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查封財產問題批復
① 法院之間對處分財產爭議怎麼辦
因查封、凍結事項發生爭議的,應當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分屬不同部門的,由其各自的上級機關協商解決。
一、最高法 最高檢 公安部 國安部 司法部 國土部 住建部 交通部 農業部 人民銀行 林業局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民航局《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
1、第四十七條 要求查封、凍結涉案財物的有關國家機關之間,因查封、凍結事項發生爭議的,應當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分屬不同部門的,由其各自的上級機關協商解決。
協助執行的部門和單位按照有關爭議機關協商一致後達成的書面意見辦理。
2、第四十八條 需要查封、凍結的或者已被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涉及扣押或者民事訴訟中的抵押、質押或者民事執行等特殊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查封、凍結財物的權屬狀態和爭議問題,與相關國家機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各自報請上級機關協商解決。
協助執行的部門和單位按照有關爭議機關協商一致後達成的書面意見辦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16.人民法院之間因執行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雙方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88.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② 因首輪查封在另一法院,怎麼申請將案件移過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
一、執行過程中,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以下簡稱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
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該債權以下簡稱優先債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的,應當出具商請移送執行函,並附確認優先債權的生效法律文書及案件情況說明。
首先查封法院應當在收到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商請移送執行函之日起15日內出具移送執行函,將查封財產移送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執行,並告知當事人。
移送執行函應當載明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及首先查封債權的相關情況等內容。
三、財產移送執行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在處分或繼續查封該財產時,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執行函辦理相關手續。
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對移送的財產變價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分配,並將相關情況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首先查封債權尚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應當按照首先查封債權的清償順位,預留相應份額。
四、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財產發生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雙方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行法院。
③ 如何最高法院批復司法查封與行政查封
這是關於執行被執行為需要過戶財產的執行規則,本條主要被執行人轉讓版房屋土地等不動權產與汽車等特殊動產時第三人(買受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的只要沒有辦理過戶手續轉移財產所有權人民法院就可以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強制措施;如果第三人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這些財產,並且沒有過錯(主要時不要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時,人民法院不得對這些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的強制措施。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04
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④ 房產被外地法院查封,我方法院屬於第三輪候,但是享有優先受償權,請問被查封的房產由哪個法院進行處置
《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最早作出相關規定的,在第十九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宗土地使用權、房屋進行查封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為首先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人民法院辦理查封登記手續後,對後來辦理查封登記的人民法院作輪候登記,並書面告知該土地使用權、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實及查封的有關情況。」在同一年稍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扣凍規定》)重申並拓展了關於輪候查封的規定,在第二十八條:「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
⑤ 執行法院爭奪查封財產處分權時如何處理
一、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華支行(下稱「工行海口新華支行」)與海南領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海南領時公司」)糾紛案生效判決的執行過程中,海南高院輪侯查封了海南領時公司所有,位於海南儋州市的「儋州領時國際」項目全部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地下建築物。根據海南高院(2014)瓊民二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的內容,工行海口新華支行對上述查封財產享有抵押權,並對抵押財產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18100萬元范圍內優先受償。
二、因青島中院在審理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下稱「華夏銀行青島分行」)與海南領時公司合同糾紛案中,對上述案涉財產採取訴訟保全措施,青島中院為上述查封財產的首封法院。
三、青島中院作出裁判後,債權人華夏銀行青島分行一直未申請執行。海南高院受理工行海口新華支行的執行申請後,與山東高院、青島中院商請移送查封財產。但是,兩地法院未就移送和處分案涉查封財產達成一致意見。
四、海南高院認為,青島中院應將查封財產移交海南高院處分。山東高院認為,應由兩地法院共同報請上級法院,統一協調處理。最高法院受理後,決定:青島中院在收到海南高院商情移送函之日起15日內將案涉查封財產移送海南高院執行;海南高院對移送財產變價後,應將執行中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函告山東高院。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下稱「《批復》」)第一條規定「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該債權以下簡稱優先債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本案中,首先查封法院案件的債權人,在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後,始終未申請強制執行,已經超過一年時間。海南高院案件已經進入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工行海口新華支行系爭議不動產的抵押權人,對「儋州領時國際」項目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築物的變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而且,查封財產位於海南省內。所以,最高法院認為,由海南高院負責對兩地法院爭議不動產的執行,更為妥當。
實務要點總結: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我們總結該案的實務要點如下,以供實務參考。同時也提請當事人注意選擇合適的財產處分法院以利於自有債權的受償,結合最高法院的裁定文書,在執行實務中,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執行過程中確定財產處置法院的原則應是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具有優先債權時,可根據利於自有債權受償的原則,選擇適合的財產處置法院。
二、關於是否屬於「已經進入拍賣程序」等具體執行操作程序的判斷問題,需要注意的是,應以是否進入拍賣程序應以法院作出拍賣裁定為起點,而選擇鑒定機構並非是進入拍賣清償程序的開始。所以,首封法院僅選擇鑒定機構但未發布拍賣公告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仍可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三、此外,根據我們的梳理和研究,如果涉及刑事案件,針對執行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審判法院可以委託財產所在地的同級法院執行,同時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所以,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仍可適用商請移送規則。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法釋(2016)6號]
一、執行過程中,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以下簡稱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該債權以下簡稱優先債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的,應當出具商請移送執行函,並附確認優先債權的生效法律文書及案件情況說明。
首先查封法院應當在收到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商請移送執行函之日起15日內出具移送執行函,將查封財產移送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執行,並告知當事人。
移送執行函應當載明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及首先查封債權的相關情況等內容。
三、財產移送執行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在處分或繼續查封該財產時,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執行函辦理相關手續。
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對移送的財產變價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分配,並將相關情況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首先查封債權尚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應當按照首先查封債權的清償順位,預留相應份額。
四、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財產發生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雙方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行法院。
共同的上級法院根據首先查封債權所處的訴訟階段、查封財產的種類及所在地、各債權數額與查封財產價值之間的關系等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由首先查封法院執行更為妥當的,也可以決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繼續執行,但應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內處分查封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
第一百二十八條 上級法院協調下級法院之間的執行爭議所作出的處理決定,有關法院必須執行。
⑥ 擅自處分已被法院查封的財產應承擔怎樣的責任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4條亦規定,「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已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責任人限期追回財產或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究竟按民事責任處理還是追究刑事責任要根據具體案情、情節輕重等因素綜合考慮。我國《刑法》第314條規定了「非法處置查封和、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即:」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該罪的構成要件是:①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②客觀方面表現為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③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要是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所有人、保管人;④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根據法律規定,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而現行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未對」情節嚴重「所包含的具體情況進行更為細致的闡述或列舉說明。因此,如果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而使該財產難以追回且損失較大的情況下,可認定為情節嚴重,追究刑事責任。
⑦ 民事訴訟法法院查封財產不能處分的規定有哪些
一、執行過程中,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以下簡稱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該債權以下簡稱優先債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的,應當出具商請移送執行函,並附確認優先債權的生效法律文書及案件情況說明。
首先查封法院應當在收到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商請移送執行函之日起15日內出具移送執行函,將查封財產移送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執行,並告知當事人。
移送執行函應當載明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及首先查封債權的相關情況等內容。
三、財產移送執行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在處分或繼續查封該財產時,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執行函辦理相關手續。
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對移送的財產變價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分配,並將相關情況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首先查封債權尚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應當按照首先查封債權的清償順位,預留相應份額。
四、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財產發生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雙方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行法院。
⑧ 查封財產的拍賣程序應根據在先查封債權人的申請,法院才能啟動。這句話出自什麼法律條款
此原則並不絕對。根據最高院俞2016年4月12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內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容產有關問題的批復》,
一、執行過程中,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以下簡稱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該債權以下簡稱優先債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優先債權指有抵押的債權、建設工程款等。
⑨ 2016年4月14實施的《首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
有溯及力的,規定出來後一律按照規定辦,只要案件還沒處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