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出入境的處分
① 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在處分期內,能否因私出國(境)
首先,如果你是公職人員,那無論你受沒黨紀處分,出國都需要審批的;但如果你是非公職人員,用因私護照簽證是可以出國的。
對黨員和科級幹部因私事出國(境),要按照管理許可權,本著對在職的從嚴,退(離)休的適當從寬;黨政領導幹部從嚴,其他幹部適當從寬;黨員領導幹部從嚴,其他幹部適當從寬的精神,做好審批工作。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八十一條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二條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准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三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八十四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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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三十七條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審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第三十九條計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違紀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財產損失的實際價值。
第四十條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糾正。
對於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
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未經批准擅自因私出國,應給予其怎樣的黨紀政紀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未經批准擅自因私出國,應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專低崗位等屬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損害國家利益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
(三)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四)接受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境外邀請、獎勵,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法規和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七)攜帶含有依法禁止內容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進入國(境)內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但屬於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③ 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證件情節嚴重的,給予什麼處分
第七十七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准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④ 黨員違反規定辦理因私出國證件,情節嚴重的,怎麼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准出入國(邊)境:
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⑤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對因私出國有什麼規定
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規定:
第七十六條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內)外永久居留資格容、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准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⑥ 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因私出國情節嚴重,黨員受什麼處分
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規定:
第七十六條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准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⑦ 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證件情節較輕給於什麼樣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證件情節較輕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如下:
第八十二條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准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7)因私出入境的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關於黨員出國的規定如下:
1、第八十三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第八十四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3、第一百三十條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4、第一百三十一條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5、第一百三十二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觸犯駐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駐在國家、地區的宗教習俗,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參考資料來源: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⑧ 違反規定因私出國依據什麼給予紀律處分
根據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國家公職人員因公(因私)出境管理規定,公回務員因私出境,必須經得答組織同意,違反規定因私出國,看你造的襯會影響,若影響大小組、情節嚴重程度,輕則警告,重則撤職甚至開除。要積極配合組織的調查,爭取從輕處理。
⑨ 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證件,前往情節較輕的給予什麼處分
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注意:情節較輕不是你自己定的。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章「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的第七十七條,對「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准出入國(邊)境」的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