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紀和職務違法
1. 違紀與違法的區別是什麼
1、兩者范圍不同。違紀主要是指違反一個組織內部紀律的行為,對於黨員幹部而言一般指的是違反黨的紀律;違法是廣義上的法律,包括法律,司法解釋,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單行條例等。可見,違法的范圍要大於違紀的范圍。
2、危害程度不同。違紀就是單位及相關組織的制度,影響整體形象或者影響工作,程度不會太嚴重。而違法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如果構成犯罪危害性的就更大。
將直接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3、處罰結果不同。違紀都本范圍的內部處理,一般進行分為警告、記過、降職、免職、撤職、開除;違法處罰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許可證等。如果涉嫌犯罪,就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輕則判處管制、拘役,重則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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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素:
1、違法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單純的思想意識活動不能構成違法。
2、違法必須有被侵犯的客體,即侵犯了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與社會秩序,對社會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3、違法必須是行為者有故意或過失的行為,即行為人有主觀方面的過錯的行為。
4、違法的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和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設置的法人。
2. 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概念不同:職務違法,指利用事業單位的工作職員利用現有職務便利的職權違法亂紀。
職務犯罪,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
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違法,是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或公民,因違反法律的規定,致使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受到破壞,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違法和犯罪有嚴格的區別。違法不一般不是犯罪,只有違反刑法且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才能構成犯罪。
二、一般違法與犯罪在區別:違法是指一切違反國家的憲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其外延極為廣泛。
犯罪則必須符合我國《刑法》關於犯罪的規定,必須具備以下特徵: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的特徵。
第二,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也就是說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同時是觸犯《刑法》規定的行為,才構成犯罪。
第三,犯罪必須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只有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才被認為是犯罪。上述特徵是確定任何一種犯罪必須具備的缺一不可的條件。《刑法》同時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就說明,行為的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的程度是區分違法和犯罪的界限。
3. 管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那職務犯罪具體指什麼犯罪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回、賄賂、徇私舞弊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 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4. 嚴重違紀和嚴重違法的區別
嚴重違紀和嚴重違法的區別:
1.觸犯的不同:嚴重違紀是違反中國共產黨的紀律,主要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嚴重違法是違反了法律法規,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等法律法規。
2.主體對象不同。嚴重違紀主要是指違反一個組織內部紀律的行為,主要是針對黨員幹部,一般指的是違反黨的紀律規定,嚴重違法針對的是全體公民,包括了黨員幹部,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
3.處罰措施不同。嚴重違紀可以依據紀律處分條例,中共黨員違紀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而嚴重違法一般是犯罪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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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嚴重違紀行為
網路-嚴重違法
5. 職務違法的七類情形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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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它將破壞政權的穩定,導致政治體系合法性的危機。國家政治體系是一個多成分的結合體,按照馬克斯·韋伯的觀點,國家政治體系的統治系統是由自願服從和信仰體系構成。一個政權的維系取決於公眾對政治體系合法性的確認和信仰。
職務犯罪的多發、頻發、高發態勢會導致公眾認為國家已背離了存在的初衷,成為權力擁有者發財致富的工具,或成為被濫用和不負責任加以行使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國家現存政權合法性必然產生危機,社會就會出現動盪局面。「如果人們對哪一個政權具有合法性問題發生爭論,其結果必然導致內戰或革命。」職務犯罪是發生在掌握公共權力的國家公職人員中的犯罪,因此,它總是同國家政權密切相關的。
鄧小平(1904~1997)同志曾對腐敗現象給政權造成的嚴重危害作過精闢的概括,並且為之憂心忡忡,夜不能寐。他指出「腐敗現象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廣泛領域,尤其是侵蝕到我們黨政機關和幹部隊伍。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貪贓枉法、索賄受賄等犯罪行為,達到了驚人的程度。」
「如果我們掉以輕心、任其泛濫,就會葬送我們的黨,葬送我們的政權,葬送我們的社會主義大業。」在黨的十六大上,他進一步明確指出:「不堅決懲治腐敗,黨同人民的血肉聯系就會受到嚴重損害,黨的執政黨的地位就會有喪失的危險,黨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毀滅。」顯然,職務犯罪是腐敗最嚴重的表現形式,是我們黨的性質、宗旨根本對立的。它的滋生蔓延會危機我們黨的執政地位,國家政權的穩定,導致政治危機。
其次,削弱黨和政府的執政能力。我們黨的執政地位是建立在人民群眾密切聯系基礎之上的,是建立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基礎之上的,解放後,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威信很高,政權非常穩固,但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和發展,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等腐敗現象不斷蔓延滋生,不少國家公職人員把自己所掌握的本屬於人民的權力資本化、商品化,搞錢權交易,以權謀私。
處於各級領導權的國家工作人員絕大部分是共產黨員,如果這些人利用職務之便牟取個人私利或任意褻瀆職責,必然大大地降低黨和政府的威信,破壞黨和政府的執政能力。
6. 嚴重違紀和涉嫌嚴重違紀有什麼區別
嚴重違紀和涉嫌嚴重違紀的區別只有一個:嚴重違紀是已經違反法紀,而涉嫌嚴重違紀則是懷疑有違反法紀的行為,還需經過調查查證。
1、嚴重違紀是已存在事實,而涉嫌嚴重違紀是未證實事件。
2、違紀指違犯了紀律、違反了規則等有約束力的行為,或是違反了有關章程。凡是其行為與組織、團體、單位等對相關人員行為紀律要求相抵觸的,都屬於「違紀」。但違紀不一定即是違法。
3、涉嫌嚴重違紀則是涉入違背重大的紀律、法律中,違背了原則性的問題,一般指黨員違紀。涉嫌嚴重違紀需要接受國家執法部門的調查,取證證據確鑿之後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予以處罰,一般為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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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條 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於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於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違犯黨紀的書面結論和相應處理。
7. 如何做好嚴重違紀(職務違法犯罪)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這是我們從法律上確認職務犯罪證據的基本依據和標准。也就是說,能否成為職務犯罪案件的證據,關鍵看其能否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而證據效力如何,關鍵看其對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明程度。所以,確認職務犯罪證據,首先要看其能否做到供述一致。
8. 對公務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什麼處理
公務員涉嫌職務犯罪,應當移送紀檢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檢察院處理
9. 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如何區分
職務犯罪,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專有職權屬,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顧名思義,職務犯罪是一種犯罪,觸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職務違法是指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的違法行為(未達到追訴標准,不構成職務犯罪)。
兩者的區別:職務犯罪比職務違法後果更加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