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違法法庭
『壹』 刑事訴訟中,違反法庭秩序的行為要怎樣處理
現實困惑
某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某村村民錢某故意傷害案。在法庭辯論階段,錢某的辯護人馬某多次打斷公訴人的發言,無理取鬧,並且抓著擴音器,跑到台前沖著旁聽席大喊,任意打斷審判長和公訴人的發言,造成法庭秩序嚴重混亂。像馬某這樣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法院會怎麼處理?律師點評
馬某的行為嚴重地擾亂了法庭秩序,踐踏了法庭的庄嚴,影響惡劣,但還構不成犯罪,應當給予相應的處罰。對於違反法庭秩序的行為,一般有三種處理方式:對於一般違反法庭秩序的,審判長應當予以警告,並制止其違反法庭秩序的行為,如果不聽制止,就將其強行帶出法庭;對於違反法庭秩序,情節嚴重的,給予司法罰款和拘留;對於嚴重違反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中,錢某的辯護人馬某違反法庭秩序,情節比較嚴重,審判長應當令法警將其強行帶出法庭,事後再給予相應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四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
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別提醒
法庭是一個神聖的地方,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擾亂法庭的秩序。對於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輕則給予罰款或拘留,重則要追究刑事責任。
『貳』 法庭對違反法庭秩序行為可以採取哪些處罰措施
1、警告制抄止。這主要襲適用於違反法庭秩序情節較輕的行為人。 2、強行帶出法庭。這主要適用於違反法庭秩序不聽審判長制止的行為人。 3、罰款、拘留。這主要適用於違反法庭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人。對這類人,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4、追究刑事責任。這主要適用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行為人,對這類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叄』 刑事判決法院對違法所得數額沒具體怎麼理解
所得數額只是量刑時考慮情節,法院判決書一般不描述,只是認定案件主要事實。
『肆』 刑事訴訟中對違反法庭紀律者應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弟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版與人或者旁聽人權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伍』 刑事案件法院能判緩刑嗎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版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權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陸』 刑事一審法院程序違法,二審法院能否多次發回重審,有沒有相關法律條文規定
程序違法發回沒有限制;事實證據問題,發回僅限一次。
『柒』 刑事案件在開庭前是否應通知辯護人,法院違法執法,開庭前三天必須同知辯護人,這樣的法官不守法是否能公
必須通知。
『捌』 最高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違法拘留、違法逮捕的認定標准
你好,你們法院對刑事判決違法拘留違法帶本認定標准。認定標准。是有規定在。這里不能。跟你一一說明,因為很長。
『玖』 法院 違法審判刑事案件造成嚴重後果除了國家賠償還有別的賠償嗎
凡是涉及到涉法案件賠償的,應該依照國家賠償法進行,不會涉及其他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第十九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賠償請求人的確定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拾』 只有違反刑事法律的犯罪行為才由法院宣判對嗎
只有法院才有審判權,包括民事審判、刑事審判、行政審判,不是說違反刑事法律的犯罪由法院宣判。其他機關有的有行政處罰權。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