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代表的處分
⑴ 黨員在處分期間能不能當選黨代表
不能一概而論。黨紀處分種類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不同的處分方式所產生的執行效果是有區別的。
⑵ 黨內警告處分期間可以當選黨代表嗎
應該可以!處分只是一種教育方式,不是目的!再說也沒有剝奪他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⑶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什麼處分的,黨組織終止其代表資格
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黨組織終止其代表資格。
根據《中國共產專黨紀律屬處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八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准,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3)黨代表的處分擴展閱讀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⑷ 鄉鎮黨代表 立案 處分 怎麼辦
取消代表權力,由人大常委會研究決定
⑸ 受到黨內處分的黨代表還能否參加黨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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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 )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四條:黨的內各級代表大會的容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十五條:對於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6)黨代表的處分擴展閱讀:
留黨察看的具體情形包括: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四條: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五十五條: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⑺ 黨代表受黨紀處分後是否保留黨代表資格
黨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一)受留黨察看以上回處分的答;
(二)被停止黨籍,或者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三)辭去代表職務被接受的。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因組織關系遷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調離同級黨代表大會所屬范圍的,停止執行代表職務。因其他原因需要終止代表資格或者停止執行黨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按照本章上述規定處理。黨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終止,由所在選舉單位或者基層黨組織提出,由同級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黨的委員會決定,報上級黨的委員會備案。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終止,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決定。
⑻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什麼以上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二條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十四條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8)黨代表的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
第七條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第十八條 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准,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⑼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______其代表資格。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其他相關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五條對於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六條對於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並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9)黨代表的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修訂歷史: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為此,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2015年10月正式印發。新修訂《條例》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圍繞黨紀戒尺要求,明確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六類違紀行為,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
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條例》分為總則、分則、附則3編,共11章、133條,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分析研究當前經濟形勢,部署下半年經濟工作,審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8月26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布,從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⑽ 工作單位能給黨代表處分嗎
黨代表是上一屆組織派出的,代表黨在行使權力。出發應該有上級派出單位來做出。單位沒有這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