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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工作人員處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3-06 07:51:24

❶ 今年海關總署規定報關員考試必需大專以上學歷,不知道大專在讀能不能報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報關員資格考試、資格申請及取得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報關員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 考試合格者可以向海關申請取得報關員資格。
第三條 海關總署組織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考試」),確定考試原則,制定考試大綱、規則,統一命題;指導、監督各地海關具體實施考試,處理考試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閱卷,公布考試成績;管理各海關審核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事宜。
第四條 直屬海關在海關總署指導下具體實施考試;受理、審查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
直屬海關可以委託隸屬海關受理、審核報關員資格申請,並辦理頒發證書等事宜。直屬海關應當將受委託的隸屬海關和委託的內容予以公告。 海關對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的條件、程序等應當依法進行公示。
第五條 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每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經海關總署決定,可以進行調整。考試實行公平、公開、公正、誠信的原則,採取全國統一報名、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評分標准、統一閱卷核分和統一合格標準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 考試主要測試考生從事報關業務必備的基礎知識和技能,考試內容包括報關專業知識、報關專業技能、報關相關知識以及與報關業務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及海關總署規章。 海關總署在考試3個月前對外公告考試事宜。
第七條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因在報關活動中發生走私或嚴重違反海關規定的行為,被海關依法取消報關從業資格的;
(三)因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被海關依法撤銷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報關從業資格的;
(四)曾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並被撤銷報關員資格、吊銷資格證書,不滿3年的。
第九條 考試實行網上報名與現場確認相結合。考生應當在網上報名後,自行列印准考證主證,並按照公告規定及時到有關海關進行現場確認。
第十條 考生進行現場確認時,應當如實向海關交驗下列證件:
(一)准考證主證;
(二)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原件及復印件。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憑有效香港、澳門身份證可以報名參加考試。
台灣居民報名參加考試的,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經現場確認的考生,應當於考試前1個月內自行從網上列印准考證副證。考生憑准考證主證、副證及身份證件參加考試。
第十二條 海關總署核定並公布全國統一合格分數線。直屬海關及受委託的隸屬海關應當根據統一合格分數線,及時公布成績合格、可以申請報關員資格的考生名單。
第十三條 考生對考試分數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對本人試卷卷面各題已得分數的計算、合計、登錄是否有誤進行核查。核查結果通知本人後,不進行再次核查。
第十四條 根據海關公布的名單可以申請報關員資格的考生,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向原報名海關申請報關員資格。
第十五條 向海關申請報關員資格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報關員資格證書申請表》
(二)准考證主證;
(三)學歷證書;
(四)身份證件。
第十六條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代為提出報關員資格申請的,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見附件2)。《授權委託書》應當由委託人簽章並註明委託日期。
第十七條 海關對申請人授予報關員資格的申請進行受理、審查、作出決定,以及對報關員資格予以撤銷、注銷等活動,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海關總署規章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八條 除當場作出決定的外,海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決定。決定不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應當向申請人制發不授予報關員資格決定書。
第十九條 海關決定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的,可以不再制發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條 報關員資格證書由海關總署統一製作,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者可以按規定向海關申請注冊。
第二十一條 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後,因故損毀、遺失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向原發證海關申請補發:
(一)申請人向原發證海關書面說明情況,並在省級報刊聲明;
(二)海關自收到情況說明和報刊聲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第二十二條 考生以偽造文件、冒名代考或者其他欺騙行為參加考試,取得報關員資格的,海關經查實應當宣布成績無效,並撤銷其報關員資格。
第二十三條 海關工作人員有泄漏考題、縱容作弊、篡改考分等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3月1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報關員資格考試的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通過2005年度報關員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的考生,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向原報考海關申請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

❷ 海關報關員資格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報關員資格考試、資格申請及取得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報關員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

考試合格者可以向海關申請取得報關員資格。

第三條 海關總署組織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考試」),確定考試原則,制定考試大綱、規則,統一命題;指導、監督各地海關具體實施考試,處理考試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閱卷,公布考試成績;管理各海關審核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事宜。

第四條 直屬海關在海關總署指導下具體實施考試;受理、審查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

直屬海關可以委託隸屬海關受理、審核報關員資格申請,並辦理頒發證書等事宜。直屬海關應當將受委託的隸屬海關和委託的內容予以公告。

海關對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的條件、程序等應當依法進行公示。

第五條 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每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經海關總署決定,可以進行調整。

考試實行公平、公開、公正、誠信的原則,採取全國統一報名、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評分標准、統一閱卷核分和統一合格標準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 考試主要測試考生從事報關業務必備的基礎知識和技能,考試內容包括報關專業知識、報關專業技能、報關相關知識以及與報關業務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及海關總署規章。

海關總署在考試3個月前對外公告考試事宜。

第七條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因在報關活動中發生走私或嚴重違反海關規定的行為,被海關依法取消報關從業資格的;

(三)因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被海關依法撤銷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報關從業資格的;

(四)曾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並被撤銷報關員資格、吊銷資格證書,不滿3年的。

第九條 考試實行網上報名與現場確認相結合。考生應當在網上報名後,自行列印准考證主證,並按照公告規定及時到有關海關進行現場確認。

第十條 考生進行現場確認時,應當如實向海關交驗下列證件:

(一)准考證主證;

(二)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原件及復印件。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憑有效香港、澳門身份證可以報名參加考試。

台灣居民報名參加考試的,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經現場確認的考生,應當於考試前1個月內自行從網上列印准考證副證。

考生憑准考證主證、副證及身份證件參加考試。

第十二條 海關總署核定並公布全國統一合格分數線。

直屬海關及受委託的隸屬海關應當根據統一合格分數線,及時公布成績合格、可以申請報關員資格的考生名單。

第十三條 考生對考試分數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對本人試卷卷面各題已得分數的計算、合計、登錄是否有誤進行核查。核查結果通知本人後,不進行再次核查。

第十四條 根據海關公布的名單可以申請報關員資格的考生,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向原報名海關申請報關員資格。

第十五條 向海關申請報關員資格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報關員資格證書申請表》(見附件1)

(二)准考證主證;

(三)學歷證書;

(四)身份證件。

第十六條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代為提出報關員資格申請的,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見附件2)。《授權委託書》應當由委託人簽章並註明委託日期。

第十七條 海關對申請人授予報關員資格的申請進行受理、審查、作出決定,以及對報關員資格予以撤銷、注銷等活動,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海關總署規章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八條 除當場作出決定的外,海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決定。

決定不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應當向申請人制發不授予報關員資格決定書。

第十九條 海關決定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

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的,可以不再制發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條 報關員資格證書由海關總署統一製作,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者可以按規定向海關申請注冊。

第二十一條 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後,因故損毀、遺失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向原發證海關申請補發:

(一)申請人向原發證海關書面說明情況,並在省級報刊聲明;

(二)海關自收到情況說明和報刊聲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第二十二條 考生以偽造文件、冒名代考或者其他欺騙行為參加考試,取得報關員資格的,海關經查實應當宣布成績無效,並撤銷其報關員資格。

第二十三條 海關工作人員有泄漏考題、縱容作弊、篡改考分等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報關員資格考試的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通過2005年度報關員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的考生,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向原報考海關申請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

❸ 從事報關工作應具備什麼條件

擁有」報關員資格證書」。
下面是2006年報關員資格考試的最新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13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已於2005年9月30日經署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報關員資格考試的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署長 牟新生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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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報關員資格考試、資格申請及取得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報關員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

考試合格者可以向海關申請取得報關員資格。

第三條 海關總署組織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考試」),確定考試原則,制定考試大綱、規則,統一命題;指導、監督各地海關具體實施考試,處理考試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閱卷,公布考試成績;管理各海關審核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事宜。

第四條 直屬海關在海關總署指導下具體實施考試;受理、審查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

直屬海關可以委託隸屬海關受理、審核報關員資格申請,並辦理頒發證書等事宜。直屬海關應當將受委託的隸屬海關和委託的內容予以公告。

海關對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的條件、程序等應當依法進行公示。

第五條 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每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經海關總署決定,可以進行調整。

考試實行公平、公開、公正、誠信的原則,採取全國統一報名、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評分標准、統一閱卷核分和統一合格標準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 考試主要測試考生從事報關業務必備的基礎知識和技能,考試內容包括報關專業知識、報關專業技能、報關相關知識以及與報關業務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及海關總署規章。

海關總署在考試3個月前對外公告考試事宜。

第七條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因在報關活動中發生走私或嚴重違反海關規定的行為,被海關依法取消報關從業資格的;

(三)因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被海關依法撤銷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報關從業資格的;

(四)曾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並被撤銷報關員資格、吊銷資格證書,不滿3年的。

第九條 考試實行網上報名與現場確認相結合。考生應當在網上報名後,自行列印准考證主證,並按照公告規定及時到有關海關進行現場確認。

第十條 考生進行現場確認時,應當如實向海關交驗下列證件:

(一)准考證主證;

(二)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原件及復印件。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憑有效香港、澳門身份證可以報名參加考試。

台灣居民報名參加考試的,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經現場確認的考生,應當於考試前1個月內自行從網上列印准考證副證。

考生憑准考證主證、副證及身份證件參加考試。

第十二條 海關總署核定並公布全國統一合格分數線。

直屬海關及受委託的隸屬海關應當根據統一合格分數線,及時公布成績合格、可以申請報關員資格的考生名單。

第十三條 考生對考試分數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對本人試卷卷面各題已得分數的計算、合計、登錄是否有誤進行核查。核查結果通知本人後,不進行再次核查。

第十四條 根據海關公布的名單可以申請報關員資格的考生,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向原報名海關申請報關員資格。

第十五條 向海關申請報關員資格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報關員資格證書申請表》(見附件1)

(二)准考證主證;

(三)學歷證書;

(四)身份證件。

第十六條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代為提出報關員資格申請的,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見附件2)。《授權委託書》應當由委託人簽章並註明委託日期。

第十七條 海關對申請人授予報關員資格的申請進行受理、審查、作出決定,以及對報關員資格予以撤銷、注銷等活動,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海關總署規章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八條 除當場作出決定的外,海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決定。

決定不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應當向申請人制發不授予報關員資格決定書。

第十九條 海關決定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

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的,可以不再制發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條 報關員資格證書由海關總署統一製作,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者可以按規定向海關申請注冊。

第二十一條 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後,因故損毀、遺失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向原發證海關申請補發:

(一)申請人向原發證海關書面說明情況,並在省級報刊聲明;

(二)海關自收到情況說明和報刊聲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第二十二條 考生以偽造文件、冒名代考或者其他欺騙行為參加考試,取得報關員資格的,海關經查實應當宣布成績無效,並撤銷其報關員資格。

第二十三條 海關工作人員有泄漏考題、縱容作弊、篡改考分等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報關員資格考試的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通過2005年度報關員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的考生,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向原報考海關申請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

❹ 海關查獲的物品是怎麼處理的

海關查獲的物品有五種處理方式:

1、公開拍賣。

對國家法律法規沒有特殊規定的罰沒貨物和物品,海關都實行公開拍賣,這是海關處理罰沒物資的主要方式。

2、定向轉賣。

主要是國家規定的專賣商品,如走私成品油、走私香煙、走私光碟生產線等。

3、移交主管部門處理。

主要是對查獲的文物、毒品等統一移交給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4、轉交給中國紅十字會。主要是對查獲的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物品,拆除商標後轉交給中國紅十字會用於社會公益事業。

5、銷毀處理。主要對查獲的洋垃圾、廢舊汽車、盜版光碟、淫穢物品、非法宣傳品等,進行無害化銷毀處理。

(4)海關工作人員處分辦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六條海關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一) 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對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扣留。

(二) 查閱進出境人員的證件;查問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嫌疑人,調查其違法行為。

(三)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製品和其他資料;對其中與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牽連的,可以扣留。

(四) 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

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扣留。

對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的范圍,由海關總署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五)在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

(六)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違抗海關監管逃逸的,海關可以連續追至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將其帶回處理。

(七)海關為履行職責,可以配備武器。海關工作人員佩帶和使用武器的規則,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行使的其他權力。

參考資料: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❺ 海關法中。這條法律,貿易商,在實際中應用多嗎

1. 海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拖延監管、查驗的,給予行政處分;
答:這沒回人管的。

2. 徇私答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放縱走私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答: 這個就另說了。 牽涉共和國的利益的東西永遠是有人管的。

❻ EMS國際郵件顯示到達處理中心來自留存,什麼意思

EMS郵件一直顯示離開處理中心或郵件顯示到達處理中心來自留存,但是一直沒到達目的地有如下三種意思:

1、留存(待驗)應該是快遞扣留件,是要待檢查或進行單證處理(比如扣關)後才可以轉運出的。

2、就是具體發往哪裡,暫時不明確,所以留存給業務室做處理,或者聯系寄件人收件人,或者退回。

3、離開處理中心,就是發的文件或物品已經EMS已經接受,在發往的過程中了。發往留存,就是你的收件地方沒辦法直接到達(比較小的地方),需要中轉,一個一個轉到。

如果是海關待驗說明包裹正在海關接受檢查。收件人憑國際郵件領取通知單(或到貨通知單)和身份證件到海關辦理申報通關手續。

正常來說,海關工作人員不會在單一包裹上停留太長時間,因為要處理的包裹數量實在是太多了。如果包裹內有違禁品,檢驗檢疫方面才會要求郵政人員開箱檢查,海關人員並不私拆包裹。

(6)海關工作人員處分辦法擴展閱讀:

國際郵件清關所需資料:

收貨人為公司:

1、EMS面單(發貨單)

2、正本提取通知單

3、箱單,發票,合同(免費提供的不需要合同)

4、報關委託書,報檢委託書,報關單正本

5、申報要素

如果公司沒有進出口權需找外貿代理。

收貨人為個人:

一、 與海關磋商

1、 EMS面單(發貨單)

2、正本提取通知單

3、收貨人身份證復印件

4、收貨人手簽名的授權委託書

5、清關物品清單:型號、產地、品名、數量、價格

二、找外貿代理,正常清關

提貨:

1、提取通知單+收件人有效身份證件;

2、委託他人代辦的+代理人身份證件;

3、單位郵件+單位介紹信;

免費保管期:

本市3天,外地7天(以通知發出之日起)

逾期保管費:

每天每公斤0.2元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經濟網--EMS國際快遞三個包裹被掉包 打開後只剩包裝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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