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次月起
㈠ 關於對機關事業單位受黨紀處分和刑事處罰人員加強管理的規定有哪些
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關於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 工作人員受行政紀律處分工資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近一時期,一些地區和部門來電來函詢問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紀律處分後其工資如何處理,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人受行政紀律處分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人受到行政紀律處分的,在處分期內均取消年終一次性獎金;受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在處分期內年度考核中被評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三個工資檔次,已在最低工資檔次的,可給予其他行政紀律處分。
受開除公職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停發工資。
受到以上行政紀律處分的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人被解除處分後,其晉升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從解除處分的次年起重新計算。
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人,經核實確屬被錯誤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應恢復其原工資待遇。處分期內被減發或停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予以補發,處分期間計算為晉升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和被開除公職的時間計算為連續工齡。
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人不適合給予降級、降職、撤職處分。
二、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受行政紀律處分的工資處理問題
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受行政紀律處分的,在處分期內均取消年終一次性獎金;受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在處分期內年度考核中被評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晉升職務工資;受到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在處分期內除不得晉升職務工資外,還要降低職務工資檔次。其中:
受降職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檔職務工資,已在最低職務工資檔次的,可給予其他行政紀律處分。
受撤職處分的,如暫時沒有明確職務,從受處分的次月起,按撤銷前的職務,降低兩檔職務工資,已在最低職務工資檔次的,可給予其他行政紀律處分;重新明確了職務的,管理人員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原職務工資兩個檔次後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的職務工資檔次,例如:某管理人員原為處長或副處長(同為三級職員),重新任命為副處長或科長後,其職務工資檔次按降低兩檔後的工資額就近就低套入四級職員的職務工資檔次,其中低於新任職務最低職務工資檔次的執行最低檔,高於最高職務工資檔次的執行最高檔,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如:某專業技術人員原為工程師,重新聘任為助理工程師職務後,其職務工資檔次按降低兩檔後的工資額就近就低套入助理工程師的職務工資檔次,低於新任職務最低職務工資檔次的執行最低檔,高於最高職務工資檔次的執行最高檔,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
受留用察看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三檔職務工資,已在最低職務工資檔次的,可給予其他行政紀律處分。
受開除公職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停發工資。
受到以上行政紀律處分的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被解除處分後,其晉升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從解除處分的次年起重新計算。
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經核實確屬被錯誤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應恢復其原工資待遇。處分期內被減發或停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予以補發,處分期間計算為晉升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和被開除公職的時間計算為連續工齡。
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因非行政紀律處分原因被降職後,按新任職務領取工資。降一級職務的,按原職務工資額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工資檔次;降兩級及兩級以上職務的,逐次就近就低套入下一級職務工資檔次,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
在事業單位中既擔任行政領導職務又有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受行政紀律處分的,處理中涉及職務和職務工資時,原則上以行政領導職務為主,參照上述辦法處理。
㈡ 黨紀處分是否規定時限
有規定期限。
具體為:
黨紀處分的執行及期限:
1、受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人員,一般不影響擔任原職務,對不適合擔任原職務的,由組織人事部門予以調整。受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人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的黨外職務。
2、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人員,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重新確定職務,在受處分後兩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原任的職務。
3、受留黨察看處分的人員,黨內職務自然撤消,留黨察看期間不得擔任黨內任何職務,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消其黨外職務。恢復黨員權利兩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原任的職務。
4、受開除黨籍處分的人員,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㈢ 事業單位人員多次被處分怎麼處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處分會有哪些後果
處分的後果,是指受到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在晉升工資檔次、級別、職務上所受到的影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七條、第八條對處分的法律後果作了具體規定。
《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根據《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以下簡稱《待遇處理問題通知》)的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根據《待遇處理問題通知》的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三款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根據《待遇處理問題通知》的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按新聘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按每降低一個崗位等級相應降低兩級薪級工資確定,最低降至新聘崗位的起點薪級。無崗位等級可降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按降低兩級確定,最低降至薪級工資1級。未明確新聘崗位的,停發工資待遇,暫按本人原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之和的70%計發臨時工資,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暫行規定》第八條對受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專業技術資格方面作出了限制性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本專業(技術、技能)領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晉升或者工勤技能人員技術等級晉升考試(評審)。應當取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㈣ 行政記過處分的期限是一年還是六個月
行政記過處分的期限是12個月。
《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八條: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依據以上規定記大過時間為18個月。
公務員受記過(記大過)處分的,不降低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
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4)處分次月起擴展閱讀:
公務員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
(一)公務員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級別條件的,如次年1月1日仍在處分期,從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次月起晉升級別。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工資檔次。
(二)公務員記地、記大過處分的,不降低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
(三)公務員受降級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後級別相應的工資檔次,相應降低按級別確定標準的津貼補貼。
受處分前的級別為本職務對應最低級別的,降低一個級別工資檔次,級別工資為本級別最低檔的,按本級別的一個工資檔差降低級別工資,級別工資為二十七級1檔的,可給予記大過處分。
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解除降級處分,不視為恢復處分前的級別和工資待遇。
(四)公務員受撤職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職務工資按新任職務確定,級別按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相應降低兩個級別確定,最低降為二十七級,級別工資逐級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後級別相應的工資檔次,津貼補貼按新任職務和級別確定。
未明確新任職務的,暫按本人原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之和的70%計發臨時工資。明確新任職務後,被多減發或水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或扣發。
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解除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處分前的職務、級別和工資待遇。
(五)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六)公務員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工資待遇的,從處分決定被變更的次月起執行。處分被減輕或撤銷的,多減發或停發的工資予以被發。處分被加重的,少減發的工資予以扣發。
㈤ 記過處分文件是12月份下發的,對幹部職工的年度考核怎麼算
請查看國務院文件對號入座。一、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人受行政紀律處分的工資處理問題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人受到行政紀律處分的,在處分期內均取消年終一次性獎金;受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在處分期內年度考核中被評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三個工資檔次,已在最低工資檔次的,可給予其他行政紀律處分。受開除公職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停發工資。受到以上行政紀律處分的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人被解除處分後,其晉升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從解除處分的次年起重新計算。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人,經核實確屬被錯誤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應恢復其原工資待遇。處分期內被減發或停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予以補發,處分期間計算為晉升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和被開除公職的時間計算為連續工齡。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人不適合給予降級、降職、撤職處分。二、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受行政紀律處分的工資處理問題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受行政紀律處分的,在處分期內均取消年終一次性獎金;受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在處分期內年度考核中被評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晉升職務工資;受到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在處分期內除不得晉升職務工資外,還要降低職務工資檔次。其中:受降職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檔職務工資,已在最低職務工資檔次的,可給予其他行政紀律處分。受撤職處分的,如暫時沒有明確職務,從受處分的次月起,按撤銷前的職務,降低兩檔職務工資,已在最低職務工資檔次的,可給予其他行政紀律處分;重新明確了職務的,管理人員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原職務工資兩個檔次後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的職務工資檔次,例如:某管理人員原為處長或副處長(同為三級職員),重新任命為副處長或科長後,其職務工資檔次按降低兩檔後的工資額就近就低套入四級職員的職務工資檔次,其中低於新任職務最低職務工資檔次的執行最低檔,高於最高職務工資檔次的執行最高檔,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如:某專業技術人員原為工程師,重新聘任為助理工程師職務後,其職務工資檔次按降低兩檔後的工資額就近就低套入助理工程師的職務工資檔次,低於新任職務最低職務工資檔次的執行最低檔,高於最高職務工資檔次的執行最高檔,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受留用察看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三檔職務工資,已在最低職務工資檔次的,可給予其他行政紀律處分。受開除公職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停發工資。受到以上行政紀律處分的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被解除處分後,其晉升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從解除處分的次年起重新計算。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經核實確屬被錯誤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應恢復其原工資待遇。處分期內被減發或停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予以補發,處分期間計算為晉升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和被開除公職的時間計算為連續工齡。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因非行政紀律處分原因被降職後,按新任職務領取工資。降一級職務的,按原職務工資額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工資檔次;降兩級及兩級以上職務的,逐次就近就低套入下一級職務工資檔次,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在事業單位中既擔任行政領導職務又有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受行政紀律處分的,處理中涉及職務和職務工資時,原則上以行政領導職務為主,參照上述法處理。事業單位管理人員不適合受降級處分;專業技術人員不適合受降級、降職處分。過去的規定與上述處理意見有抵觸的,均按上述處理意見執行。
㈥ 公務員降職處分後工資變動從命令下達的當月還是次月起起算有哪個文件
這個沒有明確哪個文件上寫
具體處罰方式在公務員法里有說明
具體執行方式根據你們單位的情況來定
㈦ 事業單位人員受到處分會有哪些後果
後果如下: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回於現聘崗位等級答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任命、考核、工資待遇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本專業(技術、技能)領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員技術等級考試(評審)。應當取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㈧ 黨紀處分期限怎樣計算
黨紀處分的執行及期限:
1、受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人員,一般不影響擔任原職務,對不適合擔任原職務的,由組織人事部門予以調整。受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人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的黨外職務。
2、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人員,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重新確定職務,在受處分後兩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原任的職務。
3、受留黨察看處分的人員,黨內職務自然撤消,留黨察看期間不得擔任黨內任何職務,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消其黨外職務。恢復黨員權利兩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原任的職務。
4、受開除黨籍處分的人員,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8)處分次月起擴展閱讀: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