六條 商務部授權機構應自收到企業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在《備案證》上加蓋備案專用印章。

商務部授權機構應在辦理完畢備案手續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法人備案情況及時通報工商、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管理、稅務等部門。

第十七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在自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證》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的,其《備案證》自動失效。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已在工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自營業執照注銷或被吊銷之日起,其《備案證》自動失效。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生效前已經成立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在本實施細則生效之日起90日內辦理企業法人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當於自企業設立第二年度起每年3月底前向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以《業務備案表》形式如實報送上一年度的經營情況等相關信息。

外商投資國際貨代企業依法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後,應依照本規定辦理業務備案。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以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http://www.mofcom.gov.cn)或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網站(http://www.cifa.org.cn)下載《業務備案表》(樣式附後)。

第二十條 中國國際貨代協會應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年度經營情況等信息匯總後報送商務部。

第二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和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應當為備案企業保守商業秘密。

第四章 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從事的經營范圍包括:

(一)攬貨、訂艙(含租船、包機、包艙)、托運、倉儲、包裝;

(二)貨物的監裝、監卸、集裝箱拼裝拆箱、分撥、中轉及相關的短途運輸服務;

(三)報關、報檢、報驗、保險;

(四)繕制簽發有關單證、交付或收取運費、結算及交付或收取雜費;

(五)國際展品、私人物品及過境貨物運輸代理;

(六)國際多式聯運、集運(含集裝箱拼箱);

(七)國際快遞(不含私人信函);

(八)依法可從事的其他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第二十三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代理人,可向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他委託方收取代理費用,並可從承運人處取得傭金,不得採取不正當競爭的方式與收貨人或發貨人分享傭金。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本細則第二十二條中有關業務,應當按照合理的運價標准向收貨人或發貨人收取費用。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提供其他服務時可依法收取合理報酬。

第二十四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從事經營業務中使用的相關單證上的企業名稱和經營代碼應與《備案證》一致。

第二十五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規范經營行為,不得允許未按照本細則第三章規定履行備案義務的其他單位、個人以該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或其營業部名義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第五章 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登記編號制度

第二十六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根據業務需要簽發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簽發的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實行登記編號制度。

第二十七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簽發的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應向商務部或其授權機構辦理提單登記編號。

第二十八條 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經登記編號後方可正式使用,其正面應載明該多式聯運提單的登記編號和企業的中英文名稱、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等。

第二十九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辦理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登記編號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1. 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登記申請表;

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 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正本的樣本(中英文本);

4.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證》或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第三十條 商務部或其授權機構須在收到企業提交的文件10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編號,頒發《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登記證》。

第三十一條 境外企業簽發自中國境內始發的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應按照本章規定辦理提單登記編號。

第三十二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不得代理簽發未經商務部或其授權機構登記編號的境外貨代提單。

第六章 企業責任保險制度

第三十三條 國際貨運代理業推行責任保險制度。

第三十四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投保國際貨運代理人責任險。

具有法人資格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投保國際貨運代理人責任險最低保險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企業每增設一個分支機構,增加保險金額不低於20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五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簽發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的,應投保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責任險。

具有法人資格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投保國際貨運代理提單責任險最低保險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企業每增設一個分支機構,增加保險金額不低於20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六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投保國際貨運代理責任險的,保險期限應不少於1年,並應逐年連續投保。

第 七 章 行業中介組織

第三十七條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應做好行業基本信息和各項業務數據的統計工作。

第三十八條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參考國際規范,制定國際貨運代理標准多式聯運提單樣本,供會員企業參考使用。

第三十九條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和地方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應加強對會員企業的業務培訓,做好國際貨運代理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組織會員企業和地方貨運代理協會,加強行業誠信與自律建設,規范行業經營秩序。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照本《實施細則》履行企業備案義務;

(二)未按照本《實施細則》報送企業年度經營信息;

(三)未按照本《實施細則》履行提單登記義務;

(四)未按照本《實施細則》履行投保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責任險;

(五)代理簽發未經商務部或其授權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登記的境外貨代提單;

(六)在FOB交易條件下,代理中國境外收貨人在境內裝貨港訂艙;或,直接向境外收貨人或境外貨運代理企業而非境內發貨人提交提單;或,接受境外收貨人或境外貨運代理企業指示通知實際承運人無提單放貨;

(七)其他違法違規的經營行為。

第四十二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的,商務部查實後,可

(一)警告並責令其限期改正。

(二)對違法違規企業處以3萬元以下人民幣的罰款;

(三)將企業違規情況通知工商、海關、稅務、檢驗檢疫、外匯等部門,並建議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有以下違法行為的,商務部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偽造、變造、塗改、出租、出借《備案證》、《業務備案表》、《多式聯運提單登記證》、從業人員資格證書、責任保險合同及其他的業務單證。

(二)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行業經營秩序和行業利益的;

(三)以商業賄賂方式承攬各項業務的;

(四)濫用優勢地位,以歧視性價格或其他限制性條件實施經營行為,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

第四十四條 商務部可按照《對外貿易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公告辦法》的規定,發布違法違規企業名錄和處罰公告,並將有關企業名錄和處罰決定通知工商、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稅務、公安等機關,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行業中介組織等單位。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8 年 月 日起施行。2004年1月1日修訂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2005年4月1日起實施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伍』 進口車海關需要檢查什麼 商檢檢查什麼

海關檢查是對出入境的貨物、郵遞物品、行李物品、貨幣、金銀、證券和運輸工具等進行監督檢查和徵收關稅的一項國家行政管理活動,是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保護本國經濟發展查禁走私和違章案件,防止沾染病毒菌的物品入境而採取的檢查措施。
一般國家的海關都設在對外開放的貿易港口、國際聯運火車站、國際航空站、陸路邊境和國界江河岸上准許旅客、貨物,交通運輸工具通行的地點,國際郵件、郵包交換地點等。這些設在口岸的海關,邊境的陸關和內地的陸關等對輸出入貨物及物品進行監管和征稅任務的關口,統稱為海關。

商檢主要查質量、衛生,海關查驗主要查貨物是否和申報的一樣、是否有走私、有無瞞報、偽報和申報不實。
1、商檢查驗的內容是括商品的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以及是否符合安全、衛生要求。檢驗的依據主要以買賣合同(包括信用證)中所規定的有關條款為准。
2、中國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或國際條約,協議的規定,有一部分進出口商品及其運輸工具必須經過商檢機構的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不能出口或不能在國內銷售,使用.這類商品及其運輸工具的報驗稱為法定檢驗報驗。
3、海關查驗是指海關在接受報關單位的申報後,依法為確定進出境貨物的性質、原產地、貨物狀況、數量和價值是否與貨物申報單上已填報的詳細內容相符,對貨物進行實際檢查的行政執法行為。
4、‍海關查驗的目的,一是通過核對實際進出口貨物與報關單證來驗證申報環節所申報的內容與查驗的單、貨是否一致,通過實際的查驗發現申報審單環節所不能發現的有無瞞報、偽報和申報不實等走私違規事情或其他進出口問題。二是通過查驗可以驗證申報審單環節提出的疑點,為征稅、統計和後續管理提供可靠的監管依據。

『陸』 「空鐵聯運」湛江機場至湛江西站免費接駁巴士耗時多少分鍾

湛江機場來—高鐵西客站自無縫換乘

開通湛江機場往返高鐵湛江西客站免費接駁巴士,安排每半小時一班,打通機場連接高鐵站的「最後一公里」,成為機場公交專線、計程車、網約車之後的另一種進出湛江機場的新通道。使用條件:凡是往來湛江機場

高鐵西站的旅客,可免費乘坐穿梭巴士!

開通時間

2018年12月20日起

穿梭巴士時刻表

湛江機場 - 高鐵西客運站(09:00-19:30)

高鐵西客運站 - 湛江機場(10:00-21:00)

班次均為半小時一班

高鐵車票限額補貼

從2018年12月20日—2019年12月31日起,實行高鐵車票限額補貼,旅客乘坐高鐵前往湛江機場乘機,除可免費乘坐空鐵接駁巴士外,還可憑當天的高鐵車票(原件需留下)和登機牌(復印件),到湛江機場國內出發大廳售票處,領取最高不超過50元的補貼。

下了高鐵立馬坐上免費大巴直奔飛機場,極大方便旅客快捷出行!湛江高鐵西站連接湛江機場的「最後一公里」,讓「高鐵的下一站就是機場」夢想變為現實!

來源:湛江機場

『柒』 房開交付後業主違章導致房開的房產證下不來業主需要承擔房開延遲辦房產證違約金的賠付責任嗎

房產證辦不下來的原因有哪些?
1、開發商沒有拿到地使用證或者沒有繳清土地出讓金
沒有土地證,就是屬於五證不全了,後續即使繼續開工,也屬於違建,房產證沒可能下來。
2、開發商已經破產或者被取消資質
開發商破產,項目就會爛尾,如果找不到新的開發商接盤開發,房產證也很難下來。
3、項目仍然處於抵押狀態
這種情況屬於在建工程抵押,一般沒什麼問題,但如果開發商沒有及時還清抵押貸款,抵押就不能解除,購房者即使簽了合同也無法備案,不但貸款下不來,辦理房產證也不可能了。
4、項目竣工驗收未通過
項目通過竣工驗收,表明項目達到了交房標准,是辦理房產證的必要條件。
5、開發商未繳納契稅
現在的新房契稅一般都是由開發商代收,然後統一上繳稅務機關,拿到完稅證明。實際上很多開發商都不會及時上繳契稅,比如收房時交契稅,兩年後再辦理房產證。打個時間差,免費使用這筆資金是常有的事。
6、商品房面積出現誤差,沒有完成「多退少補」
商品房面積差基本上都會有,一般不會超出3%的紅線,但也需要補交或退回房款。如果這個問題沒有解決,房屋終面積就無法確認,產權登記也辦不下來。
7、代辦流程出現問題
如果代辦人員出現違規操作,房產證也有可能無法辦下來。
房產證辦不下來要怎麼辦?
1、協商解決
帶上合同等,找開發商協商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雙方分歧不大,達成一致意見後,雙方簽訂協議,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處理方式,並由開發商對購房者進行賠償。
2、發律師函
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委託律師向開發商發律師函。律師函可以對對方起到催告和警示作用,催促對方積極主動承擔責任,比司法途徑要便捷許多,但律師函沒有強制性,如果對方拒不賠償,還是需要提起訴訟。
3、提起訴訟
如果經過協商和發函,開發商還是拒不解決問題的話,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同時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

『捌』 交通運輸系統特徵有哪些

1、具來有明確的目的性。自

2、層次性非常的突出。

3、發展與建設必須與其內部環境相適應。

4、交通運輸系統是一個整體。

5、組成交通運輸系統的各個部分都是相關的。

(8)聯運違規擴展閱讀

道路交通運輸系統概況——

道路交通運輸系統是由汽車、道路基礎設施運輸基礎設施、信息和人組成的一個共同完成汽車客貨運輸的綜合服務系統。這個系統由各種不同系統的形態所組成,它包括自然與人造、實體與概念、靜態和動態及控制和行為等系統,這個系統中滲透著上述系統的各種形態。

『玖』 上海公交北青線 投訴電話

您別氣別急!
上海公交有人售票車,通過支付現金或使用公交預售車票的,從售票員那裡換取 「上海公共汽車車票」;
如果使用公共交通一卡通的,售票員不是給「車票」,而是給你「電子讀卡收費憑證」;
如果是無人售票車投幣或投預售票的,給「無人售票付費憑證」。
三種情況雖然都出錢,但給的卻不是同一種票。

一般售票員應該備有兩種票,其中「車票」屬於「收費必須給票」;「憑證」屬於乘客要了再給,乘客不要,沒有義務硬給。
而像「北青線」,很可能由於乘客使用一卡通的比例非常低,所以「憑證」配備不多,售票員沒有這個意識,當你索要的時候,應該給,但可能真的由於准備不足,拿不出來。
但是如果他有,你即便乘1塊,問他要10塊憑證,他也會給你。
這個和售票員沒任何利益關系。

所以你反映的問題的關鍵是,售票員准備不足,但的確不是違規。

如果你為了報銷,據我所知,現在單位對於使用一卡通的,都報充值發票,不報每張車票:100元充值發票才1張;車票要50張;而且換乘優惠後,用掉75報100,單位還擔心報銷者套錢,所以一般都不再按車票金額報銷了。
如果你怕查票,你放心,讀卡機的記錄遠比人工精確,所以不會查使用一卡通的乘客的。

如果您要投訴,北青線的情況有點特殊,它屬於聯運線,三分之二是巴士四汽十分公司(原來汽車四場74路車隊);三分之一屬於京申大眾(原來汽車三場青浦車隊、後來青浦大眾),所以得看你乘的是哪輛車。

65466671
這是上海市港口和交通管理局
城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的投訴電話
您可以看見現在好多「達標線路」
都把牌子摘下來
目的就是怕乘客投訴
因為那塊牌子下面就寫著這個電話
城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
是專門處理公交
營運過程中各種違章行為的
執法單位
被他查實
是要進行處罰
和行業通報的

但是根據你反應的情況,認定的結果肯定和我推斷的一致
是有缺陷,但還未犯錯

還是希望您平息怒火
如有可能
問其他線路多討點報銷憑證就是了
別生氣

『拾』 用PS修改發票算不算違法。

當然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三)拆本使用發票;

(四)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10)聯運違規擴展閱讀:

典型案例:

一、廣西翼皇達投資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偷稅案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該公司通過給付手續費的方式,在沒有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57份,金額2568萬元,稅額436萬元,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了稅款,造成少繳增值稅款428萬元。

稅務機關對該公司依法作出合計908萬元的稅務行政處理、處罰的決定,並已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二、柳州市聯運貿易有限公司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偷稅案

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間,該公司通過個人購進鋼材,在沒有從銷售方取得發票的情況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桂勝利以現金的方式支付票面金額8%的手續費,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8份,金額合計568萬元,稅額合計96萬元,認證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55份,金額合計539萬元,已抵扣增值稅91萬元,造成少繳增值稅91萬元。

稅務機關對該公司依法作出合計147.58萬元稅務行政處理、處罰的決定,並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三、象州縣華夏葯業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013年4月19日至2013年6月22日期間,該公司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向浙江大正醫葯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74份,金額共728萬元,稅額共123萬元。公司相關負責人陳可濤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31萬元。

四、廣西南寧博洲益商貿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偷稅案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該公司在無真實貨物交易情況下,以按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金額2%、3%或5%不等收取開票手續費用為目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96份,金額合計882萬元,稅額合計150萬元,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稅。

稅務機關依法作出罰款40萬元處理,並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五、廣西閩榮貿易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在2014年間,該公司股東李俊熙為謀取個人利益,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指使公司財務人員唐燕平向雲南河口易山商貿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42份,金額2409萬元,稅額409萬元,並按票面金額的12%的比例收取開票費264萬元。

同時為沖抵其虛開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在沒有實際購進貨物的情況下,從大連保華中通商貿有限公司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金額2814萬元,進項稅額478萬元,按票面金額支付以10%的開票費,並將全部進項稅額申報抵扣了稅款。

最後,李俊熙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30萬元,沒收退出的贓款25萬元上繳國庫,未退出的犯罪所得款239萬元繼續追繳。

六、南寧徐明輝團伙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犯罪嫌疑人徐明輝等人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期間,以「彭昌麟」的假身份證開辦公司,並通過互聯網購買他人身份證,找中介機構代辦注冊了南寧市蘇慶商貿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

犯罪嫌疑人徐明輝夥同譚淼鴻、梁友強等人分工合作,團伙作案,虛構經營業務,以收取開票手續費為目的,讓他人為上述13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417份,價稅合計9.21億元,作為進項票申報抵扣進項稅。

同期上述13家公司為他人即下游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9736份,價稅合計10.89億元。上述13家公司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4153份,價稅合計20.1億元。該案已依法逮捕了徐明輝、譚淼鴻、梁友強三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七、賀州市榮盛家電有限責任公司未按規定開具發票偷稅案

該公司於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銷售貨物不按規定開具發票,採取以填制家電《保修單》代替發票提供給消費者的方式隱瞞銷售收入1036萬元,造成少繳納增值稅89萬元、少繳企業所得稅79萬元。

稅務機關依法作出追繳增值稅89萬元、企業所得稅79萬元、加收滯納金68萬元、罰款44.5萬元,共計280.5萬元的稅務行政處理、處罰決定。

八、柳州協通機械有限責任公司未按規定開具發票偷稅案

柳州協通機械有限責任公司出租場地及廠房收取租金未按規定向承租方開具合法票據,涉稅金額714.49萬元。自治區地稅柳州稽查部門依法對其追繳稅款78.4萬元及滯納金,並處罰款34萬元。

九、桂林臨桂大酒店非法代開發票案

桂林臨桂大酒店為其他經營單位非法代開發票,涉案發票金額19.26萬元。自治區地稅桂林稽查部門依法對其追繳稅款16.38萬元及滯納金,並處罰款18.69萬元。

十、四川萬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開具假發票案

四川萬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項目經理在明知取得的3份發票是假發票的情況下,非法取得並開具給委託建設單位,涉案發票金額284.29萬元。自治區地稅欽州稽查部門依法對其處以罰款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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