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違規救助病人
⑴ 如果醫生不願意救助病人,會接受法律的制裁嗎
你這種情況是這樣,假如醫生不願意救助病人,那是會受到法律制裁的,因為醫生的職責就是救死扶傷。
⑵ 醫生不救治病人屬於什麼行為
醫生不救治病人屬於:
違反職業道德,違法行為。
⑶ 醫生見死不救構成犯罪嗎
要判斷醫生見死不救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一、要對該行為的性質進行認定。
我國的刑法理論對於構成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來源是有明確規定的。作為義務來源有四種:(1)法律明文的規定義務。(2)職務或義務要求的業務。(3)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4)先前行為引起的義務。
醫生在工作期間見死不救導致患者死亡的行為是一種典型的不作為行為,而要認定該不作為行為是否構成不作為犯罪就要判斷醫生對於死去的患者是否存在作為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醫生,作為一種特殊的職業,救死扶傷不僅僅是對其的道德要求,更是職業要求,法定義務。依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醫生對於危急患者,不得拒絕急救處置。對於醫生的職業要求已經成為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作為義務,是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來源之一。換句話說,醫生對於危急患者是負有積極救助的作為義務的。
二、醫生是否具有履行救助義務的條件。
判斷醫生能否履行救助義務要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履行義務的主觀能力,二是履行義務的客觀條件。首先,當行為人履行作為義務時,在其主觀上要有履行作為義務的可期待性。在履行義務面臨一定的危險時,不能要求行為人冒著生命危險去履行義務。而醫生在醫院工作期間,履行救助義務是法定義務、是可期待的,不可能存在威脅生命危險的情況。是否已經掛號以及是否交齊醫葯費都不足以阻斷醫生實施施救義務的可能性,因此醫生具有履行義務的主觀能力。其次,行為人能夠履行特定義務要求行為人具有實施防止結果發生的積極行為的可能性,同時也具有防止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醫生在值班期間對危急患者實施救助是否具有可能性也要考慮醫院的當時的具體情況,如是否具備實施救助硬體設施、是否具備緊急救助醫護人員、是否有空餘手術室等都對醫生能否救助存在影響。醫生對危急患者實施救助義務後,能否防止結果的發生在所不論。
三、醫生的不作為是否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結果。
判斷醫生的見死不救行為是否構成不作為犯罪,關鍵的一點是其不作為是否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結果。如果醫生的不作為對患者沒有產生任何影響,或醫生雖不作為,但是患者自行轉院並痊癒,在並未造成任何危害結果的情況下,醫生是無需承擔任何責任的。
綜上,在醫療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醫生值班期間無故拒絕或拖延救治,導致危急患者死亡或重傷的,應屬於上面提到的應為、能為而不為的情形,已經構成刑法理論中的不作為犯罪,應承擔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而不僅僅是道德輿論的譴責而已。
⑷ 如果醫生操作違規沒有對病人造成傷害,應該對病人賠償嗎
如果證實醫生確實違規,
可以向醫院或者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投訴,
但是賠償的話應該申請不了,
因為沒有造成傷害和損失。
⑸ 醫生如果因病方沒錢而不救人是否屬於違法
是的,醫生具有救助病人的義務,以病方沒錢為借口不履行這一義務,屬於不作為行為,完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⑹ 醫生在病人家屬多次請求救助的情況下依然不救人,這種行為違法嗎
肯定是違復法的。
醫院見死不救是制違法的,醫療機構對需急診搶救的患者要堅持先搶救、後繳費原則,堅決杜絕見死不救等違規違法行為。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是醫院和醫務人員的天職,既為天職,就意味著醫院絕不能因病人無力支付費用而拒絕救治,絕不能把病人繳費作為救治病人的前提條件,絕不能顛倒「先搶救、後繳費」的原則次序。《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對危重病
⑺ 作為醫生,被救助的病人死亡時,你有怎樣的感受
作為醫生,每天在醫院見得最多的就是死亡,剛做醫生的時候,看見患者的回死亡,覺得很難受很崩答潰,感覺生命好脆弱,感覺自己好無能,但是導師跟我們說,我們不是神仙,不能起死回生,我們只能盡自己最大的努力挽回患者的生命!
⑻ 醫生怎樣救助病人
LZ問得有才!
⑼ 為什麼在面臨老的病人時 醫生先救助年輕者 導致老人的死亡不會判罪
好多時候都抄是不是自己能決定的。哪個醫生不希望自己的病人都可以康復呢。好多時候都是出於無奈,不要直接的去評價醫生。我見過好多的醫生,特別是大醫院的醫生,醫德都是不錯的。都是一條生命,誰不願意去挽救呢?最起碼這個醫生心裡以後不會愧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