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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留置違法

發布時間: 2021-03-05 08:42:04

『壹』 違紀違法留置14天就通報了是什麼意思

違紀違法通報了,留置了14天,這說明已經通知你們單位的領導,這個人已經存在了違紀違法的象,可以給予一定的處分

『貳』 留置期間交違紀款後多久可以見律師

您好,對於你的遇到的問題,我很高興能為你提供幫助,我之前也遇到過喲,以下是我的個人看法,希望能幫助到你,若有錯誤,還望見諒!。展開全部
留置人員在被留置期間,能不能與其家人所請的辯護律師見面,要看具體的案件情況。
第一,留置是監察措施,監察委員會不是司法機關,監察機關履行職責的法律依據不是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是有規定法律援助的。
第二,更重要的是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調查工作的特殊需要決定的。
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最多的表現就是行賄受賄,行賄受賄很難拿到物證,多數都是言辭的證據,要想被調查對象如實交代情況,為了防止串供、隱藏證據,甚至銷毀證據,像這樣的案件,往往涉及一些機密、秘密的事情,律師也不宜介入。
第三,有關案件在監察委移送給檢察機關,進入司法程序之後,律師完全可以介入。在司法階段,被調查人是能夠充分享受到他們希望的法律援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名。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非常感謝您的耐心觀看,如有幫助請採納,祝生活愉快!謝謝!

『叄』 已被採取留置措施的涉嫌人一般情況不得在什麼時間談話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三條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3)單位留置違法擴展閱讀

留置措施具體要求: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參考資料:桐廬新聞網-留置措施有哪些具體要求

參考資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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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48y 高能答主
2019-10-04 有什麼不懂的盡管問我

關注
監察機關對被調查人員採取留置措施的時間不得超過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三條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3)單位留置違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條監察機關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進行調查,收集被調查人有無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證據,查明違法犯罪事實,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和涉案人員。

第四十一條調查人員採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均應當依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並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調查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

第四十四條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名。
監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賦予監察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效力,是監察機關實現「法法銜接」的重要方面,提高了反腐敗工作效率。同時,也要求監察機關必須按照刑事審判對證據的標准調查收集證據,取得的證據要經得起檢察機關和法庭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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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肆』 留置人員一定有罪嗎

依據我國監察法的規定,監察機關對被調查人員採取留置措施,是為了方便監察機關調查,而被留置人有沒有罪,由法院進行判決。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三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處理。

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決定。

(二)建議。

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三)問責。

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許可權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移送起訴。

對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被調查人、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檢察機關依法對被移交人員採取強制措施。

(4)單位留置違法擴展閱讀:

眾所周知,以前,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也就是俗稱的「雙指」;檢察機關可以對職務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

現在,監察委員會的十二項措施中,拘留、逮捕均已不復存在。

《監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採取強制措施」。

至於紀委的「雙規」措施,十九大報告指出「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許可權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

「雙指」,則因《監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廢止《行政監察法》而不復存在。

由於警察的留置盤問期限只有短短的24-48小時,這肯定不適合監察委員會的辦案模式。

監察委員會採取的留置措施,將可能類似於原來「雙規」「雙指」的期限。

目前,「雙規」「雙指」期限並沒有明確的單獨規定,而是和辦案期限高度重合,原則上不得超過辦案期限。

紀委機關的調查期限一般是三個月,監察機關的調查期限一般是六個月,必要的時候可以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伍』 留置人會判刑嗎

留置僅僅是收集為了更多的證據而已,留置並不意味著定罪坐牢。回根據相關規定對被盤答問人的留置時間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48小時對一個案件進行判刑,並不能夠按照幾率來判斷,而是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如果找到的證據形成了一條完整的證據鏈,那麼就會構成犯罪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第二款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第三款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陸』 留置時間能算拘留時間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到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專關批准,可以延長屬至48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留置,只是警方調查的一種措施,如果在留置盤查期間發生違法、犯罪嫌疑人構成違法、犯罪行為,會被採取強制措施,包括行政拘留或者刑事拘留等。

『柒』 被紀檢委留置可以出來嗎出來後對工作會有影響嗎

被紀檢委留置可以出來,工作會有影響。

依據我國《監察法》的規定,對公職人員進行留置的,一般是需要對公職人員的違紀、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調查,所以是比較嚴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7)單位留置違法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三條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四十四條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名。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捌』 留置到底是司法措施還是行政措施

1、在現實生活中,公安機關行使職權往往是將行政措施與刑事措施交織在一起,要將各個行為的性質截然分開是不現實的,也是很困難的。公安機關採取留置盤問強制措施時,由於留置盤問所處的階段不同,其性質不能一概而論,而要區別情況對待。一般情況下,留置盤問有三種情形,一種情形是留置盤問後未作為刑事案件立案的,屬於行政強制措施;第二種情形是留置盤問後,作為刑事案件立案處理的,該留置盤問則被司法行為所吸收,屬於刑事措施;第三種情形是刑事案件立案以後,公安機關在刑事偵查過程中採取留置盤問措施的,也屬於刑事措施。因為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也有可能發生違法行為,並不能因為刑事偵查行為違法,而將其界定為具體行政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的繼續盤問的適用對象是違法犯罪嫌疑人,即既可以是違法行為嫌疑人,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行為既可能發生在行政執法程序中,也可能發生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因此,留置盤問既可能是行政行為,也可能是刑事偵查措施,要判斷其性質,不能只看措施的形式,而要結合整個行為過程來看。從本案起因看,是因單位失竊報案;從行為的程序看,公安機關先以刑事案件受理登記,後由刑警大隊以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是將張某作為犯罪嫌疑人對待進行留置盤問的;從行為的目的看,公安機關是為了查明案情,懲罰犯罪,並無濫用職權之嫌。從公安機關的整個行為過程看,既具有司法行為的形式,也符合司法行為的目的,因此,本案中的留置盤問是刑事偵查行為。
另一種觀點認為,本案的留置盤問行為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曾於1997年10月29日作出(1997)法行字第21號《關於對當事人不服公安機關採取的留置措施提起訴訟法院能否作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復》,認為留置是公安機關行政管理職權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玖』 紀委留置人後不構成犯罪的最長留置多少天

留置不得超六個月,需提前報批或備案。

監察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第四十一條規定,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決定採取留置措施的監察機關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也就是說,在特殊情況下留置時間最長也不得超過六個月,使用期限更加嚴格。草案第五十九條還規定,留置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的,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監察機關申訴。申訴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查。

(9)單位留置違法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一條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決定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備案。採取留置措施後,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或家屬。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協助。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字。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決定採取留置措施的監察機關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應當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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