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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謠處分

發布時間: 2021-03-05 04:21:37

❶ 傳播謠言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這句話對嗎

傳播謠言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這句話是對的。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四十六條 通過網路、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  

(二)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  

(三)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範,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的。  

(1)傳謠處分擴展閱讀

撤銷黨員在黨內的領導職務包括:各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常委、書記、副書記,黨組成員、書記、副書記,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委、書記、副書記,紀檢組組長、副組長,以及黨員在各級黨委辦事機關中擔任的副科級以上的領導職務。

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員,黨組織在作出處分決定時,應明確是撤銷一切職務,還是撤銷某一具體職務。

如決定撤銷某一個職務或兩個以上職務,而不是撤銷一切職務時,則必須從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從高到低依次撤銷,而不能撤銷低職務保留高職務。在受處分後兩年內,不得讓其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推薦擔任與其原職務相當或高於原職務的工作。

❷ 華為開除五名造謠傳謠員工,造謠傳謠的人會受到哪些處罰

華為官方對外發布針對微信群及公開網站平台相繼出現的關於華為公司高管變動、業務出售等一系列謠言的公開處理聲明,對參與造謠、傳謠的黃某、董某某、王某某、趙某某、謝某某五名員工,予以除名處分。


自律與他律的有效結合才能從根源上杜絕謠言。華為對於系統內部出現關於高管變動、業務出售等與本公司利益相悖的言論,作出相對應的辦法管理,不僅履行了“自律”的社會責任,更是起到了對公司全體以及社會各界的警示與帶頭作用,除了開除涉事員工之外,對其向公安部門舉報,亦是“他律”的表現,發表對於造謠、傳謠者的嚴懲的公開聲明也是對抱有僥幸心理的謠言散播者的一次“正面交鋒”。法律的不斷完善、系統的更新迭代、技術的智能識別,時代正在逐步與“法律的滯後性”告別,網路是有記憶的,因此不能抱有一絲僥幸心理對待謠言,在虛擬世界活出精彩的前提也是需要遵守法律法規的。

❸ 微信:公安提醒:多名群主已被拘留處分,9種消息千萬別發.是真的嗎

是真的,正式公告已經出來了,其中提到了相關的法律責任。
不信謠,不傳謠,不轉,不發。

❹ 華為開除五名造謠傳謠員工,這五位員工造了什麼謠

這5位員工主要的造謠是華為高層變動和業務出售。他們在謠言裡面講:“華為輪值CEO徐直軍被傳跳槽”。因為這件事情影響重大,在聊天發出來之後,馬上遭到華為的極力反駁。最後把5名造謠員工開除處分。其實華為的措施還是非常嚴厲的,因為針對華為的謠言非常多,而且這種高管出走的謠言的話是影響非常大的,甚至動搖了公司的基礎。所以華為這次非常神奇,而華為聲明中明確說,鑒於這次在微信群和網站上面陸續出現華為的謠言,這些謠言都包括公司高層的變動,還有公司業務的出售等一系列謠言,而且引來了眾多客戶和媒體的關注和詢問。導致了外界對公司的嚴重誤解。也影響了企業的發展和聲譽,再加上這件事情也影響到員工的情緒,所以如果是非常嚴重,性質非常惡劣,為了維護企業的正當權益,所以對5名造謠員工進行開除處分。

其實對一家企業來說,高仿品種是對公司經營活動影響非常大,特別是像華為這種企業,如果有核心高管離職,核心業務出售,不單單對企業日常經營產生影響,還會對自己的客戶和合作夥伴造成重大的信心沖擊。

❺ 造謠誣陷法律上要承擔什麼責任

一、行政責任
對實施網路誹謗行為所應承擔的行政責任,《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全國人大《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六條規定,「利用互聯網實施違法行為,……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可見,行政法規及法律規范性文件對違反管理相關規定的處罰原則是清晰的,處罰標準是明確的。
二、治安責任
對網路誹謗責任主體的治安處罰,法律依據也是非常明確的。全國人大《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六條規定,「利用互聯網實施違法行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營業場所製作、下載、復制、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禁止含有的內容的信息,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上網消費者有前款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第42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可見,對於網路誹謗的違法行為,實施嚴格的治安處罰也是有法可依的。
三、刑事責任
實施網路誹謗,是一種損害公民人身權力的惡意犯罪,它給被害人造成的傷害後果是嚴重的,其所帶來的社會危害也是較大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四條規定,「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兩高解釋》第一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二)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該解釋第二條: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刑法》二百四十六條明確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由此可見,對網路誹謗犯罪予以制裁的法律規定是明確而又具體的。
四、民事責任
對於網路誹謗行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國家法律規定有著嚴格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我國刑罰就是通過有主有從、互相配合,有輕有重、互相銜接的設計方式,形成了嚴整的體系。在這個體系中,每個刑種都有它特定的內容和作用。刑種的多樣性,是為了適應犯罪性質和情節的多樣性,便於體現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實行區別對待的原則。所以,這些刑種是切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實際需要的。
刑罰是對犯罪分子某種利益的剝奪,如剝奪其自由,剝奪其政治權利,剝奪其財產等。所以刑罰對被判刑人必然造成痛苦,造成精神上、心理上的巨大壓力,這是刑罰的屬性。正是這個屬性,使刑罰發揮懲罰、懲治和威懾的作用。同時,刑罰還包含有譴責的因素,它是對犯罪分子及其行為的否定評價,是國家對於他幹了犯罪這種壞事的一種嚴厲譴責。由於刑罰譴責某種犯罪行為和實施這種行為的人,遂使人們意識到犯罪的事干不得,走犯罪的道路對不起國家、對不起人民,所以這種譴責又是一種教育。社會主義性質的刑罰是懲罰和教育的辯證統一。懲罰和教育都是我國刑罰的內容屬性。單純的懲罰和脫離懲罰的單純的教育都不是刑罰。
國家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的根本目的是預防犯罪,包括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而懲罰和教育是達到刑罰目的的手段。
特殊預防就是預防犯罪分子本人再犯罪。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的判刑,除了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非殺不可的依法判處死刑外,對其他犯罪分子,主要是通過懲罰和教育,把他們改造成為去惡從善、悔罪自新、遵守法紀、自食其力的新人,化有害為無害,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我國對罪犯改造工作的實踐證明,多數犯罪分子通過懲罰和教育,是能夠認識到犯罪的危害性以及自己犯罪的社會根源和思想根源的。
一般預防就是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警戒社會上那些不穩定分子,即有可能犯罪的分子,防止他們以身試法,走上犯罪的道路。這就是我們通常說的「殺一儆百」、「以儆效尤」的意思。

❻ 散播謠言可受到怎樣的處罰

散布謠言承復擔的法律責任

制1、民事責任

即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的,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2、行政責任

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所以說,若散布謠言,公安機關可以依據上述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派出所會依據規定,用傳喚證對行為人進行傳喚、查證、處罰。

❼ 4人造謠貴州山村怪聲受罰造謠誹謗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2020年6月20號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秀水鎮堅強村村委會西側後山出現不明聲響,引起社會廣大網民關注和熱議 。有人稱為“龍吟”,有人傳言是地震的前兆。甚至每天都有數千人抵達當地“看稀奇”。面對新冠疫情隨時都可能反撲的情況,當地政府不得不設卡勸返。隨著事情的持續發酵,當地政府於2020年7月3日組織了相關專家前往調查。

❽ 華為開除五名造謠傳謠員工,這五名員工究竟做了什麼

謠言在我們現在信息發展迅速的時代時代是非常可怕的,一旦謠言傳開那必將會造成非常大的損失,而最近華為公司就即使抑制住了一起公司內部謠言的爆發。關於此次的謠言主要是針對微信群以及公開網站和一些平台相繼出現的關於華為內部高管變動、業務出售等一系列的問題。其中華為公司內部調查發現還有其內部人員參與其中,為此根據公司管理等相關規定華為公司將參與造謠和傳謠的黃某某、董某某、王某某、趙某某、謝某某在內的五名員工予以除名的處分。

謠言止於智者,但還是不免會有些人好奇心強或者被一些誘惑性很強的條件被利用開始進行造謠甚至散播謠言這樣的違法行為,而在於我們現在這樣信息發達的社會,謠言更是很可怕的,傳播速度也是達到了不敢想像的速度。所以,我們一定要注意任何信息都要先辨別它的真實性,不能讓錯誤的信息一傳十十傳百,甚至等到自己違法了還不知道自己究竟幹了什麼。學會辨別謠言這也是我們當今社會人民必須學會的一項基本能力了,這樣才會是謠言止於我們每一個人。

❾ 給領導發郵件造謠某人婚外情,造謠者會收到什麼處分

沒有造謠罪`只有誹謗罪`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2、客觀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於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罪。

二、認定

1、本罪與治安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

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局限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於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1)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泄露並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布虛假消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後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2、本罪與侮辱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所侵犯的客體,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不同之處主要在於: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進行,而誹謗則必須是捏造事實。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為,而誹謗則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當著被害人的面進行的,誹謗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這里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犯誹謗罪,被害人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當地群眾公憤的;誹謗外國人影響國際關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訴或不能告訴,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

而造謠 也可以認為是以自身利益或與自己相關利益為出發點的惡意誹謗. 因為沒有造謠罪.但造謠程度嚴重者 一樣可以構成誹謗罪 而受到制裁.

❿ 怎麼看待傳播謠言罪

你說的應該是這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說的已經很清楚了,一般的謠言不會入罪。如果涉及《刑法》,那就是:第二百四十三條 【誣告陷害罪】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還有一個2000年就出台的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別看這個叫決定,這實際就是我國的法律)第一條 為了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二)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攻擊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路,致使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路遭受損害;(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中斷計算機網路或者通信服務,造成計算機網路或者通信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第二條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二)通過互聯網竊取、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三)利用互聯網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四)利用互聯網組織邪教組織、聯絡邪教組織成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第三條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互聯網銷售偽劣產品或者對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二)利用互聯網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三)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四)利用互聯網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擾亂金融秩序的虛假信息;(五)在互聯網上建立淫穢網站、網頁,提供淫穢站點鏈接服務,或者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第四條 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二)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三)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第五條 利用互聯網實施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所列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六條 利用互聯網實施違法行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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