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知識點
① 重點交通違法行為包括
重點交通違法行為包括:
1.一次違法行為記12分的,如: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的;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等。
2.記6分的,如:飲酒後駕駛車輛的;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客的;在高、快速路上倒車或逆行的;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等。記3分的,如: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的;故意遮擋或者污損機動車號牌的;逆向行駛的;違反規定超車的;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下的;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況下駕車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的等。
3.記2分的,如:未按照禁令標志、警告標志指示行駛的;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未按照規定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撥打和接聽電話、觀看電視的;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停車、減速、避讓行人的;在高速公路上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和在超車道上連續行駛的等。
4.記1分的,如: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的;未攜帶行駛證的;違反倒車規定的;違反燈光使用規定的;車門車廂未關好行車的;駕駛未按照規定放置保險標志的等。
(1)違法知識點擴展閱讀:
除記滿15分以外,所有記10分的項目,執法者或法庭除記分以外,會個別作出即時停牌的處分,為期3個月至10年不等,並需要強制參加駕駛改進課程才可恢復駕駛資格。除停牌外,法庭亦有權在即時取消該人的駕駛執照(即違規者在停牌期滿後,需要重新參加駕駛執照考核並通過暫准期後才能重新獲發正式執照)。
另外,2010年的修訂案中,如因為交通相關罪行而需要作出監禁判罰,各停牌的處分將於服刑期滿後才正式執行。2011年的修訂案更賦予對部分交通罪行作出終身停牌的權力。
如案情特別嚴重,例如酒精濃度大幅超出標准,涉及毒品,或屬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嚴重傷害等,法庭可判違規者10年以上,甚至無限期停止該人的駕駛執照資格。然而終身停牌只適用於法庭對個別嚴重違例事項的判決。單單在記分制記滿15分並不構成終身停牌的理由。
如其駕駛汽車時,該車輪並沒有有效的第三者保險承保(包括無牌駕駛),會即時對違規者停牌12個月。如因違規事故觸及免責條款的話,保險公司可以向違規者追討賠償。對於涉及交通工具的罪行(包括利用交通工具作為逃亡工具),法庭也可以對駕駛者作出停牌處分。
② 老師私自叫學生罰抄知識點50遍算違法嗎
違法是違反法律的意思,這個行為不算是違法,如果錯了的話,也就是教育方法不當,採取的措施不合適而已。明白,你要清楚為什麼老師會叫你抄知識點50遍。顯然是沒有記下來唄。好好學習吧。
③ 十二公民所有法律知識點
拋磚引玉一手。
1.法系。十二公民中所提到的陪審團制度是來自於英美的海洋法系,也就是回讓答一般人從自身的常識和生活經驗出發,對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裁定,由法官對於有罪的人進行量刑。與之相對應的就是現行中國偏向的大陸法系,也就是有法官或者法官合議庭對於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裁決。這也是為什麼十二公民裡面只是一個學校模擬法庭的原因。
2.無罪推定。任何公民在法庭宣布其有罪之前都是無罪的。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在公安機關抓人以後,哪怕是他已經認罪了,在上法庭之前都只能叫他「犯罪嫌疑人」。無罪推定是司法中非常重要的一環,法庭上,檢查官必須舉出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而被告人並不需要證明自己無罪。如果司法中缺少了無罪推定,那麼冤案就必然接踵而至。
3.辯護權。任何人在法庭上都有辯護權,並且辯護律師應該全力辯護以保護自己的當事人。十二公民中,8號陪審員中間曾經斥責過法庭上的那位辯護律師,完全已經相信
④ 學生考試沒考好,老師罰學生天天寫知識點違法法律嗎
我的理解,很簡單:——來源生活。
首先如果說老師沒收學生的物品屬於違法的,那麼它可能涉及到的是「行政法」或是「民法」的行政或民事主體關系……當然你這里所訴的厲害關系還不至於涉及到「刑法」。
但,根據我的理解,老師一般能有「權利」(其實那不是「權力」——這個權力一般是相對於行政單位或部門,但老師的工作性質本身就是屬於國家政府或是行政單位的一個小機構——通俗講。)而老師有這個「權利」在「課堂」上沒收學生的物品——我現在是講課堂,除了課堂學生的行為干擾到老師主體的工作以及其他同學的課堂正常秩序,換句話說老師有維護課堂正常進行和順利進行及讓每一個在座學生的具體學習等的職責和義務~! ……而其餘,學生在校期間到底是否危害到學校的一些規定還是利益關系,而被老師怎麼沒收物品的,,,這個問題就另當別論了……你上面的問題它含蓋的外延太廣了~!到底「前提」還是要弄清楚~!還是具體事情具體分析來得准確些~! 這是其一。
其二,沒收學生物品到底違法否? 「前提之後」這個「行為」有兩個「結果」。如果,老師沒收了學生的物品之後,他(她)把物品占為己有(「占為己有」並非指的是收藏於己家,或者是先放自家等學生什麼什麼改好還是變好或是悔過後再歸還學生等之類的事情——因為這個是合理的(「合情合理」在生活中有時比起法律來更是最好的解釋);它是指完全的占為己有即上面的仁兄說的「物的所有權」已歸老師個人。),那麼老師也許構成違法行為。
但,如果,老師沒收物品之後,把這些物品「交公」,通俗講「上繳」給學校保管。那麼老師的行為一般就不構成違法了~!老師也是一個小單位,他有管理自己許可權范圍內的職責和義務~!
另,現在國家法律早已經新頒布出要維護和保護公民個人的私有財產權。保護公民個人私有的財產所有權等這些相關的法律,也許您可以參考鑒之~。
愉快~!呵呵,覺悟不無奈~~
⑤ 知識點: 違約與違約責任
選擇A.農村宅基地買賣屬違法。國家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轉讓土地內。宅基地屬於農容民集體所有,是村集體依法無償劃撥給本村農民建房的。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處分權,不能作為個人財產非法轉讓。即使農民轉讓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只能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⑥ 拘留的知識點,在我國,拘留有哪幾種
行政拘留
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專的一種最嚴厲屬制裁,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合並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若審理後被無罪釋放,被逮捕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
司法拘留
一種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如:作偽證、沖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於強制措施,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復議,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⑦ 高中法律的知識點歸納
國家的國體、政體及其互關系:
(1)國家的國體,即國家性質,是指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即哪個階級處於統治地位,哪個階級處於被統治地位。國體體現著國家的階級本質和內容。
(2)國家的政體,是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即統治階級用來組織自己政權機關的形式。
(3)國家的國體與政體的關系是國家政權的內容與形式之間的關系,它們之間的相互作用是辯證統一的。國家的國體決定著政體。國體是政體的本質歸宿,
國家的政體反映著國體。適當的健全的政體,對於維護和鞏固統治階級的統治地位,實現其階級利益和意志,具有十分重要的積極作用。
國家政體具有一定的相對獨立性。一國的歷史、階級力量對比、傳統習慣、國際環境等,也在不同的程度上影響國家的政體。因此,在相同性質的階級掌握政權的條件下,不同的國家也會採取不同的政權組織形式。
當代國家政體類型:(略)
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
我國的國家性質是人民民主專政,這是我國的國家階級性質的體現,是我國的國體。它表明,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國家。
(1)工人階級的領導,是我國國家性質的首要標志。
(2)工農聯盟是我國國家政權的階級基礎。工農聯盟是我國國家政權的階級基礎。
(3)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是新型的民主和新型的專政,表現在人民民主的廣泛性和真實性。
(4)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是兩個方面的有機結合,一方面,是在占人口絕大多數的人民內部實行高度的民主,因此,這種民主是人類歷史上最廣泛、最真實的民主。另一方面,是對於極少數敵視和破壞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敵人實行專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