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摩托車違法嗎
㈠ 電動車被交警扣留說要罰款,拘留,什麼意思嗎
1、電動車被交警扣留說要罰款、拘留,說明你違反了交通法規,依法要接受行政處罰,包括行政拘留和罰款。
2、如果交警認為你是偷的應該移交公安處理,而不是交警來處理。
相關知識延伸: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能以機動車標准對違章電動車進行處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電動自行車按「兩輪摩托」機動車處理之所以錯誤,是因為《道理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4項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規定,電動自行車的定義為「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根據上述國家標准,「最高車速」、「制動性能」、「車架/前叉組合件強度」三項為強制性條款,其中,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
然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卻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中將該款車認定為「電動摩托」,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為「兩輪摩托車」,上述認定均是錯誤的。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摩托車」為「機動車」的一種,其定義為「無論來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大於50km/h,或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於50m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可合稱為三輪摩托車)。」顯然, 「兩輪摩托車」與「電動自行車」之間具有根本區別,在最高車速方面,前者大於50km/h,而後者不大於20km/h,相差懸殊。
㈡ 查摩托車和電動車算違法嗎
在看交通法的同時關鍵還要看你們當地有沒有出台過相關的管制摩托車和電動專車的地屬方性法規,如果有就名正言順了,但是查歸查,除了交警正常查車公安有時為了偵破案件也會實行交通管制盤查車輛,並不是隨便什麼人穿上交警服裝就能查的,查車對你出示他們的證件是他們的義務,否則你有權利拒絕他們的盤查,搞不好還可以打110告他們冒充交警公安。另外如果是「正規軍」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前提下查車恐怕單純的目的就是為了撈錢了
㈢ 我的電動摩托車被抓了 這合法嗎
是合法的,
㈣ 兩輪電動車無牌無證上路算不算違法
兩輪電動車無牌無證上路屬於違法行為。
電動車新國標於2018年5月15日正式發布,自年4月15日正式實施。按照新國標,電動車被劃分為電動自行車、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摩托車三個類別,其中電動自行車按非機動車管理,電動輕便摩托車和電動摩托車則劃歸機動車管理,需上機動車牌照、考取駕駛證、購買相應保險等才可上路。
考慮到新規出台前,企業已經生產、銷售了不少不符合新國標的電動車,因此新規設置了3年的過渡期,即那些非國標電動車先上臨時牌照,且在2023年3月前可上路行駛,之後就禁止上路了。
(4)電摩托車違法嗎擴展閱讀
江蘇省《關於加強電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見》:
第二條 嚴格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公安機關要規范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由省公安廳制定全省統一的電動自行車號牌樣式,建設全省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系統,規范登記、變更、轉移、注銷等業務流程。
各地公安交管部門通過掃描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二維碼等方式查詢CCC認證信息,對符合新國標且獲得CCC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進行登記上牌,將車輛及所有人相關信息錄入全省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系統。推行電動自行車帶牌銷售,方便群眾登記上牌。
㈤ 廣東政府禁摩禁電合法嗎
禁摩違法,這是毫無疑問的,多年來已有無數人對其違法性進行過反復論述,只不過缺少一個敢於宣判的審判官罷了。下面我們不妨對禁摩的違法性稍作歸納:
1、《憲法》第33條第2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高速公路、城市道路是用老百姓納稅修建的,或者是用國家的收入修建的,禁摩使廣大人民群眾不能使用這些道路,違背了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同樣是機動車,卻不準摩托合法上路,只准汽車無限制上牌,這種針對特定群體的歧視性規定,也違反了《憲法》確立的平等原則。
2、《憲法》規定: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禁限節能的摩托、電動車,迫使人們使用高能耗的汽車,與《憲法》的節約精神相違背。
3、《道路交通管理法》第九條的規定,只要摩托車符合法律規定的上牌條件,交警部門就必須辦理上牌手續。而不給摩托車上牌照則明顯違反了該法的相關規定。國家對機動車輛實行登記制度,只要車輛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准予登記的各項條件,有關部門就應依法為之辦理登記手續。法律為最高准則,權威性是最高的,地方性法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不能相違背,否則無效。車管部門不給摩托發牌照,是行政不作為,是違法行為。交管部門處罰上路的摩托車,是濫用權力,同樣也是違法行為。
4、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交警部門只能根據具體情況和交通流量,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因此禁止通行應該是最後措施,而非首先措施;禁止通行措施是暫時措施,而非永久性措施;禁止通行是針對所有交通參與者,而非僅指摩托車、電動車。所以,地方政府出 台只針對摩托、電動車的永久性禁令是違法的。
5、 《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禁摩實際就是限制了摩托生產和銷售企業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摩托主要是外地生產的,禁摩等於禁 限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行 政許可法》第八條第二款:「地方政府為了管理需要,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增加一些條件性約束,對法律的一般性規定作一些改變。」在大部分地區摩托和電動車是主流交通工具之一,甚至比小車、自行車要多,要保障「公共利益」,為何不先限制小車、自行車,維護摩托、電動車安全通暢的行駛環境,而是相反?
6、《民法通則》第七十三條規定:「國家財產屬於全民所有。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地方政府作出城市道路或者高速公路「禁摩」,變相地實施了「侵佔、私分」道路交通這個國家財產,客觀上讓擁有汽車的那部分人直接地參與了「侵佔、私分」屬於全民所有的道路交通這個國家財產。這既是管理道路交通的無能之舉,也是執法犯法的行為。
7、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摩托是合法的產品,市民也是通過合法途徑購買使用的,但政府不給其上牌,不準其上路,導致消費者購買後不能使用,就已經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了。這里最諷刺的是侵害消費者的不是奸商,恰恰是政府自 己。第五十三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某些決策者鐵腕禁摩,侵害了無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論有無包庇經營者,但玩忽職守這條是肯定的了,至於情節,涉及百萬摩托消費 者,說他多嚴重都不過分。
8、禁限摩托、電單車客觀上讓汽車企業壟斷了私人交通市場,從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而限制私人交通工具,要求人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更涉嫌利用公權力來壟斷出行,為公交公司牟取利益。
9、禁摩侵犯了公民的財產使用權,有違《物權法》精神。
……
一 個地方法規竟然與如此多的法律相抵觸,恐怕是空前絕後,創世界吉尼斯紀錄了。之所以創紀錄,因為「禁摩令」專門針對著特定的公民群體,是具有對公民劃分等級之實質的差別性行政法規,從根本上違背了普遍性、公平性、公正性這一基本法治精神。用聖奧古斯丁的話來說,「就等於無法無天」 。有關領導和部門,應該清楚這絕不是什麼光榮的事情,深刻反思,撥亂反正,不要讓無恥繼續下去了。
㈥ 電動自行車違章如何處罰
第一,電動自行車不屬於機動車輛。 第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能以機動車標准對違章電動車進行處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電動自行車按「兩輪摩托」機動車處理之所以錯誤,是因為《道理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4項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規定,電動自行車的定義為「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根據上述國家標准,「最高車速」、「制動性能」、「車架/前叉組合件強度」三項為強制性條款,其中,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 然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卻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中將該款車認定為「電動摩托」,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為「兩輪摩托車」,上述認定均是錯誤的。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摩托車」為「機動車」的一種,其定義為「無論來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大於50km/h,或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於50m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可合稱為三輪摩托車)。」顯然, 「兩輪摩托車」與「電動自行車」之間具有根本區別,在最高車速方面,前者大於50km/h,而後者不大於20km/h,相差懸殊。相關知識延伸閱讀:出了交通事故找誰賠 1、對事故後果負直接責任的駕駛員,駕駛員本身就是車主,就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2、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駕駛員在執行機動車所有人交付的交通運輸任務時,因違章行駛引發事故,那麼駕駛員一般只承擔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應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賠償,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於駕駛員違章駕駛而造成的,由於違章行為的違法性以及駕駛員的主觀過錯,所以規定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後,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
㈦ 是不是電動摩托車遇到交警要拘留扣車罰款
現在很多電動摩托車是符合機動車標準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專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屬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於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
第八十八條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希望可以幫到你!
㈧ 電動車為何違法
騎電動車沒有違反任何的法律法規。所違反的是當地交通主管領導以行政權力下達的規定。
鑒於解放區的立法司法執法受權力干涉和統領的現狀,騎車者又沒有Z治影響力,這種情況難有改觀。
如果立法是體現民意投票產生,禁摩禁電政策需要民意通過,也有可能以民意廢除這種做法。
如果司法是嚴格按程序,騎行者可以通過司法程序要回查扣車輛,並索償損失。
如果執法部門是統一合理的,就不會由城管、路管、交警等多方執法處罰,都有收扣財物處罰甚至強制人身的權力。
目前的禁摩禁電政策由同為官僚和代表的管理者作出,只為了方便管理和立即出成績,沒有考慮騎車者的生活需求。
整套管理軟體很久沒有升級,必定要被淘汰。
㈨ 我電動二輪摩托車被交警扣了,要扣分嗎
比較准確的來汽車違章和駕照計源分最好是登錄違章地點當地的交通局網站進行查詢。
目前交通違章查詢主要有如下三種方式:
1丶上網查詢交通違章
車主可以上網網路搜索「車輛違章」(或直接搜車輛違章XX地),以及hao123等綜合網站的「實用查詢」也可以,進入查詢 系統(就是各地的公安交警網),按所在地區進行查詢,一般需要輸入車牌號和車輛識別號(一般是車架號的後4位或後6位) ;有的地區還需要注冊,以後再登錄查詢就很方便。
2、打電話查詢交通違章
很多地區交警網站會列出一個免費交通違章查詢電話可以撥打查詢情況,同時還可以撥打114進行交通違章查詢情況。
3、直接到所在城市交警隊或車管所查詢交通違章
(1)拿著行駛證、駕駛證直接到所在城區交警大隊查詢,會列出所有違章項目,可以在檢車前選擇任意時列印;
(2)也可以去車管所查詢,車管所大廳有自助查詢系統,只要輸入本省的車輛牌號就可以查詢違章信息,不用驗證碼很 方便。已經交款消分搜索網站就沒有記錄了,而車管所和交警大隊因為聯網還有記錄,只是提示已處理等信息。
㈩ 電動車摩托車沒駕駛會被拘留嗎
朋友,我肯定地來回答你的事自情,電動車和摩托車無證駕駛也會被拘留的,你看看交通法規就清楚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無證駕駛無牌照摩托車的處罰如下:
1)無證駕駛:罰款2000元、扣留機動車、拘留15日;
2)無牌上路:罰款200元、扣留機動車;
3)沒有合格標志:罰款200元;
4)沒有保險標志:罰款200元;
5)未隨車攜帶行駛證:罰款200元,並暫扣車輛;
6)沒有交強險:罰款240元(摩托車交強險費率的2倍)。
資料拓展:
無證駕駛處罰:
1、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可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或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可並處拘留15天的處罰。
現在清楚了吧!希望採納我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