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三違處分 » 違規征地涉及的法律

違規征地涉及的法律

發布時間: 2021-03-05 17:38:28

㈠ 4.違反《國家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房屋拆遷,是指因國家建設、城市改造、整頓市容和環境保護等需要,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對現存建設用地上的房屋進行拆除,對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進行遷移安置並視情況給予一定補償的活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徵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
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㈡ 土地違法行為應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關於土地違法,你看屬於哪一種違法行為,可以依據《土地管理法》參考一下: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七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八條 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徵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 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第八十一條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第八十二條 不依照本法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
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八十四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㈢ 政府違法征地將會受到哪些處罰

往往政府也是為了完成任務,完成指標,所以只能爭取自己最大的利益!

根據《刑法》第228條規定: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例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

㈣ 國土部規定違法上報徵收土地應該付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征地工作事關國家經濟建設,涉及農民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近年來,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通過加強征地管理,保證了國家經濟建設用地,安置了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維護了社會的穩定。但一些地方還不同程度地存在征地不依法補償、征地費用管理混亂、安置不落實等問題,侵犯了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導致群體信訪大幅度增加,必須引起高度重視。10月22日,《徵用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第10號令)正式發布。為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落實征地公告制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加強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
加強征地管理,做好補償安置工作,是保障經濟建設用地,切實維護廣大農民合法權益的客觀要求;是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農村穩定的重要方面;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的具體體現。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務必按「三個代表」的要求,嚴格執行法定的征地補償標准,探索以市場為導向的多種安置途徑,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加快協調解決征地中出現的問題,有效地化解各種矛盾,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必須妥善處理國家、集體、農民三者利益關系,促進地區經濟發展、農村穩定和農民生活水平提高。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主動地向當地黨委、政府領導匯報有關征地工作,以取得理解和支持;要加強與政府各有關部門聯系和合作,共同做好有關工作。已被部確定為征地制度改革試點的城市,應根據統一部署,大膽嘗試、積極探索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征地補償安置方式。
二、依法擬定和嚴格審查徵用土地有關方案,確保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合法合理
依法擬定徵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是搞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前提。各地可依照法律規定,從本地區實際出發,以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為原則,制定有關征地補償安置具體辦法,報政府批准後頒布實施。有條件地區在調查測算的基礎上,可統一公布本地區不同地類的年畝產值標准,並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土地區位、農民人均收入、人均耕地面積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等因素確定不同地類的補償倍數;或合理確定本地區不同區位、地類、用途的征地綜合補償標准。凡採取征地包乾的,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征地包干費用。嚴禁以「包干」等名義,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費用和違反規定收取征地管理費,擠占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侵犯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擬訂的徵用土地方案應真實、可靠、可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上報的徵用土地方案應嚴格依法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應退回報送單位,不能上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對報部審查的徵用土地方案的真實性、可行性全面負責。
三、認真執行「兩公告一登記」制度,搞好征地批後實施管理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及時會同政府有關部門,以村(組)為單位擬訂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依照法定程序和《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公告,並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要認真聽取和研究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舉行聽證會,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修改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各地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使用和管理應進行嚴格監管,做到專款專用,嚴禁侵佔、截留或挪作它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在依照有關規定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權要求該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期限內提供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分配和支付清單,並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及時監督檢查各項費用使用情況。由村(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配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應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定期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收支狀況。用於被征地農民生活安置的安置補助費,在農民自願的基礎上,可逐步建立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險個人賬戶,購買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等,提供長期的生活保障。
四、建立征地批後檢查制度,督促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盡快建立征地批後檢查制度。每年年底要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征地批後實施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或重點抽查,檢查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征地批後實施程序是否合法、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是否及時足額到位、被征地的農業人口安置是否落實等。在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應及時糾正;對存在違法行為的,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對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自查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不斷總結經驗,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進一步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自2002年起,部建立國務院批准徵用土地的征地批後實施情況反饋制度。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檢查的基礎上匯總當年有關情況,包括征地批後實施有關工作到位、征地補償安置各項費用支付、被征地農業人口安置等情況,於年底向部呈送報告。部根據情況進行抽查,並通報抽查結果。
五、做好被征地單位和群眾思想工作,妥善處理信訪反映的征地問題
征地工作群眾性、政策性很強。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深入基層,加強對《土地管理法》和征地有關法律規定的宣傳工作,使被征地單位和群眾了解有關法律規定,理解國家經濟建設徵用土地的必要性,積極支持政府征地工作。同時,要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和方法,通過扎實細致的工作,樹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行政,深入實際,密切聯系群眾的形象。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通過不同渠道反映的征地補償安置問題應高度重視,認真研究。應通過現場核實、聯合辦公或公文督辦等形式,依照法律規定,實事求是地處理信訪反映的問題。對補償安置費用合法、到位,安置途徑基本可行的,要耐心做好宣傳、解釋和疏導工作,取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對補償安置費用不合法、沒有足額到位、安置不落實的,應責成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時糾正;對侵佔、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應移交有關部門依法嚴肅查處。各地要建立信訪案件跟蹤檢查和回訪制度,及時檢查處理落實情況,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

㈤ 有什麼法律法規不可懲治政府的違法征地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 3.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聯合通知 4.關於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6]133號 5.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6.《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42號) 7.關於進一步做好基本農田保護有關工作的意見 8.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 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 9.國土資源部、國家經貿委關於發布和實施《限制供地項目目錄》《禁止供地項目目錄》(第一批)的通知 10.凍結非農業建設項目佔用耕地規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12.

㈥ 什麼是違法用地哪些行為構成土地違法行為

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土地違法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行為;
(二)非法佔用土地的違法行為;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的違法行為;
(四)破壞耕地的違法行為;
(五)據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違法行為;
(六)非法侵佔、挪用征地費、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的違法行為;
(七)據不交還土地的違法行為;
(八)擅自將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違法行為;
(九)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違法行為;
(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
(十一)應將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而不劃入的違法行為;
(十二)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違法行為;
(十三)擅自批准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違法行為;
(十四)不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非法轉讓房地產的違法行為;
(十五)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劃撥土地房地產的違法行為;
(十六)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違法行為;
(十七)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違法行為。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