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違法啊
㈠ 僱傭童工違法嗎
santiangtian,你好。
首先應該明確童工的概念,然後再結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來認定是否違法。明確的說,僱傭童工是違法的。
1.童工的具體定義是什麼?
http://..com/question/4963985.html?fr=qrl
所謂童工就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我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收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對招用童工,我國《勞動法》第94條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在使用童工方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條規定「對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立即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費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第十一條規定「違反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對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治療和生活費用。
2.根據禁止僱用童工規定,未成年人涉及商業是否違法?
【時 效 性】有效
【法規名稱】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對《關於童工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法規分類】 綜合類
【頒布部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頒布日期】 19980813
【實施日期】 19980813
【正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對《關於童工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廳:
你廳《關於童工問題的請示》(內勞監字〔1998〕5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81 號)第八條規定:「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確需招用未滿16周歲的文藝工作者、運動員和藝徒時,須報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勞動行政部門批准」。根據上述規定,除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三個特殊行業外,其他用人單位(如汽車修理部等)招用未滿16周歲的學徒工,無論這些學徒工是否獲得經濟收入,均應視為違法行為;勞動行政部門應根據國家關於禁止使用童工的有關法律規定,責令其改正,並給予行政處罰。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促進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童工是指未滿十六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參加家庭勞動、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允許從事的無損於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輔助性勞動,不屬於童工范疇。
第三條 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農業主管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以及工會、婦聯,負責檢查本規定的執行情況。
第四條 禁止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為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農戶、城鎮居民(以下統稱為個人)使用童工。
第五條 禁止各種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
第六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核發個體營業執照。
第七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周歲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做童工。
第八條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確需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文藝工作者、運動員和藝徒時,須報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文藝工作者、運動員、藝徒概念的界定,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文化、體育主管部門作出具體規定。
按前款規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兒童,用人單位應當切實保護他們的身心健康,促使他們在德、智、體諸方面健康成長,並負責創造條件,保證少年、兒童依法接受當地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九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對招工工作加強管理,在辦理錄用和備案手續時,必須嚴格核查應招人員的年齡,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予辦理。
第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立即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費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醫療終結,由縣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其傷殘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根據其傷殘程度發給童工本人致殘撫恤費。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發給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喪葬補助費,並給予經濟賠償。
前款規定發給各項費用的具體標准和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對童工傷、殘、死亡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對下列違反本規定的人員,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使用童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
(二)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核發個體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
(三)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職業介紹機構以及有關單位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
(四)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有關單位的直接責任者。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處以罰款:
(一)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
(四)單位或者個人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對使用童工的單位,給予從重處罰,具體罰款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本條其餘各項罰款標准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一)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使用童工屢教不改、情節嚴重的;
(二)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領取個體營業執照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拐騙童工的;
(二)虐待童工的;
(三)強令童工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四)對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傷害的。
第十六條 按照本地區推行義務教育的實施步驟,尚不具備實施初級中等義務教育條件的農村貧困地區,未升入初中的十三至十五周歲的少年,確需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力所能及的輔助性勞動,其范圍和行業應當嚴加限制,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㈡ 僱傭童工違法嗎如果檢查到會有什麼處罰
僱傭童工是違法的,用人單位會被罰款,嚴重的會被吊銷營業執照。涉嫌犯罪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定罪處罰。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規定,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童工違法啊擴展閱讀:
童工是指未成年的兒童或少年工人。各國法律對成年的年齡規定不一。在中國,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的兒童或少年工人。法律嚴禁使用童工,某些特殊行業需要錄用未滿16周歲的少年工人時,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並在工作時間、禁止從事有害健康工作等方面給予特殊保護。在資本主義發展早期,童工被大量使用,給兒童帶來深重的災難。經過工人階級的長期斗爭,並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僱傭童工的現象才逐漸減少。各國一般都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法律。
公司不應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義的童工。如果發現有兒童從事符合上述童工定義的工作,公司應建立、紀錄、保留旨在救濟這些兒童的政策和措施,並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還應給這些兒童提供足夠支持以使之接受學校教育直到超過上述定義下兒童年齡為止。
公司應該建立、記錄、維持國際勞工組織第146號建議條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廣針對兒童及符合當地義務教育法規年齡規定或正在就學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並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所採取的政策和措施還應包括一些具體的方法來確保在上課時間杜絕使用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現象。
另外這些兒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點與學校之間)、上課和工作所有時間加起來不超過十小時。無論工作地點內外,公司不得將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置於危險、不安全、不健康的環境中 。
參考資料:網路-童工
㈢ 多大不算童工招童工違法嗎(謝謝~!)
依照中國《勞動法》定義,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過上述定義的兒童年齡但不滿十八歲的工人。
童工規定:公司不應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義的童工。如果發現有兒童從事符合上述童工定義的工作,公司應建立、紀錄、保留旨在救濟這些兒童的政策和措施,並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還應給這些兒童提供足夠支持以使之接受學校教育直到超過上述定義下兒童年齡為止。公司應該建立、記錄、維持國際勞工組織第146號建議條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廣針對兒童及符合當地義務教育法規年齡規定或正在就學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並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所採取的政策和措施還應包括一些具體的方法來確保在上課時間杜絕使用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現象。另外這些兒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點與學校之間)、上課和工作所有時間加起來不超過十小時。無論工作地點內外,公司不得將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置於危險、不安全、不健康的環境中。由柳洪平創建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第一條為維護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其在生產勞動中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是針對未成年工處於生長發育期的特點,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採取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
第三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一)《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二)《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三)《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四)《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五)《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七)《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准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八)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採石作業;
(九)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十)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十二)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十三)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並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十五)使用鑿岩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十六)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鍾大於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
(十七)鍋爐司爐。
第四條未成年工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一)《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二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三)《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四)《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五)接觸鉛、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過敏反應的作業。
第五條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者:
(一)心血管系統
1.先天性心臟病;
2.克山病;
3.收縮期或舒張期二級以上心臟雜音。
(二)呼吸系統
1.中度以上氣管炎或支氣管哮喘;
2.呼吸音明顯減弱;
3.各類結核病;
4.體弱兒,呼吸道反復感染者。
(三)消化系統
1.各類肝炎;
2.肝、脾腫大;
3.胃、十二指腸潰瘍;
4.各種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統
1.急、慢性腎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內分泌系統
1.甲狀腺機能亢進;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經系統
1.智力明顯低下;
2.精神憂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運動系統
1.身高和體重低於同齡人標准;
2.一個及一個以上肢體存在明顯功能障礙;
3.軀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動受限,包括強直或不能旋轉。
(八)其他
1.結核性胸膜炎;
2.各類重度關節炎;
3.血吸蟲病;
4.嚴重貧血,其血色素每升低於九十五克(<9.5g/dL)。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一)安排工作崗位之前;
(二)工作滿一年;
(三)年滿十八周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第七條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應按本規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列出的項目進行。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根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從事適合的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
第九條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
(一)用人單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未成年工登記表》,核發《未成年工登記證》。
(二)各級勞動行政部門須按本規定第三、四、五、七條的有關規定,審核體檢情況和擬安排的勞動范圍。
(三)未成年工須持《未成年工登記證》上崗。
(四)《未成年工登記證》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條未成年工上崗前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未成年工體檢和登記,由用人單位統一辦理和承擔費用。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犯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各級工會組織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科院國際學術交流中心供稿)
最近的山西黑煤窯被曝光之後,童工這個話題又被上級重視了,洗車的童工,黑心棉的童工,襪廠和紡織廠的童工...,需要社會的幫助,但重要的是,法律的實施需要政府和人民群眾共同來完成!
㈣ 僱傭童工犯法嗎
僱傭童工屬於違法。
如果發現有兒童從事符合童工定義的工作,公司應建立、紀錄、保留旨在救濟這些兒童的政策和措施,並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還應給這些兒童提供足夠支持以使之接受學校教育直到超過上述定義下兒童年齡為止。
公司應該建立、記錄、維持國際勞工組織第146號建議條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廣針對兒童及符合當地義務教育法規年齡規定或正在就學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並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所採取的政策和措施還應包括一些具體的方法來確保在上課時間杜絕使用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現象。
另外這些兒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點與學校之間)、上課和工作所有時間加起來不超過十小時。無論工作地點內外,公司不得將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置於危險、不安全、不健康的環境中。
僱傭童工處罰標准
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個人,罰款標准如下:
(一)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
(四)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單位,罰款標准如下:
(一)對單位使用童工的,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准。
(二)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1500~3000元。
(三)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3000元。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原罰款標准基礎上再加重罰款三倍:
(一)數次(兩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長期(三個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數次介紹或者一次介紹多名童工的;
(四)數次為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禁止規定
授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4號)
新華網北京10月16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64號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已經2002年9月18日國務院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朱鎔基
二00二年十月一日(完)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進義務教育制度的實施,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勞動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第三條 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
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第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衛生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給予配合。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應當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使用童工的,均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第六條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准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准,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准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4)童工違法啊擴展閱讀
6月12日是「世界無童工日」。賴德在聲明呼籲世界各國政府、僱主和工人組織、民眾聚焦沖突和災難對童工的影響。他強調:「國際社會必須採取緊急行動,解決受沖突和災難影響地區的童工問題。」
賴德說,全球每年受災害影響的兒童多達1億人,生活在武裝沖突地區的相關人數則為2.3億。隨著危機的蔓延,學校被摧毀,許多家庭失去謀生手段,社會保障體系也隨之崩潰,由此加劇了童工的風險。兒童難民特別是與親人失散的兒童更易受到侵害,淪為人口販運和童工勞動的犧牲品。迄今為止,已有數百萬兒童因沖突和災難被迫從事童工勞動。
賴德說,在世界領導人通過的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中,制定了到2025年禁止和消除最惡劣形式的童工的目標,要想如期實現這一目標,勞工組織鼓勵採取更多的綜合性措施,包括對兒童實行特殊保護等,以消除童工現象。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當天發表通報稱,全球約有1.68億童工,其中超過9800萬在從事農業勞動。他們沒有報酬,而且面臨諸多危險,包括農葯、危險的機械設備、沉重和長時間的勞動等。有證據表明,在農業活動中兒童和青少年傷亡的比例高於成年人。
2002年6月,在日內瓦召開的第90屆國際勞工大會決定將每年6月12日定為「世界無童工日」,呼籲國際社會密切關注童工問題,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
㈤ 僱傭童工違法嗎
僱傭童工違法嗎?僱傭童工是違法的,用人單位會被罰款,嚴重的會被吊銷營業執照。涉嫌犯罪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八條
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對童工相關規定
1、僱傭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應承擔下列責任:
(1)對違法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令其立即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費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2)對企事業單位及個體戶使用童工屢教不改、情節嚴重者,以及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領取個體營業執照者,勞動行政部門有權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2、用人單位僱傭童工的處罰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准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准,從重處罰。
3、受僱傭童工受工傷的解決措施
此外,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並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
㈥ 僱用童工是否屬於違法
應該是.國家規定未滿16周歲的都屬於童工,我在富士康工作的時候未滿16歲半的都不要的餓。未滿18歲的童工還不能上夜班,而且好像還有補助的.
㈦ 打童工犯法嗎
一、國家明確規定禁止使用童工
童工是指未滿十六周歲的勞動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81號)、《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勞動部、財政部文件,勞力字〔1992〕27號)等法規和文
件明確規定禁止使用童工。
二、對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第六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勞部發〔1994〕498號)也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制定了具體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處罰
法律明確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有關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工作。對使用童工的單位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對使用童工情節惡劣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企業的營業執照;對使用童工的有關責任人員,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對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違反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保護規定和違反未成年工保護規定的罰款具體項目標准為:
違反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保護規定:
1、《勞動法》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處以罰款:(一)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童工的;(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三)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或個人為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四)單位或者個人為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出具假證明的。
3、《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
第三條: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個人,罰款標准如下:(一)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二)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四)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第四條: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單位,罰款標准如下:(一)對單位使用的,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准;(二)為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3000元。
第五條:數次、長期使用或一次使用多名童工及數次出具假證明的,加重罰款三倍。
違反未成年工保護規定:
1、《勞動法》第九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勞部發〔1994〕532號)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應當責令改正,並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標准處罰。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標准處罰。
㈧ 為什麼童工違法呢
答:為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國務院令第364號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根據規定,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在內的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時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有義務保障其不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全文)
第一條為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進義務教育制度的實施,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勞動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第三條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
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第四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
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衛生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給予配合。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應當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使用童工的,均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第六條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准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准,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准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七條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准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第八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的罰款。
第九條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的,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標准加一倍罰款,該非法單位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
第十條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並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
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
第十一條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周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於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使用童工的情況,不予制止、糾正、查處的;
(二)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規定發放身份證或者在身份證上登錄虛假出生年月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發現申請人是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仍然為其從事個體經營發放營業執照的。
第十三條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被招用的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文藝、體育單位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的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文化、體育行政部門制定。
學校、其他教育機構以及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不影響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實踐勞動、職業技能培訓勞動,不屬於使用童工。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15日國務院發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同時廢止。