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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違章處罰條例

發布時間: 2021-03-05 05:32:38

㈠ 有關道路交通違章處罰條例如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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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違章處罰條例的第五章

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民警在糾正、處罰交通違章時,可以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傳喚;
(二)暫扣機動車、非機動車;
(三)拖曳車輛、鎖定機動車車輪;
(四)滯留機動車駕駛證副證或者正證、機動車行駛證;
(五)收繳非法裝置或者牌證。
第二十七條 交通民警在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口頭告訴當事人下列內容:
(一)適用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理由和依據;
(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三)對行政強制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書面傳喚、拖曳車輛、鎖定機動車車輪和當事人因交通事故重傷、死亡、不在現場以及因違法犯罪逃跑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八條 交通民警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申辯理由成立的,應當予以採納。
第二十九條 暫扣機動車、非機動車,滯留機動車駕駛證副證或者正證、機動車行駛證,收繳非法裝置或者牌證的,應當當場開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以下簡稱《憑證》)並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受的,在《憑證》上註明情況,視為送達。
第三十條 交通民警應當在交通違章行為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車輛、駕駛證、行駛證和非法裝置或者牌證交到所屬單位。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一節 傳喚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傳喚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一)因交通違章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接受處罰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
(三)駕駛的機動車與被查緝的走私或者被盜搶的機動車特徵相同的。
第三十三條 採取傳喚的,報經縣以上(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第三十四條 傳喚可以採取口頭方式,也可以使用傳喚證。口頭傳喚的,應當當場告訴當事人;書面傳喚的,應當製作《傳喚證》,並在宣告後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傳喚證》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五條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口頭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必要時報經縣以上(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第二節 暫扣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及其駕駛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無其他機動車駕駛員代替駕駛、交通違章行為尚未消除、需要調(偵)查或者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一般程序接受處罰等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暫扣機動車:
(一)醉酒、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無機動車駕駛證和機動車駕駛證正證、副證被滯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三)持轉借、挪用、塗改、偽造、冒領、失效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四)駕駛與機動車駕駛證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五)學習駕駛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
(六)在實習期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
(七)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時駕駛機動車的;
(八)駕駛兩輪摩托車未戴安全頭盔的;
(九)機動車號牌或者行駛證系塗改、偽造、冒領、挪用、轉借、失效的;
(十)駕駛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的;
(十一)機動車無號牌和行駛證,且沒有其他臨時行駛合法憑證的;
(十二)機動車號牌或者發動機、底盤號碼與機動車行駛證記載不符的;
(十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
(十四)與被查緝的走私或者被盜搶機動車特徵相同的。
第三十七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及其駕駛的非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扣非機動車:
(一)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以罰款,當場不能繳納罰款的;
(二)非機動車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
(三)非機動車無牌證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
(五)與被查緝的被盜搶非機動車特徵相同的。
第三十八條 暫扣車輛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開具《憑證》並當場交付當事人。暫扣機動車的,需報經縣以上(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二)停放在指定地點,並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使用被暫扣的車輛,使用造成損壞的,應當修復或者賠償;
(三)暫扣理由消除後應當立即發還被暫扣的車輛。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機關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九條 暫扣機動車的,應當按照下列期限規定執行:
(一)需要對機動車駕駛員予以處罰的,暫扣機動車時間不得超過三天;
(二)需要對機動車來源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的,暫扣機動車時間不得超過七天;需要延長的,須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天;
(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嫌疑的,暫扣機動車期限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實施。
機動車駕駛員不在《憑證》有效期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節 拖曳車輛、鎖定機動車車輪
第四十條 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民警可以指派清障車將車輛拖曳至不妨礙交通或者指定的地點:
(一)在道路上違章停放,駕駛人員不在現場或者拒絕將車輛移走的;
(二)因故障不能行駛且不能立即修復,無法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的;
(三)因交通事故不能行駛或者需要進行事故檢驗、鑒定的。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違章停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鎖定機動車車輪:
(一)採取拖曳可能損壞機動車的;
(二)駕駛人員不在現場或者拒絕將車輛移走的。
第四十二條 拖曳車輛、鎖定機動車車輪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拖曳違章停放的車輛、鎖定機動車車輪,應當通過交通標志或者其他方式明示駕駛人員接受處理的地點和聯系電話;
(二)將違章停放和事故車輛拖曳至指定的地點;故障車拖曳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駕駛人員選定的修理廠;
(三)拖曳違章停放的車輛可以收取清障費。收取清障費應當開具收費票據,當場交付車輛駕駛人員。車輛駕駛人員拒絕接受的,在票據上註明情況,視為送達;
(四)當事人接受處罰和交納清障費後,應當及時發還車輛或者解除鎖定機動車車輪。
第四節 滯留機動車駕駛證副證
或者正證、機動車行駛證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滯留其機動車駕駛證副證或者機動車行駛證:
(一)受罰款的非本轄區機動車駕駛員需要到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的;
(二)當場收繳罰款不能繳納的;
(三)需要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一般程序接受處罰的。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滯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正證:
(一)無機動車駕駛證副證又無《憑證》的;
(二)超過滯留機動車駕駛證副證《憑證》有效期仍駕駛機動車的;
(三)在滯留機動車駕駛證副證《憑證》有效期內再次違章的。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時滯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正證和副證:
(一)需處以弔扣機動車駕駛證的;
(二)交通違章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
(四)駕駛的機動車與被查緝的走私或者被盜搶的機動車特徵相同的。
具有本條第三項和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時滯留機動車行駛證。
第四十六條 滯留機動車駕駛證副證或者正證、機動車行駛證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按照一般程序予以處罰的,須報經縣以上(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後,開具《憑證》,交付機動車駕駛員;
(二)除需要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收繳非法牌證和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外,滯留理由消除後應當立即發還被滯留證件。機動車有與被查緝的走私或者被盜搶機動車特徵相同以及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移交公安機關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七條 滯留機動車駕駛證副證或者正證、機動車行駛證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但機動車駕駛員在《憑證》有效期內不繳納罰款、不接受處理、不參加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除外。
對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嫌疑的滯留期限,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被滯留機動車駕駛證副證的,在《憑證》有效期內,可以持機動車駕駛證正證和《憑證》駕駛機動車。
第五節 收繳非法裝置或者牌證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繳非法裝置或者牌證:
(一)持轉借、挪用、塗改、偽造、冒領、失效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二)機動車號牌或者行駛證系塗改、偽造、冒領、挪用、轉借、失效的;
(三)機動車懸掛、放置非法定標志牌證的;
(四)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五)非機動車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
第五十條 收繳非法裝置或者牌證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報經縣以上(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後,開具《憑證》,交付當事人;
(二)除屬於轉借和挪用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的外,處罰後,非法裝置及牌證予以銷毀。

㈢ 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罰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篇 道路交通運輸法律法規實施與應用
第一章 道路管理法規制度
第二章 反不正當道路運輸競爭法規實施應用
第三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實施應用
第四章 汽車貨物運輸規則實施應用
第五章 汽車旅客運輸規則實施應用
第六章 公路運輸合同實旋應用
第七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應用
第八章 機動車輛保險與交通事故理賠
第九章 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培訓管理規定
第十章 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實施應用
第十一章 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施應用
第十二章 交通行政復議規定實施應用
第二篇 道路交通運輸市場管理規范
第一章 道路運輸管理
第二章 道路旅客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
第三章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管理
第四章 道路貨物運輸業戶、裝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
第五章 道路貨物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管理
第六章 道路運輸服務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
第七章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
第八章 出入境汽車運輸管理
第九章 汽車租賃業管理
第十章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
第十一章 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
第三篇 道路交通旅客運輸管理規范
第一章 汽車旅客運輸規則
第二章 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
第三章 高速公路旅客運輸管理
第四章 省際道路旅客運輸管理
第五章 出租汽車、旅遊汽車客運管理
第六章 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規范
第七章 汽車客運站管理
第四篇 道路交通運輸管理規范
第一章 汽車貨物運輸規則
第二章 汽車貨物運輸質量管理
第三章 道路零擔貨物運輸管理
第四章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
第五章 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管理
第六章 集裝箱汽車運輸規則
第七章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
第八章 道路貨物運單使用和管理
第九章 公路汽車霉擔賃物運輸統計指標及計算方法
第十章 汽車零擔貨運拈站務管理
第五篇 道路運輸規費與運輸價格管理規范
第一章 車輛購置稅
第二章 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
第三章 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徵收管理
第四章 高速公路聯網收費暫行技術要求
第五章 公路運價管理
第六章 汽車客、貨運站收費規則
第七章 汽車運價規則
第八章 國際集裝箱汽車運輸費收規則
第九章 國內集裝箱汽車運輸費收規則
第六篇 道路運輸車輛使用管理規范
第一章 道路運輸車輛的維護管理
第二章 汽車運輸業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管理
第三章 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
第四章 汽車運輸行業輪胎技術管理
第五章 特殊項目下的汽車管理
第六章 環境保護工作
第七章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
第八章 汽車維修與檢測管理
第七篇 道路運輸行政管理規范
第一章 道路運政管理
第二章 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三章 道路運輸行政許可管理規范
第四章 道路運輸證牌與票據管理規范
第五章 道路搬運裝卸管理規范
第六章 道路運輸輔助服務業管理規范
第七章 道路運輸行業統計管理規范
第八章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上崗培訓管理規范
第九章 道路運輸監督檢查管理規范
第八篇 公路運輸與路政管理規范
第一章 概論
第二章 路政管理機構、人員及相對人
第三章 公路建築控制區管理規范
第四章 超限運輸管理規范
第五章 公路施工路段交通管理規范
第六章 公路路產損失賠(補)償費管理規范
第七章 路政內業管理規范
第八章 公路路產路權管理規范
第九章 路政管理行為規范
第十章 路政行政處罰規范
第十一章 路政復議
第十二章 路政訴訟
第十三章 路政法律文書
第九篇 高速公路運輸與路政管理規范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法律依據
第三章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員管理規范
第四章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行為規范
第五章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方法、設備及內業管理規范
第六章 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管理規范
第七章 高速公路超限運輸車輛行駛管理
第八章 高速公路路產路權管理規范
第九章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體制與管理機構
第十章 高速公路路政違章與處罰規范
第十一章 高速公路路政復議
第十二章 高速公路路政訟
第十三章 高速公路路政法律文書寫作規范
第十篇 道路交通安全運輸管理規范
第一章 道路交通安全運輸
第二章 駕駛員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章 運輸車輛結構、性能與行車安全
第四章 車輛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第五章 車輛安全行駛基本規定
第六章 特殊交通環境條件下行車安全
第七章 車輛運行安全管理標准和制度
第十一篇 道路運輸管理與行政執法規范
第一章 道路運輸違法經營處罰案例解析
第二章 機動車維修、駕駛員培訓、綜合檢測處罰案例解析
第三章 城市公共汽車、計程車以及道路案例解析
第四章 未取得經營許可(「黑車」)處罰案例解析
第五章 道路運輸管理與行政執法不當案例解析
第十二篇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與預防管理
第一章 道路交通事故
第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第三章 道路交通事故分析
第四章 道路交通事故預防
第五章 機動車輛保險理賠管理
第十三篇 道路交通運輸突發安全事故應急案情分析
第十四篇 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與國家制度
第十五篇 道路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家強制性條文

㈣ 交通違章罰款條例

道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依據和標准(含記分標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公安部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和《機動車駕駛員違章記分辦法》及地方制定的法規、法令而訂的,該處罰依據和標准分為《普通道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依據和標准》和《高速公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依據和標准》兩個部分,已經印製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的附頁上向群眾公開。

(一)普通道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依據和標准

1、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並處弔扣駕駛證12個月,記分12分。
2、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並處弔扣駕駛證12個月,記分12分。
3、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者駕駛證的,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記分12分。
4、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記分12分。
5、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機動車,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
6、塗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罰款200元,並弔扣駕駛證6個月,記分12分。
7、 駕駛員不按規定學習駕車,罰款200元,並弔扣駕駛證6個月,記分1分。
8、不按規定超車或讓車,罰款200元,並弔扣駕駛證6個月,記分3分。
9、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移開造成嚴重堵塞交通,罰款200元,並弔扣駕駛證5個月,記分6分。
10、駕駛與駕駛證准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罰款100元,並弔扣駕駛證4個月,記分6分。
11、不按規定參加駕駛員審驗或駕駛員經審驗不合格仍駕車,罰款100元,並弔扣駕駛證6個月。
12、用人工直接供油駕駛車輛,罰款100元,並弔扣駕駛證4個月。
13、駕車穿越、超越警車及其護衛車隊,罰款100元,並弔扣駕駛證4個月,記分6分。
14、駕車逆向行駛,罰款50元,並弔扣駕駛證3個月,記分6分。
15、駕車下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罰款50元,並弔扣駕駛證6個月,記分6分。
16、駕駛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罰款50元,並弔扣駕駛證3個月,記分3分。
17、駕駛未經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和批准行駛的機動車,罰款50元。
18、駕駛轉向、制動、燈光等機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罰款50元,並弔扣駕駛證3個月,記分6分。
19、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罰款50元,並弔扣駕駛證3個月,記分6分。
20、駕駛後視鏡,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罰款3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21、進入導向車道後,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罰款3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3分。
22、同車道內有車等候放行信號,後車強行右轉,罰款3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6分。
23、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停車,罰款3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2分。
24、行經鐵路道口不按規定行車或停車,罰款3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2個月 ,記分6分。
25、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車、救護車,罰款3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3分。
26、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強行駛入的,記分2分。
27、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記分2分。
28、不按規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燈、遠光燈、示寬燈、尾燈、霧燈,記分2分。
29、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停車、減速、避讓行人,記分2分。
30、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記分2分。
31、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上不按規定行駛,記分1分。
32、不按規定申領和使用機動車臨時號牌、試車牌或移動證,罰款3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2分。
33、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罰款3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3分。
34、不按規定會車、倒車,罰款3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35、不按規定掉頭,罰款3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6分。
36、貨運汽車不按規定載人,罰款3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1分。
37、學習駕駛員不按規定駕駛大客車、電車、起重車或帶掛車的汽車,罰款2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1分。
38、駕駛噪音、排氣超過國家標準的車輛,罰款2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1分。
39、不按規定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罰款2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
40、不按規定駕駛履帶式車輛,罰款2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6個月,記分12分。
41、違反交通信號、標志、標線指示,罰款5元,並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3分。
42、違反車速規定,罰款5元,並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43、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罰款5元,並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3分。
44、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罰款5元,並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45、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罰款5元,並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3分。
46、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罰款5元,並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47、其他車輛違反裝載規定,罰款5元,並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1分。
48、不按規定安裝使用報警器或標志燈具,罰款5元,並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49、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罰款5元,並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50、不按規定安裝車輛號牌,罰款5元,記分1分。
51、駕車不攜帶駕駛證、行車證,罰款5元,記分1分。
52、駕車和乘座二輪摩托車不戴頭盔,罰款5元,記分1分。
53、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或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後座附載不滿十二歲兒童,罰款5元,記分1分。
54、駕車沒有關好車門、車廂,罰款5元,記分1分。
55、穿拖鞋駕駛機動車,罰款5元,記分1分。
56、駕車時吸煙、飲食或有其他妨礙安全的行為,罰款5元,記分1分。
57、不按規定使用喇叭或音量超過標准,罰款100元,記分3分。
58、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罰款5元,記分2分。
59、小型客車前排不使用安全帶,罰款5元,記分1分。

(二)高速公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依據和標准

1、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罰款200元,並處吊證12個月,記分12分。
2、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罰款200元,並處吊證12個月,記分6分。
3、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轉彎,罰款200元,並處吊證12個月,記分12分。
4、不按規定停車,罰款200元,並處吊證12個月,記分12分。
5、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機動車,罰款100元,並處吊證9個月,記分3分。
6、在高速公路上載運危險品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記分6分。
7、載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未經審批或未按規定行駛的,罰款50元,記分3分。
8、載人不符合規定的,罰款50元,並處吊證6個月,記分1分。
9、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的,罰款50元,並處吊證6個月,記分6分。
10、在高速公路上載貨超過載質量未達30%的,記分2分。
11、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裝置警告標志的,罰款100元,並處吊證9個月,記分3分。
12、載物超過核定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罰款50元,並處吊證6個月,記分12分。
13、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記分2分。
14、駕車超過規定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的,罰款50元,並處吊證6個月,記分3分。
15、正常情況下駕車低於最低時速行駛的,罰款50元,並處吊證6個月,記分3分。
16、不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罰款50元,並處吊證6個月,記分3分。
17、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罰款50元,並處吊證6個月,記分3分。
18、實習駕駛員駕駛車輛進入高速公路的,罰款30元,或單處吊證2個月,記分3分。
19、在高速公路上學習駕駛機動車的,罰款200元,並處吊證12個月。
20、在實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的地方,違反管制措施的,記分3分。
21、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及其他人員違反規定的,罰款20元。
22、在超車道上連續行駛的,記分2分。
23、不按高速公路分道行駛的規定在主車道上行駛的,罰款100元,並處吊證6個月,記分2分。
24、壓車道分界線行駛的,罰款200元,並處吊證12個月,記分2分。
25、在高速公路上違章停車上落客(貨)的,罰款200元,並處吊證12個月,記分2分。
26、在行車道上檢修車輛或試車的,罰款200元,並處吊證12個月,記分6分。
27、未經許可,在高速公路上拖引車輛的,罰款200元。
28、施工人員、機械場地不按規定著反光衣、噴塗標志、設置安全防護設施的,罰款200元。
29、酒後駕駛機動車,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並處。
30、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並處吊證12個月,記分12分。
31、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駕駛證,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並處吊證12個月,記分12分。
32、因故障、事故在行車道上停車時駕駛員和乘車人沒有立即轉移到右側安全地帶的,罰款100元,記分12分。
33、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機動車,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
34、塗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罰款200元,並處吊證6個月,記分12分。
35、不按規定停車或因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移開造成嚴重堵塞交通,罰款200元,並處弔扣駕駛證5個月,記分6分。
36、駕駛與駕駛證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罰款100元,並處吊證4個月,記分6分。
37、不按規定參加駕駛員審驗或駕駛員經審驗不合格仍駕車,罰款100元,並處吊證4個月,記分3分。
38、用人工直接供油駕駛車輛,罰款100元,並處吊證4個月。
39、駕駛穿插、超越警車及其護衛車隊,罰款100元,並處吊證4個月,記分6分。
40、駕車下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罰款50元,並處吊證3個月,記分6分。
41、駕駛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的,罰款50元,並處吊證3個月,記分3分。
42、駕駛未經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和批准行駛的機動車輛的,罰款50元。
43、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罰款30元,並處並處吊證3個月,記分6分。
44、駕駛後視鏡、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罰款30元單處吊證1個月,記分2分。
45、進入導向車道後,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罰款30元或單處吊證2個月,記分3分。
46、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罰款30元或單處吊證2個月,記分3分。
47、不按規定申領和使用機動車臨時信號牌、試車號牌或移動證,罰款30元,或單處吊證2個月。
48、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罰款30元,或單處吊證2個月,記分3分。
49、駕駛噪音、廢氣超過國家標準的車輛,罰款20元,記分3分。
50、違反交通信號、標志、標線指示,罰款5元,並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3分。
51、不按規定安裝車輛號牌,罰款5元,記分1分。
52、駕車不攜帶駕駛證、行車證,罰款5元,記分1分。
53、駕駛和乘座二輪摩托車不戴頭盔,罰款5元,記分1分。
54、駕車沒有關好車門、車廂,罰款5元,記分1分。
55、穿拖鞋駕駛機動車,罰款5元,記分1分。
56、駕車時吸煙、飲食或有其他妨礙安全的行為,罰款5元,記分1分。
57、不按規定使用喇叭或音量超過標准,罰款100元,記分3分。

㈤ 機動車違章罰款標准

1988年3月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已經廢止,其調整內容已被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10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於2004年4月30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代替。

第九章 處罰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外,均按本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外,可以並處弔扣六個月以下駕駛證;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弔扣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駕駛證:

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駕駛證的。

第七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也可以並處弔扣六個月以下駕駛證;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弔扣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駕駛證:

塗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的;

學習駕駛員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駛或者單獨駕駛車輛的;

不按規定超車或讓車的;

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並處弔扣四個月以下駕駛證:

駕駛與駕駛證准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

不按規定參加駕駛員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仍駕駛車輛的;

用人工直接供油駕駛車輛的;

駕車穿插、超越警車及其護衛車隊的。

第七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並處弔扣三個月以下駕駛證:

逆向行駛的;

駕車下陡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的;

駕駛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的;

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第七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三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單處弔扣二個月以下駕駛證:

駕駛後視鏡、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進入導向車道後,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的;

向右轉彎,遇同車道內有車等候放行信號時,強行轉彎的;

行經交叉路口、鐵道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的;

不按規定申領和使用機動車臨時號牌、試車號牌或移動證的;

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的。

第七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單處弔扣一個月以下駕駛證:

不按規定會車、倒車或掉頭的;

貨運汽車不按規定載人的;

實習駕駛員不按規定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或帶掛車的汽車的;

駕駛雜訊和排放有害氣體超過國家標準的車輛的;

不按規定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的;

不按規定駕駛履帶式車輛的。

第八十條

可以並處弔扣一個月以下駕駛證:

違反交通信號、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指示的;

違反車速或裝載規定的;

不按規定使用警報器或標志燈具的;

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明令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的。

第八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不按規定安裝車輛號牌的;

不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的;

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或駕駛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後座附載不滿十二歲兒童的;

駕車沒有關好車門、車廂的;

穿拖鞋駕駛機動車的;

駕車時吸煙、飲食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行為的;

不按規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過標準的;

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的。

(5)道路交通違章處罰條例擴展閱讀: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九十條

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辦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九十一條

上道路行駛的專門從事運輸和既從事農田作業又從事運輸的拖拉機安全技術檢驗、駕駛員考核、核發全國統一的道路行駛牌證等項工作,公安機關可以委託農業(農機)部門負責,並有權進行監督、檢查。

軍隊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車輛的檢驗、駕駛員考核及核發牌證,由軍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負責。

第九十二條

本條例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九十三條

本條例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1955年公布的《城市交通規則》同時廢止。

㈥ 交通違章處罰的處罰規定

違反限速規定四種情形不再罰款扣分
為進一步規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專查處機動車違反屬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公安部交管局去年年底曾發布《關於規范查處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中,最受司機們關注的要求莫過於,明確了4類只警告不罰款、扣分的情形。
指導意見要求:駕駛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屬於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後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一)在限速低於60公里/小時的公路上超過規定車速50%以下的;(二)駕駛中型以上客貨車、校車、危化品運輸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過規定車速10%以下的;(三)駕駛中型以上客貨車、校車、危化品運輸車以外的機動車超過規定車速10%以下的;(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時速20%以下的。
新規對4種情形只警告不罰款不扣分的要求,是一項體現人性化執法的措施。但交警指出,這些要求並不是鼓勵超速,即便是上述4種情形,也已構成交通違法行為,仍將被抓拍記錄,只是處罰上有所調整。而如果這些行為造成後果,仍將被追究責任。交警提醒,駕車上路安全第一,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切勿超速。

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違章處罰規定

1.在劃有中心分隔線行駛低於50/100 。2在高速公路行駛超速50/100以下。3不按規定停車。4禁止標線行駛。5違章掉頭行駛。

㈧ 機動車違章處罰條例

道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依據和標准(含記分標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公安部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和《機動車駕駛員違章記分辦法》及地方制定的法規、法令而訂的,該處罰依據和標准分為《普通道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依據和標准》和《高速公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依據和標准》兩個部分,已經印製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的附頁上向群眾公開。

(一)普通道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依據和標准

1、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並處弔扣駕駛證12個月,記分12分。
2、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並處弔扣駕駛證12個月,記分12分。
3、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者駕駛證的,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記分12分。
4、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記分12分。
5、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機動車,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
6、塗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罰款200元,並弔扣駕駛證6個月,記分12分。
7、 駕駛員不按規定學習駕車,罰款200元,並弔扣駕駛證6個月,記分1分。
8、不按規定超車或讓車,罰款200元,並弔扣駕駛證6個月,記分3分。
9、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移開造成嚴重堵塞交通,罰款200元,並弔扣駕駛證5個月,記分6分。
10、駕駛與駕駛證准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罰款100元,並弔扣駕駛證4個月,記分6分。
11、不按規定參加駕駛員審驗或駕駛員經審驗不合格仍駕車,罰款100元,並弔扣駕駛證6個月。
12、用人工直接供油駕駛車輛,罰款100元,並弔扣駕駛證4個月。
13、駕車穿越、超越警車及其護衛車隊,罰款100元,並弔扣駕駛證4個月,記分6分。
14、駕車逆向行駛,罰款50元,並弔扣駕駛證3個月,記分6分。
15、駕車下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罰款50元,並弔扣駕駛證6個月,記分6分。
16、駕駛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罰款50元,並弔扣駕駛證3個月,記分3分。
17、駕駛未經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和批准行駛的機動車,罰款50元。
18、駕駛轉向、制動、燈光等機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罰款50元,並弔扣駕駛證3個月,記分6分。
19、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罰款50元,並弔扣駕駛證3個月,記分6分。
20、駕駛後視鏡,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罰款3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21、進入導向車道後,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罰款3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3分。
22、同車道內有車等候放行信號,後車強行右轉,罰款3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6分。
23、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停車,罰款3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2分。
24、行經鐵路道口不按規定行車或停車,罰款3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2個月 ,記分6分。
25、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車、救護車,罰款3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3分。
26、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強行駛入的,記分2分。
27、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記分2分。
28、不按規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燈、遠光燈、示寬燈、尾燈、霧燈,記分2分。
29、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停車、減速、避讓行人,記分2分。
30、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記分2分。
31、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上不按規定行駛,記分1分。
32、不按規定申領和使用機動車臨時號牌、試車牌或移動證,罰款3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2分。
33、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罰款3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3分。
34、不按規定會車、倒車,罰款3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35、不按規定掉頭,罰款3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6分。
36、貨運汽車不按規定載人,罰款3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1分。
37、學習駕駛員不按規定駕駛大客車、電車、起重車或帶掛車的汽車,罰款2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1分。
38、駕駛噪音、排氣超過國家標準的車輛,罰款2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1分。
39、不按規定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罰款2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
40、不按規定駕駛履帶式車輛,罰款2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6個月,記分12分。
41、違反交通信號、標志、標線指示,罰款5元,並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3分。
42、違反車速規定,罰款5元,並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43、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罰款5元,並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3分。
44、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罰款5元,並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45、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罰款5元,並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3分。
46、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罰款5元,並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47、其他車輛違反裝載規定,罰款5元,並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1分。
48、不按規定安裝使用報警器或標志燈具,罰款5元,並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49、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罰款5元,並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50、不按規定安裝車輛號牌,罰款5元,記分1分。
51、駕車不攜帶駕駛證、行車證,罰款5元,記分1分。
52、駕車和乘座二輪摩托車不戴頭盔,罰款5元,記分1分。
53、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或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後座附載不滿十二歲兒童,罰款5元,記分1分。
54、駕車沒有關好車門、車廂,罰款5元,記分1分。
55、穿拖鞋駕駛機動車,罰款5元,記分1分。
56、駕車時吸煙、飲食或有其他妨礙安全的行為,罰款5元,記分1分。
57、不按規定使用喇叭或音量超過標准,罰款100元,記分3分。
58、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罰款5元,記分2分。
59、小型客車前排不使用安全帶,罰款5元,記分1分。

(二)高速公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依據和標准

1、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罰款200元,並處吊證12個月,記分12分。
2、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罰款200元,並處吊證12個月,記分6分。
3、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轉彎,罰款200元,並處吊證12個月,記分12分。
4、不按規定停車,罰款200元,並處吊證12個月,記分12分。
5、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機動車,罰款100元,並處吊證9個月,記分3分。
6、在高速公路上載運危險品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記分6分。
7、載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未經審批或未按規定行駛的,罰款50元,記分3分。
8、載人不符合規定的,罰款50元,並處吊證6個月,記分1分。
9、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的,罰款50元,並處吊證6個月,記分6分。
10、在高速公路上載貨超過載質量未達30%的,記分2分。
11、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裝置警告標志的,罰款100元,並處吊證9個月,記分3分。
12、載物超過核定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罰款50元,並處吊證6個月,記分12分。
13、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記分2分。
14、駕車超過規定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的,罰款50元,並處吊證6個月,記分3分。
15、正常情況下駕車低於最低時速行駛的,罰款50元,並處吊證6個月,記分3分。
16、不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罰款50元,並處吊證6個月,記分3分。
17、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罰款50元,並處吊證6個月,記分3分。
18、實習駕駛員駕駛車輛進入高速公路的,罰款30元,或單處吊證2個月,記分3分。
19、在高速公路上學習駕駛機動車的,罰款200元,並處吊證12個月。
20、在實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的地方,違反管制措施的,記分3分。
21、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及其他人員違反規定的,罰款20元。
22、在超車道上連續行駛的,記分2分。
23、不按高速公路分道行駛的規定在主車道上行駛的,罰款100元,並處吊證6個月,記分2分。
24、壓車道分界線行駛的,罰款200元,並處吊證12個月,記分2分。
25、在高速公路上違章停車上落客(貨)的,罰款200元,並處吊證12個月,記分2分。
26、在行車道上檢修車輛或試車的,罰款200元,並處吊證12個月,記分6分。
27、未經許可,在高速公路上拖引車輛的,罰款200元。
28、施工人員、機械場地不按規定著反光衣、噴塗標志、設置安全防護設施的,罰款200元。
29、酒後駕駛機動車,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並處。
30、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並處吊證12個月,記分12分。
31、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駕駛證,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並處吊證12個月,記分12分。
32、因故障、事故在行車道上停車時駕駛員和乘車人沒有立即轉移到右側安全地帶的,罰款100元,記分12分。
33、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機動車,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
34、塗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罰款200元,並處吊證6個月,記分12分。
35、不按規定停車或因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移開造成嚴重堵塞交通,罰款200元,並處弔扣駕駛證5個月,記分6分。
36、駕駛與駕駛證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罰款100元,並處吊證4個月,記分6分。
37、不按規定參加駕駛員審驗或駕駛員經審驗不合格仍駕車,罰款100元,並處吊證4個月,記分3分。
38、用人工直接供油駕駛車輛,罰款100元,並處吊證4個月。
39、駕駛穿插、超越警車及其護衛車隊,罰款100元,並處吊證4個月,記分6分。
40、駕車下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罰款50元,並處吊證3個月,記分6分。
41、駕駛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的,罰款50元,並處吊證3個月,記分3分。
42、駕駛未經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和批准行駛的機動車輛的,罰款50元。
43、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罰款30元,並處並處吊證3個月,記分6分。
44、駕駛後視鏡、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罰款30元單處吊證1個月,記分2分。
45、進入導向車道後,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罰款30元或單處吊證2個月,記分3分。
46、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罰款30元或單處吊證2個月,記分3分。
47、不按規定申領和使用機動車臨時信號牌、試車號牌或移動證,罰款30元,或單處吊證2個月。
48、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罰款30元,或單處吊證2個月,記分3分。
49、駕駛噪音、廢氣超過國家標準的車輛,罰款20元,記分3分。
50、違反交通信號、標志、標線指示,罰款5元,並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3分。
51、不按規定安裝車輛號牌,罰款5元,記分1分。
52、駕車不攜帶駕駛證、行車證,罰款5元,記分1分。
53、駕駛和乘座二輪摩托車不戴頭盔,罰款5元,記分1分。
54、駕車沒有關好車門、車廂,罰款5元,記分1分。
55、穿拖鞋駕駛機動車,罰款5元,記分1分。
56、駕車時吸煙、飲食或有其他妨礙安全的行為,罰款5元,記分1分。
57、不按規定使用喇叭或音量超過標准,罰款100元,記分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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