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紀與紀律處分
⑴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違反紀律的行為有哪幾類
共有十類:1
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2
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3
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4
貪污賄賂行為;5
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6
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7
失職、瀆職行為;8
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的行為;9
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10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⑵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將違紀類型劃分成了哪幾類
新版的《條例》則分為6大類:違反政治紀律、違反組織紀律、違反廉潔紀律、違反群眾紀律、違反工作紀律、違反生活紀律。
類別的變化,大致經過三類操作:
一是合並,如將原有條例中涉及經濟部分,基本都劃入廉潔紀律;
二是刪減,貪污賄賂、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等直接涉及違法、與刑法等法律條文重合的,一律刪掉;
三是新設,比如「群眾紀律」,則是舊版《條例》所未有,屬於完全的新設章節。
《條例》的頒布實施,細化了黨章對黨員、幹部的紀律要求,實現了黨內法規建設與時俱進,是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舉措,對於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
切實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權威性、嚴肅性,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擴展材料: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唆使他人違紀的行為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二)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⑶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把違紀行為分為哪幾大類
六類違紀行為: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
⑷ 黨的紀律處分的種類有哪些
黨的紀律處分的種類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警告是黨內最輕的紀律處分。適用於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錯誤或所犯錯誤情節比較輕的,但必須予以黨紀處分的黨員。嚴重警告是重於警告的黨紀處分。適用於那些所犯錯誤的性質和程度比較嚴重的違紀黨員。
撤銷黨內職務是重於警告和嚴重警告的處分,是一種比較重的黨紀處分。這一處分適用於那些所犯錯誤性質、情節嚴重,不宜再擔任黨內職務的違紀黨員。
留黨察看是僅低於開除黨籍的黨紀處分,是黨內重處分之一。這一黨紀處分適用於嚴重違犯黨紀,但尚未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需要給其改正錯誤的機會,以便黨組織繼續考察的黨員。
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高處分。適用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造成很壞影響,嚴重損害黨和國家的利益,給黨的形象和工作帶來重大損失,或者犯了錯誤不改正,抵制黨組織的教育,背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或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
(4)違紀與紀律處分擴展閱讀
黨員被開除黨籍處分後黨內職務自然終止:
受開除黨籍處分的黨員,其黨內職務自然終止。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如果以後本人向黨組織提出重新入黨申請,除規定不得重新入黨者外,經過黨組織長期考察和嚴格審查,符合黨員條件的可以重新入黨。
⑸ 給予紀律處分的構成要件是
行為的成立都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
一、違紀行為客體。是指黨紀處分條規所保護的、被違紀行為所侵犯的黨內關系和社會關系。這是用以說明違紀行為侵犯了什麼樣的黨內關系和社會關系的要件。任何違紀行為都侵犯一定的黨內關系和社會關系,即一定的客體。比如,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行為侵犯的客體是黨的團結和統一;貪污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共財物的所有權。違紀行為的危害性表現為對一定的客體造成或可能造成某種危害,不侵犯任何客體的行為,是不構成違紀行為的。因此,違紀行為客體是任何違紀行為的構成所不可缺少的要件。
二、違紀行為的客觀方面。是指黨紀處分條規規定的,說明侵犯某種客體的各種客觀事實。這是用以說明違紀行為客體是通過行為人怎樣的行為,在怎樣的情況下受到侵害,以及受到何種程度侵害的要件。它包括危害行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以及特定的時間、地點、方法。比如,貪污行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其結果是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關系。
三、違紀行為主體。是指具有責任能力,實施了危害行為,按照黨紀處分條規規定應負黨紀責任的中國共產黨的黨員和黨組織。這是用以說明實施違紀行為的黨員和黨的組織的基本特徵的要件。它不僅包括黨員的責任能力,而且包括黨員的特殊身份。比如,有的違紀行為如盜竊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具有責任能力的黨員;而有的違紀行為如失職、瀆職行為的主體,不僅必須具有責任能力,而且必須具有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黨員。
四、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是指違紀行為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抱的心理態。它包括違紀過錯(違紀故意和違紀過失)、違紀目的和違紀動機。其中,違紀故意或違紀過失是一切違紀行為所必須具備的主觀要件;違紀目的是某些違紀行為所必須具備的的主觀要件;而違紀動機不是違紀行為所必須具備的主觀要件,它一般不影響定性,隻影響量紀。
⑹ 黨組織對違紀黨員實施紀律處分與組織處理有什麼不同
一、根據中紀發[2008]19號文中的精神,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回,對涉嫌違犯黨紀的黨答員幹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文件中,組織處理的方式有三種停職、調整、免職。但從其他文件規定及實際工作來看,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降職、責令辭職等,誡勉談話也可以視為組織處理。總之,在組織處理這一塊,現行制度、法規還不完善,沒有統一的執行標准及程序,有待於進一步規范完善。
二、紀律處分指黨組織對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行為的黨組織或個人,按照黨內法規有關規定所作出的紀律處罰。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包括改組、解散。
⑺ 紀律處分條例能否對同一違紀事實進行二次處理
不能,一罪多罰是不可以的。
⑻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哪6類違紀行為作出處分
六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中國共產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作出處分。
2015年8月,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明確規定對巡視對象執行黨章黨紀黨規、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進行監督,緊扣黨的政治、組織、廉潔、群眾、工作和生活「六大紀律」,進一步延伸了巡視監督「四個著力」內涵。
(8)違紀與紀律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三條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⑼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所稱的"主動上交違紀所得"是指什麼
您好!該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調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謝謝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