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處分開除公職
Ⅰ 受到幾次紀律處分開除公職
受到紀律處分的次數與開除公職,沒有必然的聯系,主要看你違紀的嚴重程序版,來決權定是否要開除公職。
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違法違紀的,要給予紀律處分。處分類型包括開除公職。
公務員法
第五十五條 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Ⅱ 開除黨籍一定會開除公職嗎
不是,開除黨籍是黨紀處分,開除公職是行政處分,黨紀處分和行政處分是兩回事,如果要開除公職會明確說明。
開除黨籍是最嚴重的一種黨的紀律處分。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2012年11月14日通過)
第四十條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執紀必嚴、違紀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處分、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第四十一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2)紀律處分開除公職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第十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並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
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2人以上共同違法違紀,需要給予處分的,根據各自應當承擔的紀律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違法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Ⅲ 開除公職是黨的紀律處分的一種嗎
不屬黨紀處分,是政紀處分,但黨務機關可以作出開除公職處分。
Ⅳ 什麼違紀可以開除公職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公職回人員違反政答治紀律{如在大是大非面前跟黨的決定不保持一致,唱反調,不執行中央的決定},組織紀律{違反黨政幹部選拔任用條例,違規提拔幹部,在幹部選拔,考察,任用等環節收取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錢財錢物},財經紀律{貪污,挪用公款,私設小金庫,尤其是利用職權為自己和他人謀利,收受他人巨額錢款},現在多半違反財經紀律的較多,尤其是受賄犯罪,一般收受他人錢款超過10萬元,貪污公款超過5萬元的,就會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不但會被開除黨籍公職,還會被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Ⅳ 公務員犯罪開除黨籍是不是意味著開除公職
不是,開除黨籍是黨紀處分,開除公職是行政處分,黨紀處分和行政處分是兩回事,如果要開除公職會明確說明。
開除黨籍是最嚴重的一種黨的紀律處分。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中國共產黨章程》(2012年11月14日通過)
第四十條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執紀必嚴、違紀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處分、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第四十一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第四十二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
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5)紀律處分開除公職擴展閱讀:
黨紀律處分種類:
(1)警告;
(2)嚴重警告;
(3)撤銷黨內職務;
(4)留黨察看;
(5)開除黨籍。
行政處分種類: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
(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5)撤職。撤銷現任職務。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6)開除。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Ⅵ 在紀律處分中,開除公職和取消退休待遇有什麼區別
在紀律處分中,開除公職和取消退休待遇區別為:針對對象不同、決定機關不同、處分類專型不同。
一、針屬對對象不同
1、開除公職:開除公職的針對對象為在職未退休的公職人員。
2、取消退休待遇:取消退休待遇的針對對象為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
二、決定機關不同
1、開除公職:給予開除公職處分需要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
2、取消退休待遇:給予取消退休待遇處分需要由行政監察機關決定。
三、處分類型不同
1、開除公職:開除公職的處分屬於政務性處分。
2、取消退休待遇:取消退休待遇的處分屬於違法性處分。
Ⅶ 什麼情況下可以開除公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三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內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容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7)紀律處分開除公職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六十二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六十三條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以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處分決定機關不得因公務員申辯而加重處分。
Ⅷ 公務人員紀律處分條例2020年七月一號開始、被判緩刑的人可以不開除公職嗎
緩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公務人員判處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公務人員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Ⅸ 開除黨籍會開除公職嗎
不一定,開除黨籍是黨紀處分,開除公職是政紀處分。
構成開除黨紀律處分的情節的不一定構成開除公職,例如不繳納黨費的按黨章開除黨籍,但不能開除公職。
只有情節即構成開除黨籍又構成開除公職才雙開。
(9)紀律處分開除公職擴展閱讀:
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
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