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警察處分
❶ 遲到的警告處分怎麼寫
先寫你遲來到的事實,再寫你源遲到是不對的,不要寫死,留有餘地,再重申你遲到是不對的,然後為你遲到編一個很合理的理由,比如公交車晚點,自行車壞了,或表定晚了等等的那個,再說你不是有意的,給老師道歉真誠點,再寫下次如何處分你,寫的嚴重一點,不然過不了,最後加一句謝謝老師原諒,我會改好的,請老師監督,署名,,,,,再不行就說明你老師是個變態,愛整學生玩
❷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遲到十分鍾給予警告處分合理嗎
如果是國家機關的公務員,應模範遵守國家法律,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內上班遲到,是違容反公務員法律的行為。
給予警告處分,是合理的。
法律依據:《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❸ 勞動法遲到是怎麼規定處罰的
勞動合同法關於遲到的規定並不明確,遲到罰款在各項法律中都沒有明確的規定,沒有回規定答可以罰款也沒有規定不能罰款。因此,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在自己的規章制度中對此進行明確的約定,並且保證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的。
拓展資料:
《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對員工的處理、處分決定必須做到三點:
(1)違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2)適用法律法規或者公司規章制度准確適當;
(3)程序合法、有效。用人單位是不能利用自己所擁有的管理權隨意處分、處理員工的,在處理上不僅要有依據,還要合情、合理、適當。
❹ 警察上班遲到違犯紀律檢討書
真不負責!你自己寫,作為警察,該對人民負責,自己錯了,你還請別人要檢討書?我這個5年級的娃娃都懂~
❺ 一般幹部遲到早退現象被處分事例有哪些
為進一步加強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務水平,樹立租了良好的形象,然後根據在第21 [2008]靈發出的文件租房,由縣局研究,採取以下措施,加強勞動紀律和管理,現通知如下:
組織領導
建立勞動紀律檢查制度,加強勞動紀律管理,建立勞動紀律檢查組組長。
負責人:陳融轤
副組長:李舜港
員:鄧傑馮笑迎李紅梅
二,勞動紀律檢查組的工作職責和檢驗方法
(一)崗位職責
教股,縣和縣機關單位直接負責的考勤,考勤統計工作一天情況月報;郡議會負責監察室,檢查勞動紀律的情況做出違反紀律人員的定性處理,並發出通知,縣局黨委辦公室負責黨的縣辦事處教育管理機構,以協助監控室,縣進行勞動紀律檢查;負責處理收段落縣局辦公室。
1,檢查幹部職工遲到情況;
2,請檢查工時病假;
3,工作紀檢工作時間;
4,檢查著裝要求工作人員情況;
5,做出處罰的違規違紀人員進行了定性的決定。
(二)檢查方法
1,負責檢查勞動紀律檢查組組長縣局,縣局教股,監察室,派機關黨委參加勞動局紀委;
2,採取勞動紀律檢查組的形式時,檢查勞動紀律檢查的情況,原則上每周檢驗局和下屬單位至少每基層稅務每個月至少一次。
3,勞動紀律檢查組組長誰教股直接向縣局監察室,進行檢查黨委辦公室。
勞動紀律人員的處理
(一)違反本不遵守規定的治療時間的工作:
1,工作時間遲到或早退年初,扣除現金20元;
2,作品必須本人簽收不得代簽。曾代表簽署的核實行為,代簽人誰沒有簽署20元現金,每個扣;
3,共有三名工人在後期的情況是早退,扣(局)股份(室)現金費用20元;股(室)(局)有三例晚期總月租費和早退,扣組(室)(局)或直接聯系分管領導20元現金和批評的領導。
(二)工作時間擅離工作,並沒有離開,無正當理由的,一經查實,按曠工。
(3)工作時間玩游戲,在辦公室里,股票和做其他的工作沒有干,發現一次扣現金20元;(室)的(正局級)的人員累計超過3個月扣部(室)由(董事會)負責現金20元;的(董事會)的(室)負責一共有三個或更多的人,扣組(室)(局)或聯系領袖負責20元現金和批評的領導。
(4)工作方法簡單爭吵與納稅人或來訪的人,影響到當地稅務部門,一經查實,20元現金,每個扣和批評的形象。
(5)基層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工作時間未能發現扣20元現金稅務制服;累計超過三個月,負責人的現金中扣除20元;單位負責每月累計超過三次,單位分管領導的扣或致電現金20元,並通報批評的領導。
上述違規違紀人員,一經查實,及時的信息處理,人員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和縣將行政處分和問責違反帶領由單位紀檢人員;預提現金,統一收集由辦公室報告給縣局監察室登記,再經過上繳縣局規劃和金融股佔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要充分認識到所有的工作人員要加強勞動紀律,意識,態度的重要性,管理,牢固樹立大局意識服從意識,堅決落實。各單位紛紛採取措施,落實勞動紀律的管理。
(二)嚴格自律,一個很好的例子。領導幹部,各級要親自帶頭執行勞動紀律,紀律嚴明,一個很好的例子管理的規定;單位應當加強對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始終收緊勞動紀律的字元串,不碰「高壓」,全體員工要認真落實勞動紀律本身的有關規定,嚴格紀律,自覺遵守,不得違反紀律,樹立租了良好的形象。
(三)加強檢查,狠抓落實。勞動紀檢組長縣局,要充分發揮檢查組的監督作用,切實履行職責,堅持破違規違紀人員的情面逗硬處理的原則,決不姑息遷就,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通報,順利推進勞動紀律管理工作
❻ 監獄警察遲到什麼處分
遲到要看你是什麼原因,和認識的態度以及造成的影響和後果,一般最多就是納入考核或者通報批評。
❼ 參照公務員事業單位遲到早退處罰條例
、黨政機關工作抄的公務員遲到襲、早退:公務員不能遵守上下班時間,每月累計遲到、早退五次以下,予批評;五次以上,十次以下,扣發當月一半加班費;十次以上,扣發當月全部加班費;對懲罰批評無效,影響正常工作的,要責成本人寫出書面檢查,並視認識錯誤的態度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缺勤(曠工):公務員未履行請銷假手續,無故缺勤每月累計達五天的,給予通報批評,扣發當月全部加班費;年累計缺勤達十五天的,取消年休假資格;連續缺勤達十天或全年累計缺勤三十天的,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直至開除。
請假:公務員請事假、病假年累計超過三十天的,取消年休假,年休假已休的,則取消下年度年休假。對長期患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其工資福利待遇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❽ 遲到就要記處分
這種事經常發生的哈~無視就好了,和老師作對結果一般不會太好……勸你內小心行事,以下幾容條純屬個人意見:
方案A:如果你們老師比較善解人意(可能性近乎於〇),請在周記里對他和藹地提意見
方案B:如果你們老師比較兇猛(可能性極大),可以在周記中一筆帶過你對此事的意見
方案C:如果你們老師攻擊力超過核彈(比如我們老師TAT攻擊力和高達差不多),你就在心裡說一下就可以了,不必寫出來orz…
方案D:找校長提意見(屢試,很爽),照此做結果有兩個,一是像我某同學計算機課在教室里困了一節課(老師找他話療),二是像我們英語老師(前),被迫辭職……三(?哪來的……)是老師承認錯誤(幾乎不可能)
^-^願你安全逃出上帝保佑你阿門……
❾ 人民警察紀律條令規定的處分種類有哪些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包括哪些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明公安機關紀律,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行為,保證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關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令給予處分。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四條對受到處分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延期晉升、降低或者取消警銜。
第五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可以調查下一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必要時也可以調查所轄各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
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經派出它的監察機關批准,可以調查下一級公安機關領導人員的違法違紀案件。
調查結束後,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應當向處分決定機關提出處分建議,由處分決定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第二章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二)參與、包庇或者縱容危害國家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條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故意違反規定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的;
(二)違反規定採取、變更、撤銷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五)違反規定延長羈押期限或者變相拘禁他人的;
(六)違反規定採取通緝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偵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為在押人員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員與其親友會見,私自為在押人員或者其親友傳遞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員看管在押人員的;
(四)私帶在押人員離開羈押場所的。
有前款規定行為並從中謀利的,從重處分。
第十一條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監管人員或者其他工作對象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實施或者授意、唆使、強迫他人實施刑訊逼供的,給予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依法應當辦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等事項,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的;
(二)對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應當上報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體性或者突發性事件等隱瞞不報或者謊報的;
(三)在勘驗、檢查、鑒定等取證工作中嚴重失職,造成無辜人員被處理或者違法犯罪人員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職造成被羈押、監管等人員脫逃、致殘、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後果的;
(五)在值班、備勤、執勤時擅離崗位,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
(七)在執行任務時臨危退縮、臨陣脫逃的。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利用職權干擾執法辦案或者強令違法辦案的;
(二)利用職權干預經濟糾紛或者為他人追債討債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或者偽造案情的;
(二)偽造、變造、隱匿、銷毀檢舉控告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的;
(三)出具虛假審查或者證明材料、結論的。
第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吊銷、暫扣證照或者責令停業整頓的;
(二)違反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財物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違反規定設定罰款項目或者實施罰款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戶口、身份證、駕駛證、特種行業許可證、護照、機動車行駛證和號牌等證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許可事項的。
以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的名義收取錢物,不出具任何票據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投資入股或者變相投資入股礦產、娛樂場所等企業,或者從事其他營利性經營活動的;
(二)受雇於任何組織、個人的;
(三)利用職權推銷、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險等產品的;
(四)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近親屬在該人民警察分管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經勸阻其近親屬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從工作調整的;
(五)違反規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和人事安排,為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相互請托為對方的特定關系人在投資入股、經商辦企業等方面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七)出差、開展公務活動由企事業單位、個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級公安機關、企事業單位、個人安排出入營業性娛樂場所,參加娛樂活動的;
(八)違反規定收受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乾股的。
第十八條私分、挪用、非法佔有贓款贓物、扣押財物、保證金、無主財物、罰沒款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或者在執行任務時不服從指揮的;
(二)違反規定進行人民警察錄用、考核、任免、獎懲、調任、轉任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一)在工作中對群眾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故意刁難或者吃拿卡要的;
(二)不按規定著裝,嚴重損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非因公務著警服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的,依照《公安民警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行政處分若干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一)違反警車管理使用規定或者違反規定使用警燈、警報器的;
(二)違反規定轉借、贈送、出租、抵押、轉賣警用車輛、警車號牌、警械、警服、警用標志和證件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警械的。
第二十三條工作時間飲酒或者在公共場所酗酒滋事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攜帶槍支飲酒、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參與、組織、支持、容留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開除處分。
參與賭博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從重處分。
第二十五條違反規定使用公安信息網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三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有本條令規定的違法違紀行為,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條件、不適合繼續在公安機關工作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辭退或者限期調離。
第二十七條處分的程序和不服處分的申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本條令所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是指屬於公安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
公安機關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設在鐵道、交通運輸、民航、林業、海關部門的公安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官兵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令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