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記過處分
㈠ 黨內警告和政務記過分別是什麼性質
黨內警告:普通記過性質。
政務記過:待開除性質。行政處分只限於對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是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處分。但是政務處分是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那就既包括了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包括了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只要違法違紀應當受到懲戒和制裁的話,都應該適用政務處分。
行政記過處分更嚴重。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六種,從輕到重依次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屬於申誡處分。
它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由處分機關選擇適用。警告一般適用於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是行政處分中最輕的一種。
(1)政務記過處分擴展閱讀: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或嚴重警告;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二)撤銷黨內職務;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
㈡ 行政記過處分對個人有哪些影響
公務人員被行政記過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記過處分滿12個月後,應解除處分。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草案)》中第八條規定,受到過行政處罰的公務人員,對個人的影響首先是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2)政務記過處分擴展閱讀:
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記大過,18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
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㈢ 什麼是行政記大過處分
行政記大過處分: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五、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七、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九、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十、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十一、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十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的。
十三、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十四、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的。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六、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十七、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的。
十八、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十九、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於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
二十、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二十一、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十二、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十三、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十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行政委託的。
二十五、對需要政府、政府部門決定的招標投標、徵收徵用、城市房屋拆遷、拍賣等事項違反規定辦理的。
㈣ 行政記過處分能怎麼樣
公務人員被行政記過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記過處分滿12個月後,應解除處分。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草案)》中第八條規定,受到過行政處罰的公務人員,對個人的影響首先是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記大過,18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㈤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監察機關的政務處分工作,促進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簡稱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職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在國家有關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的法律出台前,監察機關可以根據被調查的公職人員的具體身份,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規章對違法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的規定,給予政務處分。
第三條監察機關實施政務處分的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以及《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等。
第四條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
第五條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方針,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第六條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5)政務記過處分擴展閱讀:
政務處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則:一是整合規范政務處分法律制度。著眼於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完善與黨紀處分相對應的政務處分制度。規定政務處分的主體既包括監察機關,又包括公職人員的任免機關、
單位,統一設置處分的法定事由和適用規則,保證處分適用上的統一規范。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薄弱、處分程序不規范、處分決定畸輕畸重、對國有企業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的公職人員處分缺乏法律依據等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細化違法情形、處分幅度和處分程序。三是注重紀法協同、法法銜接。在處分情形、處分許可權和程序、處分後果上與公務員法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保持協調銜接,保證法律體系的內在一致性。同時注重與黨紀的銜接,推動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有效貫通。
㈥ 什麼是政務處分
政紀處分是行政處分和紀律紀律處分的總稱。
行政處分,是監察部門對公務員回的處罰;
紀律處分,是紀律檢查答委員會對黨員的處罰;
政紀處分的種類: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黨紀處分是對違反紀律的黨員採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處罰手段。黨章規定的黨紀處分有五種,也可以說是五個不同的層次: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比如:
一個公務員,其又是黨員,犯了錯誤可能要受到兩個部門的處罰;如果其不是黨
員,只會受到監察部門的處罰,而不會受到紀檢部門的處罰;
㈦ 行政記過處分多長時間可以取消
《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知識拓展: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記過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記過處分的期間,為12個月。也就是說,在受記過處分的12個月內,影響調資。
㈧ 紀委作出政務記過處分後屬地還會處分嗎
你好,紀委作出政務記過處分後,本單位可以再另行做處分。
㈨ 政務處分的種類有幾種
政務處分是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的懲戒。政務處分法第七條規定:「政務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這與監察法對政務處分種類的規定保持了一致。其中,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是政務輕處分,撤職、開除處分是政務重處分。
同時,政務處分法第八條第一款對不同種類政務處分規定了相應的處分期間,即「(一)警告,六個月;(二)記過,十二個月;(三)記大過,十八個月;(四)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總體而言,政務處分法規定的六類政務處分以及相應的處分期間,由輕到重,構建了完善的階梯化的政務處分檔次體系,符合政務處分實踐工作的需要,也符合政務處分「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