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公司違規
沒有獲得醫療器械注冊證
沒有獲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經營超范圍銷售
超出醫療器械許可證范圍
賣假貨、偽劣醫療器械
買沒有製造醫療器械許可證製造商的產品
⑵ 醫療器械公司辦公室存放三類醫療器械違反了什麼如何處罰
醫療器械公司辦公室存放三類,醫療器械違反了什麼規定,我覺得肯定是他,其中的一些器械違反了相關的規定,可以繼續上網的查一下。
⑶ 違法生產二類醫療器械逃避處罰該怎樣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的醫療器械;違法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的醫 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 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使用不符合強制性標准或者不符合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療器械的;
(二)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未按照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組織生產,或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並保持有效運行的;
(三)經營、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的;
(四)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醫療器械的;
(五)委託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企業生產醫療器械,或者未對受託方的生產行為進行管理的。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一)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要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整改、停止生產、報告的;
(二)生產、經營說明書、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醫療器械的;
(三)未按照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標示要求運輸、貯存醫療器械的;
(四)轉讓過期、失效、淘汰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在用醫療器械的。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計生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一)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未按照要求提交質量管理體系自查報告的;
(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並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
(三)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業務以及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經營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並執行銷售記錄制度的;
(四)對重復使用的醫療器械,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規定進行處理的;
(五)醫療器械使用單位重復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或者未按照規定銷毀使用過的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的;
(六)對需要定期檢查、檢驗、校準、保養、維護的醫療器械,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未按照產品說明書要求檢查、檢驗、校準、保養、維護並予以記錄,及時進行分析、評估,確保醫療器械處於良好狀態的;
(七)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未妥善保存購入第三類醫療器械的原始資料,或者未按照規定將大型醫療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類醫療器械的信息記載到病歷等相關記錄中的;
(八)醫療器械使用單位發現使用的醫療器械存在安全隱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檢修,或者繼續使用經檢修仍不能達到使用安全標準的醫療器械的;
(九)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未按照要求報告不良事件,或者對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不良事件調查不予配合的。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
⑷ 涉嫌生產未經批準的醫療器械違反哪個條款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的。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專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屬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 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及企業提出的醫療器械許可申請:
(一)生產、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
(二)未經許可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
有前款第一項情形、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或者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⑸ 違反買賣醫療器械怎麼處理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相關醫療器專械的,由監屬管部門予以收繳或者吊銷,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
款;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⑹ 目前打著免費體驗醫療器械而後銷售醫療器械的行為違法嗎
您好,這一方式是違法的,我將在下文中展示相關的規定,希望對題主有所幫助。
免費體驗方式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監管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免費體驗方式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保障醫療器械的合理安全使用,嚴厲打擊虛假宣傳和非法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簡稱《條例》)、《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和《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簡稱《醫療器械GSP》)等規定,結合監管實際,特製定《免費體驗方式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監管辦法(試行)》。
一、把握經營條件
1.經營場所。《條例》規定,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應當有與經營規模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貯存條件。根據相關規定,體驗場所作為經營企業對其所經營產品實施廣告、推銷及試用等行為的場所,應視為企業的經營場所。包括對聲稱「只設立體驗場所進行醫療器械體驗,無實際銷售行為」的,應視為經營環節的一部分,應當單獨申請醫療器械經營許可或備案。經營場所和庫房不得設在房屋規劃用途為「住宅」的場所,不得設在未經消防驗收的場所,不得設在軍事管理區、黨政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和村(居)委會的辦公區,不得設在各類院校等不適合經營的場所。
2.經營場所和庫房面積。經營企業提交申請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備案)資料時,應在經營場所示意圖中明確體驗場所和庫房的區域及面積(以房屋產權證建築面積計,下同)。
3.經營范圍。經營第三類醫療器械的企業,其《營業執照》和《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上的經營范圍應標注「三類物理治療及康復設備(或醫用超聲儀器及有關設備、醫用高頻儀器設備)的銷售(不包括疾病的診療、咨詢服務)」;經營第二類醫療器械的企業,其《營業執照》和《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 》上的經營范圍應標注「第二類醫療器械(含二類物理治療及康復設備的銷售,但不包括疾病的診療、咨詢服務)」。
4.配備計算機管理系統。計算機管理系統應符合《醫療器械GSP》要求,同時企業應配備監控設備,對經營場所、體驗場所和庫房實施無死角監控,能利用外部存儲媒介對監控信息進行逐月備份,備份至少保存至備份之日起後4個月。
5.配備專業人員。經營企業應當至少配備1名醫師或護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並在職在崗。原則上,按照1人/30m2配備專業技術人員,不足 30m2的或超過部分不足30m2,均以30m2計算。
6.規范庫房設置。跨行政區域設置庫房的,應當在向企業所在地監管部門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備案)變更的基礎上,再向庫房所在地縣級監管部門辦理備案。
二、強化廣告監管
7.核查醫療器械廣告批准文件。應核查企業發布的醫療器械廣告是否已取得醫療器械廣告批准文號,不得發布未取得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真實性未經核實或者廣告內容與批准文件不一致的醫療器械廣告。
8.廣告批准文件備案。企業應將相關廣告批准資料提交所在地縣級監管部門備案。
9.廣告內容設置。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應張貼至少放大2倍以上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經營備案憑證)、《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醫療器械注冊登記表》等復印件文本。不得張貼、懸掛感謝信、錦旗、中醫教學掛圖等。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明文件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三、強化日常監管
10.開展現場核查。申請經營許可的,按照《醫療器械GSP》和本指導意見要求開展現場核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申請備案的,應按照《醫療器械GSP》和本辦法要求到現場進行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備案之日起1個月內對其開展現場核查。
11.嚴格現場監管。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全項目檢查,加大其他形式的日常監管(飛行檢查、日常檢查、監督抽驗及跟蹤檢查)頻率。現場檢查應關注企業配備的計算機管理系統及備份是否符合本辦法要求;企業是否按照《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使用的醫療器械按照說明書的要求,定期進行檢查、校驗、校準、保養、維護並予以記錄,及時進行分析、評估,確保醫療器械處於良好狀態。
12.建立銷售記錄。企業應在開具發票的同時給消費者開具加蓋企業印章的銷售憑據,銷售憑據應至少記錄醫療器械名稱、規格(型號)、生產企業名稱、數量、單價、金額、經營企業名稱、經營地址、聯系電話、銷售日期等,以便進行質量追溯。企業自留的銷售憑據保存期限參照《醫療器械GSP》中第九條對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的規定。
四、營造共治環境
13.建立協同共治機制。由於對醫療器械進行體驗的過程同時必然涉及醫療器械的使用,按照《條例》第三十九條要求,企業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備案)後7個工作日內,監管部門應將企業名稱、地址、體驗所使用的醫療器械名稱同時抄告企業所在地衛生部門;為形成群眾安全、理性消費醫療器械的意識,逐步形成群防群控、營造社會共治氛圍,監管部門也應將企業的上述信息在許可(備案)後7個工作日內抄告企業所在地鎮綜合治理辦公室。涉嫌「免費理療」、「診療」的,及時移交衛生部門查處。
14.強化綜合執法力度。對監管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綜合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加大打擊力度。
15.建立公開曝光機制。暢通投訴渠道,引導理性消費。發布消費警示,防範使用風險。與公眾媒體互動,及時對違法違規經營企業的信息(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經營企業名稱、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案例曝光,增強震懾力;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及企業提出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備案)申請。
⑺ 醫療器械外企違法向哪個部門舉報
屬於企業造假等違法現象,向市場監督局舉報,屬於刑事案件的,向公安系統舉報,或檢察院舉報
⑻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哪些違規行為需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降低、擴大經營條件:就是注冊時的平面圖設置與後來經營的實際擺放位置不符,比如你進貨少倉庫用不著,你改建成辦公室了;
擅自擴大經營范圍:比如你賣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上未許可的醫療器械(比如你證上寫有一次性無菌除外,你銷售注射器了)
擅自變更注冊地址:不用說你也能理解了,就是沒申請變更地址,你換地方了。
再就是銷售醫療器械注冊證過期的產品,這類情況比較少見,以上就是經常會碰到的幾類,希望能給你幫助。
⑼ 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達到什麼程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 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及企業提出的醫療器械許可申請:
(一)生產、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
(二)未經許可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
有前款第一項情形、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或者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四條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廣告批准文件等許可證件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已經取得的許可證件,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5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及企業提出的醫療器械許可申請。
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相關醫療器械許可證件的,由原發證部門予以收繳或者吊銷,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 款;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五條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會公告未備案單位和產品名稱,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備案時提供虛假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告備案單位和產品名稱;情節嚴重的,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的醫療器械;違法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的醫 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 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使用不符合強制性標准或者不符合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療器械的;
(二)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未按照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組織生產,或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並保持有效運行的;
(三)經營、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的;
(四)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醫療器械的;
(五)委託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企業生產醫療器械,或者未對受託方的生產行為進行管理的。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一)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要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整改、停止生產、報告的;
(二)生產、經營說明書、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醫療器械的;
(三)未按照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標示要求運輸、貯存醫療器械的;
(四)轉讓過期、失效、淘汰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在用醫療器械的。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計生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一)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未按照要求提交質量管理體系自查報告的;
(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並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
(三)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業務以及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經營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並執行銷售記錄制度的;
(四)對重復使用的醫療器械,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規定進行處理的;
(五)醫療器械使用單位重復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或者未按照規定銷毀使用過的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的;
(六)對需要定期檢查、檢驗、校準、保養、維護的醫療器械,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未按照產品說明書要求檢查、檢驗、校準、保養、維護並予以記錄,及時進行分析、評估,確保醫療器械處於良好狀態的;
(七)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未妥善保存購入第三類醫療器械的原始資料,或者未按照規定將大型醫療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類醫療器械的信息記載到病歷等相關記錄中的;
(八)醫療器械使用單位發現使用的醫療器械存在安全隱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檢修,或者繼續使用經檢修仍不能達到使用安全標準的醫療器械的;
(九)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未按照要求報告不良事件,或者對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不良事件調查不予配合的。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臨床試驗,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 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有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資質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撤銷醫 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資質,5年內不受理其資質認定申請。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撤銷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 構資質,10年內不受理其資質認定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七十條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撤銷檢 驗資質,10年內不受理其資質認定申請;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 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10年內不得從事醫療器械檢驗工作。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發布未取得批准文件的醫療器械廣告,未事先核實批准文件的真實性即發布醫療器械廣告,或者發布廣告內容與批准文件不一致的醫療器械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篡改經批準的醫療器械廣告內容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該醫療器械的廣告批准文件,2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批申請。
發布虛假醫療器械廣告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停銷售該醫療器械,並向社會公布;仍然銷售該醫療器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銷售的醫療器械,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醫療器械技術審評機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致使審評、監測工作出現重大失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 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具體的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http://www.fredamd.com/juling/1323.html
⑽ 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40條得到什麼處罰
國務院第650號令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不得經營、使用未依法注冊、無合格證明文件以及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
根據第六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的醫療器械;違法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使用不符合強制性標准或者不符合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療器械的;
(二)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未按照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組織生產,或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並保持有效運行的;
(三)經營、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的;
(四)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醫療器械的;
(五)委託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企業生產醫療器械,或者未對受託方的生產行為進行管理的。
符合第三款的罰則,即「經營、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