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檔案處分本人簽字
㈠ 黨員受到黨紀處分,處分決定放入當事人檔案前,是否需要當事人簽名。依據條款是什麼
需要當事人簽名,這是處分執行的送達環節,告知本人正式處分、聽取本人申辯等。
依據如下:
《關於審理黨員違紀案件工作程序的規定》第十四條一般情況下,案件在提請本級紀委常委決定前,應派人與犯錯誤黨員談話,核對錯誤事實,聽取本人意見。本人如對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提出不同意見,應寫出書面材料。
沒有書寫能力的,應由談話人將其意見整理成書面材料,並交本人簽字。與犯錯誤黨員談話,應作好談話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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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理黨員違紀案件工作程序的規定》其他相關規定
第七條下級黨委、紀委呈報上級審批的案件,應具備下列材料:
(一)呈報審批的請示;
(二)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錯誤事實材料;
(三)調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
(四)有關的各級紀委和黨組織的審查意見;
(五)犯錯誤黨員的檢查和對處分決定的意見;
(六)黨組織對犯錯誤黨員所提意見的說明。
本級紀委檢查部門移送的案件,應具備下列材料:
(一)立案依據;
(二)錯誤事實材料、被檢查人對錯誤事實材料的意見及檢查組對其意見的說明;
(三)調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
(四)被檢查人的書面檢討。
行政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應具備下列材料:
(一)行政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應具備處理意見或決定、調查報告、主要證據材料、與本人見面材料、本人意見和有關組織的說明;
(二)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應具備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摘抄或復制的主要證據和本人檢查交待等材料;
(三)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案件應具備免予起訴或不予起訴決定書的副本、偵查終結報告、摘抄或復制的主要證據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四)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應具備起訴書、判決書或裁定書、摘抄或復制的主要證據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第八條案件審理部門或審理人員,接到下級紀委呈報的案件或本級紀委檢查部門移送的案件或行政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後,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第六、七條規定的,給予受理。
㈡ 員工記過處分,需要本人簽字確認嗎
對員工做出的處分,應該與員工本人見面,目的是為了聽取員工的意見,保護員工的權利。
至於員工拒絕在處分書上簽字,不影響處分的效力。員工拒絕簽字的,在處分書上註明即可。
㈢ 部隊處分放檔案要不要本人簽字
怕個毛啊。找復你們制領導放點血就是了,看他報到哪就放到哪除非軍區里不然 有毛怕的,退伍專業的時候找關檔案的參謀合計合計,拿掉就是了。只要不通報,沒事的。簽字也不怕。當個兵誰沒幾個處分?笑話了,以後自己多長點腦子,出去起碼也要打點好一切。
㈣ 什麼樣的處分不需要本人簽字了
凡是涉及到對個人進行懲戒、獎賞、處罰的,沒有不需要本人簽字的。
都需要本人簽字來證明本人已經確信、收知這個信息。
㈤ 大學處分是不是一定要本人簽字,還有了警告處分會入檔案嗎本人會不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處分該如何查
肯定要被處分人簽字,否則就沒有盡到告知義務,處分了如果沒有申訴就會入檔案。
檔案也不是隨便能查的,只能說可以在學校檔案室提出申請,讓學校幫忙查看檔案里是否有某項材料。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
第五十七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五十八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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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五十四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准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五十六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並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六十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㈥ 記入個人檔案要本人簽字嗎
記入檔案不用個人簽字的.
㈦ 人事檔案裡面的所有材料都是得經本人簽字確認的嗎
如果是對你本人不利的材料,比如處分什麼的需要你本人簽名確認。但如果是一個中中間間、可好可壞的東西就說不定了,比如評語,人家可以寫你好,也可以把你寫得一文不值,所以自己要小心點。
㈧ 在部隊受了處分,但是沒有我本人的簽字也沒用宣布,只是給我本人說了就決定了處分,問會記入個人檔案嗎
你好抄。不會留著檔案裡面襲。和處分對象核實過情況就可以下處分決定。不需要本人簽字。常見的輕處分包括誡勉談話和警告。警告處分有效期為半年,半年後終止。誡勉談話適用於有職務的人,會一直留存檔案。所以不會留檔案裡面。希望對你有幫助。
㈨ 記過處分 需要本人簽字嗎
記過處分處理決定事先會讓本人過目,並簽字確認,如果拒絕簽字不影響處分的執行。
㈩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必須要本人簽字嗎
給予黨員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不需要本人簽字。但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訴,並可以在送達的處分決定上說明。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三條: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
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二條: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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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處分條例》施行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影響期的問題因違紀行為的情況較為復雜,實踐中應區分不同情況辦理。
1、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因對相關違紀行為的認定是依據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12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
2、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有的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有的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後,經合並處理後確定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的。
因部分違紀行為發生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實施後,為體現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應適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9條的規定,確定該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影響期為一年半。
3、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後,因對相關違紀行為的認定依據的是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9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半。
考慮到依據上述不同情況和原則辦理,今後對被審查人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的,就可能出現有的影響期為一年,有的影響期為一年半。
為確保准確確定處分影響期和處分決定執行到位,建議在處分決定書中明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影響期。具體就是在處分決定中明確表述為「本處分決定自××××年××月××日起生效(影響期為一年或者一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