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拆除路邊違規
一、行政執法局有權拆除違法建築。依據《規劃法》的規定,拆除違法建築的執法部門應該是市政府規劃管理部門。
但各個城市為了便於統一執法,往往通過委託的方式將這一執法權交給城市行政執法局或城管局這些部門,具體要看政府各部門的行政職能。
二、拆除違法建築的一般執法程序是:
1、立案
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於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這個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機關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築:
一是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這是法定部門,城市裡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二是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三是鄉、鎮人民政府。它的執法范圍是鄉、村莊規劃區范圍內,簡單講就是在農村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除了上述部門,其他部門都沒有權利查處違章建築。實踐中有國土局或者國土所、住房和城鄉局、房管局等來查處違章建築的,這是錯誤的。
2、調查程序
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個人。
第二、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有兩個作用:一是調查人員必須具備執法資格;二是防止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冒充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在實踐中,很多地方得執法人員在調查時往往是不出示執法證件的。面對這種情形,建議被處罰的人可以主動要求他們出示證件,並記錄下他們證件上的相關信息(比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編號等),這樣方便日後維權。
第三,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一是不要害怕,因為在恐懼和害怕中往往會出錯。二是不該說的不要說。三是在筆錄上簽字要小心謹慎。
3、決定程序
第一、告知,聽取陳述、申辯
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第二,聽證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
對於聽證程序,要重視一下不要錯過這個程序。錯過這個程序,雖然可以在這之後的比如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中得到救濟。
4、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⑵ 如何避免再次拆除常州的違章建築
???樓主說的是再次拆除~~這里有個邏輯錯誤~~再次表示第二次,前面應該已經拆了,就不存內在違章建築了容.所以不存在再次拆除的可能.如果說這個違章建築上一次沒拆完也是不成立的,那拆這個過程只能說是一次,不存在第二次的可能.還有一種可能就是一處違章建築被拆了該地就不存在違章建築了,後來此地又造了違章建築出來所以要再一次拆.這也是站不住腳的.既然知道違章被拆了,然後頂風作案,再被拆~世界上好象沒這么傻的人~所以綜上所述~~問題不成立
⑶ 外地車違章佔道常州BRT,扣分不罰款多少
外地車違章佔道常州BRT扣3分,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中規定:
第三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第八點 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
第三十七條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准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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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中規定: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佔用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因道路改建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拆除、遷移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工程建設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應當報經所在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與有關產權單位辦理相關手續,按照規定簽訂補建或者補償協議。
第四十四條 禁止下列危害公共汽車客運運營安全、擾亂乘車秩序的行為:
(一)非法攔截或者強行上下公共汽車;
(二)在公共汽車場站及其門前三十米以內道路、公交站台及其沿道三十米以內道路擅自停放公共汽車以外的機動車、非機動車(正在執行任務的公安、消防、醫療救護、工程搶險等特殊車輛除外)、堆放雜物或者擺攤設點等。
⑷ 常州違章停車拍到罰款200太不合理了常州交警太黑了
我前幾天也是在常州一個大路邊上停了一會,不是繁華區,也是違停拍到罰了200
⑸ 我是蘇M的牌照,在常州路邊停靠被帖了違章通知單,我看好多車那樣停靠的都沒貼啊。我需要處理嗎怎麼...
要交,不過可以到江蘇省內任一家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江版蘇銀行繳納罰款。權
2012年1月1日起,經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研究確定的全省統一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罰款代收銀行為: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江蘇銀行。全省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於2012年1月1日起開具的處罰決定書,交通違法當事人必須到新確定的三家銀行全省各營業網點繳納罰款
⑹ 常州橫山橋最近規前街2020拆遷嗎
常州橫山橋最近規前街2020應該是會拆遷的
祝心想事成
開心快樂。
⑺ 常州新北區違章建築如何舉報
你可以撥打12319常州市城建熱線舉報或者新北區城管部門舉報電話85152319都可以。你放心,你的舉報行為受法律保護,絕對不會有人秋後算賬的。祝一切順利O(∩_∩)O~~~~~~~~
⑻ 常州市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
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
第 3 條 違章建築之拆除,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執行之.
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視實際需要置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在轄區
執行違章建築查報事項.鄉 (鎮,市,區) 公所得指定人員辦理違章建築
之查報工作.
第 4 條 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
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主管建築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築情事而在施工中者,
應立即勒令停工.
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佩帶由直轄市,縣 (市) 政
府核發之識別證;拆除人員並應攜帶拆除文件.
第 5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
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
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
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
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第 6 條 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
第 7 條 違章建築拆除時,敷設於違章建築之建築物設備,一並拆除之.
經公告或書面通知強制執行拆除之違章建築,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規避拆除時,拆除人員得會同自治人員拆除之,並由轄區警察機關派員維
持秩序.
第 8 條 違章建築拆除後之建築材料,除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沒入者外,其
余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違章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自行清除,
逾期不清除者,視同廢棄物處理.
第 9 條 人民檢舉違章建築,檢舉人姓名應予保密.
第 10 條 建築師,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設計,監造或承造違章建築者,依有關法令
處罰.
第 11 條 舊違章建築,其妨礙都市計畫,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防空疏
散,軍事設施及對市容觀瞻有重大影響者,得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實
地勘查,劃分左列地區分別處理:
一 必須限期拆遷地區.
二 配合實施都市計畫拆遷地區.
三 其他必須整理地區.
前項地區經勘定後,應函請內政部備查,並以公告限定於一定期限內拆遷
或整理.
新舊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依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經以命令規
定並報內政部備案之日期.
第 12 條 舊違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
改建,修建.
前項舊違章建築之修繕,得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訂定辦法行之.
第 13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拆除違章建築所需經費,應按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支
應.
第 14 條 (刪除)
第 15 條 國軍眷區違章建築之處理,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⑼ 私自把路邊固定樹的架子拆除違法嗎
要看這個架子是不是公共財物,如果不是就不違法,如果是,那就屬於毀壞公共財物罪。
⑽ 常州違章停車要罰款多少
常州違章停車要罰款五十元。
根據《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第六十八條【車輛停放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違法停放,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設置和佔用道路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處五百元罰款;拒不恢復的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造成道路損壞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道路上停放非機動車未使用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的,由相關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10)常州拆除路邊違規擴展閱讀
《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中規定:
第十九條【道路停車、停放管理,機動車停放】機動車在道路上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道路停車泊位內按照指示方向入位停車,車身不得超出停車泊位;
(二)遇有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已滿,無法進入時,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臨時等候區外,不得佔用道路排隊等候;
(三)不得非法佔用專用停車泊位;
(四)大型客運車輛、大型貨運車輛以及危險品運輸車輛應當在指定的停車場庫內停放,不得佔用道路停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安裝地樁、地鎖、錐筒等障礙物的方式擅自設置和佔用道路停車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